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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安全学习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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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夜时分——午夜1时至凌晨3时,此时称为“休眠状态”,这段时间人的生理节律处于大脑反应迟钝、血压降低、手足血管神经僵硬麻痹的状态,由于极度疲劳,心脏功能不好的人还容易诱发心脏骤停、心肌梗塞和脑血栓等,这些都潜伏着交通事故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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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状态再工作
心要静。
开车时要尽量少说话。
有关研究表明,开车时讲话30秒,可使心肌耗氧量增加10%左右,导致意外事故发生。
所以,不要在开车时喋喋不休,更不要在开车时打手机。
防失眠。
充足的睡眠对驾车很重要。
睡前用热水泡脚15分钟,或洗个热水澡,有利于消除疲劳、帮助入睡。
睡前喝一杯牛奶,也可起催眠作用。
常饮水。
以开车为职业的驾驶员,因长时间坐在车里而忘记摄入足够的水分,容易造成习惯性便秘
高温天气使人容易烦躁,在车厢这个封闭的环境内,人一旦烦躁,就会导致开车时注意力不集中,若遇到危险情况就很难避让。
同时,夏季昼长夜短,且气温高,许多驾驶员休息不够充分,导致精力不充沛,行车中易疲劳、瞌睡,出现反应迟钝,从而导致交通事故。
那么,如何保证在夏季安全行车呢?
夏季出车,防暑降温
出车前,一定要做好防暑降温准备。
出车时,应用塑料壶装满水,放在车上,还应带上风油精、清凉油、毛巾、饮用水、遮阳镜等提神醒脑药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白天行车,可将前挡风玻璃打开,保持驾驶室内通风良好。
戴上眼镜,以减少阳光的直射。
在戴眼镜时不宜戴颜色太深和太大且重的墨镜。
据研究,墨镜的暗色能延迟眼睛把映像送往大脑的时间,这种视觉延迟又造成速度感觉失真,使戴墨镜的驾驶员做出错误的判断。
特别是汽车以80公里的时速前进时,过深的墨镜会把驾驶员对情况的反应延长100毫秒,从而增加2.2米的急刹车距离;而如果墨镜的镜架宽大且重,也会给人带来许多不适感觉。
慎重驾驶,降低速度
炎炎夏日,人很容易疲劳,身体乏力,心情烦躁,精力无法集中,再加上车辆行人嘈杂、路面的灰尘多等外界原因,极易导致车辆事故。
因此,行车途中,驾驶员应当保持高度警惕,降低速度,谨慎驾驶。
行车中,一旦出现头晕、口苦和无力等中暑现象时,应立即停车休息,等身体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行车。
制动效能,不能马虎
高温会使得沥青路面变软变滑、摩擦系数降低,车辆制动能力下降、制动距离变长。
行驶中,要充分利用发动机牵阻作用控制车速,避免频繁、连续使用制动和紧急制动。
遇到紧急情况,对车辆的制动距离要做适当延长。
必要时,货车可增设制动鼓淋水降温装置,以改善制动效能。
如果发生“气阻”现象,使发动机熄火后,应利用惯性作用,将车停到一个较为安全的便利地点,打开机盖进行自然冷却。
如有备用水,可将毛巾打湿,附在汽油泵上进行冷却。
注意轮胎,科学降温
夏季行车,应经常检查轮胎的温度和气压,可比平时的气压适当放低一些。
检查发现胎温、胎压过高时,应赶紧找荫凉处进行休息,等轮胎温度自然降低后,胎压便会恢复正常,这时可继续行车。
给轮胎降温降压时,一定要自然,切勿采用泼冷水的办法,否则容易使胎层拉裂;也不得采用放气的方法,否则胎温胎压还会继续上升。
二、近期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1、大型客车超员行驶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1月6日8时20分许,王某驾驶天津牌照大型客车,沿新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承德道交口时,遇张某骑自行车沿承德道由西向东行驶,王某因车上载人过多,造成制动失效,所驾驶大客汽车前部与张某骑的自行车左侧接触,造成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2009年2月26日17时55分许,蓟县驾驶人林某超员驾驶大客车,沿蓟县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营坊桥处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张某、王某、李某受伤,朱某、郑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二条规定: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大客车超员行驶多是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载客超员会造成车辆过重,制动性能降低,制动距离延长。
