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制在中小民企中的应用问题及完善措施司法制度论文法学论文.docx
- 文档编号:28801966
- 上传时间:2023-07-19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19.98KB
合伙企业法制在中小民企中的应用问题及完善措施司法制度论文法学论文.docx
《合伙企业法制在中小民企中的应用问题及完善措施司法制度论文法学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伙企业法制在中小民企中的应用问题及完善措施司法制度论文法学论文.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合伙企业法制在中小民企中的应用问题及完善措施司法制度论文法学论文
合伙企业法制在中小民企中的应用问题及完善措施-司法制度论文-法学论文
——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
一、普通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在中小民营企业中的运用优势
近年来,中小民营企业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中发展速度最快,经济效益的经济成分之一,是我国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而我国相当多的中小民营企业都以普通合伙制为企业组织形式,灵活的普通合伙制为中小民营企业在与远比自己成熟、资金雄厚、结构完备的经济主体的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创造了机会。
1.普通合伙制有利于强化投资人之间的合作意识。
普通合伙企业是典型的人的集合,合伙人之间本身较为亲密的关系为相互合作提供了基础。
而合伙协议对于合伙人各方意志的确认,为相互合作进一步创造了较规范化的程式,无限连带责任的设计又将合伙人的合作关系置于了较强的外在约束之下,这对于推动中小民营企业摆脱单打独斗的局面,形成更理性的竞争意识具有重要作用。
2.普通合伙制有利于企业争取资金与扩大信用能力。
合伙人均会以某种方式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或资金筹措途径,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而在企业出现时,合伙人们共同承担,既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投资者们的压力,也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大的安全保障,从而既使得投资者对企业能保持较高的忠诚度,也更易取得债权人的信任。
3.普通合伙制有利于提高决策能力。
普通合伙人可以十分灵活的方式入伙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可以借此吸引人才,发挥各自优势、集思广益,建立有力的决策队伍。
而简洁的组织管理体制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合伙企业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以简单灵活快捷的方式作出决策,把握机会,这是结构完备、管理规范的公司往往难以实现的。
4.普通合伙制有利于促进企业法律地位的明确。
普通合伙企业的存在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法律的有关规定是比较明晰全面的,对于尚不成熟的投资者来说有利于避免陷入法律困境中浪费时间和金钱。
对于企业说,资金来源增加了,决策能力提高了,地位明确了,就有了扩大和发展的更多可能。
二、普通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运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普通合伙企业法制运用存在的问题
第一,合伙关系难以长期维持,容易出现破裂。
合伙人之间过于密切的关联性,决定了普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的选择具有较高要求。
而在经济活动中又会面对时常出现的困难与问题,这必会使合伙关系处于不断被检验的过程中,而合伙链条任何一处的变动将会牵动全身,波及整个合伙关系的稳定。
因而在实践生活中常会发生普通合伙企业随着合伙人的一些并不起眼的矛盾或变故而分崩离析的现象,这严重影响到了企业经营的持续性,不利于企业发展。
第二,财务管理混乱的现象比较普遍。
普通合伙企业财产与合伙人个人财产的混同,合伙人在企业经营中具有相同的管理权、经营权等使得合伙企业的内部管理带有较大的个人主观性,容易出现混乱、争执。
对于企业财务管理往往追求亲自介入以把握经营状况,忽略财务制度的建设与财务人才的运用,财务的核算与监督作用根本无法真正实现,这在民营合伙企业里是十分普遍的现象。
目前,我国合伙企业普遍存在着虚增经营成本,减少税赋,隐瞒实际利润,信息透明度不高,逃避债务现象严重等问题。
第三,有效的人才吸引及培育机制匮乏。
在普通合伙制下,中小民营企业难以做到化管理,缺乏有效的沟通协商渠道,常常是一人或者几人的个人意志在企业的管理中发挥主要作用,忽视对于专业人士及其专业知识的运用,从而在经营中可能出现决策失误。
此外,企业过度依赖内部人的管理,对于外来人才有较多的防备与不信任,难以为人才的成长提供足够的空间,容易出现人才外流,进而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限制了企业的成长。
(二)普通合伙制民营企业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
1.合伙制度的自身性质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合伙人资格又受到严格限制,这使得民营企业在发展中难以寻求合适的合伙人,一旦出现合伙人变动,合伙企业往往不得不解散。
