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优质粮油产业项目融资补助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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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优质粮油产业项目融资补助办法
陕西省优质粮油产业项目融资补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功能,积极吸引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加大对“优质粮食工程”和粮食产业的投入,促进粮食产业经济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财〔2017〕18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8〕2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优质粮油产业项目融资补助资金从“优质粮食工程”补助资金中安排,年度具体补助资金规模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统筹确定。
当年补助资金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三条融资补助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企业主体,示范带动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融资补助范围为陕西省境内符合“优质粮食工程”、《陕西省粮食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和《陕西省粮食产业集群发展规划》要求的重大粮食项目,以及政府主导的粮食物流产业园区与粮食批发市场项目。
第五条融资补助标准:
对符合融资补助范围的粮食项目,于2017年1月1日以后,如取得陕西粮农发展基金支持的,按照同期商业银行一年期平均贷款利率与基准贷款利率差额及基金投资额给予补助;如取得其它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的,按照1年期贷款利率与基准贷款利率差额及贷款额给予补助。
融资补助实行一年一补。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
第六条陕西省优质粮油产业项目融资补助的申报主体为项目法人企业。
申报资料包括《项目申报表》、项目基本情况、银行借款合同、专帐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等。
2017年的申报截止日期为2018年6月底。
第七条融资补助申请按属地原则逐级上报。
各县级粮食、财政部门对申请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依法依规进行初审核实,择优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和汇总表报市级粮食、财政部门。
市级粮食、财政部门对县级上报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综合评审,确定推荐拟补助项目上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
省属粮食企业申请材料直接上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
第八条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市及省属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和评审,提出融资补助初步意见。
第九条融资补助初步意见提交“优质粮食工程”领导小组进行审定,确定融资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
第十条融资补助项目和单位名单在省粮食局、省财政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内若有异议,须书面提出,逾期或匿名的异议均不受理。
第十一条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按照核定的补助金额拨付项目单位所在地市、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
补助资金专项用于降低企业项目建设融资成本。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补助资金,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更改建设内容,项目竣工验收后须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绩效评价报告向省粮食局、财政厅报备存查。
对重大变更或不再实施的项目,将追缴所得融资补助资金。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申请单位需按照要求提供客观真实的相关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一经发现,取消申请资格,追缴所得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各市对项目初审工作要严格把关,择优扶持,并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程序合规性进行审核并负责。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粮食、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情况,确保发挥融资补助资金效率。
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将适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陕西省优质粮油产业项目融资补助申请表
企业名称:
(盖章)
申报企业名称
申报企业性质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经营范围
项目建设内容
及资金用途
项目总投资
(万元)
项目贷款金额(万元)
贷款利率
贷款起
止时间
粮食主管部门意见
备注
陕西省优质健康粮油产品奖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支持我省粮食行业和科研机构,加快优质健康粮油产品的研究推广,促进和带动我省粮食产业经济实现提质增效。
按照《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财〔2017〕180号)和《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8〕2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补资金从“优质粮食工程”补助资金中安排,年度具体奖补规模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统筹确定。
当年奖补资金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三条省粮食局根据粮食行业实际和需要,制定并发布优质健康粮油产品奖补资金等重点支持方向。
第四条奖补范围
(一)优质粮油、健康粮油产品;
(二)杂粮系列健康粮油产品;
(三)功能保健系列粮油产品;
(四)地方特色名优小吃工业化产品。