同时超过车辆限定的载客人数后,乘车人员不能在车辆设定的座位就座,乘客的危险系数增高,且此部分增设的座位不能纳入到乘客保险中,出事故后,乘客伤亡极易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乘车空间狭小使车厢内人员拥挤,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的损害也将加大。
交警提示:
客运公司、客车司机不能只顾经济利益不顾交通安全,要时刻将自身、乘客与他人的交通安全摆在首位,一定要按照客车核定载客人数承载,不得超载,更不能为了超员行驶私自拆改座位、增设座位。
乘车人为了自身安全和权益,应主动拒绝乘坐超员行驶的车辆,并有义务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超员运营的行为。
2、客车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8月31日7时50分,李某(男,天津某政府机关)驾驶“柯斯达”牌大客车行驶至京津塘高速下行137.7公里时,因超速行驶,遇紧急情况未能及时采取措施,用车辆的右前部撞到停驶在硬路肩的由张某(男,河南省村民)驾驶的河南牌照大型货车后尾部,造成李某乘车人王某、曹某当场死亡,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赵某、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本事故3死2伤,后果十分严重。
2009年3月2日21时30分许,范某(男,天津市东丽区村民)步行由北向南横过津塘公路,遇张某(男,山东省昌乐县村民)驾驶辽宁牌照大客车,沿津塘公路由西向东在第一条机动车道内驶来,张某因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范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1月6日02时00分,石某驾驶辽宁省牌照客车沿京沈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事故地点时,撞到尚某驾驶的北京牌照小型货车后尾部,后尚车先后撞到中心护栏、右侧护栏,仰翻在硬路肩起火,造成驾驶人石某、乘车人周某死亡,乘车人张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2009年3月6日10时05分,本市驾驶员贾某驾驶天津号牌的东风牌大客车沿西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超过规定时速,行至西关大街交口时遇行人汪某沿路口北侧由东向西行走,贾某发现时因速度过快躲闪不及,车前部右侧撞上汪利民身体右侧,造成汪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3月9日17:
20分,本市驾驶员李某驾驶天津号牌小客车,沿津晋高速公路延长线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塘沽盐场道口时,因速度过快未及时采取措施,车前部撞在一部沿塘沽盐场道口由南向北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右侧,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和乘车人卢某、田某当场身亡。
2009年9月23日7时许,山东省驾驶员王某驾驶山东号牌的小客车沿津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津王路15公里100米处,因超速行驶,打方向时,发生侧滑,致车翻入左侧沟内,驾驶人王某及3名乘车人当场溺水身亡。
案例分析
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机动车超速行驶,已成为众多交通事故的一大诱因。
车辆速度越快,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越高。
“俗话说”,“十次事故九次快”,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据专家研究发现,驾驶人在驾车过程中,从发现情况踩刹车踏板到汽车完全停住所需要的距离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驾驶人的反应距离。
二是实际刹车距离。
在干柏油路面上,当机动车以60公里/时的车速行驶时,驾驶人从发现情况到制动停车,刹车距离为29.7米,当以90公里/时的车速行车时,这个距离将延长到58.6米。
如果是大型车辆超速行驶,不仅使制动距离进一步延长,还会对车厢内的乘车人员造成安全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交警提示
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朋友在开车时一定要注意道路上的限速标志,遇路口、转弯、掉头、铁道及能见度较低时,应减速慢行。
不要将道路当成赛车场,保持良好心态,不争先、不抢行,不开斗气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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