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光音响舞台设备扩声最新的行业标准规范及修改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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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光音响舞台设备扩声最新的行业标准规范及修改说明
灯光音响、舞台设备、扩声最新标准和规范(2008年以后)
国家标准: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国家标准《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526-2010)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中国电子学会声频工程分会和广州市迪士普音响科技有限公司主持编写,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广东省电子电器产品监督检验所、中国传媒大学传播声学研究所等13家单位参与编制。
尤其是其中第3.2.5(1、2)、3.5.6、3.5.7、3.6.7
(1)、4.2.4、4.2.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附: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中强制条款
3.2.5 紧急广播系统的应备功能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公共广播系统有多种用途时,紧急广播应具有最高级别的优先权。
公共广播系统应能在手动或警报信号触发的10s内,向相关广播区播放警示信号(含警笛)、警报语声文件或实时指挥语声。
2、以现场环境噪声为基准,紧急广播的信噪比应等于或大于12dB。
3.5.6 火灾隐患地区使用的紧急广播传输线路及其线槽(或线管)应采用阻燃材料。
3.5.7 具有室外传输线路(除光缆外)的公共广播系统应有防雷设施。
公共广播系统的防雷和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
3.6.7 用于火灾隐患区的紧急广播扬声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广播扬声器应使用阻燃材料,或具有阻燃后罩结构。
4.2.4 除用电力载波方式传输的公共广播线路外,其它公共广播线路均严禁与电力线路共管或共槽。
4.2.5 公共广播功率传输线路的绝缘电压等级必须与其额定传输电压相容;线路接头不应裸露;电位不等的接头必须分别进行绝缘处理。
注:
本规范如有变化请以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物为准!
《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发布
国家标准《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524-2010)已于5月3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将于12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由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深圳市台电实业有限公司主编,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奥特维科技开发总公司参与编写,历时3年完成。
GB50524-2010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参考国内外有关标准,广泛吸取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
经过广泛意见征求,反复修改、测试和论证,最后经过审查定稿。
GB50524-2010的主要内容包括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是我国首部会议系统领域的工程建设标准,也是目前全球先进的会议无线同传系统建设标准。
该标准的发布,将对推动国内会议系统领域进步起到积极作用。
GB50524-2010中使用的数字红外同声传译系统和模拟红外同声传译系统均要求系统使用的调制载波频率(中心频率)范围在2MHz~6MHz之间,即工作在BANDIV频段,淘汰了原来国际标准IEC61603-1和国际标准IEC60914(等效国家标准GB/T15381-1994)中推荐使用的BANDII(45kHz~1MHz)频段的红外同传系统。
BANDII频段的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很容易受高频驱动光源(如节能灯)的干扰,而节能照明是人类节省资源、保护环境的需要,电子节能灯的使用已经是大势所趋。
因此GB50524-2010不再推荐使用BANDII频段的红外同传系统,也是顺应低碳经济、绿色发展方式的潮流。
同时,GB50524-2010将国际上先进的数字红外同传系统纳入进来,大大提升了同传系统的音质要求,使得GB50524-2010成为全球最先进的会议无线同传系统建设标准。
多年来,由于国家标准的滞后,会议系统行业中各厂家的红外同传系统产品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家产品无法兼容,给业主造成了巨大的浪费。
GB50524-2010将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的调制方式和调频副载波频率进行了规定,今后各厂家的红外同传产品,只要同是模拟红外产品或同是数字红外产品就可以相互兼容、交叉使用。
对于标准在兼容性方面的规定,会议系统厂商必须认真应对,对于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产品应进行改造升级,采用标准中规定的调制方式和载波频率等要求,确保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中的两种系统的一种,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必将被市场淘汰。
