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相关规范及参考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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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相关规范及参考资料
岩土工程勘察相关规范及参考资料
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勘察部分)
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3.《软土地区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GJ83--91)
4.《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
5.《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50025-2004)
6.《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
二、关于我省工程勘察和地基施工图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勘察专业方面有关技术问题的解答
四、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五、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六、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七、参考资料:
1.建筑地基设计规范GB7-89附录五土(岩)的承载力标准值
2.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15-31-2003资料
3.铁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TB10012-2001附录D地基承载力
4.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J024-85
5.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08-37-2002
上海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11-1999资料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勘察部分)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各项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和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
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1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2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3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4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5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6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7在季度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8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评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时;
2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3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4当有大面积的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5在上述规定深度内当遇基岩或厚层碎石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详细勘察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每栋不应少于3个;
2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
3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
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时,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治理(降水或隔渗)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桩基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变化规律;
2当采用基岩作为桩的持力层时,应查明基岩的岩性、构造、岩面变化、风化程度,确定其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级,判定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
3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的影响,判定水质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可液化土层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及其对桩基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5评价成桩可能性,论证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岩溶时,应进行岩溶勘察。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滑坡或有滑坡可能时,应进行专门的滑坡勘察。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危岩或崩塌时,应进行危岩和崩塌勘察。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有发生泥石流的条件并对工程安全有影响时,应进行专门的泥石流勘察。
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划分场地类别,划分对抗震有利、不利或危险的地段。
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应在地面以下15m的范围内进行;对于桩基和基础埋深大于5m的天然地基,判别深度应加深到20m,对判别液化而布置的勘探点不少于3个,勘探孔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
凡判别为可液化的土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确定其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
勘察报告除应阐明可液化的土层、各孔的液化指数外,尚应根据各孔液化指数综合研究场地液化等级。
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
2稳定水位应在初见水位后经一定的稳定时间后量测;
3对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就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2拟建工程概况;
3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
4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
5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
6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7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8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
9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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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与勘察有关:
3.3.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作出综合评价。
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不应在危险地段甲、乙、丙类建筑。
4.1.6建筑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4。
1。
6划分为四类。
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表4。
1。
6所列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设计特征周期。
表4。
1。
6各类建筑场地的覆盖层厚度(m)
等效剪切波速(m/s)
场地类别
Ⅰ
Ⅱ
Ⅲ
Ⅳ
Vse>500
0
500≥Vse>250
<5
≥5
250≥Vse>140
<3
3~50
>50
Vse≤140
<3
3~15
>15~80
>80
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对建筑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如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等)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