此外,普通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为运作基础,但协议本身一般比较简单,难以为合作提供一个较全面的依据,如果企业没能建立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合伙人的行为缺乏有效制约,合伙企业经营会具有明显的随意性。
缺乏刚性约束的情况下,合伙人本身处于基本平等的地位,面对争议时容易出现僵持,使企业发生决策困难。
2.民营企业的亲属化企业经营模式
民营企业的企业经营方式都是以一种传统的家族式方式为主。
家族式的经营方式在以前的中国能够很好的集合家族资源,发挥家族成员的凝聚力,能够集中家族的力量办事情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
但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传统的家族经营模式中固有的以血缘、朋友关系为企业内部支撑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合伙企业对优秀人才的引入。
同时,这种传统观念使企业内部出现派别利益之分,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3.国家法制规范建设的不完善
我国虽然在《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中对普通合伙制度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在法律上的规定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我国目前合伙制度在经济发展中的变化。
这使得企业在适用普通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时难以准确进行定位,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文件来规范企业在经营中的各种行为,导致企业在适用合伙制度上遇到一定的难题。
4.合伙人认知与实践相脱节
在实践中,大部分合伙人在设立普通合伙企业时对普通合伙制度的了解并不充分,更多的是根据身边朋友经验介绍等方式对普通合伙制度有一定的了解。
这就导致了合伙人在企业管理和经营活动中,丧失了认识基础,更缺乏理论支持,无法解决在经营中遇到的难题,更有甚者排弃合伙制的法律框架,仅凭合伙人的主观愿意进行经营与治理,没有走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
三、普通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在中小民营企业运用的完善
(一)推进合伙企业合伙人制度的完善
首先,合伙企业作为一个人合型企业,合伙人的主体具有多样性。
这在一定程度上要求我们妥善处理好合伙企业合伙人主体多样化的问题:
在我国限制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利于合伙企业吸纳各方资金,限制了合伙企业的规模和可能在我国经济中所起的作用。
在我国理论界存在着法人成为合伙人后会使法人失去其原有的性而使得法人机关失去对法人的控制力的观点。
笔者认为,一个法人参加任何形式的企业联合,都会不同程度地削弱法人机关对法人的控制力,如果因为这个原因而禁止法人加入合伙的话,在一定程度上目前一切形式的企业联合都会因此而无法存在。
相反,笔者认为法人成为合伙人在给企业带来雄厚的资本的同时能够很好地完善中小企业的管理体制机制,使企业能够在扩大规模的同时为以后更长远的发展打下基础。
因此法人成为合伙人在普通合伙企业的发展道路中有其一定的必然性。
其次,树立良好合作意识,建立合理的合伙人报酬制度与良好的沟通机制。
处理好合伙人之间的关系是管理好合伙企业,壮大合伙企业的前提。
民营企业合伙人应淡化个人的权力级别的意识,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大计放在第一位。
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坚持以知识和能力作为重要的标杆,做到依合伙人的贡献大小而非职位的高低去给予报酬,使企业成员能以自身能力获得应有的认可,以充分调动内部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各自所长、实现自身价值。
此外,合伙人之间的沟通不容忽视,基于民营企业合伙人之间关系的密切性,合伙人之间在建立规范化的日常的会议制度加以沟通的同时,更应积极运用灵活的方式进行沟通,更多的可以在空闲时间用轻松的方式去解决,这样不同合伙人的意见能够很好的进行表达,从而达到解决问题的效果。
(二)推进合伙企业管理制度的完善
合伙人共同管理方式是导致今天合伙企业职责不清、管理混乱的主要原因。
合伙人在管理合伙企业中管理职责的分配直接关系着合伙企业决策的性和科学性。
虽然合伙企业机构设置可以简单,人员数量可能偏少,但合伙企业不能忽略规范科学的管理分工与合作机制的构建。
合伙企业在划分管理职责中可适当借鉴公司制在职责划分上的形式,应在合伙协议的基础上,针对合伙人的不同情况,充分利用合伙人在各方面所具备的优势,明确划分合伙人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建立科学的经营决策机制和一定的监督机制。
民营企业在普通合伙制下,也应更多依赖制度来实现对人、财、事的管理,应拟定具体的规章制度,规范人员聘任、职责分配与考核,甚至可以在特定条件聘请职业人,为企业发展提供专业化的经营管理,为企业的发展壮大创造条件。
此外,民营合伙企业要树立现代财务管理观念。
增强合伙人的财务意识,认识到财务工作对于企业管理与成长的重要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扭转目前民营合伙企业财务管理的混乱局面。
可以针对合伙人组织专门的财务知识宣传,使其认识财务管理不仅是国家对企业监管的需要,更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重要信息形成渠道,也是企业经营风险防范的有效手段。
