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合同区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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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合同区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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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合同区别
协议合同区别
篇一:
协议书与合同书的区别
协议书与合同书的区别
1)使用对象不同。
合同常用于经济方面,协议书则更多用于一般工作特别是科学研究方面。
(2)约束力不同。
合同一经(依法)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协议书除作为补充合同所签订的意见和实际上等于合同的具有法律效力以外,未形成最后正规文本,双方未签字盖章的协议(初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3)宽严不同。
合同正文中每一条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完善。
尤其是“违约责任”,要订得非常严格、准确,以免发生争议纠纷。
协议书的不少条款,则可订得原则一些,宽泛一些,允许有一定的机动性。
上述区别,写作时应予注意。
应根据事项性质,正确选用合同或者协议书。
协议书的结构与合同相同。
(1)协议书常常是作为正式合同的基础。
合同往往不是谈判、协商一次就可签订的,双方常常要经过反复地磋商后,对合同的基本条款才逐步一致、明确。
为了肯定初步商谈的结果,双方常先签订协议书,便于进一步洽谈。
这时的协议书,内容尚待完整详尽,主要作用在于“备忘”,不具有法律效力。
(2)协议书有时作为合同的补充。
在履行合同中,双方如感到合同有修改补充的必要,可经过洽谈协商,把一致的意见用协议的形式写
下来,作为合同补充。
这时协议书已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3)协议书有时等于合同。
对一些难以确定隶属于国家规定的合同种类的事项,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签订了“协议书”,后来也未再签订合同,双方均按“协议书”上的内容履行义务和权利,这时“协议书”实质上就是合同,具有合同的同等效力。
篇二:
合同和协议没有什么区别
合同和协议没有什么区别。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从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协议。
但根据逻辑学的原理,协议是合同的种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协议,但并非所有的协议都是合同,所以说合同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
协议的定义: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相互之间为了某个经济问题,或者合作办理某项事情,经过共同协商后,订立的共同遵守和执行的条文。
与合同的区别是:
1、合同有违约责任的规定,协议书没有。
2、经济合同有“合用法”作为依据,协议书暂时没有具体法规规定。
3、协议书比合同应用范围广,项目往往比合同项目要大,内容不如合同具体。
因此,协议书签订以后,往往还要分项签订一些专门合同。
协议的外延比合同更广,术语合同的法律性更强.
协议是合同的同义词,但在法律规范上多用合同一词。
我国合同法上所说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由此可见,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同样具备上述特征的协议就是合同。
实践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称出现,如合同,合同书,协议,协议书,备忘录,名字并不重要,关键是看其内容。
但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协议”是个特定的概念
篇三:
协议于合同的区别
协议于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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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解决时间:
20XX-6-1210:
00|提问者:
aimashi
最佳答案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是《合同法》上的合同。
《合同法》上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对这个概念的理解,有以下四点:
1)平等主体;对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比方说基于行政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之间就某一事项的所达成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上的合同;
2)变动民事法律关系;从内容上来看,这一协议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说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了物权关系、债权关系、身份关系;
3)协议;合同首先是一个协议,所谓协议就是指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4)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这里排除了身份协议由《合同法》来调整;实际上,根据我国《担保法》以及即将出台的《物权法》,物权协议也是排除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之外的;结合前面第2)点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实际上它的内容只剩下一点,有关债权关系的协议;
明确了《合同法》上合同的概念,对于“协议”我们也就能够有一个更清晰的了解了。
实际上,《合同法》对于“合同”的定义,其中心词还是“协议”,只是在此基础上加了三个限定而已。
换句话说,合同首先是协议,但是协议未必是合同。
篇四:
合作协议和合作合同的区别
篇一:
合伙协议与一般合同的异同
合伙协议与一般合同的异同
【案例介绍】
甲、乙、丙、丁四人准备合伙兴办一家饮食店。
他们共同拟订了一份合伙协议,但是不知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去请教某律师。
该律师看后指出合伙协议中以下内容存在的一些问题。
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其中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以一批桌椅出资,作价万元;丁以劳务出资,作价万元。
甲、乙、丙实际缴付各自出资的70%以上即可。
未缴付部分何时缴付视情况而定。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以下列约定份额承担责任,并以合伙企业财产为限。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甲45%,乙35%,丙20%进行;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甲35%,乙25%,丙15%,丁25%。
甲和丁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权限为:
①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②对外交易、订立合同;③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④必要时,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乙和丙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有权了解经营状况,监督甲和丁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情况。
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之规定退伙的,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在退伙后两年内,须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两年后,则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其余内容略)
四人非常不解,他们认为,协议应该是合伙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只要他们自己同意,还会有什么问题?
