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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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信阳市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鼓励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动我市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阳市安全文明工地”(以下简称市安全文明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等进行检查评审。
第三条 “市安全文明工地”由施工企业自愿申报,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组织评审。
第四条 “市安全文明工地”称号授予主要承(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市建委成立“市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具体负责“市安全文明工地”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市安全文明工地”每季度评审一次。
各县工程项目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市区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直接申报,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市建委审批确定。
第三章 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七条 参加评选“市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信阳市行政区域内,工程规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一)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建安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
(二)个别建筑面积和规模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具有标志性和纪念意义,而且施工安全难度大、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高的工程。
第八条 申报“市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工程项目安全保证体系健全,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持有有效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一线作业人员经过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四)具有已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五)安全管理资料完整齐全、真实,能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
(六)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要求,按时完成阶段评价,且评价为优良。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评定为“市安全文明工地”:
(一)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在安全检查中对下发的隐患通知书未及时整改受到责令停工的;
(三)具有严重扰民、野蛮施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的;
(四)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
(五)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六)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未经备案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申报时间和材料
第十条 拟申报“市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向市安监站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填写《信阳市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意外伤害保险证明、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表复印件;
(四)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岗位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五)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六)安全防护用品及机械设备有关资料;
(七)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表;
(八)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要求报送申报项目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检查与评审
第十二条 “市安全文明工地”实行动态管理,采取日常检查、随机抽查和不定期暗查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考核。
市安监站根据申报情况,结合全市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巡查,不定期进行考核,考核情况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市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后十个工作日内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市建委审批确定,审批通过的工程项目授予“市安全文明工地”称号,并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和参评资格。
第十五条 检查和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公平公正、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对获得“市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主要承(参)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监理负责人,由市建委发文公布名单,在全市通报表彰,对其中优秀者,推荐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和“中州平安杯”。
第十七条 “市安全文明工地”业绩作为建筑业企业考核、评优评先和项目负责人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获得“市安全文明工地”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在招投标时与质量奖项给予同样量化考核及其它奖励。
第十九条 已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的工程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一经核实,取消“市安全文明工地”获奖资格,收回奖牌和荣誉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施工现场出现脏、乱、差或发生伤亡事故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或经验收评定为不合格的;
(四)存在其它违法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6月13日市建委颁布的《信阳市创建文明工地管理规定》(信建建[2005]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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