4.3.2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不含黄土)的地基,除6度设防外,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4.4.5液化土中桩的配筋范围,应自桩顶至液化深度以下符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要求的深度,其纵向配筋应与桩顶部相同,箍筋应加密。
5.1.4建筑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和结构自振周期以及阻尼比确定。
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5。
1。
4-1采用;特征周期应根据场地类别和地震分组按表5。
1。
4-2采用,计算8、9度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增加0。
05s。
注:
1周期大于6.0s的建筑结构所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应专门研究;
2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应允许按批准的设计地震动参数采用相应的地震影响系数
表-1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地震影响
6度
7度
8度
9度
多遇地震
0.04
0.08(0.12)
0.16(0.24)
0.32
罕遇地震
-
0.50(0.72)
0.90(1.20)
1.40
表5。
1。
4-2特征周期值(s)
设计地震分组
场地类别
Ⅰ
Ⅱ
Ⅲ
Ⅳ
第一组
0.25
0.35
0.45
0.65
第二组
0.30
0.40
0.55
0.75
第三组
0.35
0.45
0.65
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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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土地区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GJ83--91)
在软土地区基坑勘测,应注意开挖由于土体应力场的变化和软土具有流变性质,引起土体的位移。
如基底土的回弹、土坡土体的侧向位移与沉降等不良现象,提出相应措施以及有关参数,为基坑开挖的施工设计提供资料。
基坑开挖前必须查明影响范围内已有建筑物、地下结构物以及管道等设施的位置。
并预测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提出必要的预防、控制和监测等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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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
进行膨胀土场地的评价,应查明建筑场地内膨胀土的分布及地形地貌条件,根据工程地质特征及土的自由膨胀率等指标综合评价。
必要时,尚应进行土的矿物成分鉴定及其他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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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50025-2004)
4.1.1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并应结合建筑物的特点和设计要求,对场地、地基作出评价,对地基处理措施提出建议。
l黄土地层的时代、成因;
2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
3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和湿陷起始压力随深度的变化;
4场地湿陷类型和地基湿陷等级的平面分布:
5变形参数和承载力;
6地下水等环境水的变化趋势;
7其他工程地质条件。
4.1.7采取不扰动土样。
必须保持其天然的湿度、密度和结构。
并应符合I级土样质量的要求。
5.7.2在湿陷性黄土场地采用桩基础,桩端必须穿透湿陷性黄
土层。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压缩性较低的
非湿陷性黄土层中;
2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可靠的岩(或土)
层中。
6.1.1当地基的湿陷变形、压缩变形或承载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针对不同土质条件和建筑物的类别,在地基压缩层内或湿陷性黄土层内采取处理措施,各类建筑的地基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甲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或将基础设置在非湿性黄土层上:
2乙、丙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
8.1.1在湿陷性黄土场地,对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进行施工,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和设计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建筑物地基(或基坑内)引起湿陷。
8.1.5在建筑物邻近修建地下工程时。
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原有建筑物和管道系统的安全使用,并应保持场地排水畅通。
8.2.1建筑场地的防洪工程应提前施工,并应在汛期前完成。
8.3.l当基坑或基槽挖至设计深度或标高时,应进行验槽;
8.3.2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
必须进行勘察与设计:
8.4.5当发现地基浸水湿陷和建筑物产生裂缝时。
应暂时停止施工。
切断有关水源,查明浸水的原因和范围,对建筑物的沉降和裂缝加强观测。
并绘图记录,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8.5.5管道和水池等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水压试验。
不合格的应返修或加固,重做试验,直至合格为止。
清洗管道用水、水池用水和试验用水,应将其引至排水系统,不得任意排放。
9.1.1在使用期间,对建筑物和管道应经常进行维护和检修。
并应确保所有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管道的地基浸水湿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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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
3.O.6详细勘察阶段应采用多种手段查明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应采用综合评价方法。
对场地和地基稳定性作出结论;应对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性岩土的防治、地基基础形式、埋深、地基处理、基坑工程支护等方案的选型提出建议;应提供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工程资料和参数o
8.1.2对有直接危害的不良地质作用地段,不得选作高层建筑建设场地。
对于有不良地质作用存在,但经技术经济论证可以治理的高层建筑场地,应提出防治方案建议,采取安全可靠的整治措施。
8.2.1天然地基分析评价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场地、地基稳定性和处理措施的建议;
2地基均匀性;
3确定和提供各岩土层尤其是地基持力层承载力特征值的建议值和使用条件;
4预测高层和高低层建筑地基的变形特征;
5对地基基础方案提出建议;
6抗震设防区应对场地地段划分、场地类别、覆盖层厚度、地震稳定性等作出评价:
7对地下室防水和抗浮进行评价:
8基坑工程评价。
8.3.2桩基评价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推荐经济合理的桩端持力层;.
2对可能采用的桩型、规格及相应的桩端入土深度(或高程)提出建议;
3提供所建议桩型的侧阻力、端阻力和桩基设计、施工所需的其他岩土参数;
4对沉(成)桩可能性、桩基施工对环境影响的评价和对策以及其他设计、施工应注意事项提出建议。
l细勘察报告应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为高层建筑地基
基础设计、地基处理、基坑工程、基础施工方案及降水截水方案
的确定等提供岩土工程资料。
并应作出相应的分析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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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工程勘察和地基施工图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苏建科(2002)3号
(摘要)
四、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审查中,凡发现下列问题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技术审查机构应退回送审材料,责成建设单位通知勘察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重新送审:
1.勘探孔位的布置、数量、深度及勘探手段不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
2.勘察报告中因测试数据不足或资料不全,提供的主要数据与技术参数不准确,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
3.工程勘察未查明的问题影响建筑物或施工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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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专业方面有关技术问题的解答
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4.1.20之2“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用“或”是否说明“原状土样”、“原位测试”二者可取其一?
