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民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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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民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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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民事案例
中学生民事案例
篇一:
中学生违法犯罪案例类型分析
中学生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目前,我国有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67亿,其中绝大多数为在校就读的学生。
由于不良文化信息的渗透、腐蚀以及丑恶的社会现象的影响,由于学校、家庭教育的一些失误,也由于一些青少年学生自身心理、行为、性格存在缺点,青少年违法犯罪正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中学生违法犯罪案例
(一)——哥们义气型
案例一:
陈某和罗某两名中学生因哥们义气,帮同学打架而帮进牢房,发人深思。
陈某和罗某是某中学学生,均16岁。
一天晚上,二人接到同学顾某的电话,顾某在电话中说白天被人殴打,请他们帮忙去教训对方。
于是二人各自携带一把刀子,又邀约十几个同学与顾某会合后,在街上寻找白天与顾某打架的肖某某等人。
当晚八点,在一游戏厅找到肖某某和王某,陈某和罗某为首把对方砍伤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二人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陈某、罗某和顾某等参与打架斗殴的学生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并附带民事赔偿受害人肖某某和王某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10万6千多元。
案例二:
每个人都有美好幸福的童年,曲哲(化名)也曾有过美好的理想。
当鲜艳的红领巾戴在他胸前的时候,慈祥的父母脸上也曾露出满意的笑容。
但他已偏离了人生轨迹,16岁就掉进了罪恶的深渊。
当冰冷的手铐铐住他的双手,当高墙电网隔断了他和亲人的团聚,他方猛醒。
可是,一切都太晚了。
曲哲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双职工家庭里。
父母对他很宠爱,家庭充满温馨。
小学时,曲哲聪明好学,读书用功,在班里的学习成绩一直名列前茅,并且先后在班里担任了组长、班长、学习委员。
小学毕业时,他以优异的成绩被市重点中学录取。
曲哲沉浸在父母、同学和老师的赞扬声中。
在沾沾自喜的同时,他变得狂妄自大起来。
思想开始滑坡,渐渐地和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并学会了抽烟、喝酒,学习成绩直线下降。
在家里他再也听不进父母的良言相劝,在学校更听不进老师的谆谆教诲。
可怜天下父母心,父母仍对曲哲抱着极大的希望。
为了使他与那些所谓的“朋友”断绝来往,妈妈把曲哲送到省会的一所医学院学医,希望他能够脱离原来的不良朋友,重新赶上去。
曲哲似乎明白了父母的一片苦心,暗下决心,再不象以前那样。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期末考试中他以全班前十名的好成绩告别了这一学期。
暑假开始了,一年未见的“铁哥们”陈风找到了他,俩人聊起一年来的“新鲜事”。
陈风提起自己与女朋友方欣因种种原因发生了矛盾,关系不断恶化。
陈风越说越气,甚至要求曲哲帮他出口恶气,将方欣教训一下。
曲哲为了哥们义气便答应帮忙。
第二天,他们约好时间,把方欣骗到一间没人住的小破屋内。
到了那里,方欣感觉到有点不对劲,拔腿要走。
陈风追上去将她摔倒在地,俩人便在地上扭打起来。
曲哲吓得茫然不知所措,像一个木头人一样一动不动。
此时陈风瞪着发红的眼睛,气急败坏地冲他喊:
“哥们儿快点”,曲哲身不由己地跑了过去,不顾方欣苦苦哀求,残忍的将其杀害了。
一个无辜少女就这样惨死在他们的手中?
?
据了解,在我们青少年学生当中,在一些学校的学生当中,也有拉帮结派,讲哥们义气,一人有事,便邀约多人与对方打群架斗殴,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
我们选择这个案例来教育大家,目的是要警示同学们,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是违法的。
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像该案中帮忙型的违法犯罪也是时有发生的。
俗话说,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
世界需要热心肠。
人在社会中生活,是需要互相帮助的。
同学之间,朋友之间有事互相帮忙,本乃人之常情,也是无可非议的。
但是,不问是好是坏,不问青红皂白,乱帮一气,那是不行的,那是要出问题的。
因此,同学之间,朋友之间,要请帮忙,一定要三思而后行,是好事,就积极主动热情地,用心地去帮;是坏事,违法的事,甚至是犯
罪的事,不仅不能帮,而且要劝阻,制止,举报。
如果不分是非曲直地乱帮忙,就会越帮越忙,还可能把自己和同学、朋友都帮进牢房,害人害己。
看见同学之间,朋友之间发生争吵、矛盾时,要努力从中斡旋、劝解,促进双方互谅互让,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消除隔阂,化解矛盾,切勿火上浇油,激化矛盾。
中学生违法犯罪案例
(二)?
