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项目部车辆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完整.docx
- 文档编号:28772489
- 上传时间:2023-07-19
- 格式:DOCX
- 页数:40
- 大小:289.69KB
老挝项目部车辆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完整.docx
《老挝项目部车辆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完整.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老挝项目部车辆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完整.docx(4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老挝项目部车辆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完整
葛洲坝集团老挝项目部车辆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安全生产,确保在施工过程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遵纪守法、保障安全”的安全方针,在施工全过程降低机动车运输(交通)违章作业率及车辆行驶违章率,为工程建设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向业主及监理提供充分的安全信任。
二、依据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的安全管理原则和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三、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合于葛洲坝老挝项目部所有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及起重机械作业、土石方机械操作、及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它特种机械操作人员。
四、职责
4、1管理职责
①项目部所属直管车辆,责任部门为项目部机电物资部,由机电物资部对车辆进场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办公室,由办公室进行统一调配,分配到各部门的车辆,由部门部长直接管辖,对车辆的日常行驶安全负责;
②项目部下属机械队车辆(含挖掘机及其它施工车辆),由机械队管理,并由机械队对车辆的日常行驶安全负责;
③所有车辆如出现故障需要维修必须及时向机电物资部反映,机电物资部门统一安排进行维修;
④外协组织车辆的日常行驶安全自行负责,如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由项目部安全部门负责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⑤设专人负责车辆的管理,制定车辆管理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⑥建立运输车辆使用、维修、检查制度,加强对运输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维修,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
⑦施工机械要进行定期检查与保养,安全制动装置必须完善,由机电物资部进行定期检验和试验合格后,发放合格证。
及时消除故障,严禁带病运行;
4、2维修保养职责
①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机具必须由机电物资部专职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准进场;
②建筑机械要进行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
③认真做好日常保养,使机械设备达到原国家建委提出的以下
要求:
⑴机械技术状况良好,工作能力达到规定要求;
⑵操纵机构和安全装置灵敏可靠;
⑶搞好设备的“十字”作业:
清洁、紧固、润滑、调整、防腐;
⑷零部件,附属装置和随机工具完整齐全;
⑸设备的使用维修记录资料齐全、准确;
⑹施工机具维护人员必须在施工现场值班,确保机械设备的运转正常。
机械方面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要坚持"十字作业法"即调整、紧固,润滑、防腐、管理,并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⑺保养紧固调整由司机机组或操作人员负责进行。
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和问题,由检查人员向设备主管反映,由设备主管安排人员进行检修、整改;
⑻由机修人员进行修理,机组人员或司机配合修理;
⑼小型机械由操作人员进行日常保养,机物部组织专人进行检修;
⑽大检修,由机物部组织专业人员和专业厂家进行检查修理;
机械设备定期检查保养检修计划为了保证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完好率,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保证安全生产,使机械设备处于绝对安全使用的状态,根据各机型的使用情况和设备的性能情况,按照上级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项目工程的机械设备定期保养检查检修计划:
①检查周期:
按机械设备的型式及性能制定每日、周、月、半年及工程结束后的几种周期;
②检查组人员组成:
每日例行检查由操作人员,(司机)自行检查,并记录在保养卡上;
③每周检查,由机修工,塔吊班长,电梯班长,电工班长会同各机机长或司机进行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
④每月检查,由机物部主管,安全员会同机修工,塔吊班长,电工班长或司机进行检查,并作好定期检查记录;
⑤半年检查,由公司组织,机电部派人参加,会同各班班长参加检查;
五、管理规定
5.1驾驶员
汽车驾驶员
(1)、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
(2)、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3)、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
(4)、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5)、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6)、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7)、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8)、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9)、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10)、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11)、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12)、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13)、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14)、严禁搭乘非本单位人员。
起重机驾驶员
起重机驾驶员除遵守机动车驾驶管理条例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应熟悉、正确运用并及时发出各种规定的手势、旗语等旗号。
多人工作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②各种物件正式起吊前,应先试吊,确认可靠后方可正式起吊。
起吊前应先清理起吊地点、清理物件上杂物及运行道路上的障碍物,通知无关人员避让,吊物时必须保持物件重心平稳,如发现有松动或吊装工具发生异样,马上停车进行检查;
③大件吊物过程中,重物上禁止站人,重物下严禁有人停留或穿行,如起重指挥人员必须在重物上指挥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大件起吊运输应有单项的安全技术措施;
5.2行驶
