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第一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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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第一稿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第一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工作,依据《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出投标邀请前,对投标申请人资格进行的审查。
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方可取得投标资格。
第三条实行公开招标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均须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预审。
与公路工程项目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工程项目及工程规模较小的一般公路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资格预审与投标同步进行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第四条投标申请人必须是实际承担工程施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营业执照、且有与招标项目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第五条资格预审工作必须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格预审程序
第七条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依法发布招标公告;
(三)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四)投标申请人编写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五)对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评审;
(六)编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报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并在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七)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
第三章资格预审文件
第八条资格预审文件主要内容:
(一)招标公告;
(二)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
(三)工程概况及合同段简介;
(四)资格预审强制性履约标准(经验、财务、人员、主要机械设备、诉讼、履约和信誉);
(五)资格预审申请表;
(六)资格预审评审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不得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及其它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同的审查标准。
第九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建设规模、投资情况及资金来源、工期、实施计划以及招标合同的主要工作内容和工程数量;
(三)对投标申请人的资质要求;
(四)获得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和费用;
(五)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六)资格预审的时间安排。
招标公告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
第十条国家和省重点公路项目必须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其它公路项目可以在省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一条资格预审文件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合理,不以营利为目的。
公路建设项目每份资格预审文件最高售价不得超过1000元。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时间,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
第十四条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对潜在投标人申请合同段的具体要求;
(二)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实质性条件要求;
(三)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方法和标准;
(四)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份数、截止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资格预审结果的告知方式;
(六)资格预审申请人和招标人分别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一般应作如下规定:
(一)投标申请人一般应独家申请资格预审。
如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同一专业资质的投标申请人不允许联合,仅允许不同专业资质的投标申请人组成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
2、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专业资质的投标申请人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
联合体各成员都应当具有与拟承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注明,并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
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主办人及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成员)不得以其它形式对同一合同段再次申请资格预审。
(三)如果资格预审申请是由若干个独立的下属机构或专业单位组成的机构或由总公司、局、集团、公司总部提出的,那么在申请中应明确指出工程的各主要部分将由哪一个下属机构或专业单位承担。
根据本条规定,申请文件中提供的材料应仅仅涉及实际参加承包的下属机构或专业单位,对这类的评估是按下属机构或专业单位的资格条件、经验、规模、设备、施工资质和财务能力,以确定申请人是否能够通过资格预审。
(四)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时,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期前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资格预审申请人,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
第十六条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营业执照;
(二)公路工程施工资质证书;
(三)法人证书或法人授权书及公证书;
(四)财务能力的证明文件;
(五)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资历及业绩证明;
(六)拟用于完成投标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七)近五年来完成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情况及证明材料;
(八)近三年来财务审计情况;
(九)目前正在承担施工的项目情况;
第十七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由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资格预审申请人公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由资格预审申请人密封,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十八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前,资格预审申请人如需撤回或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做出说明。
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式函件是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要求。
第十九条招标人对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招标人不得收受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及未按要求密封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二十一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无效:
(一)未按期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二)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未加盖投标申请人印章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三)内容虚假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投资参股招标项目的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资格预审文件。
第五章资格评审
第二十二条资格预审工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具体评审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四条评审委员会专家统一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第二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应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负责协调资格预审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在开始评审之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办法制定评审细则。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申请人,不得收受投标申请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资格预审文件的评审有关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七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评审办法分为评审不评分和综合评分两种办法。
公路工程资格预审评审一般采用评审不评分的办法。
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长大隧道等工程可采用评分法。
第二十八条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当严格按照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进行,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资格评审按以下阶段进行:
(一)符合性检查;
(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
(三)澄清与核实;
(四)资格评分(若有)。
第三十条通过符合性检查的主要条件:
(一)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组成完整;
(二)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成员)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法人授权书及公证书有效;
(三)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成员)企业资质等级应与拟承担的工程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四)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五)在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六)如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主办人及联合体各方职责。
未全部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申请人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第三十一条对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申请人进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
未全部通过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第三十二条投标申请人有关人员资历、工程业绩、财务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有不完整或不清晰之处,评审委员会应通过招标人向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澄清;如发现投标申请人伪造虚假的人员资历、工程业绩、财务能力,其资格预审将不予通过。
第三十三条审查资格预审申请人的主要人员资质、财务能力、施工业绩时,应当通过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交通行业施工企业信息网进行查询;若查实投标申请人的人员资质、财务能力、施工业绩与企业信息网上的相关内容不符,存在虚假、夸大的内容,其资格预审将不予通过。
第三十四条对联合体进行资格评审时,其综合能力为各成员单位之和。
联合体主办人所承担的工程量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50%。
第三十五条采用不评分办法进行资格预审的,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符合性检查和强制性资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为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超过15家时,若招标阶段采用综合评分法或合理低价法的,为降低社会投标成本,减轻评标工作量,可参照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标准,对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列顺序,推荐排名在前15位的申请人为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资格预审的,在评审细则中,对投标人申请人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拟投入到本工程的主要人员、主要设备、主要财务指标和履约情况等到资格条件,均应制定可以量化的评分标准;并按资格评分由高到低排列顺序,推荐排名在前的15家单位为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
第三十八条评分内容和分值划分如下:
(一)财务能力分值范围5~15均值10;
(二)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资质分值范围25~35均值30;
(三)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机械设备分值范围15~25均值20;
(四)类似本项目的施工经验分值范围15~25均值20;
(五)业绩和信誉(含履约情况)分值范围15~25均值20;
第六章资格预审评审报告
第三十九条资格预审评审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编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报招标人。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评审结果后15天内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评审报告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四十条评审工作结束后,如发现招标人提供给评审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不完整,或者由于评审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审结果出现重大偏差,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招标人,由招标人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评审,修正评审报告和评审结果。
第四十一条公路工程资格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度。
交通主管部门对资格预审结果无异议的,资格预审结果在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网络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后的5个工作日。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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