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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代会制度的法律规定
职代会制度的法律规定
第一章职工代表一、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权利和义务1.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职工。
2.职工代表的权利⑴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⑵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相关活动;⑶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3.职工代表的义务⑴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与管理的能力;⑵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会前应就职代会安排的议题在本选区征求意见,并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⑶按时参加职代会会议、活动及有关学习,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执行职代会精神;⑷带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⑸积极参加职工代表培训,学习民主管理知识,参与民主管理实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二、职工代表的产生上级职代会代表的产生。
有职代会建制的单位,在本单位职工中推荐代表候选人,召开职代会选举产生;无职代会建制的单位,根据代表名额分配划分选区推荐候选人,召开职工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本级职代会代表的产生。
以党支部或车间(科室)为选区推荐候选人,召开职工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职工代表须有选区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参加,获得选区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票者方能当选。
1选举职工代表应采用无记名投票、分类差额的办法进行选举(分两类:
一线工人和技管人员、领导干部),差额率为代表名额总数的10%—20%,代表名额少于4名(含4名)的可实行等额选举。
三、职工代表的比例、结构1.职工代表比例3000人以上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为职工总数的3~5%;1000~3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为职工总数的5~7%;200~1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为职工总数的7~15%;100~2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为职工总数的15~30%。
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单位一般实行职工大会制度。
如因倒班或地域分散等原因难以召集职工大会的,经报上级工会批准后也可实行职代会制度,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名。
2.职工代表结构职工代表应有生产服务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组成。
其中:
生产服务人员占40%以上,科技管理人员占40%左右,领导干部不超过20%。
青年代表和女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科教文卫、高新技术类等单位的职工代表,可以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
四、代表资格审查职代会换届或新建时,应成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日常增补职工代表的资格审查由工会负责)。
其任务是:
1.审查代表是否享有法定的公民权利,是否是本单位职工;
2.审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程序;
3.审查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并向职代会报告审查结果。
五、职工代表的变动1.职工代表如调离原选区(整建制划转除外),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职工代表解除劳动合同、退休、内退、待养,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2.原选举单位有权撤换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代表:
⑴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⑵无故或请假未经同意不参加职代会各项活动,届期内累计满三次的;2⑶因办理留职停薪或长期病假、事假、脱产学习超过一年以上等情况,不能参加职代会各项活动的;⑷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选举单位职工信任的。
无论何种情况都应通知代表本人并履行一定程序。
3.撤换职工代表的程序⑴提出要求:
由选举单位职工或代表团提出撤换职工代表的要求;⑵调查核实:
由工会(或委托下级工会)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是否符合撤换条件;⑶开会讨论:
原选举单位开会讨论,被撤换的职工代表可出席申辩;⑷作出决定:
经选举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职工(职工代表)参加,全体职工(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即可作出撤换代表的有效决定;⑸宣布与备案:
原选举单位将撤换代表的决定报工会,由工会在职代会xx团会议上宣布并备案。
4.职工代表的增补代表缺额,报请工会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根据代表的结构要求和工作需要予以增补。
增补代表的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六、职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列席代表与特邀代表。
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在职代会上可以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七、职代会届满时评选优秀职工代表并进行表彰优秀职工代表条件:
1.参加职代会各项民主管理活动,出席率90%以上,能积极参政议政、提提案(建议)的。
2.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3.积极宣传职代会精神,带头贯彻职代会决议,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以模范行动影响和带动职工群众。
4.努力学习和掌握民主管理基本知识,积极参加职工代表培训,在正确行使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方面有显著成绩。
第二章一、职代会类型根据公司目前的管理层级和管理模式,将公司内的各级职代会分为三个层级(类型)。
3各级职代会职权1.“集团型”职代会具有独立的劳动用工、分配管理、生活福利的独立法人公司,其职代会职权具有系统性、实质性的特征,称为“集团型”职代会。
如职代会。
2.“公司型”职代会具有相对独立的劳动用工、分配管理、生活福利的子公司,其职代会职权具有实质性、落实性的特征,称为“公司型”职代会。
如矿业公司职代会。
3.“工厂型”职代会具有一定管理权限的生产、管理或业务单位,其职代会职权具有落实性、操作性的特征,称为“工厂型”职代会。
如新事业分公司、设备分公司、汽运分公司、生活服务分公司、市政分公司、资源分公司、培训中心、医院、普教部、保卫部、联合公司、科技公司、梅盛公司、新产业开发总公司的职代会。
