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基与基础部分工程技术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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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基与基础部分工程技术标准
天龙房地产有限公司
地基与基础部分工程技术
标
准
第一册:
地基与基础部分
1.地基与基础部分
整理编写:
王永才胡亚林
2010年12月
地基与基础部分
1.1总则
1.2基本规定
1.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附录A地基与基础施工勘察要点
A.1专门的施工勘察一般规定
A.2基槽开挖后一般规定
A.3深基础施工勘察要点
A.4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勘察要点
A.5施工勘察报告
附录B建筑物沉降观测
附录C建筑生石灰及生石灰粉
C.1建筑生石灰
C.2建筑生石灰粉
附录D密度试验
D.1环刀法
D.2蜡封法
D.3灌水法
D.4灌砂法
附录E击实试验
附录F锚杆试验
F.1一般规定
F.2基本试验
F.3验收试验
F.4蠕变试验
附录G基坑涌水量计算
注:
地基与基础部分用词说明
1总则
1.1为了加强施工技术管理,规范建筑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工艺,在符合设计要求、满足使用功能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等)的条件下,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证工程质量、环境保护和安全施工,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
1.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等的要求进行编制,并与其配套使用。
1.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和本标准的规定。
1.5建筑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应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所用的材料应按照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
施工工艺应按本标准执行。
凡本标准无规定的新材料、新工艺应根据产品说明书或工艺说明书的有关技术要求(必要时通过试验),制定操作工艺标准,并经法人层次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使用。
1.6建筑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当有关标准规范换版时应按新版标准、规范执行。
2基本规定
2.1承担地基基础工程施工的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并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
2.2从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及见证试验的单位,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2.3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前,必须具备完备的地质勘察资料及工程附近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的构造情况,必要时应作施工勘察和调查以确保工程质量及邻近建筑的安全。
施工勘察要点详见附录A。
2.4在邻近原有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必须了解邻近原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原有结构及基础等详细情况;
2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如影响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安全时,应会同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2.5地基基础工程,必须在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及所需施工机械设备和管线安装妥善,并经试运转正常后,方可施工。
2.6地基基础施工前,必须做好下列技术准备工作:
1图纸会审;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
3定位轴线、标高控制点的复测;
4必要的试验工作等。
2.7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中,对轴线定位点及水准基点应妥善保护,并应经常复测。
2.8地基基础分部工程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按表2.8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并按子分部工程划分各自的分项工程。
表2.8
地基基础工程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分部工程
子分部
工程
分项工程
地
基
与
基
础
无支护土方
土方开挖、土方回填
有支护土方
排桩、降水、排水、地下连续墙、锚杆、土钉墙、水泥土桩、沉井与沉箱,钢及混凝土支撑
地基及基础处理
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碎砖三合土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重锤夯实地基,强夯地基,振冲地基,砂桩地基,预压地基,高压喷射注浆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地基,注浆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夯实水泥土桩地基
桩基
锚杆静压桩及静力压桩,预应力离心管桩,钢筋混凝土预制桩,钢桩,混凝土灌注桩(成孔、钢筋笼、清孔、水下混凝土灌注)
地下防水
防水混凝土,水泥砂浆防水层,卷材防水层,涂料防水层,金属板防水层,细部构造,喷锚支护,复合式衬砌,地下连续墙,盾构法隧道;渗排水、盲沟排水,隧道、坑道排水;预注浆、后注浆,衬砌裂缝注浆
混凝土基础
模板、钢筋、混凝土,后浇带混凝土,混凝土结构缝处理
砌体基础
砖砌体,混凝土砌块砌体,配筋砌体,石砌体
劲钢(管)混凝土
劲钢(管)焊接、劲钢(管)与钢筋的连接,混凝土
钢结构
焊接钢结构、栓接钢结构,钢结构制作,钢结构安装,钢结构涂装
2.9地基基础工程的分项工程可根据施工质量及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地下室)楼层、施工段、变形缝、后浇带等划分成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2.10地基基础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予以明确,经监理(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2.11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上道工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2.12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13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2.14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15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组织:
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验收。
2.16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共同分析情况,解决问题,消除质量隐患,并应形成文件资料后方可继续进行。
2.17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古迹遗址或化石等,应立即报请有关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2.18地基基础工程在冬期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道路和施工地点的冰雪必须清除;
2影响施工的冻土应挖除并采取防冻措施;
3冻结的材料不得使用;
4混凝土、砌体、钢结构、防水等子分部、分项工程的冬期施工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2.19需要进行沉降观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其沉降观测点布置和要点应按设计要求执行,当设计无要求时宜按附录B执行。
2.20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时,对安全、劳动保护、防水、防火、爆破作业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3.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可按表3.0.8划分。
3.2表3.0.8中地下防水、混凝土基础、砌体基础、劲钢(管)混凝土和钢结构子分部工程的施工工艺及验收分别按照本企业标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技术标准》ZJQ08-SGJB208-200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技术标准》ZJQ08-SGJB204-2003、《砌体工程施工技术标准》ZJQ08-SGJB203-2003、《钢结构工程施工技术标准》ZJQ08-SGJB205-2003的规定执行。
3.3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施工单位确认自检合格后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和质量鉴定文件;
2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
3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4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文件;
5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
3.4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
3.5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共同按设计要求和相应规范及本企业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
3.6验收工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分别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隐蔽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隐蔽前通知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并形成中间验收文件;
3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通过验收的基础上,对必要的部位进行见证检验。
3.7主控项目必须符合验收标准规定,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直至符合要求,一般项目应有80%合格。
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或对试件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应采用钻芯取样,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可按合格验收。
3.8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按表8.0.8填写。
表3.8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
层数
施工单位
技术部门负责人
质量部门负责人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负责人
分包技术负责人
1
分项工程名称
检验批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
验收意见
2
3
4
5
6
质量控制资料
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
观感质量验收
验收单位
分包单位
项目经理:
年月日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年月日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监理(建设)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3.9地基基础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填表说明
3.9.1表名及表头部分
1表名: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名称填写要具体,写在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前边,并分别划掉分部或子分部。
2表头部分的工程名称填写工程全称,与检验批、分项工程、单位工程验收表的工程名称一致。
结构类型填写按设计文件提供的结构类型。
层数应分别注明地下和地上的层数。
施工单位填写单位全称。
与检验批、分项工程、单位工程验收表填写的名称一致。
技术部门负责人及质量部门负责人地基基础分部或子分部应由施工单位的技术部门及质量部门负责人签字。
分包单位的填写,有分包单位时才填写,无分包就不填写。
分包单位名称要写全称,与合同或图章上的名称一致。
分包单位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填写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
3.9.2验收内容填写(共4项内容)
1分项工程
按分项工程和施工先后顺序将分项工程名称填上,在第二格内分别填写各分项工程实际的检验批数量,即分项工程验收表上的检验批数量,并将各分项工程评定表按顺序附在后面。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栏,填写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结果。
核查各分项工程是否都通过验收,有关有龄期要求的试件的合格评定是否达到要求;自检符合要求的可打“√”标注,否则打“×”标注。