另外,该条条文说明中有这样一句话:
“当场地较小时,可利用场地邻近的已有资料”。
“较小”和“邻近”的量的概念?
具体如何掌握?
答:
GB50021—200l竿4.1.20条2款对94版第3.1.16条之二进行修订,现规范对每一场地每一主要土层,只要原状土样不少于6件(组)或原位测试不少于6件(组)即可,不一定两者同时满足。
该条文说明明确“规定了原状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最少数量,以满足统计分析的需要。
”“原状土试样的数量关键取决于试验的数据量和数据的离散程度,对于不均质土土样的数量应更多一些。
”原状土试样数量与原位测试的数量必须有些满足条款要求;对于土质不均或结构松散难以采取土试样的(如砂砾石层、卵砾石层等),可采用原位测试;③对于厚度小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样或进行原位测试,没有数量的要求,可根据具体工程的情况和地区的规定确定。
南京市规定土层厚度大于1m的稳定地层应满足规范的条款,厚度小于1m时原状土样不小于4件,可作参考。
第4.1.20条条文说明“当场地较小时,可利用场地邻近的已有资料。
”规范没有给出量的规定,对“较小”的理解可考虑为单幢一般多层建筑场地;“邻近”场地资料可认为紧靠的同一地质单元的资料,若必须有个量的概念,以距场地不大于50m的资料为好。
2、《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172001)4.1.24”地基承载力力应结合地区经验按有关标准综合确定“。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4.2.1条文说明中也有相关说明。
对尚无地区性规范及地区性经验公式的情况下今后审查这一方面内容进如何掌握?
答:
地区经验应是经审批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定,建议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组织制定有关标准与规定,否则应按规范要求通过原位试验(能直接获得地基土层承载力特征值的原位试验)确定其承载力特征值。
3、《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4.1.16条之4“勘察手段宜采用钻探与触探相结合,......",用“宜”怎么理解?
如果工程规模较小,(单体、<4层、<2000m2)仅有一种触探手段,如何审查、评价?
答:
宜尽量做到。
GB50021—2001第4.1.16条条文说明已明确“为了发挥钻探和触探的各自特点,宜配合使用,以触探方法为主时,应有一定数量的钻探配合。
”GB50007第3.O.3条第2款规定“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应提供触探及必要的钻探和土工试验资
料。
,’以上规定均是达到《强制性条文》GB50021—200l第4.1.11条第3款的前提,GB50007第3.0.3条本身便是《强制性条文》。
4、(2001岩土规范)5.7.9“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尚可采用其它成熟方法进行综合判别”。
(94规范)将采用静力触探试验判别和用剪切波速判别列入规范正式条款,(2001规范)则将上述两种判别方法从正式条款中删去,放在条文说明中,此两种方法是否仍可在成果报告中使用?
答:
GB50021—2001第5.7.9条“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21)的规定执行外,.......",对条文应作全面理解,即判定液化时应按GB50011的规定执行,此外也可采用其它成熟方法作为场地液化综合判别的辅助手段,作为辅助判别的方法,规范条文说明列出了静探及剪切波速法,其判别成果应该在勘察报告中有所反映。
但若不按GB50011的规定判别液化,只用静探或剪切波速判定,是不符合要求的。
5、对波速数据、计算公式应明确一个统一标准。
答:
GB50011对于Vsc的计算方法是统一标准。
6、地下水含水层的水位何种情况下应分别测试?
答:
任何情况下均要求分层量测地下水水位。
要正确地确定地下水埋藏条件和地下水类型,对于工程设计和施工有直接影响的含水地层中的地下水水位要分别量测;对于浅基础若深层地下水对建筑物施工和工程设计不产生影响,可不量测深层地下水水位。
7、砂层土试样是否要强调六个土样?
答:
砂土取样有困难时,土试样的数量可适当放宽,可通过其它原位测试确定其性状,进行液化判别时,每层砂土、粉土的标贯点不少于6个,且每一点均要取扰动土样测定粘粒含量。
8、镇江地区蜀土性状比较清楚,对于勘探点深度要求可否降低?