二、不同类型职代会的职权职代会职权具体项目1.审议企业发展规划及执行实施情况2.审议企业重大改革改制事项3.审议生产经营计划4.审议业务招待费提取、使用情况5.审议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情况审议建议权6.审议依法缴纳职工社会保险金情况7.审议职工福利费提取、使用情况8.审议执行劳动安全、环保、卫生措施情况9.审议集体合同履行情况10.审议提案处理情况11.审议职工互助保障(帮困)基金使用情况集团型公司型工厂型√√√√√√√√√√√√√√√√√ΟΟΟ√√√√√Ο√Ο公司41.表决劳动薪酬分配原则和制度2.表决薪酬分配方案审查同意或否决权3.表决内部业绩考核分配方案4.表决职工劳动管理及奖惩办法5.表决企业改革改制中精简富余人员安置分流方案6.表决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7.表决集体合同草案审议决定权民主评议权1.表决职工福利基金使用原则2.表决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3.表决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民主评议领导干部1.选举职工监事,根据需要选举职工董民主选举权事2.选举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3.选举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工方代表4.选举民主管理委员会委员第三章程序√√√√√√√√√√√√√√√√√Ο√√√√√Ο√√Ο√√√Ο√√√说明:
表中“√”为规定性事项,“Ο”为选择性事项职代会的召开一般分“筹备阶段、预备会议、正式会议”三个程序进行。
一、筹备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确定议题和预审文件。
1.职代会的中心议题,应当在职代会职权范围内,围绕本单位生产经营建设发展等中心工作,针对本单位改革改制、经营管理、分配制度、下岗分流、劳动条件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来确定。
2.确定中心议题。
⑴工会广泛听取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摸清生产经营中的重点问题和职工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5⑵工会与行政有关部门沟通,了解有哪些事项需要提交大会讨论、审议、决定的,征求同级党委、行政领导的意见。
⑶将职代会议题意向报上级工会预审。
⑷将职代会议题(建议)提交同级党委会审定。
3.预告议题。
大会中心议题和日程一经确定,工会应提前通过有关渠道发布开会信息,将议题告知职工代表和全体职工。
4.职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预审。
提交职代会审议的有关方案、办法、情况报告等,必要时应提交职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进行提前审议,修改完善后再提交职代会审议。
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一是通过有关职代会程序性事项,二是听取对有关议案的说明,三是分组讨论,统一职工代表思想,为召开正式会议做好准备。
预备会议一般由工会xx主持,出席对象为全体正式代表。
1.行政工作报告等大会主要文件,须在预备会议前3—7天发给职工代表,让代表充分做好会议准备。
2、分团(组)讨论审议时间,可根据具体需要安排半天至一天时间,让代表把方案议透、意见提够、政策吃准,为正式会议表决打好基础。
3.如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表决事项,预备会议与正式会议中间应有5天以上的间隔时间,使代表有时间与选区内职工沟通,听取反映意见,也使党政领导有时间研究消化代表的意见建议。
4.根据代表审议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方案作修改、完善,提交正式会议审议。
5.做好提案征集工作。
提案应针对本单位当前生产、经营、改革和管理,以及内部分配、劳动保护、规章制度、生活福利、职工教育等方面,提出问题及解决办法。
提案应包括案由、依据、解决办法或措施等内容。
提提案应注意一事一提,一般情况下,有一人提出,二人以上附议方能成立。
三、正式会议正式会议的主要任务,一是听取各类主题报告,二是听取有关议案的6修改、补充说明,三是依法表决(选举),四是形成决议。
正式会议一般由党委主要领导主持,出席对象为正式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
召开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或换届后的第一次会议应作出大会书面决议。
四、进行职代会质量评估在职代会召开期间,向职工代表发“职代会质量评估表”,职代会质量评估的内容可包括会议议程安排、报告质量、程序规范、表决形式、民主作风、会务工作等,职工代表可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档进行评定,在职代会结束后收回、统计、分析、公告,并作为上级对下级职代会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一、xx团职代会xx团是职工代表大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它的主要任务是负责职代会全体会议的组织领导。
1.xx团的组成:
职代会xx团成员应有生产服务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组成。
其中:
生产服务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xx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正式代表。
2.xx团产生程序。
大会筹备组制定xx团组建方案,由各代表团(组)根据名额和结构要求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党政工团领导由筹备组协商提名);将xx团候选人名单提交职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3.xx团的职责:
⑴主持大会:
主持开好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⑵修改议案:
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对议案进行修改;⑶草拟决议:
研究需要大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⑷处理问题:
处理大会期间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专门委员会(小组)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是为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服务的专门工作机构,受职代会领导,其日常活动由工会负责组织。
1.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设立和组建。
7组织机构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设立,要针对本单位的实际需要,以保证职代会职权发挥和落实为出发点。
可设立若干专项委员会(小组),也可设立一个综合性的委员会(小组),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方面开展活动。
专门委员会(小组)的组成人选,主要由各代表团根据名额和结构要求协商提名,其次,可由工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名聘请若干名熟悉业务、有专业知识的非职工代表人选。
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推荐名单,经筹备组协商、职代会xx团审议后,提交职代会表决通过。
2.专门委员会(小组)的任务。
⑴提前预审提交职代会讨论的有关议案、报告;⑵同行政与职工密切联系,开展专题性调查研究或巡视检查活动;⑶就职代会决议、决定、提案的贯彻实施组织检查监督活动;⑷办理职代会和工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专门委员会(小组)对有关议案、事项有建议权,但无决定权。
