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docx
- 文档编号:28774027
- 上传时间:2023-07-19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1.29KB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docx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讨论稿)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日常运行维护、质量控制的监
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仪器及数据传输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和数据传输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由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资质证书的单位运行,并与地方环保部门联网。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必须接受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企业承担,政府给予补贴,补贴比例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定。
各地方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制定具体办法,将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费用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可从排污费中列支。
国家鼓励自动监控设施的专业化运行,对运行收入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要求
第六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工作、监测方法、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355-2007)等7个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第七条排污企业自己运行管理环境保护设施的,不得同时运行管理自动监控设施,必须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公司运行管理。
8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过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
入运行。
第九条地方环保部门采取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单位;运行单位应对拟运行自动监控设施进行评估,经评估合格,签订合同,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备案后方可生效。
按照运行费用拨付方式的不同,环保部门可同时与运行单位签订运行合同。
第十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机构应当取得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放的自动连续监测类设施运行资质证书,具备相应的经济、技术和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人员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设备更换等技能。
第三章有关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委托单位具有以下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履行运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担违反运行合同产生的责任;
(二)按规定程序和途径与运行单位延续或解除运行合同;
(三)按运行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对受委托进行监督,提出改进服务的建议,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检举其环境违法行为;
(四)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数据及文件;
(五)承担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费用,具体数额由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协商确定,根据情况可申请政府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六)应为设施运行单位提供通行、水、电、稳压、避雷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
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时,要提前告知运行单位,同时向环保部门报告,配合做好应急工作;
(七)不得以任何理由蓄意或无意干扰设施运行单位的正常工作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具有以下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履行运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担违反运行合同产生的责任;
(二)按规定程序和途径与运行委托单位延续或解除运行合同;
(三)不受地域限制获得设施运行服务业务;
(四)无过失不得被剥夺设施运行权;
(五)享受国家和地方相应的优惠政策;
(六)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运行委托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七)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八)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和管理制度,
9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讨论稿)
全面负责委托方自动监控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和数据传输;做好日常运行、校准、调试和维
护记录;常年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自动监控设施整机或关键部件;
(九)对运行管理人员严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十)如遇设施需要维修、停机、拆除、更换和其他影响监测设施正常运行情况的,应事先说明原因、时段、相关措施等,报地方环保部门和运行委托单位;若出现故障停机检修时,应当作详细记录,并及时报告环保部门;设施关键部位的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须遵守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技术规范;
(十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将设施运行状况和有关监测数据及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运行单位必须确保监测数据真实,监测方法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权时,具有以下义
务:
(一)严格按本办法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
(二)不得无故干预设施运行单位的正常运行业务;
(三)为设施运行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四)不收取任何费用及谋求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实施本办法的监督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管辖权负责对本办法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环境监察部门对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进行监督管理,在自动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时,可责令运行单位对自动监控设施进行调整和校准;对擅自拆除、闲置、停运自动监控设施的行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环境监测部门负责对自动监控设施定期进行抽测;环保部门或委托方对自动
监控设施的监测数据提出异议时,监测部门应按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技术规范进行比对试验,确认责任单位。
第十八条环保部门负责受理运行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维修、停用、拆除或
更换的申请,并自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合同的正式文本应向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当地环保部门组织对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出现考核不合格的情况,可责令其整改。
整改无效的,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当地环保部门可强制剥夺运行单位的运行权,并视情节建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运行资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设施行使以下现场
10
检查和日常监督权: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一)对运行单位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运行单位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证书、日常监测数据和技术资料;
(三)要求运行单位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或解释;
(四)运行单位是否获得运行资质证书,运行人员是否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五)运行单位是否签订设施运行服务合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技术规范,委托方和受委托方是否按合同履行相应义务;
(六)运行单位是否按要求建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设施故障应急、设施定期校准维护记录和设施运行状况信息披露等管理制度以及这些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七)运行单位是否按要求将设施运行状况及相关监测数据如实报告给当地环保部门;
(八)运行单位是否按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运行自动监控设施;
(九)运行委托单位是否影响运行单位正常工作;
(十)运行委托单位和运行单位是否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当地环保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违法行为依法具有以下处罚权:
(一)责令停业或指令更换运行单位;
(二)限期整改;
(三)处以罚款;
(四)剥夺运行权;
(五)报请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运行资质证书;
(六)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无证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责令其停业外,同时对设施运行委托单位和运行单位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无证上岗操作的,每人每次处以设施运行单位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委托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签订运行合同未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备案,即委托运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运行单位违反本办法,对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停用、拆除或更换不符合
国家或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
第二十六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委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不履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每次每项处以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不履行规定的责任和
1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讨论稿)
义务的,每次每项处以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运行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运行合同未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每次处以5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运行单位伪造监测数据,或通过调控监测仪器,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
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第三十条运行单位无故拒不接受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的;或一年内再次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要求运行自动监控设施,不履行有关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的,经当地环保部门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吊销其运行资质证书,并五年内该单位和以该单位法人代表注册的新单位不得申请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运行委托单位运行单位对以上各项处罚不服的,应在一周内通过举证说
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方式,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改变处罚决定;逾期不提出异议,处罚决定生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委托单位和运行单位对违法违规行为如实检举的,环保部门根据情况每次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表彰。
12
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
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
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
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Ppt课件制作设计,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
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
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污染源 自动 监控 设施 运行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