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余额继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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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余额继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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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余额继承
社保余额继承、丧葬费及抚恤金
领取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一、社保余额继承的是什么?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所以从传统意义上讲,社保余额继承的主要是指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余额部分。
二、丧葬费、抚恤金、补助金等款项领取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款规定: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的补助金。
以上款项都是以当事人死亡为先决条件,通过办理完相关手续才能领取。
三、上述费用领取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分析
(一)社保余额继承问题
目前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继承的方式:
一是死者个人账户有密码,可由死者的遗属到银行凭密码直接领取;一种是死者的遗属不清楚密码,银行要求办理继承公证后才能取出。
1.从法律上看,基本养老金中个人账户余额的提取实际是一种存款继承关系,当社保局把它打入死者生前的社保卡后,它就作为当事人的工资收入形式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当事人死亡后,公民的收入作为遗产应该按照继承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由此看来,社保余额无论是有无密码,都应该办理继承后才能提取。
2.在实际领取中也容易出现问题。
比如说遗属或较亲近的人知道死者社保卡密码的,在其他遗属并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持社保卡去银行领取社保个人账户余额。
由于社保个人账户余额是作为死者的遗产来处理的,死者的法定继承人都有权继承该遗产,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的规定,银行没有义务核实领取人的真实身份和继承人的情况,事后引起存款继承争执的可能性是很大的,而这部分风险就会转嫁到社保个人账户余额的管理单位身上。
(二)丧葬费、抚恤金等款项的领取问题
丧葬费和抚恤金的领取方式也有两种:
一是退(离)休人员去世后,其生前所在单位仍存在的,丧葬费与抚恤金等费用由社保局在次月打入其单位账户,遗属直接去单位领取。
二是若退(离)休人员是个体劳动者、农转非,或者生前所在单位破产,即无单位的人员,上述费用将在该人员去世后的次月打入死者生前领取养老保险金的银行个人账户。
无论是哪种方式,由死者的遗属直接领取,这其中也存在很多问题和风险。
1.丧葬费、抚恤金等款项的发放对象有问题。
上述款项直接打入死者生前的社保卡,这从程序上是有问题的,由于此款项是政府相关部门给予死者遗属的补助和补偿,它应该是直接发放给遗属而不是打入死者的社保卡,因为从法律上讲,此部分不应作为死者的个人遗产,它是死者死后社保机构给与遗属的一种补偿和补助,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2.丧葬费、抚恤金等款项的领取方式有问题。
上述款项的领取和社保余额的领取一样,也会出现冒领的情况发生,而且由于一次性补助和补偿的费用金额较大,更容易在实际领取中发生冒领问题。
3.丧葬费、抚恤金的分配和用途的问题。
丧葬费和抚恤金领取后,死者的遗属不可避免的会碰到如何处理该笔费用的问题,比如说之前的殡葬费用补偿,对于困难遗嘱的补助,分配不恰当及挪作他用会造成遗属间的纠纷和矛盾。
四、公证在解决上述问题中起到的作用
(一)从法律程序上规范。
在办理社保余额继承和领取丧葬费及抚恤金时,都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定的风险,问题主要在程序上的不严谨和不规范。
通过办理公证,可以从法律上规范社保余额继承的程序,由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后凭公证书到银行才能领取现金,这样能明确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和人数,确保告知每个继承人都有权继承该遗产,避免了遗漏继承人和冒领情况的发生。
同样,针对丧葬费和抚恤金的领取也可以通过办理相关公证来确保程序的合法和严谨。
在领取丧葬费、抚恤金时,遗属可以先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和委托书并办理公证,明确该款项的分配方式和用途,由一人持经公证的财产分割协议和委托书到银行将该款项取出或者全部遗属到场才能取出。
这样不但降低了领取上述款项的风险,也避免了遗属间因领取社保余额、丧葬费、抚恤金而发生争执的情况发生。
(二)在资料审核上把关。
根据相关规定,银行没有义务审核领取人的真实身份和继承人的情况,同时,社保局也没有足够的人力和专业法律知识来承担这项工作量大、风险高的审核工作。
此时公证处的作用就可以得到充分体现和发挥,公证处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法律服务机构,它可以凭借专业的法律业务知识,规范的操作流程,审慎的工作态度,对于符合领取条件的当事人提交的包括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身份证、户口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单位证明等材料进行仔细核实。
五、社保余额及丧葬费、抚恤金的公证办理程序
(一)社保余额继承
办事项目名称
参保人员去世,办理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继承
申办对象资格
参保人员的继承人
提供材料
A、参保人员人员在退休前去世的:
1、经单位盖章的《德阳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继承审批表》(个人参保的不用盖章);
2、参保人员的死亡证明(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
