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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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样例
编制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为指导生产经营单位科学化、规范化地编制好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特编制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样例。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样例包括: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包括各级各类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相关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十、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本样例是指导性资料,旨在为生产经营单位在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方面提供参考。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业危害防治特点和实际情况,在本样例的基础上,扩展适合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种类和具体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名录;在编制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过程中,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将样例中所列各项制度和规程的内容加以细化,充实和完善具体内容。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一)各级各类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主要负责人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其职责包括:
(1)认真贯彻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单位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3)审核批准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技术措施和长远规划,保障职业健康工作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4)组织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5)组织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6)定期主持召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会议和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了解本单位职业危害状况,开展隐患治理工作。
(7)抓好基本建设和生产装置、设施技术改造的职业健康管理“三同时”工作。
(8)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和考核,组织单位员工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与考核工作。
(9)组织持续改进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职业危害防治制度、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2、职业危害防治分管领导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职业危害防治分管领导应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直接领导和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其职责包括:
(1)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和部门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并督促落实。
(2)制订(改进)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建立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制订本单位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具体实施,监督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全体员工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和职业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5)开展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工作,并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各级各类人员关于职业健康工作有关情况的汇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制订整改措施,并落实有关部门和人员按时解决。
3、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在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其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职业危害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参加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制度、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制订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员工职业健康体检计划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3)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4)参加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中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计划和方案的审查,督促实施,并参加竣工验收。
(5)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价工作,做好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6)组织并参加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章违纪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其改正;对检查中发现的可能导致职业病的隐患,立即上报,并研究立项整改。
(7)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职业健康监督员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
(2)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等,拟定年度职业健康工作计划和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和督促落实。
(3)掌握企业职业危害状况。
(4)履行现场职业危害检查职责,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从业人员防护用品、警示标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督促落实整改。
(5)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工作,督促单位执行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6)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企业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员工上岗前及轮岗前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制度。
(7)安排职工职业健康体检工作,督促企业执行岗前、岗中和离岗体检制度。
(8)指导和督促单位按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
(9)认真做好本单位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5、车间主任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车间主任是车间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第一负责人,对本车间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职责包括:
(1)认真组织车间员工贯彻、落实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标准和单位规章制度。
(2)制定本车间年度职业健康活动计划方案,上报批准后组织落实。
(3)开展车间级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员工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和技能。
(4)组织开展车间级定期、不定期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确保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员工按照要求佩戴各种防护用品,确保员工的操作符合职业健康操作规程要求。
(5)发现问题及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及时上报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6)组织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班组会,传达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目标、计划、措施,了解车间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总结交流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经验等。
6、员工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严格遵守本单位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严格执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劝阻或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拒绝执行违章指挥。
(2)参加职业健康活动,接受职业危害宣传教育培训,学习职业危害防治知识。
(3)熟知本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并掌握本岗位设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和本岗位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
(4)认真维护保养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及时上报设备设施和防护用品存在的问题。
(5)为改善工作环境提供建议和意见。
(6)积极提供技术改造措施实施后的信息反馈,并及时反映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危害隐患。
(二)各职能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7、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职业危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研究和推广现代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方法和技术,做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和改进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防治制度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组织编制本单位年度职业危害防治活动计划,保障活动资金投入,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4)编制单位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职业危害个体防护用品的配置标准,汇总年度维护保养、检验检测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5)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大检查,制定职业病隐患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并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6)组织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评价工作。
(7)负责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8)制定单位年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工作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组织落实。
(9)会同工会组织开展职业危害防治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职业危害防治先进经验。
(10)总结和分析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年度工作情况,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11)建立健全并管理各项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
8、技术部门职责
(1)掌握职业危害防治的各类信息,积极推广先进技术,改善作业条件。
(2)对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提出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方案,并对项目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参加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在设计、施工和投产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3)审查本单位的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确保科学和切实可行。
(4)参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查找工艺、设备设施、现场环境、个体防护用品等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技术措施。
(5)建立并管理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技术资料档案,确保技术资料的完整和详实。
9、生产部门职责
(1)及时传达、贯彻国家、北京市以及单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开展作业环境治理工作。
(2)协助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识别、评价、控制职业危害因素。
(3)督促职工遵守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正确配备防护用品。
(4)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掌握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动态。
10、人事教育部门职责
(1)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作业场所设置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
(2)协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组织新进员工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及考核工作。
(3)为单位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组织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4)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5)负责工伤待遇的处理,并按国家有关职业禁忌症的规定合理安排用工。
(6)制定单位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工作考核标准,并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11、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1)贯彻国家、北京市以及单位关于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检修和维护保养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对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进行管理。
(2)制定年度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个体防护用品检修、维护保养及更新计划,上报职业健康管理部门。
