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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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第二单元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十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一)征税范围
1.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个体工商户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纳税。
3.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出租车
(1)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征税;
(2)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征税。
5.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
(1)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①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②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2)税目界定
①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税率
1.5级超额累进税率(5%~35%)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14750
2.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三)应纳税额计算的基本思路
1.应纳税所得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个体工商户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对个体工商户业主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四)各项扣除——不得扣除项目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例如,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五)各项扣除——与人员报酬、福利相关的项目
1.业主的工资与生计费
(1)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3)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投资者个人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2.从业人员的工资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3.基本社会保险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4.补充社会保险
(1)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5.商业保险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6.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7.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8.三项经费
(1)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小结】
能否扣除或扣除限额
从业人员
业主
工资
√
×(扣生计费)
“五险一金”
√
√
补充养老保险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
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5%
补充医疗保险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
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5%
商业保险(特例除外)
×
×
合理劳动保护支出
√
√
三项经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
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2%、14%、2.5%
代他人负担的税款
×
×
(六)各项扣除——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项目
1.生产经营费用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准予扣除。
(2)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3)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2.借款费用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3.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2)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4.业务招待费
(1)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公益性捐赠
(1)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2)可以全额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3)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7.研究开发费用
(1)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准予在当期直接扣除;
(2)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8.开办费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9.损失
(1)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2)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10.亏损弥补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小结】
据实扣除还是限额扣除
扣除项目
具体规定
生产经营费用与
个人、家庭费用
分别核算
生产经营费用:
据实扣除;个人、家庭费用:
不得扣除
难以分清
按难以分清费用金额的40%扣除
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
据实扣除
财产保险费
据实扣除
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据实扣除
借款利息
向金融企业借款
据实扣除
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
在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内扣除
业务招待费
营业期间
限额1:
实际发生额的60%
限额2: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筹办期间
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
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扣除
除按规定可以全额扣除以外的其他公益性捐赠
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
准予当期直接扣除
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
准予当期直接扣除
开办费
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损失
按净损失额(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扣除
亏损
可以结转在以后5年内弥补
十四、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征税范围
(1)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①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方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承包、承租费用后的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承租、承包经营所得适用税目的确定
登记情况
是否交企业所得税
是否交个人所得税
税目
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
√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仍然登记为企业
承包、承租人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
√
√
工资、薪金所得
承包、承租人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
√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2.税率:
5级超额累进税率(5%~35%)
3.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目辨析及应纳税额计算5——各征税项目综述
十五、各征税项目综述(★★★)
征税项目
应纳税所得额
费用扣除方法
税率
计税方法
计税公式
备注
工资、薪金所得
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
定额
7级超额累进税率
按月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等
按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5级超额累进税率
按年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
劳务报酬所得
(1)每次收入额≤4000元:
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额≥4000元:
每次收入额×(1-20%)
定额和定率相结合
20%比例税率
按次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有加成征收
稿酬所得
实际税率1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
-800元
或者×(1-20%)
定额和定率相结合
(1)20%比例税率
(2)个人出租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
财产转让所得
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按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20%比例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一般为每次收入额
不得扣除
偶然所得
其他所得
【例题1·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每次收入”确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16年)
A.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B.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C.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D.股息所得,以支付股息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答案】A
【解析】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例题2·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费用的是()。
(2016年)
A.偶然所得
B.财产租赁所得
C.财产转让所得
D.劳务报酬所得
【答案】A
【例题3·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采取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扣除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是()。
(2015年)
A.财产转让所得
B.工资、薪金所得
C.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D.劳务报酬所得
【答案】D
【例题4·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缴个人所得税的是()。
(2015年)
A.稿酬所得
B.财产租赁所得
C.偶然所得
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答案】B
【例题5·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所得中,按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2015年)
A.工资薪金所得
B.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C.偶然所得
D.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答案】C
【例题6·单选题】下列各项所得中,可以加成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是()。
(2014年)
A.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B.劳务报酬所得
C.红利收入
D.财产租赁所得
【答案】B
【例题7·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以每次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是()。
(2014年、2013年)
A.稿酬所得
B.劳务报酬所得
C.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D.偶然所得
【答案】D
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十六、税收优惠(★★★)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解释】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才适用减税规定,具体所得项目为: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三)暂免征税项目
1.外籍个人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题1·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所得中,属于免税项目的有()。
(2016年)
A.保险赔款
B.军人的转业费
C.国债利息
D.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
【答案】ABC
【解析】选项D: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题2·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是()。
(2015年)
A.李某取得的保险赔款
B.张某取得的加班补贴
C.陈某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
D.王某获得的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
【答案】A
【解析】
(1)选项B:
加班补贴不属于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补贴(如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等),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选项C:
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偿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3)选项D: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题中,王某获得的是“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奖金,应当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题3·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
(2015年)
A.外籍个人以现金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
B.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C.个人转让自用3年,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D.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一次中奖收入1000元的
【答案】BD
【解析】
(1)选项A: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选项C:
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选项D:
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题4·判断题】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3年)
【答案】√
十七、征收管理(★)
1.征收方式
(1)代扣代缴:
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应根据扣缴义务人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2)自行申报纳税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①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②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③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④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纳税期限
(1)代扣代缴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2)自行申报纳税期限
①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当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②年所得额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3.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人
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人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投资者兴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例题1·多选题】居民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情形中,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有()。
(2016年)
A.王某从英国取得所得
B.林某从出版社取得稿酬所得1万元
C.李某从境内两家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D.张某2015年度取得所得15万元
【答案】ACD
【解析】选项B:
应由支付稿酬的出版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例题2·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有()。
(2015年、2010年)
A.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B.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C.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D.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答案】ABCD
【例题3·判断题】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方式下,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2016年)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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