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车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doc助力车产品生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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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车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doc助力车产品生产
全许办(2003)73号
附件
助力车产品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〇〇三年七月
1总则 …………………………………………………………………………………
2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
3企业取得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4申请和受理 …………………………………………………………………………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
6产品抽样与检验 ……………………………………………………………………
7审定与发证 …………………………………………………………………………
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9收费办法……………………………………………………………………………
10附则…………………………………………………………………………………
附件1:
助力车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附件2:
助力车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附件3:
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
附件4:
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附件5:
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
附件6:
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做好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助力车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助力车产品。
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助力车为:
(1)电动自行车;
(2)汽油机助力自行车;
(3)其它类型的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助力自行车(申报本单元的企业必须填写清楚车种的类型)。
以上三种类型产品分为三个取证单元。
2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助力车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综合业务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向企业宣讲《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并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助力车产品审查部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乙22号
邮政编码:
100833
电
电子信箱:
联系人:
王旭华、智爱国
2.3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助力车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助力车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4助力车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自行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501号
邮政编码:
300111
电
传真:
联系人:
徐俊丽
国家轻工业自行车质量监督检测上海站
地址:
上海市龙漕路223号
邮政编码:
200235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倪炳文、高文建
国家轻工业自行车质量监督检测常州站
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花园路57号
邮政编码:
213016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潘家平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2号增1号
邮政编码:
300192
电
传真:
联系人:
贾庆红
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苑二村2号
邮政编码:
400020
电
传真:
联系人:
倪平
浙江省轻工产品质量检验中心
地址:
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
邮政编码:
310013
电
传真:
联系人:
顾文海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检验站
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东亭迎宾北路6号
邮政编码:
214101
电
传真:
联系人:
吴建国
企业可将所抽、封的样品送上述所批准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任一个检验机构。
3企业取得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见附件1);
3.3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
3.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申请和受理
4.1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4.1.3换证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
4.2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名称,“规格型号”一栏填写该单元覆盖的主要产品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
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4.3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4.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4.4.2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3)。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
5.1.2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审查时请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
5.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5.1.4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由审查部根据企业规模确定审查组成员的具体人数)。
5.2现场审查
5.2.1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2.2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
5.2.3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由审查部根据企业规模确定审查的具体天数)。
5.2.4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4)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
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5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
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
5.2.6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
5.2.7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6产品抽样与检验
6.1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根据《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见附件5)的要求抽取样品,并填写抽样单(见附件6)一式三份。
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6.2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审查部指定的检验机构。
6.3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审查部、检验机构、企业各一份报告)。
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6.4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应按不合格处理。
6.5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7审定与发证
7.1证书填写方式:
