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东江大道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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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东江大道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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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东江大道工程
博罗县东江大道工程
(博罗大桥至粤湘高速段)
PPP项目合同
甲方:
博罗县交通运输局
乙方: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1.1.合同签署时间及主要信息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惠州市博罗县签订。
项目名称:
博罗县东江大道工程(博罗大桥至粤湘高速段)
项目地点:
惠州市博罗县
项目总投资:
112596.13万元。
本合同以中文书就。
正本一式捌份,各执肆份,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其签名下注明的日期签署。
各方愿受本合同的法律约束。
甲方:
博罗县交通运输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月日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月日
1.2.签约背景与目的
1.2.1.背景
⑴为有效解决本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规模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等文件的精神,博罗县人民政府决定采用PPP模式完成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合作期满移交等工作。
并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乙方作为本项目的社会资本方。
⑵《博罗县东江大道工程(博罗大桥至粤湘高速段)PPP项目实施方案》已获得政府方批准通过。
⑶根据《关于博罗县东江大道工程(博罗大桥至粤湘高速段)调整投资建设规模的批复》(惠市发改(2017)516号),批复的总投资为112596.13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为67736万元,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17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34828万元,预留费用9232万元,其他费用782万元。
最终以经政府方审定的竣工决算金额为准。
政府方确保项目列入财政部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
1.2.2.目的
政府方授权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用以确定甲方对乙方在合作期内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合作期满移交本项目的授权,并约定甲方与乙方在此过程中的各项权力和义务、合作范围和期限、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付费、终止和补偿等事项。
1.3.术语定义和解释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规定或说明,下列术语应具有本款所指的含义:
1.3.1本合同系指由合同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就博罗县东江大道工程(博罗大桥至粤湘高速段)PPP项目的实施所订立的合同文件,包括合同正文及其附件,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文件。
1.3.2“本项目”系指博罗县东江大道工程(博罗大桥至粤湘高速段)PPP项目的投资、建造、运营、维护管理和移交。
1.3.3“本工程”系指本合同及/或根据本合同而确定的技术文件中确定的全部工程实物、相应资料文件及为工程正常使用。
1.3.4“甲方”系指博罗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本项目实施机构,即博罗县交通运输局。
1.3.5“投资人”系指其投标已被甲方所接受,作为项目社会资本投资主体的单位或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1.3.6“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
1.3.7“融资文件”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维护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它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建设履约保函及运营维护保函。
1.3.8“乙方”系指甲方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选定的中标社会资本方,在本合同签订及项目公司成立后,应由项目公司承继的权利义务由项目公司承继。
1.3.9“承包人”系指与乙方签订施工合同承担本项目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
1.3.10“监理工程师”指由甲方依法招标确定的实施施工监理合同担任监理工程师的人员。
1.3.11“合作期”指本项目的合作期分为建设期和运营期。
1.3.12“建设期”指从工程开工日起至全部完成并通过公路工程交工验收之日止的期限。
1.3.13“经营期”系指根据本合同授予乙方经营权的期限。
1.3.14“运营年度”系指项目运营12个月。
1.3.15“法律变更”系指本合同开始执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及法规的修订及新颁布、司法解释新颁布以及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新颁布或修订有关法规、规章等。
1.3.16“全部建设成本”指项目公司为本项目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及本合同规定的交工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之目的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包括项目建设投资和建设期利息。
1.3.17“经营权”指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独占性经营的权力。
本合同所指经营权是指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项目资产的权利以及获取由此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1.3.18“可用性服务费”指项目公司为本项目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及本合同规定的交工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之目的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总投资(含工程建设费用、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等)、融资成本、税费及必要的合理回报。
1.3.19“运营绩效服务费”指项目公司为维持本项目可用性之目的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绩效标准的运营维护服务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主要包括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的运营维护成本、税费及必要的合理回报。
