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金城江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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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金城江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
河池市金城江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
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池市金城江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集体土地征收及被征收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电发〔2018〕3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金城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池市金城江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占用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河池市金城江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河池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河池市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市辖区范围外。
大中型水利、水电以及铁路、公路、水运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实现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后,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并解决好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生产生活行为。
本办法所称农民,是指在河池市金城江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
第五条河池市金城江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集体土地实行统一征收的形式。
区人民政府是河池市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
被征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征收土地报批前的土地权属调查、被征地村、组(队)人均耕地及被征地拆迁安置人员情况调查;负责征地拆迁安置群众的组织发动,做好被征地拆迁群众思想工作,组织动员被征地村、组(队)、土地承包人、被拆迁人按时办理补偿登记确认手续、土地丈量、地上附着物的清点、签订《征地拆迁协议》以及领取征地补偿款项,丈量土地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处理征地引起的纠纷等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是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主管部门。
具体承办被征土地权属调查、登记,用地预审,建设用地指标申请,用地报批,耕地占补平衡,审核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的培训和解释,组织召开被征地群众听证会,指导督促各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并负责规划预留征地拆迁安置用地。
区土地储备中心是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集体土地征收的项目业主。
负责筹措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所需资金,管理开发已征收的土地,提供项目立项、规划、勘测定界、被征地村(组)耕地基本情况等报批前期材料,制定实施被征地拆迁农民预留安置用地、拆迁回建用地、安置房以及安置房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方案,办理被征地拆迁农民生产生活、拆迁回建用房的使用手续;负责草拟和张贴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收土地补偿、拆迁安置公告,签订《征地拆迁协议》,核发补偿费,测算征地、拆迁成本费用,收集批后实施资料,建立征地拆迁档案。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河池市金城江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征地拆迁安置房的统一规划设计,及安置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按政策规定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工作,提供用地报批需要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和审核意见材料。
区财政负责按照征地成本支出的资金管理要求,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和结算、决算进行审核和监督。
区发改、民政、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统计、物价、审计、纪委监察、公安、司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工作。
第六条各乡(镇)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与耕地增减情况进行登记,经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作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征地安置的具体人员,由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实提供,经所在社区(村委)、审核,报乡(镇)登记备案,并从数据库中相应核减,在再次征地中不得重复计算。
第七条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成员整体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剩余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家所有,可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因建设需要使用该土地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行补偿安置。
第八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收土地补偿的收取、支出、用途等情况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
第九条区自然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拟定征地红线范围,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时间、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土地征收预公告有效期为两年,期限期满需要延期的,由区土地储备中心向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征收土地预公告延期手续。
第十条在土地预公告发布有限期内,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房产、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公安、供电、供水等部门应当暂停办理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相关许可证照的审批手续。
