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BT项目移交方案及质量保修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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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BT项目移交方案及质量保修期
6.BT项目移交方案及质量保修期
6.1施工过程中的监测、检验及异议
6.1.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由双方另行约定。
6.1.2验收通知和验收
①乙方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
②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
6.1.3监理工程师验收
①监理工程师在验收合格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
②经监理工程师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
6.1.4未能按时参加验收
①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通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②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甲方、监理工程师认可。
6.1.5再检验
①监理工程师在任何时间内,有权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要求重新检验,乙方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②如果检验不合格,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检验合格,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6.1.6业主检验
①业主有权随时监测建设工程的实施,并在不干扰工程进展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检验。
②如检验合格,其监测和检验费用按国家标准计取,纳入本项目BT模式建设内容,由乙方负责支付。
③如检验不合格,其监测和检验费用不纳入BT模式建设内容,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业主不予计量。
④业主拟进行的任何检验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配合业主进入现场,以使业主得以对建设工程进行监测和检验。
6.2乙方完工检验的一般义务
6.2.1乙方完工检验开始前按合同、法律规定应完成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6.2.2在完工检验开始前,乙方应根据本合同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和完工检验必要的其他资料;
6.2.3完工检验方案,乙方在达到完工检验条件20天前将完工检验方案提交给甲方。
甲方应在10天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乙方应根据甲方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自费对完工检验方案进行修正。
完工检验方案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负责实施。
6.2.4完工检验方案内容
①完工检验方案编制依据和原则;
②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
③完工检验的设备、材料、部件类别、性能标准、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
④单体、单项、试验和结束程序;
⑤水、电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
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
⑦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
⑧完工检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
⑨为完成完工检验所需的其他要求和甲方提出的其他合理要求。
6.2.5乙方按照本工程招标文件《甲方要求》的有关标准准备好各项文件后按规定完成完工检验;
6.2.6完工检验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已包括在合同价款;
6.2.7完工检验领导机构由甲乙双方在完工检验开始前的至少30天前另行协商成立;该机构负责完工检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6.2.8乙方负责组织、协调、提供完工检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
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参与、监督、配合完工检验的验收。
6.3完工检验
①合同双方应根据国家、省、市及行业的有关规定、本工程招标文件《甲方要求》的有关标准、规范、数据,进行检验和验收。
本项目工程庞大,工程类别多,涉及到房建、城市道路、管线、绿化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分别按照国家和省市颁布的有关相应的工程验收规范及施工图纸设计标准分别进行验收。
②乙方在某项完工检验开始36小时前向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通知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
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是否参加。
试验合格后,合同双方和监理工程师应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
监理工程师在验收合格的24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此项验收,乙方可进行隐蔽及后续作业。
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试验并通知监理工程师重新验收。
③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乙方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验和验收,试验结果视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通过验收。
④不论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完工检验和验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重新检验,乙方应按要求重新进行。
如果重新检验不合格,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如果重新检验合格,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6.4完工检验验收日期的规定
①某项完工检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
应按该项完工检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完工检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②单项工程完工检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