1.3.20“项目结算价”指工程在交工验收阶段由惠州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博罗县财政部门认定、审计部门审核后的项目投资额。
1.3.21“项目合同”系指乙方为执行本合同与其它任何当事人签订的本项目下的任何合同。
1.3.22“建设履约保函”指乙方按照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函。
1.3.23“运营维护保函”指乙方按照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运营维护等义务的担保函。
1.3.24“项目前期工作”指各子项目报批、报建、立项、委托勘察、委托设计、委托造价咨询、招标采购代理、委托监理、项目土地准备、临时用地准备等工作;“项目前期费用”指各子项目前期工作开展应付的费用。
1.3.25“开工日”系指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之日。
1.3.26“移交日”系指运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3.27“终止日”指本合同终止或提前的日期。
1.3.28“工程设备”指本合同约定的、由乙方采购的构成本项目永久工程一部分所需要的设备、设施、仪表、仪器。
1.3.29“材料”指由乙方采购的(工程设备除外)构成本项目永久工程的各类物资。
1.3.30“项目场地”或“现场”指本合同约定用于乙方及其承包商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场所,以及在本合同中明确指定作为项目场地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的合称。
1.3.31“项目资产”指项目在建设期及运维期形成的固定于项目本身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公路及管线、路灯、交通标识标志、绿化等设施,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管养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1.3.32“临时工程”指根据为实施和完成永久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类(乙方设备除外)不构成永久工程的实体工程。
1.3.33“质量保修期”指按照适用于本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专业技术规定、规范和标准,以及本合同约定确定的乙方确保本项目的工程质量保持符合法定和约定标准,并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缺陷负责自费及时整改的期限。
1.3.34“规范”系指本合同规定的关于项目的标准和规范,包括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其它相关规范。
1.3.35“实施方案”指博罗县人民政府批准的《PPP项目实施方案》。
1.3.36“采购”指乙方获得永久性工程、工程设备、材料等的过程。
1.3.37“施工”指将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路基、路面、桥梁、箱涵、给排水工程、通信电力、路灯照明、交通标识标线、绿化工程等专业工程安装和完工检验等作业(具体施工内容以设计文件为准)。
1.3.38“交付使用”指已完成的单项工程,根据相关的规定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1.3.39“不可抗力”指根据本合同10.1条约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40“公共设施”系指水、电、排水、排污和通信(包括远程通信)等设施设备。
1.3.41“批准”包括审批、审查、许可、登记、核准、核备、备案等,其具体含义由甲方根据法律及法规、政策性文件和博罗县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予以解释和应用。
1.3.4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3.43“合同生效日”指本合同第1.5款约定的本合同生效的日期。
1.3.44“人”包括任何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事业法人、合伙人、行政机关和其它组织及其代理机构。
1.3.45“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1.3.46“税”包括目前或以后由任何税务机关或其它机构收取、征收、预提的任何性质的税费、收费、关税、费用和预提税等,并包括任何可支付的或可要求的利息、罚金或其它收费,“税收”一词应据此做相应地解释。
1.4.声明和保证
1.4.1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甲方保证,甲方以下陈述和保证都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
(1)甲方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背景和目的;
(2)甲方已经取得博罗县人民政府的书面授权及其它必要的同意和批准,代表政府方签订本合同,具有向乙方授予本项目融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的权利。
除非另有约定,甲方代表政府履行本合同项下政府方的权利和义务;
(3)甲方已与政府方就本项目所必需的相关支持政策达成一致;
(4)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诉讼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4)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项目的顺利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5)甲方保证政府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的向乙方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绩效服务费。
1.4.2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乙方确认,乙方以下陈述和保证都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
(1)乙方以充分理解本合同的背景和目的;
(2)乙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取得营业执照、营业许可和其它政府批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开展营业;
(3)乙方已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取得从事本合同项下的一切同意与批准。
(4)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诉讼裁决的强制性规定,也不会导致乙方违反公司章程的约定和董事会决议,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5)乙方具有从事本项目下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合作期满移交工作的能力,在资金实力、技术力量、人力资源、经营管理能力等方面均能够满足实施本项目的需求;
(6)乙方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接受政府方对本项目实施的各类监管;
(7)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4.3本合同各方对以下事项加以声明和保证:
(1)承诺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合同,不违反现行的法律及法规;
