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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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工作规范
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工作规范
许可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款: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
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在道路上堆物、施工作业以及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广告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占用道路行为,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
许可实施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或各区县交通支、大队。
一、挖掘道路、道路养护作业施工、占用道路堆物作业、绿化及其它道路附属设施养护作业的,按以下范围分别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或者各区县交通支、大队负责实施:
(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实施的范围包括:
1.天安门地区、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四惠桥至五棵松桥)、迎宾线(机场高速公路-东四环和东大桥-建外大街-长安街-三里河路)、使馆区、警卫对象驻地周边道路的所有占道施工。
2.平安大街及其延长线(四环内)、广安大街及其延长线
(四环内)、前三门大街及其延长线(东便门至西四环)、朝阜路及其延长线(四环内)、东单南北大街及其延长线(四环内)、西单南北大街及其延长线(四环内)的占用机动车道施工(打井盖穿缆施工除外)。
3.二、三、四、五、六环路及其快速路联络线主辅路占道施工(辅路占用机动车道打井盖穿缆施工和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且工期低于5天的除外)。
4.除前三项以外,在五环路以内因施工需要公共电(汽)车改(绕)行的。
5.高速公路主路占道施工,或辅路断路施工的。
6.国道占道施工需双方向或单方向断绝交通的。
7.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对社会交通影响较大的。
8.同一施工项目跨两个(含)以上行政区管辖的。
9.重大节日、重大国事活动等重要活动期间的占道施工项目。
10.因施工占道调整交通流向需对外发布交通管理通告的。
11.由市政府协调的占道施工。
12.对正常交通造成严重影响的其它占道施工项目。
(二)各区县交通支、大队实施的范围包括:
1.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许可范围以外的其他道路。
2.遇有跑、冒、爆、塌等紧急抢修工程,管界区县交通支、大队先行处置,24小时内不能完成的,由管界区县交通支、大队要求抢修单位依法办理手续。
二、在道路两侧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的,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实施。
三、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的,按以下范围分别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或者各区县交通支、大队负责实施:
(一)占用高(快)速公路、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首钢总公司东门--通州镇东关大桥)、二、三、四、五、六环路两侧和首都机场、市区内火车站周边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道路设置广告的,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实施。
(二)占用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实施范围以外的道路设置广告的,由管界区县交通支、大队负责实施。
许可条件:
属占用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进行的固定作业和流动作业施工,包括:
(1)挖掘道路、道路养护作业施工、占用道路堆物作业、绿化及其它道路附属设施养护作业;
(2)在道路两侧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3)占用道路设置广告;(4)其它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
应具备以下许可条件: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满足道路交通安全和特勤保卫工作的要求;
3.挖掘道路、道路养护作业施工、占用道路堆物作业、绿化及其它道路附属设施养护作业的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1)作业及施工地点与有关部门批准的地点一致;
(2)拟采取的施工方案和交通维护方案切实可行,并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3)无不宜施工的气象条件和重大国事、外事活动。
4.在道路两侧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的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1)经现场勘察,申办地点距道路交叉路口距离不得小于80米或在路口渠化段之外(距主要道路路口应大于100米);
(2)申办地点视线良好,无遮挡;
(3)根据实际需要,按设计规范确定转弯半径。
5.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的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1)占用道路设置广告不得影响道路畅通,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影响安全视距净空。
(2)广告设置科学、规范,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3)满足《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内容。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
不收费。
许可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特殊情况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长10日。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1.申请人本人或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到办公场所提出书面申请。
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的按《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的要求,属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到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属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挖掘道路、道路养护作业施工、占用道路堆物作业、绿化及其它道路附属设施养护作业的需提交[其中道路养护作业施工和绿化及其它道路附属设施养护作业的提交
(1)、(5)、(6)、(7)、(8)、(9)、(10)、(11)项]:
(1)书面申请,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2)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北京市路政局(市属道路)或区管委(区属道路)的《北京市挖掘城市道路核准证书》(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提交);
(5)施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6)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方案(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998)以及北京市占路施工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有关规定的施工现场交通组织示意图),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7)施工方案(含施工组织设计、挖掘道路的还需提供施工横剖面示意图、纵剖面示意图),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8)施工现场具备专业化交通设施和协管员维护队伍的工作方案[含协管员数量,锥桶数量,LED箭头灯数量(注明LED箭头灯高度,高度不得低于2米),施工标志牌数量,每天现场安全负责人值班表及联系方式(24小时)],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9)施工地点地理位置图;
(10)现场照片;
(11)交通安全保证书;
(12)由专业技术部门根据相关安全标准制作的施工临时设施设计方案。
(需搭建临时便桥或铺设大面积钢板的施工提交)
2.在道路两侧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开辟道口申请表》;
(2)专业道路设计部门完成的设计文件及图纸;1:
500相关道路图纸;
(3)该建筑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规划方案期间曾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需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函及相关图纸(复印件)。
3.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广告经营许可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说明设置广告的地点、样式、尺寸;
(4)设置广告的彩色效果图;
(5)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户外广告行政审批征求意见通知书》。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法律授予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程序: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不属于本机关职权办理,但依法应当到本机关上级或者下级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的,告知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机关名称。
2.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即时制作《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转负责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符合许可条件。
(二)审查程序:
一般审查程序划分为初审、复审、审定三个工作环节。
其岗位职责和工作时限分别是:
1.初审: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初审。
涉及在道路两侧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的,联系管界交通支大队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制作《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许可的审查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事项"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
8个工作日。
2.复审: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复审。
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初审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
5个工作日。
3.审定: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进入决定送达程序。
时限:
7个工作日。
特定审查程序(绿色通道):
遇有跑、冒、爆、塌等紧急抢修工程及特定政治性、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工程项目,可执行特定审查程序,由许可机关视情况直接做出许可决定,24小时内不能完成的,由许可机关依法责成负责单位补办手续。
四、决定和送达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制作《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准予行政许可且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4.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的在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户外广告行政审批征求意见通知书》签署意见后返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五、变更与延续
(一)变更与延续条件:
同许可条件。
(二)具体工作程序:
同许可实施程序。
申请延续的,申请人应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行政许可机关应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监督检查:
一、行政许可机关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在占道期间随时进行,并在占道结束后进行验收,具体内容是:
1.是否按许可的时间、空间范围占道;
2.是否落实既定的施工方案和交通组织疏导、安全维护方案;
3.占用道路设置的广告或其它设施是否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是否影响安全视距净空、是否科学、规范从而确保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和畅通;
4.占道结束后是否恢复路面,设置、完善了相应的交通设施(标志、标线、信号灯等),并具备通车条件。
二、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存在不公正、推诿、久拖不决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可拨打"122"监督电话进行投诉。
三、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要求申办人履行义务或者不依法作出决定,可以向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或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对于许可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可撤消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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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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