法律何必管得太多呢。
【几种观点】
1、四人的观点是正确的。
合伙协议只要合伙人各方均同意(即承诺),协议就发生法律效力。
2、四人的观点是错误的,合伙协议是由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一切内容必须以法律规定的为准。
合伙人不能自由约定。
3、合伙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
它即有一般合同的特点,又有它不同于一般合同的一面。
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依法进行,法律无强制性规定的,可以由合伙人自行约定。
【评析意见】
首先,合伙协议具有合同的基本特征。
合同的当事人地位平等,订立合同遵循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即使各合伙人出资不等也不允许违反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公平等原则,任何人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
合同的订立过程由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构成;合伙协议的订立同样要经历这些过程,当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的各项条款均无异议时合伙协议即告成立。
合同订立后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进行修改、补充;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以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合同成立生效后,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伙协议经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风险。
其次,尽管合伙协议与一般合同有着许多相同之处,但是它们也存在着重大的差异。
订立合伙协议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有利于各合伙人的营利联盟,各合伙人追求的利益是共同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往往是一致的。
而一般的合同中双方签定合同的目的各异,一方想要得到的利益需要对方当事人的付出,即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性。
另一方面,合伙协议是设立合伙企业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条件,合伙企业是订立合伙协议的结果。
合伙协议使各合伙人成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并使各个独立的主体成为一个团体(合伙企业)的成员,各自的利益捆绑在一起。
正是由于合伙协议的重要性和不同一般合同的目的,所以法律对它的规定比一般合同要多。
除了合伙人可以自由约定的任意性事项外,有些关系到合伙人的责任,合伙企业前途的事项法律作出了限制性甚至禁止性的规定。
再次,合伙协议是双务有偿合同,但一般合同中的抗辩权不适用于合伙协议,合伙人对出资、承担债务等方面按照法律规定须承担连带责任;但合伙人之间并不存在相互清偿。
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即享有权利又都承担义务。
合伙协议又是诺成要式合同。
一般的合同可以要式或者不要式,而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了合伙协议必须载明的事项。
最后,在本案中,四人订立的合伙协议中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①合伙企业的出资必须是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该合伙协议中对出资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②每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不能以合伙协议排除这一责任,否则约定无效;③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而且分配利润承担亏损的比例应当相同,这样规定是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的一致性;④法律规定,某些事项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同意,如改变企业的名称、聘用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因此这些事项合伙企业的部分合伙人不能自行决定;⑤按照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协议不能减轻合伙人的负担,而使企业的债权人蒙受损失、增加风险。
篇二:
合同与协议的区别
合同与协议的区别
从本质上说,合同和协议没有什么区别。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从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协议。
但根据逻辑学的原理,协议是合同的种概念(这个是普通逻辑学的基本概念。
当两个概念是包含关系时,被包含的概念就是种概念,包含种概念的概念就是属概念。
),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协议,但并非所有的协议都是合同,所以说合同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
所谓协议是指有关国家、政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具有政治、经济或其他关系的契约。
协议,在其所表示的意义、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与合同是相同的。
经济合同和以经济为内容的协议,都可以称为契约,两者都是确立当事人双方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
合同与协议虽然有其共同之处,但两者也有其明显区别。
合同的特点是明确、详细、具体,而协议的特点是简单、概括、原则。
合同与协议这两个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的概念,不能只从名称上来区分,而应该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确定。
如果协议的内容写得比较明确、具体、详细、齐全,并涉及到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协议,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内容写得比较概括、原则、很不具体,也不涉及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合同,也不能称其为合同,而是协议。
由此可见,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用来约定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样具备上述特征的协议就是合同。
实践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称出现,如合同,合同书,协议,协议书,名字并不重要,关键是看其内容。
实际上,协议和合同之间的区别不大,而意向书和前两者的区别就太大了。
真正的意向书不具有法律约束效力,而协议和合同都具有法律约束效力。
意向书和协议、合同的区别
意向书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初步洽商,就各自的意愿达成一致认识而签定的书面文件,是双方进行实质性谈判的依据,是签订协议(合同)的前奏。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但是,有些意向书实际上已经很接近协议或合同了。
不能只从名称上来区分,而应该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确定。
如果意向的内容写得比较明确、具体、详细、齐全,并涉及到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意向,实际上也是合同。
亦称“下位概念”。
与“属概念”(上位概念)相对。
具有从属关系的两个概念中外延较小的
概念。
如“工具书”和“词典”这两个概念中,“词典”的外延较小,是种概念。
外延大的概念叫属概念,外延小的概念叫种概念
“概念”的种属关系
逻辑学术语。
概念外延间五种关系中的一种。
种属关系,又称包含于关系、下属关系,是指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与另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重合的关系。
这就是说,在概念a和概念b的关系上,如果所有的a都是b,但有的b不是a,那么a和b这两个概念之间就是种属关系。
这时,是外延大的概念叫属概念,或上位概念;外延小的概念叫种概念,或下位概念。
“法官”与“人”,就是具有种属关系的两个概念。
篇三:
合资与合作的区别是什么
合资与合作的区别是什么?