第二章奖补标准
第五条优质健康粮油产品奖补标准按其技术水平、特色优势、认证资质、品牌商标认知度、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划分两个等次。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超过或达到同类产品的国内领先水平;具有实现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能带动农民扩大优质粮油种植、增加绿色优质粮油、健康粮油产品市场供给,推动粮食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显著,应用推广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给予20万元奖补。
(二)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产品有特色,有较好的技术指标,应用推广后能提升优质健康粮油产品供给水平,能够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给予10万元奖补。
第六条取得省级以上优秀成果奖的优质健康粮油产品,再给予5万元奖补。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申报优质健康粮油产品奖补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研发(生产)场所在本省辖区内,具备研发或生产能力等基础条件;
(二)优质健康粮油产品达到本行业先进水平,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或者预期能够创造)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研发或持有的优质健康粮油产品技术先进,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主要技术指标取得突破,拥有发明专利或独创技术;合作研发的,申报单位所有权须占50%以上,且所有权无争议;
(四)产品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导向和食品安全有关要求,节能降耗、污染排放和资源节约等指标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五)近3年来,无违法、失信等行为。
第八条申报优质健康粮油产品奖补的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经本单位盖章的《陕西省优质健康粮油产品奖补申请表》(见附件1);
(二)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和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质复印件);
(三)产品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状况有效证书证件。
涉及多个单位的,需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四)推广应用证明或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五)市级以上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检验机构应取得CMA的资质认证)、认证证书或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六)可以说明产品情况的证明文件(专利、著作权登记证书、鉴定证书、粮食行业专家评定书等);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申报单位的产品原则上应为2017年1月1日后研发推广的产品,每个单位申报奖补的产品原则上不超过3个(科研院所及大专院校除外),系列产品按一个产品申报奖补资金。
第十条奖补资金申请按属地原则逐级上报。
各县级粮食、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实,择优将符合条件的单位申请材料和汇总表(附件2)报市级粮食、财政部门。
市级粮食、财政部门对县级上报的优质健康粮油产品进行实地考察,结合申请单位产品质量、市场占有率、经济、社会效益等综合评审,确定拟推荐奖补单位上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市和省属粮食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实地核查和评审,提出初步奖补意见。
第十二条初步奖补意见提交省“优质粮食工程”领导小组进行审定,确定奖补资金和单位。
第十三条奖补单位名单在省粮食局、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7天。
公示期内,若有异议,须书面提出,逾期或匿名的异议均不受理。
第十四条对公示无异议的产品,由省财政厅按照奖补标准将奖补资金拨付单位所在地市、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奖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各市级粮食部门要加强对申请单位的审核和把关,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监管。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应按照要求客观真实地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弄虚作假套取奖补资金,一经发现,取消申请奖补资金资格,追缴所得奖补资金,同时3年内不得申报奖补资金。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吃力。
因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报单位及其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奖补资金用于优质健康粮油产品研发、设备和工艺改造费等支出以及科学研究调研、劳务费等奖补。
第十八条各级粮食、财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审核。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陕西省优质健康粮油产品奖补申报表
产品名称
申报单位名称
使用单位
使用时间
产品总投资(万元)
研制费用
(万元)
申报奖补资金
(万元)
核定奖补资金
(万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产品简介
(包括技术创新点、技术指标、产品成分、知识产权及市场销售等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申报单位
意见
本人知悉并保证提供申报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准确,并承担相应责任。
同意申报。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评审意见
附件2:
陕西省优质健康粮油产品推荐奖补汇总表
市(区)粮食局
序号
申报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产品名称
产品种类
研发时间
数量(个)
备注