——网络诱惑型
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如果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定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
案例三:
刘某年仅15周岁,原是某中学的学生,2021年的某一天,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进网吧玩游戏。
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
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诈钱。
一天,他在学校操场玩时,看见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
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
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
“我以为只是诈点同学的钱好玩,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例四:
“才5块钱就要判刑呀”几个中学生谈及下面这个案例时,几乎都表现出惊讶,都不理解:
区区5元钱怎么会触及刑法呢?
某中学上高三的王某某等四人在某网吧碰面,其中马某提出“弄点钱”上网,其余三人表示同意。
四人将路过此处的陈某从自行车上拉下,对其一顿拳打脚踢,抢得现金5元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四人相继落网。
法院认为四被告行为构成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及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
因在缓刑期内,他们为此失去了宝贵的高考机会,但悔之晚矣。
中学生违法犯罪案例(三)?
——交友不当型
案例五:
杜某十四岁,成绩一直很好,2021年暑假,他与同学玩时认识了在社会上混的李某等一伙人,他见李某比自己才大两岁,却比自己潇洒得多:
李某出手大方,经常带杜到网吧、游戏室等地方玩,他很羡慕李某,于是天天跟着李某玩,但是出去玩必须要有钱,李某口袋中的钱很快就用完了,李某就对杜说:
“我们现在没钱玩了,要玩就必须搞钱”,他们一合计杜某决定到一个他认为有钱的同学家去抢钱,杜某带着李某等三人趁同学的父母上班、同学一人在家之时闯入同学家实施抢劫,同时还将该同学打成重伤。
公安机关很快就破了案,将李某和杜某等人抓获归案。
到了8月26日,杜某坐在牢房里悔恨交加,他痛哭道:
“今天是开学的日子,我多么想背着书包去上学呀!
当时我只是想到好玩,我没想到我的行为是犯法的,我后悔呀!
”但是法律是无情的,谁触犯了它就要受到处罚。
案例六:
15岁的魏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三年刑,是交友不慎导致他走上了邪路。
据魏明自述,他在同学的生日宴会上认识了出手大方的王大哥,王大哥经常请他去餐馆吃喝,带他去电子游戏厅玩游戏机。
工作繁忙的父母没时间陪她,王大哥成了魏明的好朋友和崇拜偶像。
一天,王大哥突然对魏明说:
“有一个小
子总跟我过不去,我不便出面,你替我教训教训他,反正他也不认识你。
”被王大哥这么一蛊惑,原本老实听话的魏明手拿木棒,朝那个人的头上猛击一棒,导致其头部受了重伤。
中学生违法犯罪案例(四)?