车辆在施工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km/h,遇下列情况时速不得超过3-8km/h。
①交通洞口、施工支洞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隧道时;
②掉头、转变、下陡坡时;
③遇风、雨、雪、雾天能见度在30米以内时;
④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⑤喇叭、刮水器发生故障时;
⑥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⑦进、出非机动车道时;
雾天车辆行驶时必须遵守如下制度:
①最高时速不准超过5公里;
②须开防雾灯、防眩目近光灯、示宽灯和尾灯;
③同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④车辆行经交通洞口、施工支洞口及交通堵塞路口时,须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按指定地点依次待过;
⑤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故障车须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须在车身后设警告标志或开危险信号灯,还须开示宽灯、尾灯或设明显标志。
⑥陡坡时不准熄火或空档滑行;
夜间行车必须遵守如下制度:
①必须开示宽灯、尾灯或设明显标志;
②在没有路灯或照明不良的道路上,须距对面来车一百五十米以外互闭远光灯,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不准持续使用远光灯;
③通过有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施工支洞口,必须遵守下列制度:
机动车须在距路口100-30米的地方减速慢行,转变的车辆须同时开转向灯,夜间须将远光灯改用近光灯;
机动车安全地连续转弯要求:
通过连续弯时,即使是明弯,没有什么情况,也应走小弯,取直线行驶。
若到明暗接合弯,暗弯处一定要做到减速、鸣号、靠右行,随时准备停车,明弯处应行小弯。
机动车会车时应注意:
①没有划中心线的道路和窄路、窄桥,须减速靠右通过,并注意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安全。
会车有困难时,有让路条件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②有障碍的路段,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③在狭窄的坡路,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让下坡车先行;
机动车超车时应注意:
①超车前,须开左转向灯、鸣喇叭(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除外,夜间改用变换远近光灯),确认安全后,从被超车的左边超越,在同被超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②被超车示意左转变、掉头时,不准超车;
③在超车过程中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不准超车;
④不准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
⑤行经交叉路口、交通洞、施工支洞,不准超车;
⑥机动车行驶中,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必须靠右让路,并开右转向灯,不准故意不让或加速行驶;
⑦大型机动车道的车辆,在不妨碍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时,可以借道超车;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低速行驶或遇后车超越时,须改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
5、3机动车载物,必须遵守下列制度:
①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
②装载须均衡平稳,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须封盖严密;
③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装载工程土方,土方最高点不得超过槽帮上缘50公分,两侧边缘低于槽帮上缘10公分至20公分,装载建筑渣土或者其他散装材料不得超过槽帮上缘;
④大型货运汽车挂车和大型拖拉机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3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1米;
⑤载质量在1千公斤以上的小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点5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1米;
⑥载质量不满1千公斤的小型货运汽车、小型拖拉机挂车、后三轮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50厘米;
⑦载物长度未超出车厢后栏板时,不准将栏板平放或者放下;超出时,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
⑧载重汽车装运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险品时应遵守有关安全行车规定;
5.4机动车载人,必须遵守下列制度:
①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车厢拦板高度不足1m时不准站人;
②起重车、自动倾卸车、罐车不准载人;
③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准载人;
5.5自卸汽车卸料时应注意事项:
①向低洼地区卸料时,后轮与坑边要保持适当安全距离,防止坍塌和翻车;
②在坚实地区陡坎处向下卸料时,必须设置牢固的挡车装置,其高度不应低于车轮外缘直径的1/3,长度不小于车辆后轴两侧外轮边缘的2倍,同时必须设专人指挥;
③车厢未降落复位,不准行车;
④禁止在有横坡的路面上卸料,以防止因重心偏移而翻车;
⑤当车厢升举,必须在车辆下作检修维护工作时,必须使用有效的撑杆将车厢顶稳,并在车辆前后轮胎处垫好卡木;
5.6轮胎式起重机须遵守的规定:
①轮胎式悬臂起重机应有不同幅度的起重指示器;
②起重臂、钢丝绳或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必须满足大于4m最小距离,如不满足应首先停电或征得线路管理部门同意,用木材或竹竿搭好护线架以后,方能进行吊运工作。
搭设护线架时,在电线周围2m内禁止用铁线捆绑护线架;
③轮胎式起重机在行驶前,应先检查道路,以免压坏地下沟渠或陷入深坑。
如在泥泞或松软的路面行驶时,应先用砖头石块或木头将道路铺平;
④轮胎式起重机不得在斜坡上吊装或旋转。
必须工作时,应将斜坡道路垫平。
行驶上坡一般不大于25º,正在上坡时,不得旋转;
⑤齿轮、转轴等旋转部分外露时,应加以保护装置。
应根据需要安设起升限制器、起重指示器等安全装置。
起重机的行走、旋转、升降等机构应装刹车装置;
⑥起重机上应设有固定式照明和供修理用行灯。
固定式照明电压不的超过220v(用直流电除外),供修理用灯电压不得超过36v。
在起重机驾驶室上,均应装有音箱或色灯信号装置,以便操作时起警告附近人员躲开。
起重器电器室内还应具备有二氧化碳、四氧化碳灭火器、禁止使用泡沫灭火器;
⑦轮胎式起重机的塔架载重系数(考虑所有的附加荷载,如风力、惯性力、雪重和道路倾斜的影响)不应小于1.15。
在水平道路上载重稳定性系数不小于1.4;
5.7油罐车必须遵守的规定:
①必须装有明显的防火标志,配备专用的灭火器材,并装有金属链条;
②卸油时不准穿带有钉子的鞋上下油罐,同时必须将接地线妥接地,以防静电产生火花,引起火灾;
③罐车附件禁止有明火或吸烟;
④罐车装有油料时,遇雷雨天气不准停放在大树和高大建筑物之下;
⑤检修油罐时必须先除油放气、进行清洗,确认罐类无油、无油气,并在打开加油口后方可焊补,若修理人员欲进入罐内作业,则必须采取装设抽风装置等可靠的安全措施。
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进一步理顺安全管理关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促进总承包项目部生产经营的稳步发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总承包项目部的实际制订。
