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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增进科技金融创新进展
2017年海淀区增进科技金融创新进展
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海淀区金融进展环境,增进科技与金融有效结合,依照《海淀区优化创新生态环境支持方法》(海行规发〔2014〕7号)、《海淀区增进重点产业进展支持方法》(海行规发〔2014〕10号)、《关于建设中关村并购资本中心的实施意见》(海行规发〔2015〕7号)制定本申报指南。
第二条本申报指南所涉及的资金从支持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进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二章增进金融产业进展支持方法
第三条本章适用于在海淀区注册并纳税的国内外金融机构。
本章所称金融机构包括:
(一)经中国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以下简称“三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经国家、北京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或会商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治理企业;
(三)经区政府认定的其他准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章所指金融机构具体包括:
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股权投资机构、信托公司、券商直投机构、金融租赁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金融要素市场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机构等。
第五条关于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的总部金融机构,依照《关于增进首都金融产业进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号)和《关于增进首都金融产业进展的意见实施细那么》(京发改〔2005〕2736号),对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对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下、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对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
关于其他经北京市金融效劳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金融机构,可享受本条款规定支持。
第六条关于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备案),在我区注册或新迁入并纳税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制治理企业(其发起设立的基金在海淀区注册并纳税,且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依照《关于增进股权投资基金业进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可参照金融机构享受本申报指南第五条规定支持。
第七条关于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的银行、证券、保险等总部金融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或购买土地自建办公用房)从事金融业务的,能够享受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
第八条关于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的金融机构,租用办公用房从事金融业务的,能够享受三年租金价钱补助,第一年补助50%、第二年补助30%、第三年补助20%。
(一)关于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的银行、证券、保
险等总部金融机构,补助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
(二)关于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的,除上一款规定之外的经区政府认定的具有必然规模的其他准金融机构,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三)关于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经国家、北京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或会商的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或治理企业(其发起设立的基金在海淀区注册并纳税),投资于我区的创业企业后,能够申请房租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8元/平方米·天。
对专注于天使投资的股权投资机构,可适当放宽申请条件。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或治理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从事投资业务的,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或累计在海淀区治理基金规模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股权投资治理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上述注册资本均指实缴到位资金。
(四)大力支持大型企业集团资本控股公司在海淀区进展。
关于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的资本控股公司,租用办公用房从事金融业务的,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对区域奉献较大、行业进展带动力和阻碍力较强的资本控股公司,依照其进展需求制定全方位的引入和效劳打算,参照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第九条关于税务关系新迁入我区或对区域经济社会进展奉献较大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参照《海淀区增进重点产业进展支持方法》(海行规发〔2014〕10号)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条鼓舞金融机构在中关村西区、西直门外科技金融商务区和中关村玉渊潭科技商务区聚集,加速我区重点金融功能区建设。
