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城乡劳动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宣传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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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城乡劳动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宣传用》
《关于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城乡劳动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宣传用)》
第一篇:
关于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城乡劳动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宣传用)关于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城乡劳动力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延人社发[xx]128号)
第一条为了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城乡劳动力,贯彻落实《延
年期满后,于次月起60日用人单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享受补贴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享受补贴人数后,拨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劳动合同履行不满一年的不予补贴。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时间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财政局不再受理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劳动力初次申请县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请享受县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关于延庆县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办法(试行)的通知》(延政办发[xx]73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属地依法纳税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未经改制的村集体经济实体和承接行政事业劳务的用人单位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劳动力,是指具有本县城镇户口或农业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就业困难人员:
1、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
2、城市低保人员;
3、残疾人;
4、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
5、零就业家庭成员;
6、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三)农村就业困难人员。
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并办理《转移就业证》的农村劳动力。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城乡劳动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发放工资,按城镇职工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在劳动合同期内根据招用城乡劳动力类别给予用人单位不同程度的县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县级岗位补贴:
1、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给予1-5年的县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
2、用人单位招用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给予1-3年的县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人每年3000元;
3、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给予1-3年的县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800元。
(二)县级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给予1-3年的县级社会保险补贴;县级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的60%为基数,补贴20%;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贴9%;
失业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贴1%。
第五条:
县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招用,后补贴”的原则,按劳动合同年度进行拨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城镇劳动力按规定办理招聘备案手续、招用农村劳动力按规定办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0日后,于次月起60日内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本年度县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待双方履行劳动合同一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中华人员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审核后退回;(需提供复印件各1份并加盖公章)
(三)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须提供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再就业优惠证、劳动合同原件;农村人员需提供转移就业登记表、劳动合同原件;(以上材料需复印件各1份并加盖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四)《用人单位申请县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1)、《用人单位申请县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件2)、(一式二份)《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说明》(附件3);
(五)被招用城乡劳动力劳动合同生效至申请当月的职工工资发放表和会计凭证原件,审核后退回;(需提供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
(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再次申请县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须提交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请享受县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
(二)前次申请的《审批表》《花名册》以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复复印件;
(三)本次申请的《审批表》《花名册》及缴费证明;
(四)申请补贴时上月职工工资表和会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拨付的县级岗位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险补贴用于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方面的开支。
第九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对使用县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县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将按规定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执行时间与延政办发[xx]73号文件一致。
xx年1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城乡劳动力岗位补贴标准按照不超过市级促进就业政策补贴标准执行。
《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失业人员县级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延政办发[xx]79号和《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延政办发[xx]78号文件同时废止。
原享受延政办发[xx]79号文件的用人单位,在补贴期限内的按本办法继续执行,直至补助期满。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用人单位申请县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2:
用人单位申请县级社会保险、岗位补贴花名册附件3:
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
(联系人:
薛宏哲联系电话:
69144615)
第二篇:
北京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xx﹞30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类用人单位:
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登记失业人员,提升促进就业质量,帮助更多劳动者实现稳定就业,我们制定了《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2.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样式)
3.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样式)
4.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样式)
5.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样式)
6.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样式)
7.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受理书(样式)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xx年12月20日
附件1
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促进城乡就业,发展绿色就业,帮助本市更多城乡劳动者通过被用人单位招用,提升就业质量,实现稳定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统称“补贴对象”),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公共管理服务项目、村集体组织公益性项目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改制的村集体经济实体不列入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第三条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是鼓励引导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条件城乡劳动者的资金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研究制订完善和组织贯彻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的审批、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等。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贯彻落实,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的接收受理、初步审核、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补贴的标准和年限第五条用人单位可按以下条件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㈠招用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的本市城乡“4050”人员、残疾人员、低保人员、初次进京随军家属、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纯农就业家庭”劳动力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㈡招用未实行就业失业管理的绿化隔离建设、资源枯竭、矿山关闭或保护性限制等农村就业困难地区,且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力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㈢招用除本条第㈠项规定外本市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出现退休、死亡等情况的,可根据用人单位与其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六条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社会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最高补贴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照实际缴费基数予以补贴。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10%,失业保险补贴1%。
本办法第五条第㈢项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以本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补贴对象续签劳动合同且未达到最长补贴期限的,可根据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继续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直至累计达到最长补贴期限。
用人单位与补贴对象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招用的不能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三章补贴的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招后补”的原则申请审批。
用人单位招用补贴对象,按规定办理单位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手续,并履行劳动合同满半年或一年的,可于次月起90日内提出首次申请。
经市人力社保局批准后,在享受期内用人单位可于履行劳动合同每满半年或一年后的次月起90日内提出申请。
第九条用人单位首次为所招用的补贴对象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应向注册或经营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局提交下列材料:
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用人单位法定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改制村集体企业应同时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证明复印件。
㈡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㈢《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2)、《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附件3)或《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附件4)一式两份。
㈣经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盖章的《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复印件。
㈤银行出具的含补贴对象申请期内的工资明细表及记账凭证复印件。
㈥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应提交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原件。
㈦低保人员、初次进京随军家属等补贴对象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㈧市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涉及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