——口角冲动型
案例七:
一天晚上,原励德实验中学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让人费解的是杀人凶手竟是一个未满14周岁的少年,而被杀者竟然是他的同学。
该校初一年级学生陈志明与刘小乐因锁事发生口角纠纷,陈志明动手打了刘小乐一耳光。
恼羞成怒的刘小乐失去理智,从床下抽出一把水果刀,对着陈志明的脑部、腹部等处连刺三刀。
陈志明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发生当晚,县公安局迅即组织侦技人员赶赴现场,将刘小乐抓获归案。
因刘小乐未成年,一审被判处18年有期徒刑。
案例八:
20年5月,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和石羊塘派出所联手出击快速反应,侦破一起现行命案,抓获犯罪嫌疑人阳勇华(男,1989年7月生,在校学生,17岁),使这起因小纠纷引发的在校学生互相斗殴命案成功告破。
5月26日中午,石羊塘镇某学校学生贺军吃完中饭后,返回教室,走到三楼板梯时,不经意的将饭盒内一些水泼向楼下,刚好溅在二楼板梯间的阳勇华身上,阳勇华便到三楼找贺军理论,两人发生纠纷,当时被贺军扇了一记耳光,后被贺军同学廖东升(男,1988年12月生,初三年级学生)等人劝开。
阳勇华见自己衣服也被弄脏,又吃了眼前亏,心里忿忿不平。
当天晚上8时许,第二节晚自习下课,阳勇华刚好碰见贺军,他用饭盒盛了一盒水泼在贺军身上,以报白天之仇。
贺军也不是省油的灯,于是两人又开始打斗起来,后被围观的学生劝开。
当晚9时许,第三节晚自习下课时,贺军纠集同班同学廖东升等6人在学校操场处等待阳勇华,准备好好教训他。
当廖东升发现阳勇华过来时,便冲过去,将想逃跑的阳勇华抓住,其他几人冲过来将阳勇华围住,对阳勇华拳打脚踢。
阳勇华被打得蹲在地上。
这时,突然一声惨叫,廖东升倒在地上,口吐白沫,胸部出血,已经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廖东升系被锐器刺中心脏死亡。
犯罪嫌疑人阳勇华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
总之,青少年违法犯罪不仅会造成对国家、社会、被害人及其家人的危害,也会造成对自己和家人的危害,代价往往是极其沉重的。
俗话说,一失足成千古恨。
青少年违法犯罪会改写自己的人生,埋葬自己的前途,自己付出的代价是最为沉重的。
很多时候违法犯罪离我们并不遥远。
作为青少年,要牢记一句古训: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同学们,这些案例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我们一定要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只有认识到不良行为与违法犯罪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仅仅是一步之遥,如果让不良行为任其发展,必然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实施每一个行为时,一定要冷静思考,想想是不是违法?
若违法即止步。
法律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保护神。
同学们,聪明的人不是不犯错误,而是不犯大错误。
要想不犯大错误,就要学会自我保护,学会拒绝。
最后,请同学们记住几句话:
恶习伤害你,品德扶正你,法律规范你;父母养育你,老师教导你,国家关怀你。
路在脚下,成长进步,关键要靠你自己去努力。
篇二:
初中学生的案例分析
初中学生的案例分析
升入初中的小刘,被分到了七(5)班。
这个班的班主任是一个很有经验的老班主任了。
开学不到一周,小刘的“老毛病”复发了。
迟到,上课睡觉,抽烟,讲话,打架等等的坏习惯浮现出水面。
具班主任调查了解,小刘在小学阶段就是教师“管不了”的学生。
班主任抱着再观察几周再说。
过了几天小刘旷课了,责任心强的班主任打听与小刘经常在一起的学生这几天小刘的情况。
小刘得知情况后,用别人的手机以家长的身份发了短信给班主任。
短信为:
我是小刘的爸爸,小刘因感冒,不能到校上课。
望班主任能批假。
班主任得了短信后,认为小刘真的感冒了。
就不再过问了。
过几天小刘还没有来上课,又问班上的学生小刘的情况。
有几个学生回答是小刘每天都在学校外玩。
班主任慌了,便大电话给家长,原来小刘在开学时告诉老师的电话号码是错误的“空号”。
班主任又叫学生带信给小刘的家长,要他们打电话给老师。
学生带来的是家长的电话号码,班主任打电话给家长,家长接到电话问“是谁啊?
