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是与应当问题的原始含义及其现代解读精选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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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是与应当问题的原始含义及其现代解读精选文档
休谟“是”与“应当”问题的原始含义及其现代解
这里所讲的休谟问题,是指休谟在道德哲学方面提出的问题而不是指他在本体论或认识论上提出的问题,也就是说,是所谓
是”与“应当”的问题,而不是归纳论证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自休谟提出来后,人们从不同的视角对其进行了解读,也从不
同的方面给予了回应,提出了各种解决办法。
然而,这些解读有的抓住了问题的根本,有的则是对原有问题的扩展,有的恐怕就只能说是对休谟原意的误读了。
因此还原休谟提出问题时的本意和当时的情景,尽可能地接近休谟问题的原始含义,是解决休谟问题必须要做的工作。
为了说清问题,我不得不不厌其烦地引述休谟问题的原文。
休谟说:
“对于这些推理我必须要加上一条附论,这条附论或许
我一
会被发现为相当重要的。
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体系中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按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间,我却大吃
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
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
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须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
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
也应当举出理由来加以说明。
不过作者们通常既然不是这样谨慎
的。
”[1]
我们首先看看休谟在这一段文本中说了些什么,再看看人们对它的解读是否正确合理。
休谟在上面的文本中说了以下几层意思。
1.休谟指出,他在此说的内容只是对前面已经作出的各种推
论的一个补充说明,也就是说,它只是对上述推论所得结论的一
条附论,而不是主要的论证和推理。
那么,我们首先就要弄清:
休
谟在提出此附论之前做了哪些推理并得出了何种结论。
休谟是在其《人性论》一书的第三卷《道德学》的第一章《德与恶总论》中提出这个附论的。
在提出这一附论之前,休谟的那些推理得到的结论是:
“理性既然永不能借着反对或赞美任何行为、直接阻止或引生那种行为。
所以它就不能是道德上善恶的源泉”[1](498);“道德也不在于知性所能发现的任何事实”;“道德并不是理性的一个对象”[1](508);“德和恶可以比作声音、颜色、冷和热,依照近代哲学来说,这些都不是对象的性质,而是心中的知觉。
”[1](509)“这个推理不但证明,道德并不成立于作为科学对象的任何关系,而且在经过仔细观察以后还
将同样确实地证明,道德也不在于知性所能发现的任何事实。
”[1](508)归结起来,休谟此前的推理所得到的结论主要是德和恶的区别不是源自理性的认知,不在于知性发现的事实,也不是单单建立在对象的关系上,而是在于人心中的知觉,在于人的情感。
因为“一切的道德都依赖于我们的情感”[1](557)。
显然,这是休谟这一章所做推论要得出的主要结论。
他对“是”与
应当”的问题的提出只是对上述结论所做的一个补充性的推论,一个附论。
虽然这个附论很重要,但对休谟而言,它毕竟只是
一个附论。
这个附论所要证明的,也只是善恶的区别不是源于理性而是源于情感这一基本的道德原则。
关于这一点,我们从休谟
在上述有关“是”与“应当”的引文的结尾说到这一附论的重
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并使我们看到,恶和德的区别不是单单建立在对象的关系上,也不是被理性所察知的。
[1](510)”
如果我们上述的论证是准确无误的,那么,对休谟写下这段
引文中休谟是区分了两种判断或命题,但这种区分只是一种论证手段,而不是论证所要达到的结论或目的。
其次,有人认为,休谟
所提出的问题是为了反对宗教神学,提出这种看法的主要是麦金
太尔等人。
与通常的解释者不同,麦金太尔断言,休谟并不认为
是”与“应当”之间存在着不可消除的鸿沟。
他的相关论述只是针对当时的宗教道德观,根据后者,人所应当做的就是上帝所命令的。
也就是说,对休谟问题的目的的探讨,应当与当时的历史背景联系起来考虑。
而在休谟之前的伦理学说主要是受制于宗教神学,因此,休谟提出该问题的目的在于反对神学伦理思想,强调道德的逻辑基础在于关于人的事实,而不是关于上帝的法则或目的。
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尤其是这种思考问题的方式,即从历史背景出发的方法论原则是值得肯定的。
从休谟那个时代的伦理学看,确实存在一个反对宗教神学支配的问题,休谟的怀疑论哲学本身也表现出这种反神学的特征。
然而,从上文可以看出,这并不是休谟提出“是”与“应当”问题的真实目的,起码不是休谟自己所要达到的目的。
