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城市建设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事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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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建设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事会章程
兰州城市建设学校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兰州城市建设学校。
第三条本单位住所是兰州市城关区左家湾19号。
第四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6508万元。
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七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兰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本单位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单位的宗旨是实施实施全日制中专教育。
承担省市建筑口职工、技工培训任务。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实施全日制中专教育;
(二)承担省市建筑口职工培训;
(三)承担省市机关事业单位技工培训任务;
(四)承担土建类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
(五)与各类本科、高职院校联合办学,开展自考、函
授大专、本科学历教育。
(六)承担全国计算机高新技术考试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理事会的及理事
第十条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理事会人数应为奇数,理事会由7—19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理事会主要由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
其中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理事若干人。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职位的负责人为当然理事。
第十二条理事每届任期为三至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
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理事退出产生的空缺影响理事会决议时,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理事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报酬。
理事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三条理事会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会议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审议和提出本单位章程的修改意见;
(三)审议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
(四)决定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五)拟定本单位内设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六)审定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七)任免或提名本单位管理层人员;
(八)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
(九)听取并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
(时)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十)对理事会议及其他活动的建议权;
(十一)对本单位事物的知情权与建议权;
(十一)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
(十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积极参加理事会活动,认真履行职责,为学校改革发展献计献策和提供指导、咨询、帮助;
(七)配合、支持学校开展社会调查、参观访问、社区服务、研究性学习等素质教育实践活动;
(八)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学校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面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多种资源为学校发展和学生培养服务;
(九)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五条理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议的,理事会有权取消其理事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历史职责的;
(三)不履行历史职责和义务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本单位的章程;
(二)审议本单位的业务发展规划;
(三)决定本单位的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按权限拟定本单位内设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五)审定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六)任免或提名本单位管理层人员;
(七)审议本单位的财务预决算;
(八)听取、审议管理层的工作报告;
(九)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十)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理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2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也可由行政负责人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应按以下程序能进行: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天以上将会议议题和相关资料,提供给所
有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
重大事项(涉及章程修改、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以及本单位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的表决,须经全部理事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列席人数,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理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节理事长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其产生方式为:
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或由理事会提名,有关部门或举办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派的副理事长或委托的其他理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管理层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
管理层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八条管理层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理事会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或理事会提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任免;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校长提名,理事会任免,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节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
第四章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的具体经费来源为:
财政全额拨款。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执行国际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主要职责;
(二)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终止,应由全体理事一致通过,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理事除外。
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具体方式为。
第六章程修改
第四十六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七条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通过,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条本单位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
个人隐私的前提下,经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单位理事、职工及社会公开一下信息:
(一)单位业务运行情况;
(二)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重大事项执行情况;
(四)国家、省市相关改革政策;
……………………………………………。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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