二者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组织形式不同。
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而
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则分为两种:
符合法人条件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称法人合作企业),采取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称非法人合作企业),采取的是无限责任的形式。
二、出资方式不同。
合资企业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非货币的建筑物、厂
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各方出资额以货币形式表示,并折算成股权;而合作企业各方的出资,属投资的以货币形式表示,属提供合作条件的,则不以货币的形式表示,且均不必计算成股权。
三、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不同。
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而合作企
业中只有法人合作企业才能设立董事会;非法人合作企业则设立联合管理机构,此种权力机构虽有权决定合作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但它不是最高权利机构。
合资企业的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合作企业则不一定,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在经营管理上,合资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而合作企业中的法人合作企业经合作各方同意还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经营管理;非法人合作企业在联合管理机构下,可设经营管理机构,也可以不设经营管理机构而由联合管理机构直接管理企业。
四、盈亏分担方法不同。
合资企业合资各方只能按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来
分配收益、承担风险和亏损;而合作企业则依照合同的约定来分配收益、承担风险和亏损。
五、经营期满后企业财产的归属不同。
合资企业合营期满,清偿债务后企业的剩余
财产一般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而合作企业的合作期满,清偿债务后的财产则按合作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如果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则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六、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合资企业不采取让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限内提前回收其投
资的方式,其投资的回收靠的是:
在合营期限内按出资比例分取的利润和在企业依法解散时划分的财产;而合作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则可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
七、调整的法律不同。
合资企业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执行,而合作企业则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执行。
八、双方的关系不同。
合资公司在双方的关系上,强调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
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和亏损,即“四共”原则。
而合作公司在双方的关系上,强调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即合作者之间,只要对于投资的条件、产品的分配、收益分配的方式、经营管理方式,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就是达成一种合同约定,法律一般是认可的。
篇五:
合同与协议书、意向书的联系与区别
合同与协议书、意向书的联系与区别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
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
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协议书: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协议书是指社会集团或个人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事务时常用的“契约”类文书,包括合同、议定书、条约、公约、联合宣言、联合声明、条据等。
狭义的协议书指国家、政党、企业、团体或个人就某个问题经过谈判或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订立的一种具有经济或其它关系的契约性文书。
协议书是应用写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意向书:
意向书是指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之间,在对某项事物正式签订条约、达成协议之前,表达初步设想的意向性文书。
意向书为进一步正式签订协议奠定了基础,是“协议书”或“合同”的先导,多用于经济技术的合作领域。
协议书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的书面材料。
协议书是契约文书的一种。
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为了解决或预防纠纷,或确立某种法律关系,实现一定的共同利益、愿望,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后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记录性应用文。
意向书是双方或多方就合作项目在进入实质性谈判之前,根据初步接触所形成的带有原则性、意愿性和趋向性意见的.