第十条用人单位申请市人力社保局批准的享受期内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㈠《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5)或《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6)一式两份。
㈡银行出具的含补贴对象申请期内的工资明细表及记账凭证复印件。
㈢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应提交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原件。
㈣补贴对象劳动合同届满,用人单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且享受期未达到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最长期限的,用人单位申请补贴时,还应提交含续签内容的劳动合同书原件。
㈤市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涉及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
第十一条区县人力社保局收到用人单位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下列情形核对无误后,出具《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受理书》(附件7)。
㈠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提交了申请材料。
㈡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内容一致。
㈢《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所填内容与证明材料一致。
㈣《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和《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单位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
㈤需要核对的其它内容。
申请材料不齐或信息有误的,区县人力社保局退回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应补正的内容。
第十二条区县人力社保局受理用人单位首次为所招用补贴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重点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用人单位申请材料等上报市人力社保局。
㈠用人单位及补贴对象是否符合文件规定范围。
㈡补贴对象的工资发放情况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㈢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㈣用人单位申报劳动关系情况是否与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记载情况一致,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信息与用人单位申报情况不一致的,应向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调取有关登记材料核实。
㈤劳务派遣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尚未履行完成的劳动监察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
㈦需要审核的其它情况。
第十三条区县人力社保局受理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内的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重点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用人单位申请材料等上报市人力社保局。
㈠补贴对象的工资发放情况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㈡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㈢劳务派遣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㈣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尚未履行完成的劳动监察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
㈤比对、核实续签劳动合同与原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内容是否一致。
㈥需要审核的其它情况。
第十四条市人力社保局于接到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㈠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情况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㈡补贴对象的工资发放情况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㈢劳务派遣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
㈣补贴标准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㈤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㈥比对、核实续签劳动合同与原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内容是否一致。
㈦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复审完成后,市人力社保局将拟批准的补贴信息公示一周。
对公示后无异议的,下达批复文件并按规定拨付资金;有异议的,经核实后再提出审批意见。
审批未通过的在批复文件中予以告知。
第十六条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接到市级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用人单位。
第十七条市、区县人力社保局应对有疑义或一次性申请补贴人数较多、涉及资金数额较大的用人单位组织核查,核查记录作为审批资金的依据。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区县人力社保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进行变更。
第十九条市、区县人力社保局应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市、区县人力社保局受理、初审、复审及批复材料妥善保存备查。
第四章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和补贴对象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按要求配合市、区县人力社保局开展核查工作。
用人单位或补贴对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由市人力社保局取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资格,追回资金,同时将违法行为信息记入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市、区县人力社保局、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和北京市就业失业管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操作、徇私舞弊,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区县人力社保局、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加强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复核制度,严格落实就业失业管理制度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制度、政策资金审批制度,认真查找风险点,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综合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最低工资标准、单位用人成本变化情况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和城乡就业形势变化情况,按照促进就业的需求,适时调整用人单位和补贴对象的范围以及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等。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和补贴对象在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间,不再享受本市制定的其他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xx年4月1日起执行。
原本市鼓励用人单位招用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停止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被批准享受原本市鼓励用人单位招用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在按原政策享受完一个补贴年度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后,剩余补贴期限按本办法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篇:
北京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流程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流程
一、文件依据
(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劳社就发[xx]15号);
(二)《关于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xx]58号)。
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从事
二、三产业工作,签定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劳动合同期内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岗位补贴;按城镇职工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可同时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国家机关、个体工商户、各级政府公共管理服务项目、村集体组织公益性项目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改制的村集体经济实体不列入补贴范围。
三、招用条件:
本办法所称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持有《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
(一)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农村劳动力;
(二)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农村劳动力;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劳动力;
(四)“零就业家庭”中的农村劳动力;
(五)因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导致无业的农村劳动力;
(六)因地区资源枯竭导致无业的农村劳动力;
(七)因矿山关闭或受到保护性限制导致无业的农村劳动力;
(八)经市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农村劳动力。
用人单位凭《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识别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
四、补贴标准: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其中:
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
(一)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贴20%;
(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贴9%;
(三)失业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贴1%。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五、享受期限
xx年1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续签劳动合同且补贴享受不足三年的,可根据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继续申请享受,直至累计三年期满;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补贴享受已满三年的,不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xx年4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符合京劳社就发[xx]1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未按期申请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补贴。
六、申请补贴应提交的材料
(一)首次申请
1、《关于xxx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的请示》样本(见附件1)
2、《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见附件2)及电子版;
3、《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用人单位法定证明材料副本及复印件,企业注册资金的出资人交存入资银行凭证复印件,改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5、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零就业家庭”成员的“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材料复印件、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6、转移就业登记表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续订书复印件;
7、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劳动合同生效至申请当月的工资发放证明及会计凭证复印件;
8、《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见附件4);
9、市、区县劳动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应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张上报。
(二)再次申领
劳动合同一年期满的次月起六十日内,用人单位可凭下列材料领取上年度剩余及本年度首付的岗位补贴,同时申领上年度社会保险补贴:
1、《关于xxx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申领补贴的请示》样本(见附件5);
2、连贯记录补贴申请享受情况的《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及电子版;
2、《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年度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件6);
3、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上年度的工资发放证明及会计凭证复印件。
申请本年度首付岗位补贴的,还须提供本年度至申请当月的工资发放证明及会计凭证复印件;
4、上年度《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
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附件:
1、《关于xxx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的请示》样本
2、《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
3、《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
4、《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
5、《关于xxx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申领补贴的请示》样本
6、《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年度申请审批表》。
7、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流程图
第四篇: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赢了网s.yin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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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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