同时,应通过对于企业财务人员设置与专业能力的培养来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此外,从宏观来说,财务制度的健全与良好的财务工作环境的培育对于民营合伙企业财务管理的完善具有积极的意义。
为此,应加强合伙企业的信用观念。
加强信用观念的宣传和企业自身信用制度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
政府要打造诚信政府的良好形象,引导和督促合伙企业做好诚信建设,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企业要积极投保企业信用保险,信用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能承担企业买家的信用风险,从而可提升企业的信用。
(三)推进合伙企业归责原则的完善
合伙人之间明确的责任分配是合伙企业得以运行的重要保证。
我国合伙企业现阶段在归责原则上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责任的归属上可以适度考虑合伙人的主观过错以及客观行为。
当前普通合伙制的归责原则是不分每个合伙人的处世方式与主观过错,一味的强调无限连带责任,使得一个合伙人甚至仅仅是一个雇员的职务行为的过失或不法侵权而造成的债务责任也要牵连到其他所有无辜的合伙人。
这使得普通合伙制度归责原则在中小型企业的运用过程中存在盲目适用无限连带责任和归责轻率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扩大了合伙人的投资风险。
导致了现在出现合伙人越多,企业规模越大,每个合伙人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大的畸形现象,使合伙人也不愿意进行风险投资进而妨碍企业规模的进一步扩大。
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对普通合伙制归责原则的适度软化,减少合伙人投资企业的风险,进而吸引投资者扩大中小企业的规模。
(四)推进合伙企业财产权的完善
合伙企业的财产直接关系着合伙企业的发展规模。
因此我们应对合伙的财产权的规定进一步完善:
《民法通则》将个人合伙的财产分为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并规定前者由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后者由合伙人共有的做法。
实质上是立法者在考虑到作为一个经营体对财产的最低要求后所作出的一种妥协。
《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的立法虽然走的是主体立法之路,但充分考虑到合伙人的个人意志和利益,其对投入财产性质的规定,体现了在保证合伙作为一个经营体对经营财产最低要求的前提下由合伙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对投入财产法律性质通过协议约定的动向。
但问题是,在企业经营中,很多个人合伙中,合伙人往往对投入财产的性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现象而因此引起纠纷,这就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因此,法律在这个方面可适当作如下具体规定:
若合同型合伙的合伙人没有对投入财产性质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应约定这类财产归最初投资的合伙人所有;若组织性合伙的合伙人没有对投入财产的性质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应直接认定这类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这样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合伙企业的财产的稳定性,能够在解决合伙人对于投入财产性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而引起的纠纷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郑之杰等:
《中小企业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尹正友、张兴祥:
《中美破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3]全国人大财经委:
《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热点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4]马强:
《合伙法律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5]江平:
《江平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6]郭富青:
《中国非公司企业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7]史尚宽:
《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8]博远佳:
《关于合伙主体地位的法律研究》,《山西教育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9]宋永新:
《关于我国合伙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合伙 企业 法制 中小 民企 中的 应用 问题 完善 措施 司法 制度 论文 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