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知识产权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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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知识产权法
第九章知识产权法
【教学目标】
1、熟悉知识产权地盖念及特征。
2、掌握著作权法、专利法关于主体、课题和内容的规定。
3、掌握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的主要规定,熟悉商标侵权行为。
【教学重难点】
专利法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具体规定
【教学方法】
讲授、案例
【教学时数】
2学时
【导入新课】
甲受乙的委托,为乙画了一幅画。
双方未能九这幅画的归属做出约定。
乙去世后,其继承人丙将这幅画卖给了丁。
丁未经任何人同意,将这幅画复制出售,那么丁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哪个人的著作权呢?
【教学内容】
9.1知识产权法
9.1.1知识产权概念与特征
1、概念
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2、特征
(1)国家授予性:
专利权。
但是著作权例外。
(2)专利性:
知识产权人所有,同一智力成果不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并存。
(3)时间性:
有效期限
(4)地域性:
只在本国有效。
9.1.2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1、商标法2、专利法3、著作权法4、不正当竞争法
9.2著作权法
9.2.1著作权概述
1、概念与特征
(1)概念
著作权也叫做版权,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其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2)特征
——著作权因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
——著作权突出对人身权的保护,著作权中的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永远归作者享有,不能转让,也不受保护期限的限制。
2、著作权法——法规规范的总称
9.2.2著作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1、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
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1)认定标准
作者(三个认定标准)
其他著作权人
1、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2、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并承担责任,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3、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1、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因继承而取得著作权
(2)著作权的归属
一般原则:
著作权归属作者
各种情形
归属
演绎作品
改编者、翻译者、注释者和整理人。
仅对演绎部分分享著作权
合作作品
共同享有
汇编作品
汇编人。
单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影视作品
由制片者共享;但编剧、导演、作曲等享有署名权,并获得报酬
职务作品
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委托作品
合同约定。
未约定或未订立,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美术作品
所有权转移不是著作权转移。
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
匿名作品
身份不确定,由持有人享有;身份确定后,作者或继承人享有
2、客体——著作权保护对象(作品)
(1)作品概念
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外.
---智力创作成果
——具有独创性
——可复制性
(2)保护对象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等、美术、建筑等(P169)。
(3)不保护的对象
非法禁止出版、船舶作品;国家的立法文件、决议、决定;实事新闻、立法、通用数表、表格和公式。
3、内容
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著作人身权——精神权利
作者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依法享有的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
著作权人通过各种方式利用其作品以及基于利用作品而依法享受的以获得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
9.2.3著作权的取得、期限及限制
1、取得
自动保护原则,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
2、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发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截止日期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如是合作者,则为最后一名。
(3)著作权由法人享有的职务作品,署名权属于作者,其发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
截止日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限制
(1)合理使用——无偿使用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但应当指出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如:
学习中引用他人作品;电视台播放某报纸已经发表的实事文章;陈列在公关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摄像、录像。
(2)法定许可使用——有偿使用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而编写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需要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需要支付报酬
——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其他报纸可以转载,但是必须支付报酬
——电视台播放他人以发表作品,支付报酬。
9.2.4许可使用与装让
(1)许可使用
著作权人许可作品使用人在一定期间、一定范围内以一定方式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注意:
需要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2)转让
著作权人将其作品使用权的一部分或全部在法定有效期内有期限或无期限地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注意:
出让人失去著作权,实际上是著作财产权的转让。
需要订立装让合同。
9.2.5著作权的保护
侵犯著作权行为三条件:
一是侵犯的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二是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擅自对其作品进行使用,或者使用作品的行为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制范围。
三是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侵犯了作品或其他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专有权。
9.3专利法
9.3.1专利和专利法的概念
1、专利
在我国,专利一词,一般指专利权的本身,也可以指依专利法获得专利权的标的,即发明创造。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即专利权,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的申请,经严格审查,依法授予其对某一发明创造成果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
2、专利法
专利法是调整在确认和保护发明创造的专有权以及在利用专有的发明创造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9.3.2专利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1、专利权的主体
(1)专利权人
专利权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能够申请并取得专利,享有专利权并同时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按照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包括单位和自然人,自然人中又可分为中国人和外国人。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可以申请专利,但应当委托国务院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公民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也作了限制性规定。