答:
不可降低要求。
9.孔位移动范围是否应有一个规定?
答:
孔位移动范围应有一个规定,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规定
10、需加密钻孔控制的范围?
答:
详见GB50021—2001第4.1。
16条第2款,第4.9.2条1、2、3款,一般对于天然地基两勘探点间主要受力层内地层不稳定或土层坡度大于10%,应加密,对独立基础孔距最小可以柱网间距控制,对于条形基础,最小间距不大于10m,对于桩基础,预制桩两勘探点间持力层高差不大于lm,对于钻孔桩不大于2m,否则要加密,加密最小间距按柱网间距控制。
对于查明暗沟、塘、浜的界限,勘探点间距不大于2—4m。
11、很薄的主要土层是否仍需要六个土样?
答:
对于厚度小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样或进行原位测试,没有数量的要求,可根据具体工程的情况和地区的规定确定。
南京市规定土层厚度大于lm的稳定地层应满足规范的条款,厚度小于lm时原状土样不少于4件,可作参考。
12、勘察成果报告的编制深度。
答:
编制深度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制标准》(CECS99:
98)的要求。
13、勘察手段(机钻孔与静探孔)。
答:
宜尽量做到。
GB50021—200l第4.1.16条条文说明已明确“为了发挥钻探和触探的各自特点,宜配合使用,以触探方法为主时,应有一定数量的钻探配合。
”GB50007第3.O.3条第2款规定“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应提供触探及必要的钻探和土工试验资
料。
”以上规定均是达到《强制性条文》GB50021—2001第4.1.11条第3款的前提,GB50007第3.0.3条本身便是《强制性条文》。
14、地下水及水文地质条件。
答:
任何情况下均要求分层量测地下水水位。
要正确地确定地下水埋藏条件和地下水类型,对于工程设计和施工有直接影响的含水地层中的地下水水位要分别量测;对于浅基础若深层地下水对建筑物施工和工程设计不产生影响,可不量测深层地下水水位。
15、勘探孔深度,场地土类型及场地类别划分。
答:
覆盖层厚度可根据地区抗震小区划资料或经审批的覆盖层厚度资料确定;邻近场地又处于同一地质单元并有实测剪切波速资料时,也可作为确定的依据,否则应按规范规定布置达到满足覆盖层厚度要求的控制性孔。
划分场地类别时,场地一地质单元必须有20m以上或孔深不足20m,但已达基岩面的控制性孔。
16、江苏省暨南京市施工图审查中心在按照《强制性条文》及《新规范》审查报告中的经验及应注意的问题。
答:
建议与江苏省建设厅审图中心或南京市审图中心直接交流。
17、在最近新颁布的三个规范“岩土”、“抗震”、“地基基础”中,《强制性条文》对于大小工程如何理解?
在审查中对于中小工程、单体工程政策尺度如何把握?
答:
大小工程概念不明确,GB50007将建筑物地基设计划分为三个设计等级,GB50011将建筑物划分为四个抗震设防类别;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将岩土工程划分为三级,各级工程勘察、各级建筑物设计等级及各类抗震设防建筑物对勘察的要求不同,均应相应满足规范规定。
18、对于工程安全可以得到保证,但是会造成较大浪费的勘察,是否也应责成修改?
答:
审图时该工程勘察已完成,如何修改?
可在优化意见中指出问题。
19、对于中小单体工程,绝对高程能否可以采用假定高程,另外中小工程一般平面图上都没有提供座标(包括假设座标),审查时如何要求?
答:
应与设计所采用的高程及坐标系统取得一致。
当采用自设高程或坐标系统时应有固定的埋设点或在永久建筑上设置固定点,以便联测,在勘察报告中应对此作详细说明。
20、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六件(组),对于普通单栋六层住宅楼,只打六个钻孔,取6个土样或6个舶探孔,取6个原位测试数据与打三个钻孔,布置3个静探孔分别取得的土样,与原位测试数据不足六个,审查时哪些一种情况符合要求?
答:
详见问题1。
21、关于液化判别,虽不是《强制性条文》要求,但“抗震规范”要求单栋建筑测量土层剪切波速钻孔数不少于2个;“勘察规范”中“为划分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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