从本质上来说,合同和协议没有什么区别。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种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从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协议。
但根据逻辑学的原理,协议是合同的种概念,即所有的合同
都是协议,但并非所有的协议都是合同,所以说合同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
协议,在其所表示的意义、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与合同是相同的。
经济合同和以经济为内容的协议,都可以称为契约,两者都是确立当事人双方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
合同与协议虽然有共同之处,但两者也有其明显区别。
合同的特点是明确、详细、具体,而协议的特点是简单、概括、原则。
合同与协议这两个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的概念,不能只从名称上来区分,而应该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确定。
如果协议的内容写得比较明确、具体、详细、齐全,并涉及到违约责任,即是其名称写的是协议,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内容写得比较概括、原则、很不具体,也不涉及违约责任,即是其名称写的是合同,也不能称其为合同,而是协议。
经济合同用“合同法”作为依据,协议书暂时没有具体法规规定。
协议书比合同应用范围广,项目往往比合同大,内容不如合同具体。
因此,协议书签订以后,往往还要分项签订一些专门合同。
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用来约定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样具备这些特征的协议就是合同。
实践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称出现,如合同,合同书,协议,协议书,但名字并不重要,关键是看其内容。
合同和协议之间的区别不大,而意向书和合同的区别则很大。
真正的意向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协议和合同都具有法律约束效力。
意向书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初步洽商,就各自的意愿达成一致认识而签订的书面文件,是双方进行实质性谈判的依据,是签订协议(合同)的前奏。
《合同法》
第二条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内容是合同签订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意向书的内容仅是合同签订主体就某一事项共同意识的一致认定,并不是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签订时间,合同的签订时间是双方就权利。
义务关系达成一致协议后签订,而意向书是双方就某一事项达成共识后就可以签订。
法律后果,合同的签订会导致法律效力的产生,对签约主体具有约束力,而意向书的签订不会导致法律效力的产生,对签约主体不具有约定力。
但有的意向书具备了签约主体之间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因此是对签约主体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实际上已经属于合同了,只是名称不同而已。
所以意向书不能片面的认为具备法律效力或不具备法律效力,关键还是要看其内容是否具备了合同
的内容。
签订意向书是签订合同的基础,但并不是所有合同的签订都必须签订意向书。
意向书的签订是为了合同签约主体就彼此权利义务能顺利达成一致,是为了合同的顺利签订。
而合同签订往往是在意向书的内容基础上所签订的,所以意向书的内容往往会影响合同签定的内容。
合同和协议书的内容比意向书更具体、更实际。
合同是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意向书不是法律文件,只是便于双方领导层掌握情况,作为进一步签订合同、递交确认书或协议书的依据和准备。
因此,意向书只具有信用性,不具有法律效力。
篇六:
合伙协议与一般合同的异同
合伙协议与一般合同的异同
【案例介绍】
甲、乙、丙、丁四人准备合伙兴办一家饮食店。
他们共同拟订了一份合伙协议,但是不知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去请教某律师。
该律师看后指出合伙协议中以下内容存在的一些问题。
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其中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以一批桌椅出资,作价万元;丁以劳务出资,作价万元。
甲、乙、丙实际缴付各自出资的70%以上即可。
未缴付部分何时缴付视情况而定。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以下列约定份额承担责任,并以合伙企业财产为限。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甲45%,乙35%,丙20%进行;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甲35%,乙25%,丙15%,丁25%。
甲和丁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权限为:
①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②对外交易、订立合同;③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④必要时,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乙和丙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有权了解经营状况,监督甲和丁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情况。
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之规定退伙的,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在退伙后两年内,须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两年后,则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其余内容略)
四人非常不解,他们认为,协议应该是合伙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只要他们自己同意,还会有什么问题?
法律何必管得太多呢。
【几种观点】
1、四人的观点是正确的。
合伙协议只要合伙人各方均同意(即承诺),协议就发生法律效力。
2、四人的观点是错误的,合伙协议是由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一切内容必须以法律规定的为准。
合伙人不能自由约定。
3、合伙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
它即有一般合同的特点,又有它不同于一般合同的一面。
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依法进行,法律无强制性规定的,可以由合伙人自行约定。
【评析意见】
首先,合伙协议具有合同的基本特征。
合同的当事人地位平等,订立合同遵循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即使各合伙人出资不等也不允许违反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公平等原则,任何人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
合同的订立过程由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构成;合伙协议的订立同样要经历这些过程,当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的各项条款均无异议时合伙协议即告成立。
合同订立后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进行修改、补充;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以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合同成立生效后,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伙协议经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
担风险。
其次,尽管合伙协议与一般合同有着许多相同之处,但是它们也存在着重大的差异。
订立合伙协议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有利于各合伙人的营利联盟,各合伙人追求的利益是共同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往往是一致的。
而一般的合同中双方签定合同的目的各异,一方想要得到的利益需要对方当事人的付出,即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性。
另一方面,合伙协议是设立合伙企业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条件,合伙企业是订立合伙协议的结果。
合伙协议使各合伙人成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并使各个独立的主体成为一个团体(合伙企业)的成员,各自的利益捆绑在一起。
正是由于合伙协议的重要性和不同一般合同的目的,所以法律对它的规定比一般合同要多。
除了合伙人可以自由约定的任意性事项外,有些关系到合伙人的责任,合伙企业前途的事项法律作出了限制性甚至禁止性的规定。
再次,合伙协议是双务有偿合同,但一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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