各单位根据上述职责,制订各专门委员会(小组)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
三、联席会议职代会联席会议是在职代会闭会期间临时处理某些重要问题的会议,适用于处理涉及企业局部或少部分职工利益的事项,以及对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在实施中发生的个别问题需要作部分修改或补充的事项。
职代会联席会议形成的意见,须向下次职代会报告。
联席会议人员组成。
⑴代会xx团成员;⑵工代表团(组)长;⑶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或各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⑷工会委员会委员。
第五章工作机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其日常工作主要是:
1.负责大会筹备工作,组织职工代表选举、提出大会xx团、专门委员会的组建方案;82.据职代会权限提出大会议题、议程的建议,做好大会的准备工作;
3.做好大会期间的组织工作和大会秘书处工作;
4.做好职代会提案的征集、审理、传递工作;
5.做好职工代表调整、撤换、增补等日常管理工作;
6.组织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开展民主管理活动,检查督促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贯彻落实;
7.建立与代表和职工群众的联系制度,收集、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受理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的咨询、申诉;
8.制订和实施职工代表培训计划,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
9.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文书档案制度,管好大会的各种材料和档案。
第六章基本运作规则1.职代会一般每届3年,每年不少于召开两次会议。
一般每年的第一季度召开一次大会,年中的一次会议如没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以及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议题,可简化程序,用职代会报告会(厂情发布会)代替。
闭会期间,如遇涉及到职代会职权的重大问题,如企业重大改革改制方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变更、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重大问题、情况,以及领导干部的评议等,经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召开联席会议。
2.职代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职代会表决须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
因公出差到外省市无法参加会议者,可不计算在上述两项基数之内。
3.表决有关职代会运作的事项,可采用举手方式,表决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方案,都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4.职代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如需修改,必须提请职代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①集体协商的工会方代表由职代会选举产生。
②集体协商的结果必须向职代会9附则报告,达成的集体合同文本(草案)须经职代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集体协商谈判与职代会审议通过相结合,使职工权益的维护具有更加坚实的基础。
同时,要逐步理顺职代会审议内容与集体合同包含内容的关系,凡纳入集体合同的内容,则原则上职代会不再单独审议。
2.集体协商的形式公司实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对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双方进行平等协商、共同决定。
各子、分公司(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在梅山公司集体合同的基础上,根据梅山公司现行管理权限,签订各自的补充协议。
⑴定期协商。
一般每年1—2次,可与职代会时间相衔接。
常规性的内容可列入定期协商范围。
⑵临时约谈。
突发性事件等其他需要及时协商解决的事项可列入其范围。
3.基本操作规则⑴集体协商代表双方人数对等,梅山公司10名左右,子公司(中心)5—9名,子公司下属单位3—5名。
企业方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指派。
工会方代表,由工会提名,经职代会选举产生。
⑵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劳动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各子、分公司(单位)如签订集体合同,其商定的标准不得低于梅山公司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⑶一轮集体合同有效期限一般为1-3年,其中涉及到年度指标的条款或双方认为需要修改的条款,于每年年初职代会期间进行修订。
⑷集体合同(草案)以及修订协议须提交职代会审议,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各子、分公司(单位)集体合同(草案)以及修订协议,须报梅山公司和工会预审通过后,再提交职代会审议表决。
⑸集体合同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报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通过后生效,并利用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⑹由双方首席代表指定相关人员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加强对合同履行10情况检查、督促。
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应向职代会报告。
二、车间、班组民主管理1.车间民主管理⑴车间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车间民主管理小组。
车间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车间工会委员会主持。
⑵车间民主管理小组的组成结构:
车间民主管理小组由本车间厂级职工代表和班组民主管理员等组成。
其中:
班组长及车间领导干部占40%,一线工人及技术、管理人员占60%。
①讨论审议车间行政领导提出的生产工作计划、经济责任制考核方案、改革改制方案等。
②审议表决奖金分配方案、规章制度和奖惩办法,以及关系到车间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③民主评议、监督车间领导。
④讨论行政对车间职工的奖惩,提出意见建议。
2.班组民主管理班组民主管理,由全体职工直接参加,日常工作由工会组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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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代会制度的法律规定_职代会制度职代会制度第一章第一条总则为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县级以上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第二章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组织制度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应当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人数由单位在下列幅度内确定。
