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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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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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标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建,根据《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教育部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所有资金进行的采购和招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租赁、委托、雇用等;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采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服务(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采购政策。
本办法所称科研仪器设备是指与教学科研活动有关的仪器设备,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部门使用的设备,原则上不应认定为科研仪器设备。
学校通过参与市场竞争获得的资金,在采购过程中可适用《合同法》。
不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学校认为必要的采购和招标活动,参照本办法。
学校认为必要的拍卖、招租等活动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学校采购项目要严格执行财务部门审定的预算,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需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公开。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学校的采购市场。
第六条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累计资金数额达到相应标准的,应当采用相应方式进行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或改变采购方式。
第七条在学校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评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的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由招标管理中心、计划财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计处等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
(二)审议学校招标采购的规章制度,报学校批准;
(三)处理、协调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四)研究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涉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向学校汇报决策。
第九条招标管理中心是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标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拟订和完善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职能管理部门管理的采购项目,接收职能管理部门的采购通知书(建议书),无职能管理部门的采购项目,接收使用单位的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通知书(建议书)和采购申请的相关资料,确定采购方式;
(三)发布采购信息,接受供应商报名,组织采购文件的编制;
(四)组织审查供应商资格,对潜在供应商发放采购文件;
(五)组织开标、评标;
(六)会同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进行现场踏查和实地考察;
(七)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八)组织采购合同的洽谈、审查与签订,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九)协助计划财务处向教育部报送学校采购信息相关报表;
(十)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
(十一)负责采购与招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十二)建立供应商库及诚信档案;
(十二)建立并完善评审专家管理系统;
(十三)委托外贸代理机构处理采购过程中关税减免及其他有关事宜;
(十四)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招标采购的项目,与代理机构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协调相关事宜;
(十五)组织采购人员、评审专家的业务学习和培训;
(十六)定期向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十七)完成学校及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监察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在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监察处负责对学校采购活动的有关监察对象依法依规实施监察;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编制采购预算,下达学校采购预算,对付款方式提出要求,参与项目的验收;
(三)审计处依法开展采购审计活动,参与涉及审计项目的验收。
第十一条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在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向招标管理中心报送采购通知书(建议书),并就技术参数和行业资质提出要求;
(二)审查并向招标管理中心报送采购项目预算、技术参数、图纸、规范及项目特征描述等采购需求,并说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技术参数要符合采购要求;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审查采购合同文本,监督合同的执行,参与项目的验收;
(四)负责进口产品的论证及报批报备手续;负责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论证工作;负责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论证工作。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使用单位在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向财务和相关职能部门报送年度采购计划,提出采购申请,并对潜在供应商资质提出要求;
(二)向财务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采购项目的预算、技术参数、图纸、规范及项目特征描述等采购需求建议,技术参数要符合采购要求;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审查采购合同文本,监督合同的执行,参与项目的验收。
第十三条学校每年通过公开竞争,选择不少于三家外贸代理机构,根据中标条件签订外贸代理协议并公示代理服务条款。
学校招标采购涉及的外贸代理业务,供应商在入围的外贸代理机构中可以自由选择,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限制。
第十四条学校每年通过公开竞争,选择不少于三家招标及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其在的协议范围内办理招标及采购事项。
招标管理中心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在入围的代理机构中确定每个项目的委托代理机构。
第三章招标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五条按照的预算单位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招标管理中心委托招标及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执行。
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由招标管理中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执行。
特殊情况经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由招标管理中心按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招标管理中心依照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殊情况经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委托招标及采购代理机构执行。
第十八条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预算单项或批量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不包括科研仪器设备)、服务和工程项目,采购预算单项或批量达到15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由招标管理中心统执行校内采购。
单项或批量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标准以下的各类工程项目由招标管理中心统执行校内招标。
特殊情况经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委托招标及采购代理机构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或使用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采购,但学校认为必要的项目由招标管理中心执行校内采购。
第二十条按相关规定必须属地化管理的招标采购项目,招标管理中心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相关职能部门与主管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协调采购事宜。
第四章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竞争性磋商;
(五)单一来源采购;
(六)询价;
(七)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要按的相关规定严格采用相应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学校采购起点以上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校内采购项目,招标管理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参照采购的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四条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学校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学校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
(一)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九条采购货物的规格、标准统,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五章采购程序
第三十条采购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带有部门印章和主管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材料:
(一)学校财务部门批准的项目财务预算、付款方式的要求;
(二)相关职能部门的项目实施要求及技术规范。
第三十一条采购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财政部的媒体和学校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2.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财政部的媒体和学校网站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3.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项目,依法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校内采购人代表参会但不作为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成员。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竞争性谈判公告期限为三个工作日。
2.由评审专家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谈判小组,校内采购人代表参会但不作为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成员。
3.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4.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5.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6.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为三个工作日。
通过发布公告、从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的方式邀请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磋商文件的发放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日。
3.磋商小组由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校内采购人代表参会但不作为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成员。
4.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三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两家。
5.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并按照评审得分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理由必须符合的有关规定。
2.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需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规定限额以上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需经财政部审批核准后方可采购。
3.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要发布申请前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4.招标管理中心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签订合同,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5.遇突发性应急事件的抢修维修工作,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的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确定有相应能力的施工单位处置,后续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招标管理中心、计划财务处、审计处与施工单位协商合同条款并签订合同,工程竣工后报审计部门审计。
(五)采取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询价小组由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校内采购人代表参会但不作为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成员。
2.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采购政策的规定。
3.确定候选供应商名单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
4.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询价通知书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5.询价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最低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二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要按照变更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三条采购项目的采购信息在财政部的媒体和学校采购管理平台公开,学校采购起点以上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校内采购项目,采购信息在学校采购管理平台发布,校内采购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成员参照采购方式组成。
第六章供应商和评审专家
第三十四条供应商参加学校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同时办理入围学校供应商库的相应手续: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说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根据特殊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供应商需具备的特定条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说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供应商,不允许参加学校的采购活动。
第三十六条学校建立供应商准入和评估制度,建立和完善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对供应商的质量、价格、交货的及时性、供货条件及其资信、经营状况等进行实时管理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供应商进行合理选择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参加学校评标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入围学校评审专家库的相应手续: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
(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三十八条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三十九条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按《XX省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标准由学校支付。
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包括采购人代表、现场监督人员等)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第七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条学校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依法编制采购文件,具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
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第四十二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负责。
(一)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的组成和人数符合的有关规定;
(二)评审专家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在评审活动开始前1个工作日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但科研仪器设备及校内采购可以在专家库中自行选择评审专家;
(三)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标;
(四)校内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采购项目的评标,但是可以参加分散采购起点以下的校内采购项目的评标;
(五)参会的采购人代表不得引导或干预评标;
(六)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根据评标原则和规定,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四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招标废标后,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学校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第四十五条招标采购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或者经批准后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第四十六条招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对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
(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规定可以修改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
(九)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
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四十七条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第四十八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九条中标或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媒体或学校网站发布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在发布公告的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五十条除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八章采购合同、验收及归档
第五十一条学校和中标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合同法》,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书面确定;采购合同依照《XX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根据《XX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学校授权招标管理中心作为招标与采购合同管理的承办单位,合同须加盖招标与采购合同专用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第五十三条中标人自中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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