邛崃市职业教育中心人员疏散逃生预案演练记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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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市职业教育中心人员疏散逃生预案演练记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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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市职业教育中心人员疏散逃生预案演练记录
人员疏散逃生预案演练记录
部 位
学生公寓
时 间
2012年10月10日
总指挥
冉红霞
演练内容
学生公寓消防逃生演练
参加部门及人员
所有行政、班主任,年级组成员、宿舍管理员、所有住校生、学生会干部
演练过程
全体教师切实要从对学生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将学生带至远离火源处。
教师要利用一切救火设备(如灭火器),尽可能将初始火灾扑灭,并在第一时间报警。
当火灾不能控制或发生重大险情,以人的生命为第一位,及时撤离火场。
1、寝室起火,若是小火寝室长应组织展开自救,并迅速报寝室管理员。
烟雾浓、火情大应立即命令全寝室的同学取毛巾捂住口鼻离开寝室,报告寝室管理员和学生会干部。
2、管理员闻迅后,应立即到现场察看,若需要紧急疏散的应和学生会干部一起指挥整个学生公寓的疏散,并及时打电话给学校领导和值周教师。
3、学生会干部应迅速行动,2人一组到各个楼层,1人到
各寝室指挥疏散,另一人站在楼道口指挥下楼秩序,分管干部到各层检查学生干部到位情况,及时安排补缺人
员。
各班班团干部配合工作,按学生会干部指示好本班学生稳定及紧急疏散工作。
4、接到火警信息,寝室长应立即命令全体成员迅速起床,取毛巾用寝室里的水打湿,(或到卫生间取水)坐下床铺沿待命,寝室长检查人员全妥当后到门口等学生会干部指令。
当学生会干部叫到某寝室离开时,全寝室成员迅速排成一队离开寝室下楼到操场集中。
5、下楼顺序:
根据起火情况由管理员和学生会干部临时决定,下楼时寝室长带头,有烟雾处用毛巾捂住口鼻,以行走方式,切不可跑步,遇有阻塞时,应自觉停步,不可向前拥挤以免发生踩踏。
6、各寝室到操场后由寝室长点名,并报政教办,若有人员缺失,报管理员和教师。
7、学校领导和教师到场后,应立即根据情况进行组织自救和呼救。
演练情况总 结
全体同学积极配合,服从命令,在极短的时间内,师生全部按照预定的疏散路线,紧急而有序地从宿舍撤离到广场,没有发生任何互相推挤或踩踏事故,整个演练过程井然有序,不仅增强了师生们的消防逃生的安全意识,还提高了广大师生在火灾中的逃生自救、互救能力和抵御、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能力,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取得了圆满的成功。
但是在今天的演练中,有部分同学思想上还不够重视,认为是演练,不是实战,因此没有紧迫感和危机感,速度还不够快,部分同学没有按要求跑步进入指定地点。
备 注
宣传教育工作
日期
地点
教育方式
2012年10月25日
行政楼三楼会议室
宣讲
内容
紧急避险、紧急逃生、火灾初期灭火知识
备注
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培训
日期
2012、9、27
培训地点
行政楼三楼会议室
培训机构
学校安全办
培训方式
知识培训
培训内容
学校消防法律法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2、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4、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四川省消防条例》
1、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有关标准建设、维护消防设施、设备、消除火灾隐患,健全消防组织,落实消防经费,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2、多产权建筑由其业主、主管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受委托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的单位,应当在承包、租赁、委托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3、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将建设项目图纸和资料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审核不合格的,设计单位应按照审核意见和规定期限对原设计进行修改。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消防设计,不得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消防设计。
4、按规定应进行消防竣工验收的工程,经技术检测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或防火条件的,应按规定向公安消防机构重新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5、建筑装饰装修和电气设施、设备的消防管理,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6、禁止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灌充消防设施和器材。
7、按规定应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的,应当配置齐全并保持完好有效。
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应标记明显,不得圈占、埋压、遮挡;建筑物消防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大型和高层建筑消防扑救面不得设置影响火灾扑救的障碍物。
自动消防设施的业主应定期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设施运行情况。
8、人员密集场所不得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禁止在影响消防安全的区域、场所灌充、装卸、销售瓶装液化气。
禁止向城市下水道、地下工程、普通废弃物处理场所、公共水域等倾倒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9、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许可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10、下列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消防机构或其认可的消防安全培训;
(1)保卫机构负责人;
(2)专、兼职消防人员;
(3)消防设施设计、安装、维护、管理、操作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4)从事具有火灾危险性工作的管理、作业人员以及特殊工种人员;
(5)公众聚集场所的工作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1、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2)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3)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2、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3、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4、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5、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6、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7、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8、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次培训的基本评价
合格
受训者姓名
年龄
性别
所在岗位
培训性质
培训成绩
培训管理工作
负责人意见
备注
金成举
58
男
后勤
定期培训
合格
定期培训合格
肖军祥
35
男
后勤
定期培训
合格
定期培训合格
徐恒志
45
男
后勤
定期培训
合格
定期培训合格
魏 萍
45
女
后勤
定期培训
合格
定期培训合格
任家伦
50
男
后勤
定期培训
合格
定期培训合格
李信华
55
男
实训
定期培训
合格
定期培训合格
李春丽
38
女
班主任
定期培训
合格
定期培训合格
简勇
28
男
班主任
定期培训
合格
定期培训合格
注:
培训性质是指岗前培训、定期培训等;培训管理工作负责人意见可签“同意上岗”、“定期培训合格”等。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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