应按其中最后一项完工检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完工检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③工程的完工检验日期和时间。
应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完工检验的日期和时间,作为工程完工检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6.5重新试验和验收
6.5.1乙方未能通过相关的完工检验的,乙方应在整改、完善有关工作后通知监理工程师重新进行此项试验。
6.5.2不论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完工检验和验收,如乙方未能通过完工检验,监理工程师均有权通知乙方再次按合同约定进行此项完工检验,并按合同完工检验的检验和验收规定进行验收。
6.5.3因乙方原因未能通过完工检验,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该项完工检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多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要求的,相关费用及相关事项按下述规定处理:
①如果该项完工检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乙方采取补救措施自费修复。
如果无法修复,甲方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
②如果该项完工检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甲方可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视为通过;
③如果未能通过完工检验,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费修复相关部分并进行完工检验。
甲方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④如果未能通过完工检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功能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并根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6.6竣工初验
①本工程的施工完成并通过完工检验后7日内,乙方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初验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资料,竣工初验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并会同甲乙双方、设计单位等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参加,各方根据合同及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竣工初验,通过竣工初验不免除乙方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甲方在乙方初验合格且完成相关问题整改后7日内出具初验通过证书。
②竣工初验中发现缺陷的,乙方应立即修复所有缺陷,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一步进行检验,直至通过竣工初验。
③工程通过竣工初验或现状移交后,甲方即取得工程现场的完全管理权,全面负责工程现场后续施工的安排与组织,甲方可将其管理权委托其他单位行使,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人的现场管理,对甲方需要继续使用的施工设备,双方协商确定,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移走。
④现场管理权的变更不是项目的移交,现场管理权的变更不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应承担的包括保护照管已完工工程在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⑤项目分片区施工,当该施工片区项目完工,且功能相对完善后甲方需及时组织验收,如乙方已交齐初验所需资料后而甲方30日内未组织验收,该施工片区项目视为实物完工初验合格。
6.7竣工验收
①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按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向甲方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全部竣工资料、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在内的相关资料;
②由甲方及**市有关政府部门依照其规定的要求,组织技术专家、甲乙双方、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有关机构或部门共同参加,进行竣工验收。
③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专业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工程规定的有关竣工验收的要求。
④本工程根据合同规定通过竣工验收,并将遗留问题整改完毕且验收合格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颁发相应工程的竣工证书。
6.8工程移交
6.8.1成立移交委员会
①甲乙双方在竣工验收通过后14日内成立移交委员会,由甲方和乙方组成。
②移交委员会应在双方同意的时间举行会谈、并商定项目转让的详尽程序和将移交的建筑、设备、设施、物品和零备件的详细清单,以及移交的方式。
6.8.2工程及场地移交
①乙方在竣工验收通过后14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②乙方在本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且备案完成后14日内向甲方移交本项目范围内全部设施;与项目设施相关使用的所有构件、设备、零备件和配件;和项目设施相关的附属配套设施。
6.8.3资料移交
①乙方应同时向甲方移交本项目完整的竣工档案(含电子文件、软件、代码、密码)、投融资资料、设备维修操作手册(该手册应能满足甲方操作、维修、拆卸、重新组装、调整和修复设备的需要)、质量保修书和其他资料(含施工报批资料、试验资料、变更资料、现场签证资料、工程竣工资料、缺陷责任期内全部的养护资料和检测、评定资料),以使甲方能够直接或通过其指定机构继续项目设施的维护和运营。
②若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在竣工初验合格后先期向甲方移交设备维修操作手册,该手册应能满足甲方操作、维修、拆卸、重新组装、调整和修复设备的需要。
6.8.4权利移交
①为保证甲方能在本项目移交后可以正常、稳定、持续、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乙方应同时向甲方移交须附带、包含或隐含其中的知识产权或其合法被许可使用权,并且乙方应确保甲方不应为此向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另外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之外的额外费用,除非本合同另有特别约定;
②对于乙方与除甲方之外的其他合同相对人之间合同中约定的与乙方移交给甲方的工作成果有关的、且在本项目移交给甲方时该合同相对人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乙方应将该等义务相对应的合同权利(如乙方对其采购合同项下设备享有的保修权利等)全部转移给甲方,确保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的合同相对人履行相关义务。
6.8.5移交保证
①乙方保证按合同约定标准向甲方移交本项目。