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人以上2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200人以上300人以下;职工人数5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0人以上4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400人以上500人以下。
第九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和选举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xx团主持会议。
xx团成员中普通职工和中层以下管理人员代表应当超过半数。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问题,由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召集由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职工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组组长组成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邀请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规定,建立健全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所需工作经费,由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费列支。
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并承担下列日常工作:
(一)提出职工代表选举方案,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将职工代表名单在本选区内进行公示;
(二)提出职工代表团或者代表组的设立方案,组织代表团或者代表组选举团长或者组长;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xx团组成方案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
(四)征集、整理职工代表的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
(五)宣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职工代表进行培训;
(六)推荐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七)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将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会议议题等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征求意见,上一级工会组织应当在5日内给予答复;职工代表大会结束后5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第三章第十六条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每届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的选举,以分公司或者分厂、车间或者工段、班组或者科室等为选区进行,选举时应当有本选区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参加。
职工代表候选人由本选区职工直接提名,候选人应当多于本选区应选人数并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候选人可以发表竞选演说,回答职工提出的问题,但其内容不得违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中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女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女职工在本单位所占比例;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单位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农民工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对本选区的职工负责并接受本选区职工的监督。
职工代表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代表义务时,原选区可以罢免或者取消其代表资格,并及时补选。
罢免和取消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制定。
职工代表与企业、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和表决、评议和质询等与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职权;
(三)职工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本单位同意参加其他与行使职工代表职权有关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章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对职工代表的学习资料、交通、通信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四条
(一)听取企业的经营规划或者计划,财务会计报告,改组、改制、破产和裁员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履行集体合同和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改组、改制和破产时职工的安置方案,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公开管理措施,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单位的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
(六)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三)审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员提出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改组、改制、裁员、破产方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
(五)审议决定企业工资分配和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六)监督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工会经费的拨缴、实行公开管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七)选举、罢免职工协商代表,听取其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八)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二十六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以外的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重大技术改造等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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