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第三幼儿园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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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第三幼儿园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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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第三幼儿园章程
北海市第三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北海市第三幼儿园,位于北海市海城区新安街光明里5巷2号,占地面积为1217平方米,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幼儿园,隶属于北海市教育局。
本园于1957年经北海市教育局批准设立,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
本园实行园长责任制,园长是本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园每年秋季招生,招收3周岁至6周岁的适龄幼儿,并可根据幼儿园办学实际将幼儿入园年龄适当向下延伸,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第四条
幼儿园秉承“以爱育爱,和谐发展”的办园宗旨,以“尊重孩子的差异、解读孩子的行为、满足孩子的需要”为办学理念,以“增强体质,培养生活能力,激发学习兴趣,开发学习潜能,养成良好习惯,培养健康个性”为培养目标。
办园方向:
幼儿成长的乐园;教师成才的学园;家长信任的家园。
努力打造具有安全健康教育特色的校园。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一)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二)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三)萌发幼儿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四)培养幼儿初步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二章幼儿园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
幼儿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依法治园,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幼儿一日活动;
(三)依据幼儿园规程和有关规定招收幼儿;
(四)依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自主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妥善管理、使用本园的设施和经费;
(六)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保育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依法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八)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三)维护幼儿、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家长了解幼儿在园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幼儿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七)建立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履行安全、卫生管理职责。
第八条
为保障教职工完成幼儿园工作,幼儿园应当做到:
(一)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评估教职工的工作,并给予鼓励、帮助和奖惩。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
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园长、副园长、教师、卫生保健人员、保育员、炊事员、安全协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岗位,配足配齐教职工。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幼儿园行政工作。
园长、书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即“一岗双责”职责,园长由北海市教育局任命(或聘任)。
第十条
按照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支部,幼儿园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察、培养,加强教工队伍的建设和师德教育,保证、监督幼儿园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组织制订并实施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四)负责建立并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五)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
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六)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八)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九)负责与社区联系和合作。
第十二条
幼儿园在园长领导下建立园务委员会,下设年级组、教研组、后勤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工会委员会。
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参与幼儿园重大问题的决策,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女教职工委员会,依法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激励广大女教职工积极投入教育改革,并为幼儿园的发展与改革做出贡献。
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经费监督职权,对园工会会员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章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依据岗位要求,参与幼儿园保教工作;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园本培训、进修学习等活动;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和其他福利待遇;
(四)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本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重大事务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不服有申诉权;
(五)合理使用幼儿园设施、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第十五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发展水平、兴趣需要等具体情况,制定和执行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
(二)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供丰富的玩具和游戏材料,开展适宜的教育活动;
(三)遵守规章制度,为人师表,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四)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五)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开展安全健康常识教育;
(六)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幼儿家长保持联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共同做好幼儿教育工作;
(七)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制止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八)教师应具备良好师德,遵纪守法,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不搞有偿家教,不擅自收费,不向幼儿推销商品,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九)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提升综合素质。
定期总结评估保教工作质量,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十六条
幼儿园保育员享有与教师同等的权利。
其应当履行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及责任区的清洁卫生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开展相应的保育工作,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玩具,定期对本班设施设备、玩具进行检查维护;
(五)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第十七条
幼儿园医务人员享有与教师同等的权利。
其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四)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
(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六)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第十八条