有“×”的项目不能交给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验收,应进行返修达到合格后再提交验收。
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审查,在符合要求后,在验收意见栏内签注“同意验收”意见。
2质量控制资料
按8.0.3条要求的工程验收文件和记录,逐项进行核查。
能基本反映工程质量情况,达到保证使用功能要求,即可通过验收。
全部项目都通过,即可在施工单位检查评定栏打“√”标注检查合格。
并送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验收,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审查,在符合要求后,在验收意见栏内签注“同意验收”意见。
3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
地基基础工程有安全和功能的检查项目主要有:
1)桩基检测报告;
2)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
3)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记录等。
检查检测报告和记录,核查每个检测项目的检测方法、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检测结果是否达到规范要求。
检测报告的审批程序、签字是否完整。
在每个报告上标注“审查通过”标识。
每个检测项目都通过审查,即可在施工单位检查评定栏内打“√”标注检查合格。
由项目经理送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验收,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查,在符合要求后,在验收意见栏内签注“同意验收”意见。
4观感质量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附录表G.0.1-4要求,地基基础工程无观感质量的验收内容,但如有地下室且内墙面为清水混凝土时应进行观感质量检查。
3.9.3验收单位签认
1地基基础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都应由项目负责人亲自签认。
2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必须由项目经理亲自签认。
3监理单位作为验收方,由总监理工程师亲自签认。
如果按规定不委托监理单位的工程,可由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亲自签认。
附录A地基与基础施工勘察要点
A.1专门的施工勘察一般规定
A.1.1所有建(构)筑物均应进行施工验槽。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专门的施工勘察。
1工程地质条件复杂,详勘阶段难以查清时;
2开挖基槽发现土质、土层结构与勘察资料不符时;
3施工中边坡失隐,需查明其原因,进行观察处理时;
4施工中,地基土受扰动,需查明其性状及工程性质时;
5为地基处理,需进一步提供勘察资料时;
6建构筑物的特殊要求,或在施工时出现新的岩土工程地质问题时。
A.1.2施工勘察应针对需要解决的岩土工程问题布置工作量,勘察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施工验槽、钻探取样和原位测试等。
A.2基槽开挖后一般规定
A.2.1基槽开挖后,应检验下列内容:
1核对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标高;
2核对基坑土质和地下水情况;
3空穴、古墓、古井、防空掩体及地下埋设物的位置、深度、性状
A.2.2在进行直接观察时,可用袖珍式贯入仪作为辅助手段。
A.2.3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基坑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持力层明显不均匀;
2浅部有软弱下卧层;
3有浅埋的坑穴、古墓、古井等,直接观察难以发现时;
4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规定应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时。
A.2.4采用轻型动力触探进行基槽检验时,检验深度及间距按表A.2.4执行:
表A.2.4
轻型动力触探检验深度及间距表(m)
排列方式
基槽宽度
检验深度
检验间距
中心一排
<0.8
1.2
1.0~1.5m
视地层复杂情况定
两排错开
0.8~2.0
1.5
梅花型
>2.0
2.1
A.2.5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基坑不深处有承压水层,触探可造成冒水涌砂时;
2持力层为砾石层或卵石层,且其厚度符合设计要求时。
A.2.6基槽检验应填写验槽记录或检验报告。
A.3深基础施工勘察要点
A.3.1当预制打入桩、静力压桩或锤击沉管灌注桩的入土深度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对桩端下卧层有怀疑时,应核查桩端下主要受力层范围内的标准贯入击数和岩土工程性质。
A.3.2在单柱桩的大直径桩施工中,如发现地层变化异常或怀疑持力层可能存在破碎带或溶洞等情况时,应对其分布、性质、程度进行核查,评价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
A.3.3人工挖孔混凝土灌注桩应逐孔进行持力层岩土性质的描述及鉴别,当发现与勘察资料不符时,应对异常之处进行施工勘察,重新评价,并提供处理的技术措施。
A.4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勘察要点
A.4.1根据地基处理方案,对勘察资料中场地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进行核查和补充;对详勘阶段遗留问题或地基处理设计中的特殊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勘察,提供地基处理所需的岩土工程设计参数,评价现场施工条件及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A.4.2当地基处理施工中发生异常情况时,进行施工勘察,查明原因,为调整、变更设计方案提供岩土工程设计参数,并提供处理的技术措施。
A.5施工勘察报告
施工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目的和要求;
3原因分析;
4工程安全性评价;
5处理措施及建议。
附录B建筑物沉降观测
B.0.1建筑物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物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构件倾斜。
B.0.2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应以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并结合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确定。
点位宜选在下列位置:
1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建筑物裂缝和沉降缝的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4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物,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
6框架结构建筑物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墙轴线设点。