此外,休谟在原文中批评的是我们所看到的“每一个道德体系”,而并非只是宗教神学的道德体系。
需要再次明确的是:
休谟提出“是”与“应当”的问题,其目的在于说明区分恶和德是由情感所致,与理性无关。
因为理性的功能只
休谟提出
在于认知,在道德问题上它是无能的。
可以进一步说
是”与“应当”问题,其目的在于阐明他的道德价值观,在于强调情感在道德活动中的作用,以及理性在道德问题上的无能。
休谟把这一道德价值观的问题看作是道德哲学的最一般原则的问题,也是道德哲学中最为重要的问题。
如果把这个问题的提出与当时的历史背景相联系,我们不能不承认,休谟对善恶问
题的看法显然受到当时自然科学的影响,特别是牛顿光学的影
自己关于善恶区别的思想受到洛克第二性质学说的影响。
洛克认为,事物中并无色、香、味等属性,色、香、味是我们人的主观感受,休谟也认为,事物中也并没有恶和德这样的道德价值,这种道德价值之区分,是人的情感的产物。
休谟不同意当时人们对道德
本身之中
价值的实在论看法,即不赞同那种认为恶和德的区分存在于事物
或者是作为实体存在,或者是作为属性存在的看法。
也不赞成善恶的区别在于对象的关系之中的看法。
有人据此认为休谟的道德价值观是一种主观论的价值观,即认为恶和德的区分是人的主观感受的结果,是人的情感的产物。
确实,休谟在其不严格的表述中也往往这样说。
实际上,如果我们深入地考察休谟的道德价值论思想,我们就可以看到,他并非完全否认恶与德的区分与对象之间的关系,而是仅仅认为“恶和德的区别不是单单建立在对象的关系上”,从这句话中的“不是单单”这几个字可以断定,休谟还是承认道德价值(善恶之区分)是与对象有关的。
也就是说,休谟并非认为善与恶的区分完全依据人的主观情感,这种区分与对象也有关系。
因此,休谟不是纯粹主观论的道德价值论者。
他只是强调,就像我们看到的各种颜色、闻到的各种气味不是事物本身的属性一样,我们所说的善与恶也不是事物本身的属性或关系。
但是,它们与事物本身的属性或关系也是有?
丄氐摹
其次,对于由“是”的判断推出“应当”的判断的推理
方式,休谟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休谟的看法有三点:
一是这是一种
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二是这种推理方式有极其重大的
关系,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三是对
有人根据“不可思议”这几个字就断定休谟反对这种推理方式并由此得出休谟制造了“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分离。
他们把休谟的“似乎”二字忽略掉了,然而,关键是能否去掉“似乎”二字。
我以为,加上这“似乎”二字,就使我们不能断然定言休谟是反对这种推理方式的,起码休谟并未明确表示他的反对意见。
而且,休谟进一步说,即使这种推导可以进行,“也应当举出理由来加以说明”[1](510)。
所以,可以确定的是:
休谟对能否如此推论未置可否,只是提出,如果要这样做就需要加以说明。
因此,那种把休谟说成是反对由“是”的判断推出“应当”判断的说法是缺乏证据的。
而最终形成普特兰等人所说的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分离,这要归功于后来的学者,特别是后来的逻辑实证主义的伦理学家。
普特兰在他的《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一书的注释中说:
“尽管休谟任何地方都没有确切地这样说,‘不能从是推
他还是确定无
出应当'的原则仍然几乎普遍地被当作休谟在《人性论》第三卷第一章最后的附论的要旨。
”[4]但是在其正文中疑地说:
“休谟关于人们不能从‘是'推出‘应当'的主张已经被广泛地接受了。
”[4](15)并主观地认为“休谟的意思是:
当一种‘是'判断描述一个‘事实内容'时,那就无法从中导出‘应当判断'”[4](16)。
由此可见,许多反对事实与价值二元论的学者实际上本身也并未拿出确凿无疑的论据来证明“不能推导”这种说法出自休谟,而是人云亦云地把这种主张强加在休谟的头上。
对于休谟来说,这可以说是一桩重要的历史冤案。
再次,我认为被人们所忽视的很重要的一点就是:
休谟所说的由以“是”为系词的判断推出以“应当”为系词的判断的推理,恐怕不是指由事实判断推出价值判断的推理,而是指由理性认知判断推出实践活动的推理,也就是所谓实践判断力的推理。
这和休谟提出问题的目的是一致的。
也就是说,休谟要说的是理性认知活动与情感实践活动的区别,是单靠理性无法激起人们去行动的问题。
因此,这里涉及的是认知推理与实践推理的区别问题,是我们经常说的知与行的关系问题。
在休谟看来,理性主要是解决知的问题,如果说理性对于人们的道德实践活动有一点作用的话,也正在于此。
也就是说,理性使人们用以进行推理的大前提为真,同时,理性也使人们用以达到目的的方法是恰当的或合理的。
但是理性在做了这些工作之后并不能激发人们去行动,激发人们去行动要靠情感。
不是理性,而是情感告诉人们何为善何为恶,也是情感告诉人们应当如何去行动。
所以,如果说休谟从
是”到“应当”说的是一种推理过程的话,他所说的绝不是一般的理性的推理过程,而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实践理性的推理过程。
这种实践理性的推理表?
7治?
:
大前提:
甜的食品是令人愉悦的;
小前提:
这个食品是甜的;
结论:
你应当(或必定)去品尝它。
[5]
休谟认为,理性的作用是指出“这个食品是甜的”这一事实而激发人们去品尝的,正是那“令人愉悦”的情感。
我们不能只靠小前提就得出“应当”去品尝的结论,这一结论的得出还必须以大前提为?