《专利法》第20条规定,中国单位或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对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即专利申请权人,是指对某项发明创造根据法定或约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专利申请的人。
在我国,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属的单位所有,包括临时工作单位,申请批准的专利权也归所在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则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本人,申请批准的专利权也归本人所有。
——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它具体包括以下4种情况:
A、发明人、设计人属于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发明创造;
B、发明人、设计人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C、发明人、设计人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D、发明人、设计人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以上4种情况中,发明人、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
物质条件是指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在职务发明创造中,发明人、设计人虽不是专利申请权人和专利权人,但所在单位如果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对其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共同发明创造
共同发明创造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
共同发明创造人要求对同一发明创造成果各自都作出了独特贡献,他们的作用都是不可或缺的。
该发明创造成果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都归共同发明创造人共有,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委托发明创造
委托发明创造是指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委托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3)专利权人与专利申请人的区别
所谓专利权人即指享有专利权的人。
专利权人与专利申请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一项技术申请专利后未必都能获得批准成为专利技术,相应地专利申请人也就未必能成为专利权人。
反之,专利权人未必都曾是专利申请人,因为专利权是可以通过转让或继承获得的。
在专利申请被授权后,专利权人即成为专利法律关系的焦点,一切有关专利的活动都是围绕着专利权人展开的,他是专利权的主体,离开了专利权人,有关专利的法律活动便无法开展。
2、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即依法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我国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所以,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其中产品发明包括制造产品的发明、材料物品的发明、具有特定用途的物品发明。
方法发明包括制造产品方法的发明,使用产品方法的发明,测量方法、通讯方法的发明等。
两种发明的主要区别在于产品发明专利权仅及于其产品本身,而方法发明专利权不仅及于其方法本身,而且及于使用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发明和发现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发明是指所制造的产品或提出的生产方法是前所未有的。
发现则是指揭示自然界已经存在但尚未被人们所认识的事物。
科学发现依法不能授予专利权。
(2)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二者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在一些国家被称为小发明。
它与发明的主要区别在于:
①发明既包括产品发明也包括方法发明,而实用新型仅指具有一定形状的物品发明。
方法发明以及没有固定形状和构造的产品,如液体、粉末等方面的产品发明,不属于实用新型的范畴。
②实用新型同发明相比,对产品的创造性要求较低。
(3)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形状指设计可以是平面或立体轮廓,即所占的空间形状。
无固定形状的气体、液体以及粉末状的固体,不属于外观设计产品范围。
图案是指作为装饰而加于产品表面的花色图样、线条等。
色彩是指产品表面所用的颜色。
外观设计很多是外形、图案和色彩三者的结合。
外观设计同发明、实用新型的区别是:
它只涉及美化产品的外表和形状,而不涉及产品的制造和设计技术。
法律所保护的对象是该设计本身,而不是负载该设计的物品。
(4)对专利权客体的限制
——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不授予专利,主要是因为它不能直接用于产业,因而不具备发明所必须具备的特征。
科学发现也是一种智力成果,能依法获得另一种知识产权即发现权,但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这是因为这种活动和规则,不是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不具备直接用于产业的性质,也不属于发明的范畴。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这主要是因为我国鼓励人们从事有利于征服各种疾病的科学研究,不允许对医学研究成果进行垄断。
——动物和植物品种。
因为它不是人的创造物,因而不是专利法的保护对象。
在我国,植物新品种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而动植物品种的生产、培育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获得保护。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这类物质与国家的国防密切相关,所以不能申请专利。
3、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权内容是指专利权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专利权人的权利
——专利实施权
它又称独占权。
独占权是指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享有独占的、排他的实施权。
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许可实施权
它是指专利权人(即专利许可人)通过签订书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允许他人(即专利被许可人)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专利的权利。
专利的实施许可在国际惯例中被称为许可证贸易。
专利权人在实施许可时,应当按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即专利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应当签订书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由被许可人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不得将专利再许可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专利转让权
它是指专利权人可依法将专利权让于他人的权利,即发生了专利权主体的变更。
究其原因,不外乎买卖、赠予、继承、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
专利权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即专利权人应当与他人(即受让人)签订书面专利转让合同,并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之后方能生效。
中国公民或单位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因为有些专利牵涉到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专利权人不能直接转让给外国人。
——标记权
专利权人享有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此处所指的“专利标记”是指“中国专利”、“专利”等字样或“○P”符号。
——请求保护权
当专利权人的上述4项权利受到不法侵犯时,专利权人既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依法追究专利侵权人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2)专利权人的义务