3、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手册和社会保障卡;
4、继承人的身份证;
5、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有效证明(户口薄/公证书);
6、继承人的社会保障卡(即原医疗IC卡,无IC卡者免)。
7、被继承人的养老保险手册及缴费对账单
B、参保人员在退休后去世的:
1、《德阳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继承审批表》;
2、参保人员的死亡证明(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
4、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有效证明(户口薄/公证书);
5、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社会保障卡(即原医疗IC卡,无IC卡者免)。
6、被继承人的养老保险手册及缴费对账单
操作流程
公证员收集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核实死者和申请人的情况→制作谈话笔录→拟制公证书→审批后出具继承公证书。
申请人持公证书到社保机构办理社保个人账户余额继承的手续,由社保机构将社保个人账户余额打入继承人的银行卡。
办事指南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尚未结算或医疗费用尚未报销完成,不能办理继承手续,否则后果自负;
继承人若不能亲自办理领取社保余额的应事先提出申请,办理委托公证。
提供委托手续材料如下:
出示经公证的《委托书》,其中公证书附带委托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收费标准
200元/件
(二)丧葬费、抚恤金领取
德阳市个人丧葬费标准:
当年四个月的省平均工资发给
个人抚恤金标准:
8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发给
办事项目名称
参保人员去世,遗属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等补助
申办对象资格
参保人员的遗属
提供材料
1、参保人员的死亡证明(社区或居委会死亡证明/医院死亡证明);
2、殡仪馆提供的火化证(原件);
3、到派出所注销死亡人员“户口”,并复印户主及“注销”页两份;
4、死亡人员的身份证明(可附);
5、领取人与死亡人关系的有效证明(户口薄/公证书);
6、领取人的身份证明;
7、财产分割协议;
8、领取人的银行卡;
9、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操作流程
公证员收集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核实死者和申请人的情况→制作谈话笔录→拟制公证书→审批后出具协议书公证书。
申请人持公证书到社保机构办理领取丧葬费、抚恤金等财产的手续,社保局可根据经公证的财产分割协议将丧葬费和抚恤金分别打入遗属的银行个人账户,当事人自己去领取,也可以将款项打入死者的个人账户,遗属一人拿着经公证的财产分割协议和委托书到银行或者共同到银行领取。
办事指南
申请人若不能亲自办理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的应事先提出申请,办理委托公证。
提供委托手续材料如下:
出示经公证的《委托书》,其中公证书附带委托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收费标准
300元/件
六、公证的意义
经过粗略统计,目前德阳市区退(离)休人员平均每月约有130人去世,每年大概有1600人去世,每年共计发放约4000多万元丧葬费、抚恤金等费用,这还不包括在职人员死亡需要发放的费用以及社保余额的部分。
按照目前的操作流程,难免会遇到一些纠纷和争执,我们只以发生概率百分之一来计算,一年也会有20件左右,对于相关单位来说这也是一个不小的问题和麻烦。
也许现在看来并没有相关问题的发生,但是现在没有不代表今后永远不会发生,只要有风险就值得我们特别注意,往往一次疏忽就会造成数万元的经济损失。
所以,从风险防范和预防纠纷的角度考虑,办理相关公证手续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它能保障相关单位处于一个较安全的环境中,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损失。
七、公证案例
协议书
立协议人:
王友玉,女,一九四七年五月十二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10602************,住址: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岷山路东升8组居民点。
杨琼,女,一九六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10602************,住址: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城区乡东升村4组。
杨勇,男,一九六九年四月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10602************,住址: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农街道东升村8组。
杨清华,男,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10602************,住址: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农街道东升村8组。
杨诗彬,男,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一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10602************,住址: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农街道东升村8组。
被继承人杨吉章于二0一三年六月八日因病在四川省德阳市去世,杨吉章的父亲杨开金于一九九四年去世,其母亲邓发琼于一九八二年去世,杨吉章的配偶是王友玉,杨吉章生前共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女儿杨琼、长子杨勇、次子杨清华、三子杨诗彬。
现德阳市社会保障局补发了一笔丧葬费和抚恤金,共计¥1728.68元(大写:
人民币壹仟柒佰贰拾捌元陆角捌分)。
五位立协议人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并经过充分协商一致,就上述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如下:
一、杨琼、杨勇、杨清华与杨诗彬表示自愿放弃对上述财产的权利。
