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入股法律意见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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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入股法律意见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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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入股法律意见书
增资入股法律意见书
导语:
律师以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解答法律询问,应当注意为咨询者提出的法律问题作出准确、确信、有法律依据的回答,为咨询者的决策提供具体、明确、靠得住的参考意见。
以下是小编为大伙儿搜集整理的,欢迎借鉴与阅读!
增资入股法律意见书
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的法律意见书之前并无统一的模板,每一个律所都有自己内部统一的格式和内容,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官网公布披露的定向增资法律意见书可谓五花八门。
只是最近股转系统官网上发布了《关于发布等文件的通知》,发布了统一的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标准模板。
依照最近挂牌公司定向增资项目收到的反馈意见,均会要求律所尽可能依照法律意见书模板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模板要紧包括如下内容(具体详见附件):
一、本次定向发行符合宽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二、
本次定向发行的对象;
3、
本次发行的发行进程及发行结果;
4、
本次定向发行的法律文件;
五、
本次定向发行有无优先认购安排;
六、
本次定向发行前公司股东及本次发行对象是不是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形;
7、
其他;
八、
结论意见。
尽调进程中需要重点核查的内容
:
一、核查截至股东大会股权记录日为止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原有股东人数加上定向增发新增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人的,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治理方法》中关于宽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发行;假设超过200人,那么需由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
二、重点核查发行对象是不是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治理方法》、《投资者适当性治理细那么》的要求,比如
500万元投资门坎、除原股东外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等,核查是不是取得新三板合格投资者证明。
假设发行对象是做市商,那么还需要核查做市商的做市资格,能够通过核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股转公司核发的《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和通过股转系统官网核查。
依照《投资者适当性治理细那么》第五条的规定,自然人作为合格投资者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要求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
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第二,要求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体会,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关于第一条件中的500万元市值如何核查认定存在不合。
对“前一交易日”的界定就存在不合,前一交易日究竟是新三板账户开户的前一交易日?
仍是签定股分认购合同的前一交易日?
假设投资者开立新三板账户前符合500万元要求,由于市场波动,过一段时刻市值低于500万元是不是就不是合格投资者了?
假设要求自然人投资者签署股分认购合同前提供500万元证券资产市值的证明,是不是过于严苛也不方便实际开立证明的操作?
咱们的偏向意见是:
自然人开立了新三板账户的,就可认定其为合格投资者,只要充分核查投资者的身份证、新三板账户开户证明,那么能够为已履行充分的律师查验义务。
因为假设自然人投资者取得开户证明,那么说明负责开户的证券公司已经就其500万元的证券资产市值进行了审慎核查。
例如,XX年7月15日股转系统刚披露的倍通股分(832172)非公布发行股票法律意见书及保荐券商出具的发行合法合规保荐意见中,认定14名自然人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的依据确实是新三板账户开户证明。
3、核查定向发行的内部批准程序和授权,主若是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决议、回避情形、发行结果是不是与股票发行方案一致;是不是与已披露的文件一致。
4、核查股分认购协议,实际出资的认购人是不是全数签署了认购合同;是不是在发行方案规定的时限内签署;是不是存在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情形。
五、核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是不是有股票优先认购安排。
六、重点需要核查公司原股东与发行对象是不是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关于可能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的企业,需要其提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核发的《私募投资基金治理人记录证明》,同时能够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官网上进行网络核查《私募投资基金治理人记录证明》的真伪性。
关于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的企业,能够依照其营业执照记录的经营范围中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或该企业出具的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的许诺函,判定其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券商与律师均需以“论证
+明确结论”的方式发表意见,不能没有论证进程,不然股转系统将会反馈问题。
7、重点核查验资报告是不是由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中金额是不是与发行方案一致;验资报告及缴款时刻是不是与认购方案中规定的缴款时刻一致。
笔者最近经办的华雁信息(
831021)定向增发,就存在认购对象早于《股票发行认购公告》规定的缴款时刻完成缴款的情形,股转系统就此问题进行了反馈。
华雁信息董事会出具声明,以为该认购对象符合认购条件,具有强烈的认购意愿,因内部程序缘故提早支付了认购款,并在认购时刻内明确向公司表示了该款项为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款。
另外,经律师核查华雁信息提供的认购时刻内的银行流水记录,在认购时刻内,除签署股票认购协议的认购对象外,没有其他投资者表示认购意愿,也未收到其他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因此该认购对象的提早打款行为可不能阻碍其他潜在认购人的合法权益。
为幸免上述没必要要的说明,建议挂牌公司定向增发时认购对象必然要依照股票发行认购公告中规定的认购时刻内支付认购款。
八、依照股票发行审核要点的要求,公司应在验资完成后十个转让日内,按规定向股转系统报送材料,履行备案程序。
因此,必然要把握好验资报告出具的时刻与申报材料预备的时刻,尽可能预备好申报材料后再确信验资报告出具的时刻。
附件:
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
XXXX律师事务所
关于XXXX股分股票发行合法合规
的法律意见书