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代替GB3096-93,GB/T14623-932008-10-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GB/T14623-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的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3096-93和GB/T14623-93废止。
文化行业标准:
专业灯光领域两项新行业标准发布实施
由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演出场馆设备专业委员会负责起草的WH/T40-2011《舞台灯光系统工艺设计导则》、WH/T41-2011《舞台灯具通用技术条件》两项文化行业标准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发布,于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舞台灯光系统工艺设计导则》对基本的镜框式舞台的灯光工艺设计和技术要求进行了原则性的阐述,适用于新建和改建剧场中舞台灯光系统的工艺设计。
该标准将给予舞台灯光工艺设计人员一定的设计依据,也将会在设计观念和技术上有所引导,将对我国剧场建设水平的提高起到一定的作用。
《舞台灯具通用技术条件》是舞台灯具的综合性基础技术标准,该标准规定了部分类型舞台灯具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以及标记、包装、运输及贮存方法等,对于规范灯光行业与提高国内舞台灯具技术水平等都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WH/T37—2009舞台机械操作与维修导则
WH/T37—2009 舞台机械 操作与维修导则
本标准适用于以WH/T35所定义的舞台机械设备的操作与维修。
本标准参照奥地利标准ÖNORMM9631《舞台机械设备操作与维修导则(德文版)》(ÖNORMM9631:
2007Mechanicalequipmentonstages-Operatingandmanintenanceinstructions),结合我国舞台机械行业的实际情况而制订。
在编写规则上执行了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演出场馆设备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徐奇、吴志华、苏培义、武晟。
WH/T36—2009舞台机械台下设备安全要求
WH/T36—2009舞台机械台下设备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WH/T35所定义的舞台机械台下设备的安全设计。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临时使用搭建的台下设备。
本标准参考德国标准DIN56950-2005《娱乐技术机械装置安全要求和检验(英文版)》(EntertainmenttechnologyMachineryinstallationsSafetyrequirementsandtesting)、奥地利标准ÖNORMM9630-1《舞台机械通则(英文版)》(Mechanicalequipmentonstages-General)及ÖNORMM9630-3《舞台机械设备台下机械设备(英文版)》(Mechanicalequipmentonstages-Lowerstage),结合我国舞台机械行业的实际情况而制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演出场馆设备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浙江大丰实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丰其云、魏发孔、胡水勇、宋宏、徐奇、刘榛、吕圣龙
WH/T35—2009演出场馆设备技术术语 舞台机械
H/T35—2009 演出场馆设备技术术语 舞台机械
本标准界定了舞台机械专业在设计、制造、安装、验收、使用和维修方面的常用术语。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演出场馆设备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浙江大丰实业有限公司(杭州)舞台设计院、甘肃工业大学机械工厂(甘肃工大舞台设备研究所)、浙江舞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总装备部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德国SBS舞台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标准主要起草人:
段慧文、魏发孔、胡仁荣、鲁星、胡水勇、温庆林、吕圣龙
紧急公共广播系统规范
用于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广播的公共广播系统,除须符合一般规范外还必须:
1、系统应在主电源或备用电源接通10秒内可以进行广播。
2、具有24V或220V应急备用电源,主备电源切换时间不大于1s.;应急备用电源至少能支持15分钟的紧急广播。
如果电池被当作备用电源使用,它们应配有自动充电装置。
3、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广播用功率放大器的额定功率不小于其所驱动的所有扬声器功率总和的1.5倍。
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广播用功率放大器的功率总容量,必须满足所有广播分区同时发布紧急广播的要求,而不是只满足若干个相邻分区的要求。