另外,即使本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清楚,但为保障甲方顺利使用**市拆迁安置区工程(Ⅰ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移交乙方工作范围内的其他资料、资产和权利。
②乙方保证上述资产在向甲方移交时应不存在任何留置权、抵押、质押、担保物权或任何种类的其它请求权。
③通过竣工初验后,对甲方需要继续使用的施工设备,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搬走。
④乙方承担移交日前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甲方的责任所致。
甲方承担移交日后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乙方的责任所致。
⑤乙方移交上述资料和权利,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乙方不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6.8.6部分移交
①甲方有权根据**市拆迁安置区工程(Ⅰ标)总体策划和工期的要求,对本工程的各单项工程分阶段分步进行接收。
如果甲方决定对某单项工程进行接收,乙方按甲方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配合甲方进行部分接收,并在接收之前配合甲方完成完工检验和竣工初验,乙方不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②乙方须在收到甲方的接收通知后14天内,按合同中移交的规定向甲方进行移交。
③甲方分阶段接收的工程是否合格,应该以是否通过竣工验收作为最后确定的依据,甲方分阶段接收工程仅是为**市拆迁安置区(Ⅰ标)工程中其他工程的施工便利目的,有关风险和责任仍由乙方承担。
6.9工程回购
①BT项目视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可以分项目进行分阶段回购:
a如某一施工片区完成了初验,但因甲方原因而造成无法竣工验收,则初验完成后3个月之日起开始计算回购期。
b对于每个独立项目,如果受征地拆迁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暂停建设时,经甲方同意,办理完单位工程的交工(或竣工)验收后,开始进入该单位工程的回购期。
②项目未达到回购条件的,甲方不得回购,由乙方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
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处置办法处理。
③符合回购条件的,甲方与乙方签订回购备忘录,项目进入回购期。
回购备忘录报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6.10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和履约证书
6.10.1质量保修责任书
①质量保修责任书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
②乙方按法律规定的保修内容及范围、保修期限,及质量保修责任与甲方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
6.10.2质量保修期
6.10.2.1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按照法律法规规章、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同类工程各项规定的保修期不一致的,以各期限中最后届满的日期为准。
6.10.2.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⑤市政道路保修期为两年,公路桥梁保修期为5年;其余项目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但不得少于两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初验或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6.10.3缺陷责任期
①乙方承担的缺陷责任期时限:
防水工程5年,其余为2年,自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计算。
②乙方保证在质量保修期内,修复由材料、设备质量或设计缺陷、施工缺陷或乙方的任何违约,造成的项目设施任何部分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
③甲方发现任何上述缺陷或损坏后应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收到该通知后,尽快自费修正缺陷。
如果乙方在甲方通知后5日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代为进行该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由缺陷或损坏未能及时修正而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扣除相应金额以补偿此项费用。
④若出现紧急情况,甲方有权直接进行维修工程,同时通知乙方,并准许乙方的代表参加。
甲方因此产生的费用,甲方有权扣除相应金额以补偿此项费用。
⑤如果修理项目设施的缺陷或损坏以达到本合同列明的移交标准是不可能的、或负担超乎合理范围、或费用过于昂贵,甲方有权就项目设施性能降低获得赔偿。
甲方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用以支付赔偿。
6.10.4分包人、制造商和供应商的保修责任
①在移交时,若乙方的分包人、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的担保、保证、保修、服务或其它义务尚未期满,乙方应将其相应的权利(包括分包人、制造商和供应商的保修金)无条件无偿转让给甲方。
乙方应就此事先在与此类合同相对人的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
②尽管乙方履行了第①条条约定的义务,但乙方仍然应该与分包人、制造商和供应商的保修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6.10.5履约证书
①履约证书在乙方获得交工或竣工验收证书后28天内颁发,同时甲方退还给乙方履约保函原件。
②只有在甲方签发了履约证书,并在其中说明乙方已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全部义务之后,乙方合同义务才能被认为履行完毕。
③即使甲方签发了履约证书,乙方对本工程中基础结构和主体结构的建设缺陷所承担的义务或责任在本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届满前不得解除。
④在履约证书颁发之后,乙方仍负责完成当时尚未履行的任何义务。
为了确定这些未完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合同应被认为依然有约束力。
6.10.6缺陷责任期的质量保证金
①质量保证金用于乙方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担保。
乙方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甲方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
②质量保证金为建安工程费结算价的5%,如质保期满后仍未完成回购,该质量保证金在保质期满后计算利息。
③在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二年)终止后的14天内,甲方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返还给乙方。
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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