”老师说明了情况后,家长把电话挂了。
当班主任再次打电话过去的时候,电话无法接通。
过几天学校组织召开初一家长会,班主任通知家长们到校召开家长会,在家长会上点名时,特别强调小刘的家长来了没有,小刘的家长没有回答,过后,班主任的知当晚小刘的家长来开家长会但没有回答。
班主任得知这些情况后,向政教处反应小刘的情况。
为了搞清“管不了”的原因,我们向小刘的居住地打听消息,让其他人转告小
刘的家长,必须到校了解情况,当天早上,小刘的家长来了学校,小刘没有上课家长根本不知道,小刘每天按时到校,按时回家,没有请假的现象。
班主任用小刘发给他短信的手机号码打过去,回答是他不是小刘的家长。
这样小刘无故旷课,只有等下午上课的时候家长把小刘带到学校里。
下午小刘和他的家长来了,小刘的头发很长,在办公室,小刘与他的家长争论起来。
从他们的对话来看,小刘的任性完全是家庭教育出现了问题。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找小刘谈了,得知小刘的心理,表扬了小刘有想法,小刘提出要求:
他想加入学校的纠察队。
我们向他承诺:
只要你好好表现,自己改变好了,下学期再加入,现在只能是预备的。
小刘听了非常高兴,便说:
我一定改。
具现在班主任的反应,小刘慢慢改了,还反应几起学生违规的事件,避免学生之间的打架现象。
老师只要看到小刘就多几份关爱。
家长对小刘也另眼相望。
分析:
尊重是教育的前提。
心理学研究表明,人人都有追求完美、受人尊重和得到信任的需要。
人被惩罚时,总会有一种自尊受损的心理压力,会出现摆脱惩罚,对抗惩罚的行为。
尊重学生,就是要尊重学生发展的阶段性,不能以牺牲学生的成长乐趣来满足我们教育工作者的奢望。
尊重学生,就是要尊重学生的可教育性,要以发展的心态,看待学生的失误,帮助他们弥补失误,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其关键是找准突破口。
表面看,小刘的一些表现,如果紧紧是一味批评、指正,也许会一时有效,但更多的情况是“当面点头称是”,“过后一如既
往”,久而久之,师生都会失去耐心和信心,甚至一句“朽木不可雕也”将学生打到另册。
信任是发展的动力。
中小学生处于身心发展最快的阶段,学生发展的可塑性,决定了其行为的不确定性;学生个性的丰富性,决定了学生表现的多样性。
“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这句流行的话语,用在别的方面可能会有片面性,但用在教育学生上却是千真万确。
面对诚实而又爱动的小刘,老师仅仅给了他一个“支点”——加入行为纠察队的预备队员,却使他感到莫大荣幸,因为这是来自于老师的信任!
这促使小刘下决心干好这件事,何况他也有干好这件事能力。
面对学校三千多名学生,面对来自老师的表扬和同学们的钦佩,小刘就真的认为自己是个成功者。
就这样,不断给予良好刺激,不断引导他找到成功,他就会向着人们所期望的目标攀登。
恨铁不成钢、简单粗暴只能与初衷背道而驰。
因此,面对有差异的学生,只能施行有差异的教育,促进其实现有差异的发展。
实际上,“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智力倾向和智力倾向的组合。
由于天赋和后天的教育环境不同,其所表现出的智力才能是不相同的,都有自己的优势和不足。
”现实的大量个案也告诉我们,某个方面的“差生”恰恰就是另一个方面的“优生”。
理想的教育应该是“不求个个升学,但求个个成功,但求个个成材。
”教师职业的价值就在于能正确地判断每个学生智力才能的不同特征及其发展潜质,让学生在教师的信任和期待中,发现自己,肯定自己,找到发展的方向。
只有让信任的“阳光”普照学生心灵,给学生的发展注入永不枯竭、绿色环保的“太阳能”,才能为学生成功、
成材提供永恒的动力。
沟通是成功的润滑剂。
多一点沟通,就会少一点摩擦。
著名教育改革家魏书生说过,“心灵的大门不容易叩开,可是一旦叩开了,走入学生的心灵世界,就会发现那是一个广阔而迷人的新天地,许多百思不得其解的教育难题都会在那里找到答案。
”小学阶段的小刘,得到的多是训斥、罚站,师生之间的不平等使得自己连申辩的愿望都不能实现,常常到嘴的话都又咽了回去,何谈沟通!
良好的沟通要求教师首先抛弃师道尊严的传统意识,弯下腰去做学生的朋友。
要对学生的言行仔细观察,冷静思考,寻找沟通的话题,创设沟通的平台,让学生暴露心灵,让教师在沟通中寻找促进学生发展的基石。
假如教师多一点倾听,少一点训斥;多一点关爱,少一点惩罚,类似小刘这样的学生也不会成为“典型”。
实际上,“没有不可教育的学生,只有不善教育的教师。
”教育重在师生间相互信赖,信赖取决于民主平等的沟通。
事实上,当学生随意在教师面前展现喜怒哀乐的时候,当学生向教师主动说悄悄话的时候,教育就真的成功了。
教师最重要的责任和任务就是要引导学生看到自己潜在、尚未发展起来长处和优点,进而确定自尊和自信,形成对自身成长的独立见解。
“每一个儿童都是一个珍贵的生命,每一个学生都是一幅生动的画卷,教育的生机和活力,就在于促进学生个性的健康发展。
”
沿河四中
20年12月
篇三:
民法案例(学生)
第一章民法的概述
一、高校招生纠纷是否应作为民事案件来处理?