(2)合同签署主体均具有相应法律资格及履约能力,能够全面履行本合同中每一项义务;
(3)承诺合同各方所声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4)合同各方将诚信履约、提供持续服务并维护公共利益。
(5)其它声明或保证:
无。
违反上述声明和保证的合同任何一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5.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博罗县人民政府审议批准后,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甲方签署关于承继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1.6.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6.1合同补充协议、变更协议
1.6.2合同
1.6.3中标通知书
1.6.4投标文件、投标澄清函
1.6.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招标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
1.6.6合同其他构成文件
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如合同当事人就某项合同文件作出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第二章合同主体权力和义务
2.1甲方
2.1.1甲方指博罗县交通运输局
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
(1)手续和土地使用权证均由甲方办理。
(2)负责将先行开展的前期工作成果全部完整移交给乙方,如需要,与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立项变更和各前期工作主体单位变更;
(3)按本合同规定保障乙方的经营权在项目合作期内始终保持有效及完整性,不得减少乙方经营权的内容或妨碍乙方经营权的使用。
(4)在乙方遵守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减少可能产生的第三方对本工程投资建设运营的干预,但不免除乙方在本合同下的义务。
(5)配合乙方或项目公司协调各单位的工作及处理非项目公司原因引发的影响施工的突发性事件。
(6)收到项目交竣工申请后,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及单位进行验收;合作期满后,及时接收项目所有权利和权益的移交。
(7)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2.2乙方
2.2.1乙方是指公司,是本项目中标确认的社会资本方
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2.2.2在合作经营期限内,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1)独家拥有本合同授予的经营权,即在合作期内乙方对本项目进行独占性经营的权利,包括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移交本项目的权利以及获取由此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2)按照PPP项目合同的相关约定,无偿使用PPP项目合同项下的项目工程建设用地,乙方无需缴纳与项目建设用地使用相关的所有税费。
(3)在符合惠州市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乙方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自主选择施工承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运营商单位。
如乙方有相应资质和能力,可选择全部自行施工或部分自行施工。
(4)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出于本项目融资目的,乙方可将项目设施及/或本合同项下的经营权及/或收费权益作为本项目融资的质押等担保,但不能损害甲方的其它权利或权益;
(5)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享有行使安全生产管理权;
(6)在妥善履行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义务的基础上,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本工程的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绩效服务费;
(7)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2.3在合作经营期限内,乙方履行以下义务:
(1)在本合同签订30日内依法组建项目公司并通过项目公司开展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服务工作。
(2)为本合同实施之目的,除应由甲方取得的项目前期相关文件之外,乙方应取得和保持本项目投融资、工程建设、运营和维护所必需的、应该或可以乙方名义取得的所有批准文件、手续及进行施工现场场地的准备工作,使之完全达到开工条件,并保持这些手续和工作在PPP项目建设阶段始终符合项目建设需要。
政府方或政府授权的主体将协助社会资本方办理并取得在项目建设与运营维护阶段所要求的所有相关批准、证照及许可。
(3)尽力配合甲方开展前期工作并接收甲方前期工作的移交,如相关前期工作合同主体单位变更至乙方的,继续履行原合同中甲方前期工作执行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4)承担甲方有关前期工作费用,并以结算价计入项目总投资。
(5)服从甲方根据PPP项目建设情况需要进行的总协调;接受甲方或其授权的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有关部门、项目实施机构对PPP项目合同履行期间的过程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相关检查、审核费用由甲方负担或政府有关部门负担。
(6)履行PPP项目工程投融资主体、工程管理方及运营维护服务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并按PPP项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建设并投入使用和提供服务。
(7)全面负责PPP项目的投融资,确保本工程投资款额按计划及时足额到位,满足本工程建设的需要。
(8)承担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财务风险,包括融资成本的增长。
(9)在合作期内提供符合标准的工程建设投融资、工程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等服务,服务质量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遵守工程管理、计划管理、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档案管理、合同管理、施工与运输管理、临时用水及用电管理以及为配合政府行政部门工作等方面的规定、规章、办法、程序。
(10)在整个合作经营期限内,未经甲方批准或遇不可抗力,不停止提供服务、不停业或歇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1)在合作经营期内,乙方除甲方事先同意外,需将项目设施全部移交给甲方。
(12)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规范,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13)在合作经营期满或由于乙方违约被提前终止时,对项目设施在移交前设置的任何抵押、质押、担保、债务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乙双方协商确认由甲方继承的除外。
(14)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就合作经营业务向甲方报告的义务。