(3)对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开展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工作,使其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保持完好状态。
(4)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本单位需要检验检测的设备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进行检验检测。
(5)建立健全并管理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个体防护用品的台帐和档案。
12、财务部门职责
(1)保证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资金到位,并监督资金专款专用。
(2)保证职业危害隐患治理、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等资金到位,并监督资金专款专用。
(3)保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金到位,并监督资金专款专用。
(4)保证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资金到位,并监督资金专款专用。
(5)保证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的配置、更新和检修维护资金到位,并监督资金专款专用。
13、工会职责
(1)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的民主监督管理。
(2)积极听取并向上级反映员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3)协助单位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培训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对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积极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
(4)组织职工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职业危害的群众性活动,协助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做好职业危害防治的奖惩工作,并做好罹患职业病职工的救治工作。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1、确定本单位的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履行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告知义务。
2、单位有关部门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其从事岗位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3、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发生变化,接触原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危害时,单位有关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目前从事的工作岗位、进行的工作内容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并签定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单位违反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5、单位有关部门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如实公布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制度、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6、单位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在存在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7、单位有关部门应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应及时告知本人。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是主管职业危害申报的部门,每年向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一次本单位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
2、当单位发生下列重大变化事项时,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申报材料包括:
(1)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其浓度或强度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申报材料需经过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审核,主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审阅,批示同意后上报。
5、当本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后,申报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6、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建立职业危害申报档案,设置管理人员,妥善保存历次上报材料和相关申办手续材料。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和人事教育部门是本单位职业健康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的主管部门。
2、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的对象包括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一般员工、新员工及临时工作人员在内的,与本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全体员工。
3、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主管领导以及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要求,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和考核。
4、职业健康主管领导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除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考核外,还应参加本单位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新聘用的职业健康主管领导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经过本单位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北京市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单位有关规章制度。
(2)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健康危害后果。
(3)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和技术知识。
5、岗位作业人员应参加单位级、车间级和班组级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单位级职业健康教育内容包括:
(1)国家、北京市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
(2)本单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
(3)本单位职业危害基本情况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情况。
(4)典型事故案例教育、职业危害防护的基本知识。
车间级职业健康教育内容包括:
(1)本车间生产概况和职业危害状况。
(2)本车间存在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及其防护。
(3)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个体防护用品、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的使用方法。
(4)职业健康案例教育。
班组级职业健康教育内容:
(1)本岗位的工艺流程、特点和存在的职业危害。
(2)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及岗位职业危害防范措施,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以及维护保养方法。
(3)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6、新录用劳动者、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劳动者,应当接受上岗前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7、外来临时工人,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培训,确保其作业时不受到危害。
8、单位应不定期举办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职业健康知识,提高员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生产车间每季度应开展一次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学习活动,提高员工的职业危害防护技能。
9、新项目投产前,单位应对职工开展针对性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和考核。
10、所有的培训、教育、考核均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内容、教师、学员及参会人员的签名。
培训资料应设立专项台帐,妥善保管。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设备管理部门是单位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主管部门。
2、设备管理部门应在每年年末时制定来年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以及更新计划,上报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获批后积极组织落实。
3、设备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
4、职业危害防护设备不可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完毕后及时恢复原状。
5、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档案并妥善保管。
档案内容应包括:
(1)防护设备设施的技术文件,如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及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备设施的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检查和日常维护、检修及报废记录等。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确定本单位个体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明确防护用品的发放、保管、使用、报废等要求。
2、应根据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正确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
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3、各种个体防护用品应定点存放在洁净、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
4、个体防护用品使用后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检查和清洁,并定期校验、维护,一旦失效立即停止使用。
5、建立防护用品配备和发放档案,并妥善保管。
档案内容应包括:
(1)防护用品的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技术说明书、校验记录等;
(2)防护用品发放记录及日常检查、维护、报废记录等。
6、对劳动者进行防护用品使用方法、性能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7、定期对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是组织开展职业危害监测与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
2、明确职业危害因素种类,确定监测的具体要求,包括监测点分布、监测周期及监测结果的登记报告等。
3、应设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4、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单位内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进行检测和评价。
5、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标准时,应及时确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要求,保证职业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标准。
6、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档案并妥善管理。
档案内容应包括日常监测结果、职业危害检测结果、职业危害评价报告及相关的文件资料。
7、监测和检测费用应列入年度预算。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劳动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及评价报告;
(3)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劳动者的职业病诊疗健康资料;
(5)与职业健康监护相关的资料,包括:
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诊断、职业病报告卡、对本单位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的文件。
3、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及时反馈给体检者本人。
4、从业人员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从业人员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单位应设置专人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进行保管,保证档案的持续性和完整性。
九、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本单位职业病防治情况的重要资料之一。
其内容主要包括:
单位的基本情况;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运转和效果;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强)度监测结果与分析;职业健康检查的组织、检查结果及评价等内容。
具体有:
1、职业卫生基本情况一览表;
2、生产工艺流程图;
3、有害因素分布图;
4、原材料清单;
5、技术、工艺清单;
6、有毒有害物质清单;
7、作业岗位清单;
8、劳动者名册;
9、历年有毒有害因素动态监测结果汇总;
10、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表;
11、职业病人名单;
12、疑似职业病人名单;
13、职业禁忌证患者名单;
14、防护设施名单;
15、作业场所管理制度或作业环境监测制度书面文件;
16、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管理制度书面文件;
17、职业有害因素监测点分布图;
18、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书;
19、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方案;
20、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评价报告书;
2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上报材料复印件;
22、其他有关资料。
十、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是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和原材料的性质和特点,规范劳动者操作行为,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的具体规定。
操作规程应当与岗位职责相对应,含有职业健康防护的内容,并张贴在操作岗位上。
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本岗位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
2、明确本岗位工作人员应当了解和掌握本岗位工作中所涉及的材料、设备、仪器等相关安全技术和职业健康防护知识。
3、明确本岗位必须具备的工作条件(包括人员资质、工作环境、工作场所、个体防护等)。
4、明确本岗位工作程序(包括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及应急处理程序)。
5、操作者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拆除、损坏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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