第三条总承包项目部以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为指导,制定“消除一切隐患风险,确保全员健康安全;建设绿色环保工程,营造和谐发展环境”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针,总承包项目部和各下属分部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第四条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一)总承包项目部和各下属分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关系顺畅、制度齐全,并有效运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形成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二)总承包项目部和各下属分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健全,有一支数量足、素质高的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
(三)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和重大机械设备损坏责任事故、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工伤和机械设备、交通、火灾事故率控制在责任目标范围以内。
第五条总承包项目部各下属分部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治本的原则;
(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三)分级负责、分专业系统管理的原则;
(四)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五)依法管理,有章必行,违规必究的原则;
(六)一票否决,重奖重罚,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总承包项目部各部室、各下属分部。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八条总承包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分专业管理、全员参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分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第九条总承包项目部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单位第一责任人、单位副职、部门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部门、作业队等的安全职责。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规规定的以下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上级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
2、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
4、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定期听取安全生产汇报,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主持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6、组织编制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落实安全生产费用,并保证有效实施;
7、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建立、健全生产事故应急机制和体制,组织制定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9、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0、组织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并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和信息。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副职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管责任人。
主管责任人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部署和安排,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三)主管生产的副职应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四)其他负责人是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主管责任人,应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条总承包项目部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关协调工作由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
第十一条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
(一)总承包项目部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由总承包项目部部门负责人、下属分部第一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的最高议事、协调和决策机构。
(二)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公司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
2、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检查督促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
3、分析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
4、研究解决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组织总承包项目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6、完成总承包项目部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总承包项目部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一)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总承包项目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1、贯彻落实和宣传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目标、计划和措施建议;
2、督促检查、指导协调总承包项目部及所属各部室、分部的安全生产工作;
3、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5、承办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6、协调和参与总承包项目部有关部门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7、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
8、负责制定总承包项目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9、承办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专业领导小组(委员会)
(一)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防汛安全、设备安全、防火安全、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领导小组(委员会)。