二、上述财产归王友玉一人所有,由王友玉一人支取。
本协议经各位立协议人签字之日、并经公证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协议一式三份,立协议人共持有两份,公证处一份存查。
立协议人:
二0一三年九月四日
公证书
(2013)德证民字第01/06-40号
申请人:
立协议人:
王友玉,女,一九四七年五月十二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10602************,住址: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岷山路东升8组居民点。
杨琼,女,一九六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10602************,住址: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城区乡东升村4组。
杨勇,男,一九六九年四月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10602************,住址: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农街道东升村8组。
杨清华,男,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10602************,住址: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农街道东升村8组。
杨诗彬,男,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一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10602************,住址: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农街道东升村8组。
公证事项:
协议书
上述立协议人于二○一三年九月四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上述立协议人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当事人在签订协议书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签订前面的《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立协议人王友玉、杨琼、杨勇、杨清华和杨诗彬于二○一三年九月四日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协议书上五位立协议人的签名及捺指印(右手大拇指)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德阳市诚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三年九月五日
询问 记 录
时间:
二0一三年九月四日
地点:
德阳市政务服务中心诚信公证处窗口
询问人:
记录人:
被询问人:
王友玉,女,一九四七年五月十二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10602************,住址: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岷山路东升8组居民点。
杨琼,女,一九六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10602************,住址: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城区乡东升村4组。
杨勇,男,一九六九年四月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10602************,住址: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农街道东升村8组。
杨清华,男,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10602************,住址: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农街道东升村8组。
杨诗彬,男,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一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10602************,住址: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农街道东升村8组。
询问内容:
告知:
1、你们向公证处申办的公证事项,享有申请公证员回避的权利;
2、你们有义务向本处提供真实、有效、无虚假的与本公证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否则将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的法律责任;
3、你们应如实向本公证机关及公证人员陈述申办该公证的目的、用途、真实意思表示情况。
问:
请问你们申请办理什么公证?
共答:
我们办理协议书公证。
问:
申办此项公证的目的及用途?
共答:
为了明确丧葬费、抚恤金如何分割,避免日后为了该笔财产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问:
你们有哪些财产需要作分割?
共答:
杨吉章于二0一三年六月八日因病在四川省德阳市去世,现德阳市社会保险局补发一笔丧葬费和抚恤金,共计¥1728.68。
问:
根据社保法的规定,该笔款项应由死者的遗属领取。
请你们陈述死者的父母、配偶及子女等亲属关系?
王友玉答:
杨吉章的父亲杨开金于一九九四年去世,其母亲邓发琼于一九八二年去世,我与杨吉章是原配夫妻,杨吉章生前共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女儿杨琼、长子杨勇、次子杨清华、三子杨诗彬。
问:
你们协商该笔财产如何分割?
杨琼、杨勇、杨清华与杨诗彬答:
我们自愿放弃对上述财产的权利,我们协商归母亲王友玉一人所有,由她一人支取。
王友玉答:
是的。
问:
该分割协议是否是你们自愿签订的?
共答:
是我们协商一致后自愿签订的。
问:
你们对协议内容是否清楚并已完全理解其含义,还有无异议和不理解的地方?
共答:
没有异议了。
告知:
你们办理该财产分割协议公证,不能作为逃避债务所用,该协议不作为对抗善意第三人所用。
问:
还有无补充,说明的?
共答:
无补充。
请你们认真阅读谈话笔录,确认笔录无误后,请签名确认。
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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