即负责投资计划执行、统计报表、项目汇报材料及政府方要求的其它材料的编制编写,并按规定上报监理工程师和项目实施机构。
(1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缴纳项目公司经营过程中的税费。
(16)乙方及雇员、供货商和承包商对于本合同及其附件、协议的修改和补充说明等文件和资料,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也无论是技术性还是商业性,均予以严格保密。
除法律规定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任何此类文件或资料全部或部分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以其它方式传播。
(17)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2.3对乙方的约定
(1)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等于项目资本金,政府方不参股,股东认缴资金以现金出资。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须满足项目建设进度和融资机构要求;
(2)注册资本只能用于本项目建设资金,即项目资本金用途。
若有与银行注册资金方面的约定应报甲方备案;
(3)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总投资的20%,项目资本金之外的建设资金由项目公司作为实施主体进行融资;
2.4股权转让限制
(1)项目公司成立后,项目公司股权在锁定期(是指PPP项目合作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项目进入运营期后2年)内不得变更,也不得变相转让,但政府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本项目合作期间,未经政府方书面同意,中标社会资本不得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设定任何担保等权利负担。
如项目公司未经政府方同意变更转让的,中标社会资本、项目公司原股东与项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合作关系
3.1合作内容
3.1.1项目范围
博罗县东江大道工程(博罗大桥至粤湘高速段),全长11.793km,项目总投资112596.13万元,采用双向六车道一级公路标准建设,部分路段结合城市主干路标准和绿道功能。
路基计价土石方约319万方,路线主线大桥2座共长374m,中桥6座共长357m,设涵洞23道,主要平交约17处(8处实施,9处规划路预留)。
3.1.2回报方式
乙方在经营期内获得回报的来源:
甲方向乙方支付可用性绩效服务费和运营绩效服务费。
可用性绩效服务费按本合同9.2款计付;运营绩效服务费按本合同9.3款计付。
3.1.3项目资产权属
(1)项目在建设期形成的资产,包括公路及管线、路灯、标志、绿化等固定于项目本身的设施权属归甲方资产,由甲方与乙方一同依照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各单项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项目形成的资产属于甲方资产,于完成验收手续和结算后移交甲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2)进入运营期,已有设施的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形成的项目资产亦应属于甲方资产,于运营期满后无偿移交甲方;根据实际需求需新增的设施由甲方另行付费,新增资产权属甲方资产,乙方应对新增设施承担运营维护义务,新增运营维护费用由甲方以运营绩效服务费方式支付乙方,费率及计算、支付方式同本合同9.3、9.4条。
(3)知识产权
(a)乙方应保证本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乙方使用的知识和经验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若发生此类侵权,乙方应对由此而发生的索赔或诉讼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处理索赔或参加诉讼、承担被索赔的款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和其他法律责任。
(b)乙方应保证项目移交时已付费且移交时仍未到期的知识产权于期满前由甲方无偿使用,如甲方接收移交项目后拟续费使用的,则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3.1.4土地获取和使用权利
(1)本项目工程建设用地为公用事业用地,使用权属于甲方(博罗县交通运输局),甲方应在工程正式开工前30天内无偿提供与本项目工程建设相关的土地供乙方无偿使用,乙方无须支付土地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费。
(2)乙方在合作经营期内有权为本项目建设运营独占地使用甲方提供的建设用地,但不得将任何建设用地用于本项目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也不得用于抵押。
3.2合作期限
3.2.1项目合作期限为14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12年;
3.2.2以下情形甲乙双方可协商对合作期限进行适当延长
(1)因可归责于甲方或政府方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
(2)因政府财政预算的调整,使得相应的支付能力受到影响;
(3)乙方在经营期内履约记录良好,在符合届时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延期的。
3.2.3因3.2.2
(1)、
(2)导致的合作期限延长,双方应完成各自内部相关审批手续,但不影响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
3.3排他性约定
3.3.1根据本合同授予乙方的经营权在经营期间内是专属于乙方的。
甲方应确保经营权的任何部分在经营期间不再被授予其他的人;
3.3.2在本合同约定的合作内容范围内,工程具体名称的变更和具体工程建设边界的最终界定,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
3.3.3在本合同约定的合作内容范围内,工程实际执行甲方在博罗县政府其辖下各级职能部门范围内实行的变化(或调整),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
3.4履约担保
3.4.1建设履约保函
(1)乙方应于项目公司成立后三十(30)日内向甲方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建设履约保函,作为其履行在本合同下的建设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
(a)符合本合同《建设履约保函》规定的格式或甲方同意的其他格式;
(b)由甲方可接受的一家金融机构出具;
(c)金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小写:
2,000万元)。
(2)建设履约保函的解除
建设履约保函在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后三十(30)日内全部退还。
(3)恢复建设履约保函的数额
如果甲方在项目合作期内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取建设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履约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未提取前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建设履约保函已恢复的证据。
甲方提取建设履约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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