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X县文化局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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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X县文化局资产管理办法
XX县文化局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县文化局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单位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属单位固定资产的一律实行统一管理,各科室对各项固定资产的购置、出售、转让、内部转移或报废时,必须到局办公室备案,并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应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办公室专人负责。
各科室固定资产由各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科室应严格执行各项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各类固定资产,做到既保证工作需要,又防止积压和浪费,努力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坚决纠正“重购轻管、只用不管”的错误倾向。
第二章固定资产分类
第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起点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其实物形态不变的物质资料其范围包括:
单价在2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价虽不满200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如图书、桌椅等。
第六条固定资产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分为六类:
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
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仓库、职工活动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
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
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
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
指图书馆、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
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
资产。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增添和计价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增添要贯彻勤俭办事的方针,充分考虑文化体育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的可能,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以及与现有设施的配套性,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按批准的计划和预算办理,防止盲目购置,造成积压。
对添置大型贵重设备和建造永久性设施,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论证,进行可行性研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从各种备选方案中择优确定。
凡购进的财产与合同不符或不适用,不能发挥其效益,给国家造成损失、浪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新建房屋和建筑物以及其他基建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报批;零星土建工程,必须按规定经批准后才能动工。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根据工程决算及固定资产移交清册,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帐目。
第九条购置、调入和加工自制增加的设备仪器,应以财产管理部门为主及时组织验收,对其中技术性较强的仪器设备,除根据合同、发票或调拨单进行实物数量验收外,还应会同技术部门、使用部门按使用说明检验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
如发现技术性能、产品质量、数量及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附件、资料不齐等情况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立即向有关单位联系解决。
设备到货验收后,必须及时安装、调试和投人使用,如发现问题,应在索赔期内抓紧办理索赔事宜。
第十条单位的固定资产计价一般采用实际成本法。
(一)新建、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入帐,按规定支付的购置车辆附加费计人购价内。
(二)进口设备按海关完税价格人帐。
(三)自制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人帐。
(四)无偿调人、捐赠、赞助、旧存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可参考同种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以估价人帐。
(五)调出、变卖和报废的固定资产,都按帐面原价注销。
(六)购入、调入固定资产发生的运杂费作为经费支出,不计人固定资产价值。
(七)固定资产大修理,不变动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但在大修理的同时进行技术改造或扩大原有规模的,应按其支出相应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对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进行调整: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进行评估;
(二)将固定资产具有相对独立功能并单独计价的部分拆除;
(三)因增加新功能而增加的装置;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来登记人帐的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第四章机构设置及职责划分
第十一条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定局办公室为全局固定资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各使用单位都要有相应人员负责管理,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
第十二条局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调出、调入、内部转移和报废等项手续,进行固定资产的专业化序列编号,并随时进行账务登记和相关管理。
(二)负责检查和监督各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随时掌握资产的整体状况和财产的完好状态。
(三)建立全单位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制度,随时更新、调整和建立新购置固定资产的卡片,使之卡与物相符。
(四)负责编制固定资产的大修计划,收集设备修复后的检修记录、质量鉴定及检测记录等资料。
(五)建立和执行一年一度的固定资产普查制度。
坚持每年一次的资产自查及核对工作,确保账、物、卡相符。
(六)由综合科专职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总体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财务室的管理职责
(一)帐务管理。
负责固定资产核算手续和相关帐务工作,及时登记入账,及时反映和监督各类固定资产增、减变化情况。
(二)及时配合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帐目和账物年度核查,以确保账、账(财务帐与行政账),账、物相符。
(三)监督、监察固定资产大修和更新改造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各使用部门管理职责