7片筏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8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型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物,沿四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布点,点数不少于4个。
B.0.3沉降观测的标志,可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采用墙(柱)标志、基础标志和隐蔽式标志(用于宾馆等高级建筑物)等型式。
各类标志的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突出点,并涂上防腐剂。
标志的埋设位置应避开如雨水管、窗台线、暖气片、电气开关等有碍设标与观测的障碍物,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墙(柱)面和地面一定距离。
隐蔽式沉降观测点标志的型式,应按图B.0.3-1~图B.0.3-3的规格埋设。
图B.0.3-1窨井式标志图B.0.3-2盒式标志
(适用于建筑物内部埋设,单位:
mm)(适用于设备基础上埋设,单位:
mm)
图B.0.3-3螺栓式标志
(适用于墙体上埋设,单位:
mm)
B.0.4沉降观测点的施测精度,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未包括在水准线路上的观测点,应以所选定的测站高差中误差作为精度要求施测。
1最终沉降量的观测中误差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绝对沉降(如沉降量、平均沉降量等)的观测中误差,对于高精度要求的工程可按地基条件,结合经验与分析具体确定;对于其他精度要求的工程,可按低、中、高压缩性地基土的类别分别选±0.5mm、±1.0mm、±2.5mm。
2)相对沉降(如沉降差、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等)、局部地基沉降(如基坑回弹、地基土分层沉降等)以及膨胀土地基变形等的观测中误差,均不应超过其变形允许值的1/20。
3)建筑物整体性变形(如工程设施的整体垂直挠曲等)的观测中误差,不应超过允许垂直偏差的1/10、
4)结构段变形(如平置构件挠度等)的观测中误差,不应超过变形允许值的1/6。
5)对于科研项目变形量的观测中误差,可视所需提高观测精度的程度,将上列各项观测中误差乘以1/5~1/2系数后采用。
2高程测量的精度等级,应以本条第1款确定的最终沉降量观测中误差按B.0.4-1或B.0.4-2式估算单位权中误差μ、求出观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后,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B.0.4-1)
(B.0.4-2)
式中
--沉降量s的观测中误差(mm);
--沉降差
的观测中误差(mm);
--网中最弱观测点高程H的权倒数;
--网中待求观测点间高差h的权倒数。
1)当仅给定单一变形允许值时,应按所估算的观测点精度选择相应的精度等级;
2)当给定多个同类型变形允许值时,应分别估算观测点精度,并应根据其中最高精度选择相应的精度等级;
3)当估算出的观测点精度低于表B.0.4中三级精度的要求时,宜采用三级精度;
4)对于未规定或难以规定变形允许值的观测项目,可根据设计、施工的原则要求,参考同类或类似项目的经验,对照表B.0.4的规定,选取适宜的精度等级。
表B.0.4
建筑变形测量的等级及其精度要求
变形测
量等级
沉降观测
位移观测
适用范围
观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
(mm)
观测点坐标中误差(mm)
特级
≤0.05
≤0.3
特高精度要求的特种精密工程和重要科研项目变形观测
一级
≤0.15
≤1.0
高精度要求的大型建筑物和科研项目变形观测
二级
≤0.50
≤3.0
中等精度要求的建筑物和科研项目变形观测;重要建筑物主体倾斜观测、场地滑坡观测
三级
≤1.50
≤10.0
低精度要求的建筑物变形观测;一般建筑物主体倾斜观测、场地滑坡观测
B.0.5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可按下列要求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1建筑物施工阶段的观测,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
一般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
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
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5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
如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
施工过程中如暂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
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
2建筑物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
除有特殊要求者外,一般情况下,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1次,直至稳定为止。
观测期限一般不少于如下规定:
砂土地基2年,膨胀土地基3年,粘土地基5年,软土地基10年。
3在观测过程中,如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
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几天一次的连续观测。
4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
对重点观测和科研观测工程,若最后三个周期观测中每周期沉降量不大于
倍测量中误差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
一般观测工程,若沉降速度小于0.01~0.04mm/d,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宜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确定。
B.0.6沉降观测点的观测方法和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B.0.6.1各等级几何水准观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特级、一级沉降观测,应使用DSZ205或DS05型水准仪、因瓦合金标尺,按光学测微法观测;对二级沉降观测,应使用DS1或DS05型水准仪、因瓦合金标尺,按光学测微法观测;对三级沉降观测,可使用DS3型仪器、区格式木质标尺,按中丝读数法观测,亦可使用DS1、DS05型仪器、因瓦合金标尺,按光学测微法观测。
光学测微法和中丝读数法的每测站观测顺序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水准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2各等级观测中,每周期的观测线路数r,可根据所选等级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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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地基 基础 部分 工程技术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