陈某(女)是江苏省1995届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当年的高考中,她的笔试总成绩为591分,英语口试成绩为5—。
陈某在提前录取的第一志愿中填报了北京外交学院。
当年,江苏省共有170名考生报考了外交学院,陈某笔试总成绩排名第二,第一名是一位姓吴的男生,笔试总成绩为597分,英语口试成绩也是5—。
根据招生计划,外交学院在江苏省拟招新生9名。
1995年8月7日,外交学院派往江苏省负责招生工作的李某,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扩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权限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从上线考生中以1:
1.2的比例,提取了包括吴某和陈某在内的前12名考生。
经过审查,外交学院的李某以英语口试成绩未达5分为理由,将吴某、陈某等4名考生退档。
该录取结果经江苏省高校招办录检组审核同意。
这样,第一次只录取了8名新生,其中女生占6名。
考虑到男女生的比例问题,李某希望再招收1名男生。
在江苏省招办的协助下又择优录取了刘某,他的笔试总成绩为533分,英语口试成绩为5分。
陈某后来被山东大学录取,吴某则被苏州大学录取。
陈某及其家长得知录取结果以后,十分震惊。
此后,他们多次上访,先后找到省纪委、省教委、外交学院、国家教委等部门,要求外交学院录取陈某,均未有结果。
1995年12月,陈某向外交学院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法院判令外交学院“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精神损失1.5万元”。
而被告外交学院则认为:
原告起诉是没有道理和法律依据的,法院应驳回其起诉。
199年7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经过审理,认为“学生参加高考,录取与否由学校有关政策决定,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民事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裁定“驳回起诉”。
陈某不服,提出上诉。
后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
问:
1、本案能否作为民事案件由法院通过审理来解决?
2、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为什么?
二、以奖券抵债,中奖后奖金归谁?
朱某于199年10月在邮电局邮寄印刷晶时,因所带零钱不够邮资,正好碰到同事刘某,就向刘借了10元钱,并说回家后即还给他,但朱某回家后即忘了此事。
直到11月,朱某又在商场碰见刘某,才记起借钱一事,便向刘某道歉说:
“我一直忘了这事,不巧现在手上也没钱,但刚买了两张福利奖券,每张面值5元,于1997年1月1日集中开奖,你要不要?
”刘某开始连连推辞,说10元钱是小事,不必在意,就不用还了。
朱某一再请求,刘某就同意收下了奖券。
1997年1月1日,奖券发行机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集中开奖,结果朱某给刘某的两张奖券全部中奖,奖金总额为7000元。
朱某闻讯后找到刘某,称自己当初只想以那两张奖券作抵押,现在要以10元钱把它们赎回。
刘某当即予以拒绝,他认为当初是朱某一定要自己收下,作为还款,现在朱某不能出尔反尔,又说是作抵押。
二人协商不成,朱某诉至法院?
问:
1、本案是涉及什么性质的法律问题?
2、法院能否支持朱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章自然人
一、周镇山被宣告为失踪人案
周镇山,男,1974年生。
他在1992年开了一家个体饭馆,但经营不善,欠下一大笔债务,无力偿还,遂于1994年4月逃往外地,从此杳无音信。
此后,债主们纷纷上门讨债,均被其父周富韬以儿子不在家自己做不了主为由挡回。
1995年1月,周镇山的四名债权人集体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周镇山失踪,以便清偿债款。
问:
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为什么?