XXXX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一、公司是不是符合宽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治理方法》第四十五条: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挂牌公布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宽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自律治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方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为_______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_____名、法人股东_____名、合股企业股东_____名等;公司本次发行后股东为_____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_____名、法人股东_____名、合股企业股东_____名等股东人数累计未超过200人。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综上,本所律师以为,XXXX本次股票发行后累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治理方法》中关于宽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定向发行的条件。
(假设有相反情形,请另行说明):
二、发行对象是不是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分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依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治理方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方法所称股票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致使股东累计超过200人,和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以下机构或自然人:
(一)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核心员工;
(三)
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治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信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
(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
依照《投资者适当性治理细那么》第六条规定,“以下投资者能够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治理方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投资者;
(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布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
依照《投资者适当性治理细那么》第三条规定,“以下机构投资者能够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布转让:
(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股企业。
”
依照《投资者适当性治理细那么》第五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能够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布转让:
(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分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誉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体会,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体会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分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
本次股票发行对象的大体情形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说明
(具体说明)
:
综上,本所律师以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分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假设有相反情形,请另行说明):
三、发行进程及结果合法合规性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大会议事程序是不是合规,是不是执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发行结果是不是合法有效等
本次股票发行的进程:
董事会审议程序及回避表决情形
(如有)
: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回避表决情形
(如有)
:
缴款及验资的相关情形:
(假设有其他说明,请补充披露):
综上,本所律师以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发行认购对象的股票认购款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均已缴纳,发行人的本次股票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假设有相反情形,请另行说明):
四、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合一样法律文件是不是合法合规
本次股票发行中签定的《股分认购合同》,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均合法有效,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志愿,且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协议合法有效。
《股分认购合同》要紧内容对发认购股分数量、认购方式、支付方式、生效条件、违约责任、风险揭露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作了约定,其约定合法有效。
依照股分认购合同及股票发行方案,本次股票发行的新增股分全数由投资者以现金方式认购,不存在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分的情形。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综上,本所律师以为,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对象签署的《股分认购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有效,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合一样法律文件合法合规,对发行人及发行对象具有法律约束力。
(假设有相反情形,请另行说明):
五、安排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应当对优先认购的相关程序及认购结果进行说明;依据公司章程排除适用的,也应当对相关情形进行说明
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假设有相反情形,请另行说明):
综上,本所律师以为,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相关程序和结果合法合规。
六、本次股票发行涉及的估值调整条款的合法性
(如有)
七、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情形说明
(如有)
(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应当说明资产评估程序是不是合法合规,是不是存在资产权属不清或其他妨碍权属转移的法律风险;标的资产尚未取得完备权属证书的,应说明取得权属证书是不是存在法律障碍;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分涉及需呈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说明是不是已取得有效批准;资产相关业务需要取得许可资格或资质的,应说明是不是具有相关许可资格或资质):
八、律师关于股票认购对象及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存在私募投资基金治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不是依照相关规定履行了记录备案程序的说明
九、律师以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签字页:
负责人签字:
_________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
____________
XXXXXX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XX年XX月XX日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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