证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产品申证单元,每个企业一张证书。
7.2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7.3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按全许办[2002]60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7.4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5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
7.6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
7.7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
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助力车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
8.2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8.3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补充审查。
8.4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审查部,并由审查部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后,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5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6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将报刊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补领证书。
8.7获得助力车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自生产许可证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产品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标记和编号标注在产品铭牌的适当位置上。
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为:
XK16-301-×××××
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16表示行业编号,301表示产品编号,×××××表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8.8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8.9销售助力车产品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8.10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9收费办法
9.1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9.2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9.3审查费:
根据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
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4公告费:
每个申证单元400元。
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5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9.6产品检验费:
由企业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9.7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时,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0附则
10.1本实施细则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号文批准正式实施。
10.2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即行作废。
附件1
助力车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序号
标准类型
标准号
标准名称
备注
1
国
家
标
准
GB/T3564-1993
自行车部件分类、名称和主要术语
2
GB3565-1993
自行车安全要求
3
GB/T3566-1993
自行车装配要求
4
GB17824-1998
汽油机助力自行车
汽油机助力自行车
生产企业用
5
GB17761-1999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电动自行车
生产企业用
6
行
业
标
准
QB/T1217-1991
自行车电镀技术条件
7
QB/T1218-1991
自行车油漆技术条件
8
QB/T1219-1991
自行车表面氧化处理技术条件
9
QB1220-1991
自行车米制螺纹和量规
10
QB1221-1991
自行车英制螺纹和量规
11
QB/T1250-1991
自行车零件标记
12
QB/T1251.1-1991
自行车包装
13
QB1714-1993
自行车命名和型号编制方法
14
QB/T1715-1993
自行车车把
15
QB/T1716-1993
自行车链条
16
QB/T1717-1993
自行车鞍座
17
QB/T1718-1993
自行车普通前后闸
18
QB/T1719-1993
自行车钳形闸
19
QB/T1720-1993
自行车涨闸
20
QB/T1721-1993
自行车链罩
21
QB/T1722-1993
自行车泥板
22
QB/T1723-1993
自行车车铃
23
QB1802-1993
自行车轮辋
24
行
业
标
准
QB1880-1993
自行车车架
25
QB1881-1993
自行车前叉
26
QB/T1882-1993
自行车前叉合件
27
QB/T1883-1993
自行车普通前轴和后轴
28
QB/T1884-1993
自行车中轴
29
QB/T1885-1993
自行车链轮和曲柄
30
QB/T1886-1993
自行车脚蹬
31
QB/T1887-1993
自行车飞轮
32
QB/T1888-1993
自行车辐条和条母
33
QB/T1891-1993
自行车抱闸
34
QB1892-1993
自行车衣架
35
QB/T1893-1993
自行车支架
36
QB/T1894-1993
自行车钢球
37
QB/T1895-1993
自行车拨链器
38
QB/T1896-1993
自行车粉末涂装技术条件
39
QB/T2177-1995
自行车飞轮后轴
40
QB/T2178-1995
自行车内变速后轴
41
QB/T2179-1995
自行车快卸前轴和后轴
42
QB/T2180-1995
自行车组合鞍管
43
QB/T2181-1995
自行车磨电灯
44
QB/T2182-1995
自行车随车打气筒
45
QB/T2183-1995
自行车电泳涂装技术条件
46
QB/T2184-1995
自行车铝合金件阳极氧化技术条件
47
QB/T2185-1995
自行车单辆瓦楞纸箱包装技术条件
48
QB2191-1995
自行车反射器
49
JB/T10262-2001
电动助力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
电动自行车
生产企业用
附件2
助力车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一、工装、生产设备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用途、要求)
数量
使用场所
1
装配流水线
不小于30米手动、半自动等
1条或以上
装配车间
2
压碗设备(含压装模)
前叉挡碗、车架挡碗(手动、气动等)
1台或以上
装配车间
3
充气泵
装配车间
4
气动(含空压机)或电动工具
装配
达到全部装配工序的50%以上。
装配车间
5
轮辋校正设备(台)
装配车间
6
工位器具
贴花、正轮、电机检验等
装配车间
7
部件装配台
装配
装配车间
8
货架
各种零部件
仓库
9
工位车
装配车间
10
打包设备
二、专用检测设备和器具
序号
部件
名称
专用
量检具
规格型号
用途
备注
1
车架
前叉
螺纹量规
M35×1-6H/6g8e(左,右)
B1.375-24-6H/6g8e(L,R)
中接头、中轴碗螺纹
按规格选购
M26×1-6H/6g
B1.005-24-6H/6g
前叉锁母、前叉立管螺纹
按规格选购
中接头垂直度检具
A,B,D型
中接头垂直度
按规格选购
后平叉标准轴
后平叉对称度
按规格选购
车架精度支架
装卡车架,测量中接头垂直度、后平叉对称度
前叉夹具
前叉标准轴
M8×1,M10×1
前叉对称度
按规格选购
平板
1500×1000,精度1级
工作基准
2
脚蹬
链轮
曲柄
螺纹量规
M14×1.25-6H/6g(左,右)
B0.568-20-6H/6g6e(L,R)
B0.5-20-6H/6g(L,R)
脚蹬、曲柄螺纹
按规格选购
3
飞轮
螺纹量规
M35×1-6H/6g(左,右)
B1.375-24-6H/6g(L,R)
飞轮、后轴身、抱闸盘、涨闸后轴壳等螺纹
按规格选购
4
鞍座
鞍座夹紧强度夹具、测力计
>670N,精度:
1%
鞍座调节夹紧强度
5
前后轴
后轴身螺纹试规、测试用支架
M35×1(平面、锥面定位)
B1.375-24(平面、锥面定位)
测后轴身螺纹圆跳动
按规格选购
6
轮辋
内宽专用游标卡尺
测轮辋内宽
专用深度游标卡尺
测轮辋边高
专用钢带尺
测轮辋周长
按规格选购
专用塞尺
测轮辋接头凹陷量
7
油漆件
漆膜冲击器
1500mm
油漆件强度
三、通用检测设备和量具
序号
通用量检具名称
规格型号(精度)
用途
1
百分表、表座
1~10mm,0.01
检验
2
游标卡尺
0~150mm,0.02
检验
3
宽座角尺
250×160
检验
4
高度尺
0~300mm,0.02
检验
5
秒表
0.01
检验
6
车速里程表
检验
7
磅秤
>40kg
8
扭力扳手
0~50Nm
测螺纹旋紧力矩
9
万用表
检验、生产
10
兆欧表
0~500
检验
11
电池测试仪
检验
12
测功仪
检验、生产
13
充电器测试仪
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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