陕西省中小微粮食电商奖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和引导粮食企业开展“互联网+粮食”行动,加快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在流通领域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通知》(财建〔2017〕290号)、《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财〔2017〕18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8〕2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补资金从“优质粮食工程”补助资金中安排,年度具体奖补资金规模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统筹确定。
当年奖补资金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三条奖补对象是陕西省境内从事网上销售的中小微粮食电商,指在淘宝、天猫、京东、苏宁易购等大型知名网络销售平台注册或自建网上销售平台主要销售米、面、食用植物油、杂粮和主食制品等粮油产品的企业。
第四条奖补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示范带动原则;
2、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3、奖补以中小微粮食电商为主,大型龙头加工企业利用或自建网络销售平台销售粮油产品的,原则上不予奖补。
4、对纳入国家粮油信息统计系统、“中国好粮油”企业产品名录或省粮食局项目储备库的粮食企业,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第二章奖补范围和奖补标准
第五条奖补范围
1、粮食电商物流配送费用;
2、第三方软件服务费用;
3、电商品牌宣传推介费用;
4、自建网络平台建设及维护费用。
第六条奖补标准和奖补数量
1、小微粮食电商
企业不具备粮油生产加工能力,利用网络平台销售粮油产品且上年度网上营业额达50万元以上,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
小型粮食电商年度奖补数量40个左右。
2、综合型粮食电商
企业具备粮油生产加工能力,利用网络平台销售粮油产品且上年度网上营业额达100万元以上或企业不具备粮油生产加工能力,但上年度网上营业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
综合型粮食电商年度奖补数量20个左右。
满足综合型粮食电商奖补条件,但上年度网上营业额在全省申报的综合型粮食电商中排序相对靠后,可择优按小型粮食电商标准进行奖补。
第三章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申请奖补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陕西省境内注册,利用或自建网络平台销售粮油产品的法人企业。
2、网络平台销售粮油产品实际运行时间满1年(截止到每年12月31日),销售粮油产品特色鲜明,发展潜力较好,年主营粮油产品网络销售额在所在市或所在县(区)排名前列。
3、申请综合型粮食电商中具备粮油生产加工能力的企业,须纳入国家粮油信息统计系统,生产加工粮油产品须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3年无食品安全事故;
4、近3年来无违法、失信等行为。
第八条申请奖补资金的企业,需提供如下印证材料:
1、填写经本单位盖章的《陕西省中小微粮食电商奖补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综合型粮食电商中具备粮油生产加工能力的企业,同时提供粮油加工企业营业执照和产品注册商标以及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复印件);
3、网店注册信息页面截图,第三方平台网店主页截图;网站注册信息、首页截图(自建网络销售平台的企业提供);
4、本年度网络销售额证明材料(后台交易总额数据统计截图);
5、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盖章);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奖补资金申请按属地原则逐级上报。
各县级粮食、财政部门对申请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实,择优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和汇总表(附件2)报市级粮食、财政部门。
市级粮食、财政部门对县级上报的粮食电商进行实地考察,结合申请企业示范带动作用和发展潜力等综合评审,确定拟推荐奖补企业,经市级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
第十条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市和省属粮食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粮食电商运营状况进行实地核查和评审,提出初步奖补意见。
第十一条初步奖补意见提交省“优质粮食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确定奖补企业。
第十二条奖补企业名单在省粮食局、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7天。
公示期内,若有异议,须书面提出,逾期或匿名的异议均不受理。
第十三条对在网上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省财政厅按照奖补标准将奖补资金拨付企业所在地市、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奖补企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粮食部门要加强对申请企业的审核和把关,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监管。
第十五条申请企业应按照要求客观真实地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弄虚作假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申请奖补资金资格,追缴所得奖补资金,同时3年内不得申请奖补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当年发生出售不合格粮油产品的,当年及后续2年不得申请奖补资金;已取得奖补资金,由当地财政、粮食部门予以追缴。
第十七条各级粮食、财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审核。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陕西省中小微粮食电商奖补申请表
企业名称:
(盖章)
粮食电商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代表
企业性质
联系电话
□国有独资
□国有控股
□民营
网上注册店铺名称
申报类型
□小微粮食电商
□综合型粮食电商
□不具备粮油加工能力
□具备粮油加工能力
电商平台
□第三方平台□自建平台
电商平台名称
从事电商时间
年月
年网络销售额(万元)
网店网址
网销产品种类(名称)
具备粮油加工能力生产企业基本情况
粮油加工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代表
年加工能力
(万吨、万个)
主营产品年产量(万吨、万个)
年工业总产值(万元)
主营产品年销售收入(万元)
年利润
(万元)
资产负债率(%)
注册商标或品牌
生产产品种类(名称)
产品认证情况
粮食电商基本情况简述(200字以内)
(此表申请企业填报)
附件2:
陕西省中小微粮食电商汇总表
市(区)粮食局
序号
企业名称
网店名称
企业性质
交易平台
名称
从事电商时间
网店网址
网销产品种类
年网络
销售额
(万元)
主营产品年销售收入(万元)
主营产品年产量(万吨、万个)
备注
小微粮食电商
综合型粮食电商
陕西省优质订单粮食奖补资金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粮食企业发展优质订单粮食,增加全省优质粮食供给,按照《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财〔2017〕18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8〕2号)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质订单粮食奖补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和鼓励粮食企业建立规模化优质订单粮食生产、示范基地、产品体验展示中心等项目的奖励和补助资金。
第三条优质订单粮食奖补资金,从“优质粮食工程”补助资金中安排。
年度奖补资金根据当年“优质粮食工程”资金规模,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一年一定。
第四条优质订单粮食奖补资金的安排、管理和使用,坚持“突出重点、严格程序、公开透明”原则。
第五条奖补标准。
优质订单粮食生产奖补标准,依据年度奖补资金规模,并按照企业优质粮食“订单种植”面积总数综合考虑。
即:
每亩奖补标准=年度奖补资金规模/年度优质粮食“订单种植”面积总数。
优质订单粮食示范基地和产品体验展示中心奖补标准,按照年度奖补资金规模综合确定。
第六条优质订单粮食奖补资金实行“多种、多收、多得补贴”和“先实施后补助”的管理办法。
经市、县级粮食、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后,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审定。
第七条粮食企业要规范订单合同,提高合同履约率。
优质订单粮食合同(协议)应体现“优质优价、保底收购、农民增收、企业增效”的基本要求。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本地粮食企业积极履行合同,重点对粮食加工龙头企业签订的大宗粮食订单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第八条申请奖补资金条件。
企业申报拨付奖补资金应当按照《绿色优质粮油产品生产指南》《中国好粮油—生产质量控制规范》,以及国家分品种指南要求,建立优质粮食订单种植和收储贸易信息档案(见附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订单种植合同(协议)。
企业与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等经营主体签订的订单种植合同或协议,包括种植品种、面积、地块位置等内容。
(二)品种认定。
以省级农业部门年度认定的优质粮食品种为依据。
种植区域符合农业部门审定推荐的最佳种植区域。
关中地区以小麦为主,陕南地区以稻谷为主,陕北地区以杂粮为主。
(三)种植管理。
提供栽培技术、水肥管理、农药使用等符合标准的证明材料,优质粮食订单种植的粮食品质应满足“中国好粮油”原粮标准质量要求。
(四)收储贸易和加工环节。
提供订单收购码单和种植户基本情况,提供收购的优质粮食专仓储存、加工及贸易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奖补资金审核程序。
企业申请奖补资金,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所在地县级粮食、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各级粮食、财政部门按照下列审核程序办理:
(一)县级审核。
粮食企业应按照申请奖补资金条件要求,向所在地县级粮食、财政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证明材料。
县级粮食、财政部门对申报企业资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实地核查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资料上报市级粮食、财政部门,并将上报资料复印存档备查。
(二)市级复核。
市级粮食、财政部门负责对县级上报的企业材料进行复核,并对上报企业进行随机抽查,复核无误后方可上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并附随机抽查情况。
(三)省级核查。
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成立核查组,对市、县级复核审核情况进行资料及实地核查,形成省级核查意见,提交优质粮食工程领导小组审定。
(四)网上公示。
依据优质粮食工程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对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在省粮食局、省财政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公示内容包括:
订单种植企业名称,种植品种、面积、地点、收购价格、补贴金额,以及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监督电话等。
第十条奖补资金拨付。
对网上公示无异议企业的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按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下拨企业所在地市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企业。
优质订单小麦的奖补资金,于9月底前拨付到企业,优质订单稻谷和杂粮的奖补资金,于12月底前拨付到企业。
第十一条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抵扣任何款项。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奖补资金的管理,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奖补资金的政策效果。
第十三条申报企业虚报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应追回奖补资金,取消其优质粮食订单种植补贴申报资格,纳入失信黑名单。
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核、复核和核查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追回奖补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陕西省优质粮食订单种植和收储贸易信息表。
陕西省优质粮食订单种植和收储贸易信息表(样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时间:
信息分类
信息内容
生产信息
品种名称
(如:
郑麦366)
产地
(*县*乡*村)
收获时间
种植面积及区域
(*万亩,分布在*县*乡)
产量
收储信息
收购量
(实际订单收购量)
收购价格
(*元/斤,市场普通品种价格*元/斤)
收购库存量
(优质品种库存量)
储存地址
(*仓库*仓)
贸易量
品质信息
收购品质
(质检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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