幼儿园食堂工作人员享有与教师同等的权利。
其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持证上岗,定期做好体检。
保持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澡、勤换衣、勤洗手、勤剪指甲,上班戴工作帽、穿工作服,操作前用肥皂洗手,工作时不准涂指甲油、不戴手饰。
(二)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把好食品采购的卫生关和质量关,按食谱要求采购新鲜的原材料;采购物品如数交专人验收入库,及时据实报销单据。
(三)不用腐烂变质的原料加工食品;餐具用具定时消毒,并做好记录;生熟食品妥善存放,生熟用具严格分开,按规定做好食品留样,杜绝食品中毒事故。
(四)坚持按食谱以科学的加工烹饪方法制作膳食,力求达到色香味美,主副食品软硬、精细适合不同年龄儿童。
(五)严格遵守开饭时间,按年龄班人数分配膳食和餐具;并依据不同气候提供温度适宜的膳食。
(六)负责食堂的环境卫生及灭“四害”工作。
定期清扫消毒、放置灭害药品,保证食物、餐具用具不受污染。
(七)爱护食堂的设施设备,进行文明操作,掌握其性能,正确使用各种电器,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八)精打细算,做好伙食费的核算,保证收支平衡,避免浪费。
定期研究幼儿膳食情况,提高幼儿膳食质量。
第十九条
(一)其他职工的权利及义务参照教师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教职工,按《幼儿园奖惩条例》进行处分,情节严重者,应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进行处罚,如当事人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章幼儿的权利和监护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在教师指导下使用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
(四)对幼儿园、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幼儿监护人(家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本园对幼儿进行教育,使其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
(二)在申请报名入园时,正确、真实地填报幼儿个人基本信息资料,入园后信息发生改变能及时告知本班老师,支持幼儿力所能及地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让幼儿在集体活动中与同伴友好交往;
(三)积极参与、配合本园开展相应的保教活动。
(四)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六章课程设置、开发与教学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的课程设置要遵循幼儿教育规律,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依据以幼儿发展为本的课程理念全面安排适应性课程。
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园本课程,形成适合本园的课程体系。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要组织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论,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满足每个幼儿对安全与健康、关爱与尊重的基本需要,并为幼儿提供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课程应以游戏为主,与幼儿各年龄阶段的学习特点与身心发展水平相适应,并能激发幼儿积极、主动地学习;尊重幼儿学习与发展的个体差异,体现个别化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四条
本园在充分尊重来自不同民族、地区幼儿及家长的语言使用习惯的基础上,推行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引导幼儿用普通话表达自己的想法。
第七章卫生保健管理
第二十五条
搞好园内整体规划,从幼儿园实际出发,分步创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校园,把幼儿园建成孩子的乐园。
第二十六条
严格管理园内环境卫生,建立健全卫生包干的监督评比制度,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公物符合使用要求。
第二十七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食品、药物的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走失、失火、触电、砸伤、摔伤、烫伤、食物中毒、吞食异物和防止幼儿将异物放入眼、耳、鼻、口腔内等安全事故,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八条
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档案,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
第三十条
幼儿园统一使用消毒餐具,建立病患儿童隔离制度,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并接受家长监督。
第三十二条
保证幼儿随时饮水的条件,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大小便的次数、时间等。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要逐步改善条件,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第八章幼儿园的其他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园应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依法治园,按章办事。
第三十五条
实行校务公开,民主办园,建设阳光和谐校园。
第三十六条
本园建立园务会议制度。
重大问题经园务委员会酝酿,在调查研究、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园长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讨论决定;与教工福利待遇密切相关的问题,提交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园在人事管理上遵循如下原则:
(一)本园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以及本园的相关制度聘用教职工。
(二)本园聘用的教师必须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聘用的保育员、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九章幼儿园与家庭
第三十八条
本园建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其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的工作计划和要求,监督幼儿园工作,反映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在学校的指导下办好家长学校。
第三十九条
本园每学期召开1次以上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幼儿园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
第四十条
本园教师应广泛联系家长,按要求做好家庭访问工作。
第十章幼儿园与社区
第四十一条
本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
第四十二条
本园要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热情为社区服务,组织老师和幼儿为社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
第四十三条
依靠居委会、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优化办园环境。
第十一章幼儿园的经费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园是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
经费的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园按要求定期向教职工公开财务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园对幼儿膳食费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四十七条
本园不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亦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十二章办园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园党组织对办园实行组织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办园实行民主监督,对本园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廉政、实绩等状况实行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和考核。
第五十条
本园接受北海市教育局的直接领导和教育督导。
第五十一条
本园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园接受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的社会监督。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园园务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2015年9月15日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15年9月15日幼儿园园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经北海市教育局核准同意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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