4、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广播应具有最高级的优先权。
系统应能在操作者将系统置于紧急状态下或接到来自火警和其他警报系统信号的3秒内向警报区播放警示信号或警报语音文件,而不论相关警报区当前处于何种状态(包括关闭和休眠)。
5、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广播的音量,应能自动调节至系统允许的最大音量。
6、当所有广播服务区需要同时手动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广播时,应能一键到位(只须操作一个键/按钮/开关,就能进入紧急广播状态)。
7、有火灾隐患的广播区扬声器及布线应是阻燃的。
8、有水火灾害隐患的广播区,其广播扬声器应通过6级以上的防水认证,以便在短期喷淋的条件下(如自动喷淋系统启动)仍能工作。
9、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广播用的单个扬声器(或音柱)的额定功率不小于3W。
10、走道、大厅、餐厅等公众场所,扬声器的配置,应能保证从本层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步行距离不超过15m。
在走道交叉处、拐弯处均应设扬声器。
走道末端最后一个扬声器距墙不大于8m。
11、单个功放失效不应导致整个广播系统颠覆。
否则应配置主/备功放和相应的自动切换设备。
12、单个扬声器失效不应导致整个广播分区失效,否则应能及时发现。
13、有关连接器的防火性应符合IEC60268-11或IEC60268-12的有关规定。
14、用于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广播的设备应处于热备用状态,相关软件应能在警报信号触发下自动启动,并能自动监测、自动生成运行记录。
数字立体声电影院的技术规范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放映35mm数字立体声电影之观众厅的建筑工艺、建筑声学、电一声特性、放映光学特性应符合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35mm数字立体声电影院的工艺设计、设备配置、技术管理、质量监督及考核。
2、 引用标准
GB 4959—85 厅堂扩声特性测量方法
GY/T 112—93 电影院鉴定放映室声光技术条件
GB/T 15397—94 电影录音控制室、鉴定放映室及室内影院A环、B电声频率应特性测量方法
GB/T 3557—94 电影院视听环境技术要求
GB/T 4645—94 室内影院和鉴定放映室的银幕亮度
ZBN 40004—88 电影放映画面抖动等级
ZBN 40005—88 电影放映画面清晰度等级
3、观众厅建筑工艺
3.1、观众厅容积与座位数
3.1.1、观众厅的最小容积宜不小于500m³;其座位数不少于100座。
3.1.2、观众厅的最大容积宜不大于500m³;其座位数不多于800座;一般应无楼座。
3.2、观众厅长、宽的关系
3.2.1、观众厅的长度宜不大于30m。
3.2.2、观众厅的长度与宽度的比例宜为(1.2~1.7):
1。
3.3、视线、视距与银幕画面宽度的关系
3.3.1、放映35mm普通银幕、遮幅宽银幕、变形宽银幕影片的观众厅,其视觉条件均以银幕上的变形宽银幕画面宽度为基准。
3.3.2、最远视距宜不大于2.0倍,应不大于2.5倍变形宽银幕画面宽度。
3.3.3、最近视距应不小于0.6倍变形宽银幕画面宽度。
3.3.4、变形宽银幕画面的宽度宜不小于8m。
3.3.5、设计视点宜不高于2m。
3.3.6、观众厅的每排视线超高值(C值)宜不小于0.12m。
4、观众厅建筑声学
4.1、观众厅混响时间(RT60)
观众厅混响时间,可按实际容积V(单位:
m³)从图1中查得RT60的上限及下限值。
[图1中RT60的限值亦可由公式RT60≤0.07652V0.287353(S)求得]
4.2、观众厅混响时间的频率特性
混响时间频率特性的允差范围如下表:
f(Hz) 63 125 250 500 1k 2k 4k 8k
T/T 1.4 1.2 1.0 1.0 1.0 1.0 0.8~1.0 0.7~0.9
4.3、观众厅混响时间的检测与评价
4.3.1、用粉红噪声信号(63Hz~8kHz)倍频程档检测(如用1/3们频率程档,应换算为倍频程)。
4.3.2、取座位区内均匀分布的3~7点测量,而后求出平均值。
4.3.3、一般应按有观众的状态检测与评价。
当观众厅内使用吸声性能接近于人体之软件椅时,可按空场检测值评价。
4.3.4、应将检测值与主观试听相结合,做出综合评价。
4.4、观众厅的声场分布
4.4.1、用总声级85dBC的粉红噪声信号检测。
4.4.2、将座位区按井字形划分为九个区域,在每个区域的中心附近选测点。
凡对称形影厅,其纵向轴线上的三个测点须在偏离纵向轴线1~2个座位处选取。
4.4.3、观众厅内各测点声压线级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宜不大于6dB,最大值与平均值之差宜不大于3dB。
4.5、观众厅背景噪声
4.5.1、测量稳态噪声时,须开启放映、空调及电声系统。
4.5.2、用声级计在座位区取前、中、后三点测量,求出平均值。
4.5.3、观众厅的稳态噪声宜不高于NC25噪声评价曲线,应不高于NC30噪声评价曲线。
或采用A计权测量时应不高于35dBA。
5、观众厅电一声技术特性
5.1、A环
5.1.1、SR·D数字声头的输出信号,应符合DOLBY DRAS10计算机程序显示的各项技术要求。
使用良好的Cat.No.251D数字立体声快速检验片还音时,数字声信号处理器显示的误码率,应在数字“5”以下。
5.1.2、DTS处理器的输出信号,应符合还音系统中对相关声道用其声压级的要求。
5.1.3、SDDS处理器的输出信号特性应符合规定的频率响应与声压级要求。
5.1.4、SR·D、SDDS、DTS三种数字声迹如因故信号中断,其还音系统均应能自动切换到杜比SR模拟声状态继续工作。
5.1.5、模拟信号的A环特性,应符合杜比SR的要求,即在31.5~14kHz频率范围内,频率特性要求平直,其允差在±]dB内;在16kHz频段处,其衰减不超过3dB。
5.1.6、还音抖动(DIN计权)应满足0.15%的要求。
5.2、B环
5.2.1、主声道
5.2.1.1、主声道的频率特性应符合下列要求:
倍频程中心频率f
频率特性要求
允差
50Hz以下
—6dB/倍频率