但因出生、收养、婚嫁、军人退役、大中专毕业、刑满释放等人员符合户口登记、迁移政策,程序合法、材料齐全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可以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一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地上建(构)筑物现状;不得新建、扩建房屋和其他设施;公布后抢栽、抢种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构)筑物不得列入补偿范围。
第十二条坚决遏制、打击违法抢建行为,对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建设行为,根据建设时的法律法规认定其建设性质,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区发展改革局不得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手续;区自然资源局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供水、供电部门不得通水、通电;区自然资源局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局不得登记。
同时,区自然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深入研究在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完善对乡(镇)企业、农民住宅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和流转的政策措施。
被拆迁人已取得用地、建房批准证件,但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已建造部分计入补偿。
对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用地、建房批准证明材料,经核实确属一户一宅的,按定额方式补偿。
定额补偿办法另行规定。
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拆除批准使用期限内的临时建筑,其补偿金额计算标准为:
补偿金额=临时建筑物重置价格×剩余期限÷批准使用期限。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金城江区土地储备中心、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安置途径、以及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等事项,向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进行书面调查确认,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可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权属及地类调查、丈量清点登记,相关权利人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应予确认,相关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应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三条征地依法报批前,区自然资源局应书面告知权利人,对拟征土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区土地储备中心会同乡(镇)、征地工作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丈量清点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权利人协商土地补偿、安置等事宜。
第十四条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区人民政府、区自然资源局应当按规定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但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土地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以一并进行。
第十五条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区自然资源局提交书面申请。
符合听证条件的,区自然资源局应当举行听证会。
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的,区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与权利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经自然资源局核准后,由区土地储备中心结合协议约定时限按时拨付,按规定向权利人支付补偿安置费用,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按期交付土地。
第十六条权利人对区自然资源局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不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经协调仍不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协调情况、处理意见,附具权利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或书面的记载材料,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报送市自然资源局。
第十七条区自然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社区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实施,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十八条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未按期交付土地,并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区自然资源局依法责令交出土地。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下发后,被征地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又拒绝交出土地或搬迁的,由区土地储备中心会同乡(镇)征地工作组依法申请办理补偿安置费用提存手续,区自然资源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征收土地补偿和奖励
第十九条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河池市金城江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规定执行(见附表一)、连片青苗补偿费(见附表二)、零星种植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际计算。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农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同类区确定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分配使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原则上首先考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
第二十二条对于搬迁的住户,按拆迁的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给予搬迁补助费12元。
计费次数按拆迁安置所必需的搬迁次数计算。
第二十三条对于按拆迁协议自行过渡安置的住户,按拆迁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12元。
过渡期为搬迁之日起6个月,过渡安置补助费一次性付清。
第二十四条需要回建的,纳入项目建设用地,由土地征收的项目业主提供与原住址规划条件和成熟度相当的回建宅基地。
被拆迁户安置用地回建房屋配套所需的道路、给排、电路、通信、闭路线等设施,由土地征收的项目业主负责建设。