关于新设立或从海淀区外新迁入上述三个金融功能区或区政府指定楼宇,且对海淀区经济社会进展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有突出奉献的金融机构,可给予必然的资金支持。
关于金融功能区内重点楼宇的租金优惠政策,海淀区结合功能区建设需求情形,择时调整发布相关楼宇招商方案。
中关村PE大厦、金融大厦、互联网金融中心、互联网金融产业园和中关村资本大厦入驻金融机构可按已发布楼宇招商方案享受购租房优惠政策。
踊跃支持中关村并购综合效劳平台的建设进展,对入驻中关村并购资本中心的股权投资机构,参照中关村PE大厦的补助标准予以租金补助支持。
第十一条支持各类主体开展海内外并购。
依照《关于建设中关村并购资本中心的实施意见》(海行规发〔2021〕7号),区内相关并购主体能够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一)并购基金参照本章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股权投资机构注册资金一次性补助和房租补助政策予以支持。
(二)区内并购基金对项目实施并购,并购金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在所并购项目通过海淀区企业退出后,给予50万元一次性并购投资奖励。
每家并购基金的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依照《海淀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方法》(海行规发〔2021〕9号),对境内并购基金、上市企业和行业领军企业实施海外并购等国际化经营进程中所发生的中介费用,依照5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200万元。
(四)符合区域重点进展产业方向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和行业领军企业,和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北京股权交易中心进行并购重组的企业,依照并购交易额的2%给予资金支持,用于补助企业并购时发生的中介费用,单一企业补助上限为50万元;如并购项目实现并表到海淀区的,补助上限为200万元。
中介费用是指企业并购重组时发生的法律、评估、审计等费用。
(五)在并购重组中通过并购贷款融资的,还本付息后给予基准利率40%的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
第十二条充分发挥北京市金融效劳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和谐职能,依托海淀区增进企业上市联席会议的议事协商机制作用,强化市区两级金融工作联动,增强与金融机构沟通交流,全面提升我区金融效劳水平。
发挥北京中关村海淀金融创新商会、中关村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等行业组织的作用,搭建政银企交流合作平台,拓宽信息发布渠道,为金融机构在海淀区落户进展和金融创新提供效劳,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险防范等工作。
第十三条对区域经济社会进展奉献较大、科技金融创新较突出的金融机构,经区政府认定,纳入海淀区重点企业名单。
对重点企业的高级治理人员在人材引进、子女入学、就医保障等方面提供综合效劳。
第三章增进互联网金融进展支持方法
第十四条本章适用于对2021年以后(含2021年)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海淀区注册纳税、合法合规互联网金融机构。
本章所称互联网金融是指符合《关于增进互联网金融健康进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21〕221号)的机构,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效劳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第十五条本章所指互联网金融机构具体包括:
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治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行业组织与研究机构,和符合《关于增进互联网金融健康进展的指导意见》精神且经专家评审、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互联网金融机构。
第十六条加速我区重点金融功能区建设。
关于入驻互联网金融中心、互联网金融产业园和区政府指定重点楼宇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给予租金补助政策。
第十七条申请租金补助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缴资本1000万或取得知名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私募基金投资和上市公司、央企、国企的投资。
(二)主营业务为互联网金融业务,且实际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2年以上。
(三)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合法合规,未受到金融监管部门惩罚,和工商、公安等行政司法部门立案惩罚。
互联网金融机构最近二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由在互联网金融方面具有必然法律效劳体会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就互联网金融机构是不是符合本条
(一)至(三)项的规定出具意见。
2.就互联网金融机构主体资格、所属具体业态及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性出具意见。
3.就互联网金融机构是不是在规按期限内发生租赁行为出具意见。
4.海淀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要求。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上述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得出的结论性意见应明确且有具体的事实及法规政策依据。
第十八条互联网金融租金优惠政策依照《互联网金融中心招商方案》(海金融〔2021〕10号)、《中关村互联网金融产业园招商方案》(海金融〔2014〕1号)执行,即互联网金融中心自具有入驻条件前三年,6层(含)以上租金价钱(含物业费)不高于9元/平方米/天,2-5层租金价钱(含物业费)不高于12元/平方米/天;互联网金融产业园自具有入驻条件前三年,租金价钱(含物业费)不高于6元/平方米/天。
第十九条互联网金融中心、互联网金融产业园入驻互联网金融机构,能够申请享受三年房租(不含物业费)补助,第一年50%、第二年50%、第三年30%。
每家机构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每家机构一年一申请房租补助政策。
第二十条对区域经济社会进展奉献较大、行业进展带动力和阻碍力较强、金融创新较突出、区域重点引进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依照《海淀区增进重点产业进展支持方法》、《海淀区增进互联网金融创新进展的意见》等相关支持政策。