≤±3dB
50Hz~2kHz
平直
2kHz~10kHz
—3dB/倍频率
10kHz~16kHz
—6dB/倍频率
5.2.1.2、主声道的峰值声压电平为103dBC。
5.2.1.3、主声道的功率配置,宜在峰值声压电平的基础上留有不小于3dB的功率余量。
5.2.1.4、主声道宜采用电子分频网络。
5.2.1.5、主声道的调试电平为85dBC。
5.2.2、环绕声道
5.2.2.1、环绕声道的频率特性应符合下列要求:
倍频程中心频率f
频率特性要求
允差
100Hz以下
—4dB/倍频率
≤±3dB
100Hz~4kHz
平直
4kHz~8kHz
—4dB/倍频率
8kHz以上
—9dB/倍频率
5.2.2.2、左右两边环绕声道的峰值功率电平为100dBC。
5.2.2.3、每边环绕声道的功率配置,宜在峰值功率电平的基础上留有不小于3dB的功率余量。
5.2.2.4、应根据观众厅容积的大小及对声场均匀性和峰值功率电平的要求,配置环绕扬声器的数量。
每边环绕声道的扬声器数量组合,应符合阻抗和功率匹配的要求。
5.2.2.4、每边环绕声道的调试电平为82dBC。
5.2.3、次低频声道
5.2.3.1、次低频声道为独立声道,其频率范围为20Hz~120Hz。
5.2.3.2、次低频声道的峰值功率电平为113dBC。
5.2.3.3、次低频声道的功率配置与其数量、安装位置及阻抗有关,宜在满足峰值功率电平配置要求的基础上,留有不小于3dB的功率余量。
5.2.3.4、次低频声道的调试电平应高出主声道中路调试电平10dB。
6、放映光学技术特性
6.1、银幕中心亮度应为55±7cd/m²,两台放映机之间的亮度差应小于7cd/m²。
6.2、银幕亮度分布的均匀度应为银幕中心亮度的65%~80%。
6.3、银幕反射光的相关色温应为5400±400K。
两台放映机色温差尖小于70K。
6.4、银幕干扰光应不大于银幕中心亮度的0.25%。
6.5、影片在片槽里的横向抖动应不大于0.020mm,纵向抖动应不大于0.025mm。
6.6、银幕上画面的清晰度,中心视场应不低于56线对/mm,四角视场应不低于48线对/mm。
附加说明:
本文件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1999年5月公布试行。
本文件由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文件由上海广播电影电视局、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剧场设计标准规范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59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修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前厅和休息厅;5、观众厅;6、舞台;7、后台;8、防火设计;9、声学;10、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术语;2、面积指标;3、防火设计;4、增加了伸出式舞台、岛式舞台、 舞台工艺设计舞台结构荷载等内容。
本规范由建设部建筑标准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是: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地址:
四川成都市星辉西路8号;)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是:
成城、李布白、王化、赵培生、王鸿章、陈凤岩、王坤贵、苏培、王明钰。
体育场馆声学规范
1、主体育馆观众席及比赛场地的声学特性指标:
扬声器吊挂在半径为22.5米的马道上,配合灯光设计。
要求扬声器对服务区的直达声覆盖均匀,避免过多重复造成声干涉及影响清晰度,同时各扬声器系统到达观众的声音尽量有较合理的方位感,尽可能避免声音从后方,侧方来的感觉,要求语言扩声清晰宏亮,有较高的传声增益,音乐重放时要求声音丰满自然,清晰亮丽。
根据体育馆行业标准JGJ/T131-2000中的一级标准:
最大声压级:
105dB
传输频率特性:
以125Hz-4000Hz平均声压级为0dB,在此频率内允许+4--4dB变化(1/3倍频程测量),63-125Hz和在4000Hz-8000Hz内允许变化
传声增益:
125Hz-4000Hz平均》-10dB
声场不均匀度:
中心频率1000Hz,4000Hz,大部分区域不均匀度≤8dB
系统噪声:
扩声系统不产生明显可觉察的噪声干扰(如交流声等)。
2、对主席台的贵宾听众应有比观众席更好的声音质量,应设置较好的辅助扬声器系统。
3、训练馆、大众馆观众席的声学特性指标:
扬声器吊挂在半径为15.18米的马道上,配合灯光设计。
根据体育馆行业标准JGJ/T131-2000中的三级标准
最大声压级:
90dB
传输频率特性:
以250Hz-4000Hz平均声压级为0dB,在此频率内允许+4--10dB变化(1/3倍频程测量)
传声增益:
250Hz-4000Hz平均》-14dB
声场不均匀度:
中心频率1000Hz,4000Hz,大部分区域不均匀度≤10dB
系统噪声:
扩声系统不产生明显可觉察的噪声干扰(如交流声等)。
4、应急广播兼背景音响系统的声学特性指标:
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中语言和音乐兼用扩声系统三级标准
最大声压级:
250Hz-4000Hz范围的平均声压级〉85dB
传输频率特性:
以250Hz-4000Hz平均声压级为0dB,在100-此频率内允许+4--10dB变化
传声增益:
250Hz-4000Hz平均》-14dB
声场不均匀度:
中心频率1000Hz,4000Hz,大部分区域不均匀度≤10dB
系统噪声:
扩声系统不产生明显可觉察的噪声干扰(如交流声等)。
5、扩声系统应具有以下功能:
(1)能满足各类体育竞赛、表演及会议等扩声要求。
(2)能重放大屏幕显示图像的声音信号,并同地隔离传输信号。
(3)能进行实况电视转播,提供信号,并同地隔离传输信号。
(4)能进行消防广播信号的转播,及提供给公共广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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