匚?
据。
进一步说,休谟在此强调了亚里士多德的原则,即伦理学不是追求真理的,而是激发好的行动的学说这一思想。
因此,把休谟
是”与“应当”的问题简单地说成是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或者说更简单地说成是事实与价值的问题,显然是有违休谟的本意的。
4.为了解决休谟问题,有人提出对事实判断作出分类,把它们分为有关自然的事实和有关社会的事实,从而得出:
虽然我们不能从有关自然的事实中推出价值判断,但是从有关社会的事实中,我们可以直接推出价值判断的结论。
这种看法有其可取之处,
特别是它对事实所作的区分。
但是这种做法也不能从根本上说明从事实直接推出价值的根据,因为从有关社会的事实也并不能直接推出价值的结论。
没有价值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是决不能推出价值判断的结论的。
我们之所以看起来似乎能从有关社会的事实性判断中直接推出价值结论,乃是由于我们省去了一个隐性的价值前提而已,同时,也是因为某些社会性事实本身已经包含了
某种隐性的价值前提于自身之中的原因。
关于这种解决办法,最
文,他所举的“琼斯承诺付给史密斯五美元钱”的例子,正好是犯了此种错误关于这个问题的说明详见拙文《休谟“是”与“应当”问题的重新解读》,《河北学刊》2007年第5期。
。
除此之外,为了反对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分离,某些伦理学家
(如普特兰)还以日常语言中的“厚(thick)概念”(又译作“混
杂的概念”)中事实与价值的缠结为依据来进行论证,他们还讨论了“价值判断是否蕴含了应当的命令”的问题,这些讨论和研
究,应当说是发展和推进了对“是”与“应当”问题的研究,也推进了元伦理学的发展的。
然而,他们所说的厚概念,如“张三是
冷酷的”,这本身就是一个包含了伦理含义在内的价值判断,硬要把它说成同时也是一种事实判断,恐怕不妥。
而且休谟问题本身并不涉及这个问题。
应当说,普特兰对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的批判是做了一件很有价值的工作,但是他所批判的错误大多不是休谟本人的错误,而是被逻辑实证主义者误读了的休谟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我赞成黑尔的看法,即单纯从事实判断是无法推出价值判断的,作为推理,必须有一个价值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才有可能推出价值判断的结论。
也就是说,黑尔并不反对从事实判断推出价值判断,只是反对单单由事实判断推出价值判断。
因此,那种笼统地认为黑尔是事实价值二元分离论者的看法是错
误的。
最后,关于休谟问题,人们还有一种普遍的疑惑,那就是既然休谟自认为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为什么只把它作为一种附论提出来,并且仅在一处论到它,以后却不再论及。
对此,我的看
法是:
休谟对“是”与“应当”的问题还仅限于一般的发现,或者说只是一般地意识到这一问题的存在。
对于这一问题的本质及其意义还缺乏深入的认识,有些说法也还含混不清。
然而,能够提出问题,引起人们广泛的兴趣并积极参与讨论,这就是休谟的巨大贡献。
从另一方面看,如上文所言,休谟提出该问题的目的是为了区分恶和德的起源,那么,我们就不能说他在后来不再提及此问题,而只能说他后来没有继续以“是”与“应当”区分的方式
来讨论善恶的起源问题而已。
在他后来依据《人性论》中的“道德学”改写而成的《道德原则研究》中,第一章《论道德的一般
原则》就是继续讨论道德上善恶的起源问题,只不过休谟在该书德性的讨论,其目的是为了能够争取更多的读者和产生更大的影响。
从后来的结果看,他的这一目的应当说是达到了。
再说,在休谟看来,以“是”与“应当”的方式讨论善恶的起源只是一种附论,一种附带的论证方式,虽然很重要,但比起主要的论证来,还是次要的。
归结起来,关于休谟的这一问题,我的看法是:
第一,休谟关于“是”与“应当”的问题所涉及的是理性认知判断与道德价值判断的关系问题,而非一般价值判断的问题;第二,休谟提出了
由平常推理变为由“是”到“应当”的推理这种新的推理的问
题,它涉及的是认知推理与实践推理的区别的问题。
实际上,休谟
是在亚里士多德之后再次提出了实践判断力或实践推理的问题。
但是对于这种新的推理,他只是表示不可思议和要求证明
并没
有直接明确地加以否定。
第三,休谟提出这一问题的目的
不是以
区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并将二者绝对隔绝开来为目的
而是
想以此来说明他的道德价值观,说明理性在道德判决上的无能和
情感在其中的决定性作用。
第四,休谟在平常推理中提到了事实,
并非人们所说的自然事实,更像是社会性事实,因此从它们之中
直接推导出价值判断是有可能的。
第五,人们把休谟关于“是”
与“应当”的问题扩展为事实与价值的问题,一方面揭示了问题
的本质,有助于道德哲学的发展,另一方面则有曲解休谟原意的
嫌疑,特别是像实用主义者那样把这里的价值理解为认知价值或
功能性价值的做法,可以说是对休谟问题的一种歪曲。
(作者:
张传有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
武汉43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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