第四章增进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方法
第二十一条本章所称中小微企业(除第二十八条外),是指工商注册、税务记录均在海淀区域内,且符合我区重点产业进展方向的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不高于2000万元(含)的为小微企业,营业收入高于2000万元但不高于1亿元(含)的为中型企业。
第二十二条本章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以下简称“一行三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认定机构批准,工商注册、税务记录均在海淀区,从事中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的银行分支行、信贷中心、信贷机构、科技保险机构等。
第二十三条本章所指的信贷损失是指依照人民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已被划入损失类的贷款中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未归还的该笔贷款的本金部份;或银行已依法履行诉讼程序,胜诉且执行程序已终结,贷款不能足额清偿造成贷款损失中的本金部份。
第二十四条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信誉贷款、信誉保险和信誉担保效劳的银行、保险等机构,前两年承担信贷损失的给予信贷风险补偿。
中型企业依照代偿本金部份的20%给予补偿,小微企业依照代偿本金部份的50%给予补偿。
经认定为海帆企业的,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补偿比例别离提高到50%和70%。
对投贷联动风险补偿标准依照北京市投贷联动实施方案中市区配套政策执行。
单一金融机构每一年补助上限为1000万元,补偿总额以昔时风险资金池金额为限。
第二十五条申请信贷风险补偿的银行、保险等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海淀区注册设立并纳税;
(二)法人机构或取得所属总行(总公司)、分行(分公司)授权的非法人中小微企业特色金融效劳机构;
(三)拥有中小微企业专业的金融效劳团队、便利的效劳程序、创新的科技金融产品体系、完备的风险操纵制度及特色化的考核鼓励机制;
(四)踊跃参加我区组织各项融资增进活动,并能够按季度报送相关数据、总结报告,配合我办相关工作的机构;
(五)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北京市政府、海淀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二十六条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应直接用于弥补贷款损失,不得计入营业外收入或用于其它用途;同时各行应踊跃落实尽职免责的奖惩工作制度,给予中小微企业信贷审核和发放相关的业务、治理和风险审核人员工作便利。
第二十七条通过贷款贴息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本钱。
对从驻区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的纯信誉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贷款、非上市和非“三板”挂牌股权质押贷款,且上年归还全数本金及利息并符合其他必要条件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海帆打算企业中的小微企业和中型企业贴息标准别离为贷款基准利率100%和50%,其他类型小微企业和中型企业贴息标准别离为贷款基准利率50%和25%。
单一企业仅可就一个贷款项目申请补助,补助上限为50万元。
符合贴息政策的外币贷款以取得借款日的外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补助标准与人民币贷款一致,补助额不超过其实际发生本钱,补助上限50万元。
本条所指的信誉贷款是借款合同上除个人无穷连带保证责任外,无其他担保、抵押、质押等保证方式的贷款。
第二十八条支持中小微企业运用直接债务工具融资。
对成功发行单据、债券和私募债券等创新型直接融资产品的中小微企业,给予50%的中介费用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本条所指的中小微企业指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商注册、税务记录均在海淀区域内,且符合我区重点产业进展方向的企业。
本条所指的中介费用是指发行单据、债券和私募债券有关的审计、法律咨询、资产评估等费用,和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的承销费用等。
第二十九条推动银保共担机制。
对科技保险机构为海淀区中小微企业的纯信誉类贷款承保的保险产品,按保费收入的20%予以补助。
单一保险机构每一年享受的本项补助上限为100万元。
本条所指的信誉类贷款是借款合同上除个人无穷连带保证责任和保险条款外,无其他担保、抵押、质押等保证方式的贷款。
第五章增进企业上市支持方法
第三十条本章所称上市,是指企业第一次公布发行股票且其股票在境内外知名交易所上市公布交易。
本章所称挂牌,是指企业股票、股分、股权在场外市场(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和北京股权交易中心等)挂牌转让。
第三十一条海淀区增进企业上市联席会议(下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全区企业上市工作。
联席会议承担以下职能:
(一)认定并发布培育期企业名单;
(二)研究解决拟上市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三)依法和谐企业上市涉及区内有关部门的审批事项;
(四)审议成员单位提交上会的事项;
(五)其他必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联席会议由主管区领导任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区金融办、区发改委、区国资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商务委、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区投促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统计局、区环保局、工商海淀分局、计划海淀分局、区质监局、区安监局、国土海淀分局、区法院、北京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海淀治理部、海淀区公安消防支队。
联席会议议题涉及的其他单位也应当参加有关会议。
各成员单位由分管领导任联席会议成员,并指定相关工作人员任联络员,负责和谐企业上市中涉及该单位的具体事项。
联席会议下辖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
第三十三条海淀区增进企业上市效劳机构联盟(下称“效劳联盟”)作为由各类金融机构联合发起的合作组织,同意区金融办的业务指导和日常治理,并承担以下职能:
(一)开展培训辅导活动,协助企业认知了解资本市场。
