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职业健康监管13项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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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职业健康监管13项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管13项制度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7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3
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6
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21
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24
7)职业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27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30
9)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34
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38
11)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41
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46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47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0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工作环境和条件,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0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涉及职业危害因素操作岗位的部门。
3.0权责
3.1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3.1.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3.1.2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设置与用人单位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3.1.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3.1.4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1.5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3.1.6依法承担本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3.2主要负责人职责
3.2.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
3.2.2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
3.2.3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2.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保障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3.2.5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3.3行政部负责人职责
3.3.1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3.3.2组织对用人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
3.3.3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措施,要求责任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3.3.4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3.3.5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3.4各部门职责
3.4.1组织开展对本部门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4.2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杜绝“三违”作业。
3.4.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并建立卫生检查档案。
3.4.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3.4.5制定本部门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4.6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及时改正。
3.5技术部门的职责
3.5.1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劳动者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3.5.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5.3对生产、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3.6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3.6.1认真履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6.2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6.3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3.6.4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3.6.5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3.6.6负责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3.7员工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3.7.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3.7.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器具,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设施。
3.7.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
3.7.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4.0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架构图
东莞XX电子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架构图
5.0参考文件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1.0目的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0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及部门。
3.0权责
3.1公司法定代表人:
负责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3.2行政部:
负责组织每年对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操作工人进行体检。
3.3人事课:
负责在员工入职培训时,告知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防护。
3.4生产部门:
负责职业病岗前培训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语的张贴及维护。
4.0内容
4.1岗前告知
4.1.1人事课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4.1.2用人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2现场告知
4.2.1用人单位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4.2.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4.3检查结果告知
行政部应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4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4.5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4.6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4.7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部门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4.8警示标识分类:
警示标语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4.8.1禁止标识:
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4.8.2警告标识:
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4.8.3指令标识:
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4.8.4提示标识:
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4.8.5警示线:
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4.9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4.9.1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4.9.2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
4.9.3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4.9.4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示标识;
4.9.5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
4.9.6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警示标识;
4.9.7可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示标识;
4.9.8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示标识;
4.9.9可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4.10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4.11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4.12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4.13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4.13.1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
4.13.2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
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4.13.3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
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4.14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4.15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4.16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8)编写,明确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17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在入口和存放处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4.18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
4.19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4.20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4.21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信号灯,在加速器辐照加工、放射治疗和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作业场所内,应当设置剂量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
在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或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报警装置或通讯报警装置。
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的设备;通讯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并能够将光、电、声等传输到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的设备。
4.22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5.0支持性文件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对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您,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无任何隐瞒或欺骗。
在劳动合同期间,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并且变更的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时,公司将重新告知并请您签署。
公司安排你从事岗位(工种)工作,该岗位职业活动中接触到
等职业危害因素,属于性危害,在本岗位,公司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业危害因素采取了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对您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将对您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指导您正确使用相关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当安排您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您。
您有义务按照公司的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因在本公司工作原因导致您患上职业病的,本公司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您有义务履行以下规定:
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本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制度;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事故应当及时报告用人单位;树立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配合用人单位,避免职业病的发生;离职时,应该按照公司的规定参加离职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用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本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注:
本告知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存档一份,本人一份。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0目的
为规范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0适应范围
本制度仅适用于公司负责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对接部门。
3.0权责
3.1行政部:
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网上申报。
3.2生技部:
3.0作业程序
按照《申报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工作采取网上申报和提交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申报工作流程为:
3.1网上申报
3.1.1企业登录,点击“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直接连接登录,进入界面后点击“企业”,进行企业注册,注册后按照《申报表》和申报系统的规定内容进行申报;
3.1.2企业在线填写和提交《申报表》;
3.1.3安监分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报表》进行审查备案;
3.2纸质材料申报
3.2.1企业向XXX安监分局提交申报材料纸质文本。
3.2.2安监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的纸质材料后,经审核通过为生产经营单位开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并将《申报表》归档。
4.0内容
4.1企业向安监部门提交纸质申报的材料主要为:
4.1.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打印并加盖公章);
4.1.2《申报承诺书》(企业复印,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1.3《生产经营单位简介》
4.2申报内容
4.2.1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4.2.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4.2.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2.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和分布情况;
4.2.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4.2.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4.3.1本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要进行变更申报。
4.3.2单位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3.3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3.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4施工工艺发生变更或新产品投产,各部门应及时向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办公室申报其工艺流程和技术,并提供使用相关原材料及化学成分。
4.5发生危害源泄露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部门必须在最段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职业病防治办公室汇报情况。
说明事情发生的经过,造成事故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4.6公司应当按要求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5.0支持性文件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
《申报承诺书》
《生产经营单位简介》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0目的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危害基本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2.0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3.0权责
3.1各部门负责定期更新本部门从事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人员名单并提交行政部。
3.2行政部根据各部门确认的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名单,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规定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防护设备。
3.3行政部根据法规要求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宣教培训计划,提供相应资源保证并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4.0内容
4.1职业卫生宣传
4.1.1行政部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4.1.2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4.2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4.2.1培训内容
4.2.1.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4.2.2.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4.2.3.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2.4.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4.2.5.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4.2.6.6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
4.2.2行政部教育培训内容:
4.2.2.1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令,《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4.2.2.2单位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4.2.2.3综合安全知识,用人单位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4.2.2.4用人单位的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总则。
4.2.2.5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知识
4.2.3车间级教育培训内容:
4.2.3.1本车间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4.2.3.2本车间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
4.2.3.3本车间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4.2.4班组级教育培训内容:
4.2.4.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4.2.4.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4.2.4.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4.2.4.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4.2.4.5本班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4.2.4.6制订实施师徒合同,包学、包会、保安全。
4.2.5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4.2.5.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参加与职业健康相关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持证上岗。
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4.2.5.2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新入职员工(含调职)、由行政部组织用人部门进行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4.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3.1行政部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培训内容按新进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执行。
4.3.2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3.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4.4一般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4.4.1由用人单位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卫生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
要求必须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册。
4.4.2为了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病危害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
公司每年对员工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
4.4.3一般“三违”人员由车间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三违”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存档。
4.4.4培训方式:
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
4.5培训时间:
依据国家安监总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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