各专业领导小组(委员会)在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研究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的各种安全生产问题,为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供决策意见。
(二)各专业领导小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防汛安全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程管理部;设备安全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机电物资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计划合同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环保部。
各专业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总监:
(一)根据公司的要求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总承包项目部建立安全生产总监制。
(二)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总监与副总工程师级别相同,享受其相应的待遇。
(三)总承包项目部所属各分部应设安全生产总监,安全生产总监应进入项目部领导班子,享受项目部副职待遇。
(四)总承包项目部及各下属分部应该选拔、任用安全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丰富,管理能力强的人员担任安全生产总监。
安全生产总监应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有五年以上的安全管理工作经验。
(五)安全生产总监的职责:
各级安全生产总监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主管责任人的领导下,监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监督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协调解决各种安全生产问题,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员管理:
(一)总承包项目部及所属各部室、分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配备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由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其人员资质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查和考核。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总承包项目部及各下属分部必须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要经过专业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监督员证书,持证上岗。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属生产技术人员,其待遇不低于同级生产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总承包项目部全体员工都必须在各自岗位上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每一个员工都应努力把各自的工作岗位建设成“安全岗位”。
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三章管理制度标准化
第十七条安全教育制度:
(一)总承包项目部所属各部室、分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先的原则,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感、业务工作能力和操作技能。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新招聘的人员(含实习人员),必须经项目部、施工作业队、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四)各部室、下属分部应针对员工的技术素质、岗位调换以及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等情况,及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使员工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操作技能。
(五)各部室、下属分部应充分运用广播、电视、多媒体、板报、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六)总承包项目部安全质量环保部定期对各部室、分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一)总承包项目部和各下属分部应按照国家、行业的有关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并进行管理,以保证合理的配置资源,不断改善施工生产和职业健康安全条件。
(二)各部室、下属分部应按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和《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贵阳综合保税区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三)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设备、装置、器材和安全生产监视测量装置、仪器、仪表的购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安全技术规程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的配置;尘、毒、噪治理;安全生产课题研究;重大危险源监控与应急预案;安全警示标志和装置;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会议;安全生产奖励;社会性重大安全活动及其它。
(四)各部室、下属分部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
(五)总承包项目部财务部、计划合同部、安全质量环保部等部门定期对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
对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一)各部室、下属分部应建立安全生产的激励机制,加大安全生产奖励的力度,充分调动各级人员抓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二)总承包项目部从各单位收缴的安全方面的罚款、向总承包项目部申请的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奖励,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兑现,受到表彰的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及个人的奖励,获得“安全文明工程”的奖励,以及对安全生产做出特殊贡献者的奖励等。
(三)财务部、安全质量环保部应对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奖励资金使用到位。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风险评价预控制度:
(一)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必须牢固树立“预防为主”的思想,针对各自的管理、生产和施工特点,按照“消除、降低和控制”的原则开展动态的危险源辨识、评价和控制工作。
(二)安全生产风险评价必须涵盖每一个重要生产环节和阶段,针对重大危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老挝 项目 车辆 运输 安全管理 规定 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