——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
年费实际上是专利权人付给专利局的管理费用。
专利权人应从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专利年费,不按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应予终止。
——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后,作为专利权人的单位有向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报酬奖励的义务。
9.3.3专利权的取得
1、授予专利权的原则
(1)先申请原则
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就同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权申请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如果是同一天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则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与先申请原则相对应的是先发明原则,即谁先作出该发明创造,专利权就授予谁。
美国、加拿大、菲律宾等国采用该原则。
与先申请原则相比,先发明原则可以让发明人、设计人较为安心地搞发明创造,但专利权人的权利得不到稳定的保护,在一定期限内随时面临被撤销的风险,而且由发明创造人举证发明在先在客观上有一定难度,也增加了专利管理机关的工作量。
而先申请原则主要优点就在于毋需发明创造人举证发明日,减少了大量法律纠纷,减轻了专利管理机关的工作量,并督促发明人、设计人尽早申请专利,减少技术垄断,故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采用该原则。
(2)一发明一申请原则
一发明一申请原则是指一件申请案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
只有结合密切、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创造,才可以作为一项申请合案提出。
(3)优先权原则
我国作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对于成员国的国民符合优先权条件的专利申请,依法给予优先权。
但该国国民在向我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时,应同时附上书面优先权申请文件。
2、条件
一项发明创造,不一定都能取得专利权,只有该项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才能授予专利权。
这些条件既包括形式条件,又包括实质条件。
这两个方面都不能缺少,但其关键是实质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如下所述。
(1)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
它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这里的“其他方式”是指演说、讲演、报告或授课等口头形式。
因此,确定一项发明创造是否可以授予专利权,衡量的第一标准,是看它是否具备新颖性,而且该项发明创造是否公开是判断其是不是丧失了新颖性的标准。
我国《专利法》把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确定新颖性的时间界限,即要求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公开过,这样,发明创造才具备新颖性。
但是,我国《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创造性。
创造性也叫先进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这里的“已有的技术”是指专利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技术;“实质性特点”是指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与原来技术相比有本质性的突破,不是原来技术中的类似的或推导的东西,而是创造性构思的结果。
“进步”则是指在技术上前进了一步,与原有技术相比,技术的应用能产生新的更好的效果,如降低原材料消耗,降低成本或者提高了劳动生产率等。
在判定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时,专利法引入了“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概念。
该技术人员是一种拟制人,具有中等技术水平,通晓所属领域中的所有技术,且他的技术水平随着技术领域和完成发明时间的不同而变化。
凡是普通技术人员不能直接从现有技术中得出构成该发明必要的全部技术特征的,都被认为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创造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一般来讲,一项新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方案应当具备下列实用性要求:
①工业上的重复再现性。
工业上的重复再现性要求该发明创造能够重复制造或使用,而且这种重复实施的后果每次均是相同的。
这里的工业也包括农业、服务业等产业。
因此一些不具有重复再现性的产品或技术,如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桥梁的设计方案等就不能授予专利。
②该发明创造的实施对整个社会有积极效果。
我国《专利法》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因为这些发明创造一旦实施,对整个社会都有危害,如一些犯罪工具、吸毒工具、赌博工具、淫秽工具可能具备了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上的重复再现性,但因其违反我国法律或公序良俗,就不能给予专利权的保护。
如果某项发明创造从整体上看对人类社会是有益的,但也可能为犯罪分子所利用,仍然可授予专利权,如新型烟花爆竹、高清晰彩色复印设备等。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为:
——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其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的。
——美观性,是指外观设计被使用在产品上时能使人产生一种美感,增加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
——合法性,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所谓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装潢使用权等。
9.3.4专利权的期限、终止
(一)保护期限
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的保护。
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专利权就自行终止,这个发明创造就成为全社会的公共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利用已失效的专利。
专利权在我国的期限,发明专利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算。
(二)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的终止有两种情况:
(1)期限届满终止,这称为正常终止。
(2)期限届满以前终止,这称为提前终止。
提前终止或者由于专利权人没有按期缴纳年费,或者是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
专利权终止应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9.3.5专利权的保护
(一)专利侵权行为
(1)专利侵权行为的特点:
①未经专利权人许可;②以生产经营为目的;③实施了受法律保护的有效专利。
(2)专利侵权行为的界定。
对侵权行为的判断,是以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为准的。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中的内容为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即保护范围以使用这种外观设计的特定产品为准,在其他产品上使用相同的外观设计,不构成侵权。
①对发明和实用型专利侵权行为的界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之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是专利侵权行为。
所谓“许诺销售”是以做广告、在商店货架或展销会陈列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②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界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之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也是专利侵权行为。
(二)不视为专利侵权行为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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