(二)指导企业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及兼并重组,为企业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和联动金融效劳。
(三)开展与监管部门、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推动与有关行业协会、产业园区等的合作,协助企业开展与媒体的交流,营造加倍良好的区域资本市场进展环境。
(四)其他必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效劳联盟由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商业银行、股权投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综合性金融机构、信誉担保机构、财经媒体等各类金融机构、中介效劳机构组成。
效劳联盟秉持志愿开放、资源共享、合作交流原那么,协助区金融办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工作。
第三十五条加大财政资金对企业上市支持力度。
海淀区增进企业上市支持资金分为培育期资金、辅导期资金,用于补助企业上市、挂牌的中介费用。
本条所指的中介费用包括企业因上市、挂牌发生的券商相关费用(财务顾问费、辅导费、保荐费、挂牌推荐费、委托备案费等)、律师费、审计费、验资费、资产评估费等。
第三十六条企业申报培育期资金,需同时知足以下1-5项条件:
(一)依法在海淀区工商注册并在海淀区办理国税和地税的税务记录,拟第一次公布发行股票并在境内主板(含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
(二)是合法存续的股分或有限责任公司,估量以后三年能够实现上市。
拟在主板(含中小板)上市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符合证监会《第一次公布发行股票并上市治理方法》中相应要求;拟在创业板上市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符合证监会《第一次公布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治理暂行方法》中相应要求。
(三)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北京市和海淀区产业政策,属于重点支持或具有特色优势的行业。
运作较为标准,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已制定上市打算,并与具有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定上市合作协议。
(五)尚未进入辅导期。
辅导期计算起始日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上公示的辅导备案记录日期为准。
(六)培育期资金依照企业实际发生的中介费用计算,分三年发放;每一年上限40万元人民币,三年总额不超过120万元人民币。
补助期间从申请之年起算。
企业第2年、第3年申报培育期资金时须提交能够证明后续上市进展的材料;自列入培育期企业名单不足三年完成上市的,可一次性申请未享受部份补助。
第三十七条企业申报辅导期资金,需同时知足以下1-2项条件:
(一)依法在海淀区工商注册并在海淀区办理国税和地税税务记录,拟第一次公布发行股票并在境内主板(含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
(二)已向证监会递交申报材料,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辅导期资金依照企业实际发生的中介费用计算,上限为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
在主板(含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的海淀区公司,可于股票在交易所挂牌上市一年之内申报辅导期资金。
第三十八条企业在境外交易所成功上市,其在海淀区工商注册并在海淀区办理国税和地税税务记录的境内实体经营公司可参照辅导期资金标准申报上限50万元的中介费用补助。
第三十九条三板挂牌企业能够依照以下标准申报支持资金:
(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依照其整体情形、以后进展前景,及对区域经济阻碍情形且实现融资交易,可于挂牌后参照辅导期资金标准申报上限50万元的中介费用补助。
挂牌起始日以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官网上信息披露的挂牌日期为准。
(二)三板挂牌企业成功在主板(含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能够参照培育期资金标准一次性申报上限120万元的培育期中介费用补助。
第四十条四板挂牌企业能够依照以下标准申报支持资金:
(一)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科创板、标准板、大创板交易的企业,可于挂牌后参照辅导期资金标准申报该企业中介费用补助,补助依照其整体情形、以后进展前景,及对区域经济阻碍情形,补助上限50万元。
挂牌起始日以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企业挂牌通知书的挂牌日期为准。
(二)四板挂牌企业成功在主板(含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能够参照培育期资金标准一次性申报上限120万元的培育期中介费用补助。
第四十一条企业第一次公布发行股票并在境内主板(含中小板)或创业板成功上市,在海淀区办理国税和地税税务记录,可参照培育期资金标准一次性申报上限120万元的培育期中介费用补助。
第四十二条企业在境外交易所上市后退市,拟第一次公布发行股票并在境内主板(含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在海淀区办理国税和地税税务记录,可参照培育期资金标准一次性申报上限120万元的培育期中介费用补助。
第六章监督与治理
第四十三条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企业自收到补助资金之日起十年内如迁出海淀区,应退还补助款。
第四十四条补助资金的利用单位应配合区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关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未按规定利用,或不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成效评判的,区财政部门可收回已拨财政资金,并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七章附那么
第四十五条本申报指南由区金融办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说明。
第四十六条本申报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依原有政策文件尚在实施中的项目,依照原有方法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金融效劳办公室
201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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