(一)各科室,要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本着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落实到户,责任到人。
各部门平时要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保养工作,随时掌握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和资产的实际状况。
(二)各科室负责人员应严格把关,遵守并履行上述规章。
第五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人库、编号、建卡、分配等手续。
单位财务室和办公室,应根据发票和人库验收单或交付使用财产清册,登记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分类帐。
第十六条租入、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应设立登记簿记录备查,避免与本单位财产混淆,并应及时归还。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必须由使用部门指定的管理人员统一办理领用或使用。
第十八条各类技术设备和仪器应集中管理,需用时领用,用毕归还。
设备仪器不宜采用分散管理的方式,更不得交由个人保管。
第十九条建立帐、卡核算制度。
(一)对每项固定资产都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张,由财产管理部门保管。
使用部门领用时,将其中一张交由使用部门保管,使用部门应保管好固定资产卡片,建立固定资产数量登记簿,反映本部门使用财产情况,交回固定资产的同时将其卡片交回。
(二)固定资产经批准报废、调出时,将两张卡片同时注销。
(三)财务室在固定资产总帐科目下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金额核算,实行综合管理和监督。
(四)财产管理部门按财产类别、品名、规格、型号设置明细帐,进行数量、金额核算,以反映固定资产的购入、发出、余存的数量和金额,同时还应设立使用部门的领用登记簿,以掌握财产分布和使用的详细情况。
第二十条建立技术管理制度。
使用部门要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检验、检修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使之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对技术性较高的仪器设备,应制定操作规程,使用、维护、保养和交接班制度,设置和填写运行记录(即管理台帐)。
第二十一条建立清查盘点制度。
单位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全面盘点核对,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财务室和使用部门参加,共同清理核对。
在具体安排时,可采取一次性清理,也可以采取分期分批轮流清查核对的办法。
如发现余缺、毁损、应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属于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造成的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后,可由单位负责人批准销帐;属于过失的责任事故造成的,应当给予过失人以必要的经济、行政处罚;属于违法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单位的固定资产,不得私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私自转让、转租、分租、调换。
如确实需要出租、出借、须有书面报告,经单位提出意见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然后由财产管理部门与借用单位签定合同,实行有偿租借,合同须送财务室一份以便监督执行。
租金收人纳人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不得设置帐外帐、“小金库”,逃避监督。
租借的固定资产到期时,租出单位负责及时收回,遗失损坏由使用单位照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不得影响正常业务的开展和固定资产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凡经批准利用公有房屋、设备开展创收活动的,都要按规定提取折旧,折旧基金要专户储存、专管专用,使用时须经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使用部门因工作任务变化等情况引起的闲置多余固定资产,应及时交回财产管理部门,不得积压,以便调剂使用或调拨;使用部门无权自行调拨给其他部门使用。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或损坏的,应查明原因,酌情由责任人负责全部或部分赔偿。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增强责任心,认真钻研业务,努力掌握各种设备的品名、规格、性能、用途、价格,做好服务、监督和管理工作;单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逐步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及时办理实物、帐卡和档案资料的移交手续。
第六章固定资产报损、报废、调拨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调拨、变卖,必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申请报损、报废、调拨和变卖固定资产,单位必须提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和原因,并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鉴定,按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才能销帐,并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帐户。
第三十条单位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实行有偿调拨,在本部门内,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无偿调拨,固定资产调拨必须填写调拨单。
第三十一条本系统内事业单位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财务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调拨给外系统的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由于机构调整所发生的固定资产划转,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用固定资产进行投资、联营、参股、转让和降价处理,必须进行评估,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进行报废的,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审批;对于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需报废或报损的固定资产,由单位报主管部门加具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由各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确定。
第三十七条经批准报废、调拨、转让、处理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人,留归本单位作为重置固定资产的资金,并纳人“专用基金”核算。
第三十八条对固定资产的处理,如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考核、评比、奖惩
第三十九条考核指标包括固定资产完好程度、盘盈盘亏、维护利用情况等指标。
组织考核评比,应结合单位财产清查工作进行。
第四十条对于模范执行本办法,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取得较好社会效益,避免了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管理不善,玩忽职守,造成固定资产损失,严重影响了业务工作的单位和责任人,必须追究责任,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赔偿或处罚,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对提出或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在实行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可视具体情况,参照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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