原则上按被拆迁房屋主屋占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进行安置,如被拆迁户家庭人口多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的,安置后每户建房占地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拆迁房屋土地不再给予补偿。
不需要回建或自行安置的,由土地征收的项目业主按每户一次性补偿10000元。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土地的集体或个人积极配合政府工作,经动员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签订征地协议并承诺按时交付被征土地的,除按规定取得的征地补偿相关费用外,由征地单位另行按菜地、鱼塘、藕塘、水田、旱地每亩2000元,林地、园地每亩800元,其他土地每亩5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四章征收土地安置
第二十六条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二)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三)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第二十七条征地项目涉及的农户,按现行政策规定,其所承包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后,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条件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可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并在被征地农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示七天后,报区自然资源局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
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也可按政策规定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对象的确定和参保手续的审核、办理分别由区自然资源局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办机构负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依照《河池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施行之日起,金政办发〔2016〕85号文自行废止。
附件:
河池市金城江区城市区范围外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附件
河池市金城江区城市区范围外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标准、安置补助费之和):
区域所在乡镇
土地分类
补偿标准(元/亩)
东江镇、六圩镇
(东江镇、六圩镇城区部分以外的区域)
农用地
水田
49800
旱地
49300
鱼塘(不含构筑物)
49800
林地(不含宜林荒山荒地)
49000
园地
49300
建设用地
20000
未利用地
(宜林荒山荒地等)
9700
(裸岩石砾地、裸地等)
9200
拔贡镇
九圩镇
长老乡
白土乡
六甲镇
河池镇
五圩镇
侧岭乡
保平乡
农用地
水田
44000
旱地
43500
鱼塘(不含构筑物)
44000
林地(不含宜林荒山荒地)
42800
园地
43500
建设用地
18000
未利用地
(宜林荒山荒地等)
8900
(裸岩石砾地、裸地等)
8500
二、征收和征用土地青苗补偿标准表
(一)水稻等谷类作物:
1265元/亩;
(二)甘蔗:
1980元/亩;
(三)玉米、黄豆、红薯、花生、木薯等作物:
880元/亩;
(四)蔬菜:
1980元/亩;
(五)鱼类:
4825元/亩;
(六)桑树:
4565元/亩。
三、零星果树补偿标准表
单位:
元/株
品种
幼树
试果树
盛果树
(5至12年龄)
老龄树
(13年龄以上)
1年龄
2年龄
3至4年龄
柑
28
50
88
253
88
橙
28
50
88
253
110
柚
28
50
88
253
132
龙眼、荔枝
28
50
88
253
66
梨、桃、枣
28
50
88
253
88
柿
28
50
88
253
55
李类
28
50
88
253
55
枇杷
本地枇杷
28
50
88
253
55
大果枇杷
28
50
88
253
77
黄皮果
28
50
88
253
55
番桃、番石榴
28
50
88
253
55
板栗
28
50
88
253
77
葡萄
成片
17
28
33
33
22
零星
28
45
88
253
88
蕉类
17
33
其他水果
39
50
85
210
55
四、林木、零星树木补偿标准表:
类别
单位
补偿费用
林
木
郁闭度
0.2以上
用材林
成熟林
元/亩
1320
未成熟林
元/亩
1980
幼林
元/亩
1100
新造林
元/亩
880
灌木林
元/亩
770
疏林
元/亩
550
防护林
元/亩
2750
经济林
尚未投产和投产不足三年的
元/亩
1980
投产三年以上的
元/亩
4180
苗圃
完全不能移植栽种的苗木
元/亩
10000
能出圃栽种的苗木
元/亩
2420
零星树木
成竹每株
元/株
20
甜竹、楠竹
元/株
24
小径竹
元/株
7
用材林
及其他
经济树木
树苗
元/株
11
胸径3-5厘米
元/株
17
胸径6-10厘米
元/株
23
胸径11-15厘米
元/株
28
胸径16厘米
元/株
33
胸径大于16厘米
每增加一径级
元/株
增加5元补偿
五、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表
(一)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补偿指导价格
单位:
元/平方米
房屋建筑主体部分
火砖结构
935
水泥砖结构
880
砖(石)木结构
550
泥瓦结构
440
木瓦结构
330
泥草结构
176
房屋装修(按建筑面积计算)
外墙部分
石灰水刷白
4
泥浆抹灰
13
贴瓷砖(含浆)
72
涂料(含底灰)
44
内墙部分
石灰水刷白
6
内墙+天棚混浆抹灰
29
双飞粉墙面(含底灰)
44
乳胶漆墙面(含底灰)
61
内墙贴瓷砖(按实贴面积算)
66
地板部分(按实铺面积计算)
水磨石
66
铺地板砖
99
花岗岩、大理石
83
外窗铝合金窗外补差(按建筑面积计算)
28
普通吊顶(按实际装修面积计算)
88
(二)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物(非住宅)补偿标准
1.泥墙草面结构每平方米200元;
2.泥瓦结构每平方米380元;
3.砖(石)瓦结构每平方米500元;
4.砖混结构每平方米700元;
5.框架结构每平方米850元。
(三)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物(非住宅)补偿标准
1.泥瓦结构每平方米220元;
2.砖瓦结构每平方米320元。
六、电信、电力、水利及其他设施补偿标准表
一、电力设施
单位
1、220伏送配线路
万元/公里
3.9-4.6
2、380伏送配电线路
万元/公里
6.3-8.8
3、1万伏输电线路
万元/公里
10.7-13.2
4、迁移变压器
元/千伏安
440
二、电信设施
单位
1、电缆工程
(1)架空100对
万元/公里
5.5-6.6
(2)架空200对
万元/公里
5.7-9.9
2、光缆工程
(1)、架空12芯
万元/公里
2.8
(2)、直埋24芯
万元/公里
5.0
(3)、有线电视同轴电缆线路
万元/公里
3.0
三、水利设施
单位
1、水柜、水池(200立方米以下)
元/立方米
220-275
2、水井
元/眼
1430-2420
3、水渠
断面30*30cm
砌体沙浆抹面
元/米
99
现浇砼结构
元/米
121
断面40*40cm
砌体沙浆抹面
元/米
110
现浇砼结构
元/米
154
断面50*50cm
砌体沙浆抹面
元/米
132
现浇砼结构
元/米
176
断面60*60cm
砌体沙浆抹面
元/米
154
现浇砼结构
元/米
198
断面80*80cm
砌体沙浆抹面
元/米
198
现浇砼结构
元/米
242
断面100*100cm
砌体沙浆抹面
元/米
275
现浇砼结构
元/米
330
一般土渠
元/米
33
四、其他设施
单位
1、沼气池
元/立方米
495-572
2、坟墓
元/座
3000
3、晒场
水泥混凝土
元/平方米
55
三合土
元/平方米
33
4、围墙
浆砌片石
元/立方米
200
干砌片石
元/立方米
110
土墙,40cm厚
元/立方米
55
红砖水泥墙,厚20cm
元/立方米
132
5、挡土墙
元/立方米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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