二、宣告张毅死亡案
张毅,1969年生,已婚,无子女。
1995年6月张毅乘坐的轮船在江上航时因触礁而沉没,张毅失踪,搜索人员并未找到其遗骸,当地的公安部门出具张毅不可能生存的证明。
1997年9月,张毅的妻子赵璐向其住所地所在区人法院申请宣告张毅死亡,以便结束婚姻关系,继承遗产。
张毅的母亲已经去世,父亲张立言担心儿子万一生还时儿媳已经改嫁,因此不同意宣告儿子死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期满3个月后,仍未有张毅的任何消息,该法院判决:
宣告失踪人张毅死亡。
在分割了夫妻共有财产后,确定出张毅的遗产价值90万元。
赵璐继承了价值45万元的房产,张立言继承了价值45万元的动产。
1998年4月2日,赵璐与他人再婚,但3天后不幸在车祸中丧生。
1998年12月,张立言得知,张毅在轮船失事后并未死亡,而是被当地农民救起;并奇迹般地活了下来,直到1998年5月才康复,但又在6月10日不慎跌入山谷,身受重伤,在医院里立下口头遗嘱,指定将其全部遗产由赵璐继承。
张毅死后,为他养伤的农民辗转找到了张立言,将记录下张毅的口头遗嘱的文书交给了他。
1999年2月,张立言向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张毅的死亡宣告,同时诉请对张毅的全部遗产按照其实际死亡时间进行处理,由其继承张毅全部遗产,赵璐的其他继承人应退还原属于张毅的房产。
问:
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为什么?
三、如何看待未出生胎儿的法律地位?
江某曾患有间歇性精神病,198年基本治愈,1988年与王某结婚。
1990年12月,王某驾驶本单位车辆从外地返回本市,该市农工商联合公司的司机刘某驾驶单位车辆从王某车后违章超车,造成交通事故,王某的车辆被撞出道外,翻倒在路边的水沟中,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o1991年2月,江某生下一女婴王平。
不久,江某因过分悲痛导致精神病复发,生活不能自理。
事故发生后,交警队立即作出了处理。
经过鉴定,认定事故由刘某负完全责任。
其后,交警队又主持了调解,但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太大,使调解未能达成任何协议。
1991年3月,江某与其女王平(由江某之父作为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抢救期间的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补偿费以及江某与王平的生活费,共计12万元左右。
而农工商联合公司则辩称:
王平在事故发生时尚未出生,根本不是王某生前所抚养的人,因此,不应负担其生活费。
问:
1、本案涉及哪几方面法律上的问题?
2、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为什么?
四、监护人应由谁来担任?
陈某系工程师,家居A市,丈夫张某早年去世,儿子张东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边远地区。
退休后陈某觉得十分孤单,就在退休的当年从B县农村收养了一名女童,取名张兰,母女关系十分融洽。
陈某供张兰念完中学之后,又送她上了自己原工作单位所办的中专。
因为陈某十分疼爱张兰,张东很嫉妒,回家探亲时,他经常当着母亲和其他人的面骂张兰,说她是“外人”。
虽然每次陈某都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张东口头也表示接受,但是心里却十分不服气。
不幸的是,在张兰上中专的第一年,陈某突然患病逝世,未留下任何遗嘱。
在清理遗产时,发现了一张10万元的存单。
由于张兰尚未毕业,而且只有13岁,必须给她找个监护人。
张东表示愿意充当张兰的监护人,张兰在B县农村有一胞兄刘兵,也表示愿意充任监护人。
但张东认为:
刘兵家离A市远隔千里,而自己可以让妹妹转学到他所在的城市,可以更好地照顾妹妹。
由于张兰就读的中专是陈某生前工作过的单位所办,在陈某一些老同事的鼓动下,厂工会也站出来表示愿意充当监护人,理由是:
张兰长期住校,有困难学校和厂里都可以帮助解决,而且她只有不到3年的时间就可以从学校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开始独立生活了。
此外,张东表示愿当监护人,纯粹是冲着妹妹所继承的遗产而来的。
而刘兵又离A市太远,不可能有效地保护张兰的合法权益。
三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
问:
1、本案中谁最适合做张兰的监护人?
2、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为什么?
第三章法人
一、法人的筹建部门所签的合同是否有效?
经某市文化局批准,“太子娱乐城”于1993年成立筹建处负责娱乐城基本建设的有关事宜,筹建期限为2年。
筹建处成立后,确定了办公场所,购买了办公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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