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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填空题单选题
《国际私法》填空题:
1.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除必要的经济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法律)条件。
2.(萨维民)创立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建立了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3.把特定的民事关系和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纽带或标志,在国际私法术语中称之为(连接点)。
4.欧洲大陆一些国家把外国法看作是法律,在确定外国法内容时,由(法官)负责查明。
5.国民待遇主要指给予外国(自然人)的待遇,后来扩及至外国的法人、船舶和物品。
6.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不动产物权一直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作为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准据法。
7.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4年,或自专利批准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又不实施专利的,任何人都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强制实施申请。
8.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主张将合同按不同部分作以划分,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9.在FOB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及风险是以(船舷)作为分界线的。
10.合同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的一个重要不同点是,合同是一种合意之债,侵权是一种(法定)之债。
11.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涉外因素,指民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者之一必定与外国有关系。
12.政府利益说是美国著名法学家(柯里)创立的。
13.冲突规范在结构上可划分为(范围)和系属两部分。
14.德国、奥地利等一些国家基本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在确定外国法内容时,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求(当事人)予以协助。
15.受惠国享受最惠国的权利,只能来自施惠国与受惠国之间的有效的(条约)。
16.19世纪末叶以前,动产物权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作为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准据法。
17.《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的工业产权的客体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18.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在理论上有三种学说,即意思自治说、客观标志说和(最密切联系说)。
19.CIF易术语表述货物的价格构成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
20.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21.国际私法凋整对象的广泛性表现为国际私法不仅调整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还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关系)。
22.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冲突法)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
23.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第八卷)》一书中全面阐述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24.行为地法是系属公式之一,它起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则。
25.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应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6.解决住所积极冲突时,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以(内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27.法人对一个特定国家的属性就是法人的(国籍)。
28.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增加,使动产的法律适用发生了变化,动产物权不再适用所有人住所地法,转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29.《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产权协议》英文缩写是(TRIPs)。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
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31.最早提出国际私法这一名称的是美国法学家(斯托雷)。
32.广义的反致除指反致本身外,还包括转致和(间接反驳)。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
“本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34.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在任何地方都没有(住所),各国一般视其居所为其住所。
35.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用以其(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36.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亦有例外。
外国法人财产清算时,如果外国法人自行终止,其清算适用法律处理。
如果外国法人因某种原因被取缔时,其清算适用法律。
(外国法人国籍所属国)
37.我国于1980年3月3日递交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入书,1980年6月3日我国成为该组织的第(90)成员国。
38.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限采用(仓至仓)原则。
39.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40.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美国法学家(阿里)提出来的.
41.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主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的系属公式称为(属人法)。
42.国籍冲突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国籍的(积极冲突),即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
另一种是国籍的消极冲突,即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43.我国对住所的确定采取以下原则: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4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
“外国法人的民事行为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45.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主张一国对外国人在本国的财产实行国有化时,采用(充分、即时、有效)的补偿原则。
46.将一个合同中的几个方面加以分割,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这是合同准据法确定的(分割论)。
47.英美票据法体系国家主张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行为地法)。
48.与我国无条约关系国家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可由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按(互惠原则)办理。
49.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50.我国的仲裁委员会为独立法人,独立于行政机关,各仲裁委员会之间无(隶属)关系。
51.1869年,法国和(瑞士)缔结了世界上第一个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双边条约。
52.我国的(司法部)是我国与外国进行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
5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54.在我国,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55.识别适用的法律,学者们有多种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各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进行识别时,多适用(法院地法)。
56.最早以法律的形式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加以规定的是(《法国民法典》)。
57.大陆法系国家把当事人的(本国法)作为属人法。
5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59、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60.19世纪末,出现了一些统一国际私法规范的国际组织,其中最有影响的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61.外国人诉讼能力包括外国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两方面的内容。
62.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五条规定:
“对外国法的指定,也包括它的冲突法在内”.这条规定表明奥地利接受(反致)。
63.14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学家巴托鲁斯创立了(法则区别说),这标志着国际私法的诞生。
64.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称之为(冲突规范)。
65.普通法系国家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确定外国法内容时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66.物权法律冲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作为准据法。
67.《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
在一成员国已成立的驰名商标无须在另一成员国注册,即可获得(自动)保护。
68.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同一论)主张把合同作为一个整体,只适用一个法律。
69.《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
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70.国际投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上的一般作法是适用接受投资的(东道国)法律
71.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组成。
72.最密切联系学说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73.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发生变更或准据法发生变更,各国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准据法,如果新法规定其有溯及力,则适用新法。
如果新法规定其没有溯及力,则适用旧法。
如果新法对其是否有溯及力未作规定,则按照(法律不溯及力既往)原则,对新法颁布前产生的民事关系,仍适用旧法。
74.英美法系国家把外国法律看作事实,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举证。
75.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1条规定: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76.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冲突,国际一般以(属人法)解决。
77.物权依物这所在地法是一个古老的原则,其产生可以追溯到13世纪的意大利。
巴托鲁斯创立法则区别说时就主张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
对物权法律关系,主张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对动产物权,适用(所有人的住所地)法。
78.《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工业产权保护优先权原则,《公约》规定对发明专利给予(12个月)的优先权保护。
79.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一届会议是1893年在荷兰法学家阿塞尔提议下由(荷兰)政府组织召开的。
80.“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这条冲突规范出自(《永徽律》)。
81.《专利合作条约》规定了(一项发明一次申请)制度。
0.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能适用本国法或只能适用特定的外国法,这种冲突规范称之为(单边冲突规范)。
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冲突法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
2.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组成。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5.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6.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经济条件和(法律条件)。
7.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包括冲突法调整和(实体法)调整。
8.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9.最早提出国际私法这一名称的是美国法学家(斯托雷)。
10.意大利著名法律注释家(巴托鲁斯)于14世纪提出法则区别说,开创国际法之先河。
11.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
一书中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12.(最密切联系学说)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13.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一界会议是1893年在荷兰法学家阿塞尔提议下由(荷兰)政府组织召开的。
14.把特定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与某国法律联系起来折纽带或标志在国际私法上称为(连接点或连接因素)。
15.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主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的系属公式称为(属人法)。
16.行为地法是系属公式之一,它起源于(场所支配行为)
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则。
17.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到的冲突规范发生变更或准据法发生
变更,各国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准据法:
如果新法规定其有溯及力,则适用(新法)。
如果新法规定其没有溯及力,则适用(旧法)。
如果新法对其是否有溯及力未作规定,则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对新法颁布前产生的民事关系,仍适用(旧法)。
18.德国法学家康恩最先提出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
19.广义的反致除指反致本身外,还包括转致和(间接反致)。
20.《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五条规定:
“对外国法的指定,也包括它的冲突法在内”。
这条规定表明奥地利接受(反致)。
21.最早提出公共秩序这概念的是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
22.英美法系国家把外国法律看作事实,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举证。
23.“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这条冲突规范出自(《永徽律》)。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二款规定:
“本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5.国籍冲突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国籍的积极冲突,即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
另一种是国籍的(消极冲突)即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26.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内国国籍)优先。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1条规定: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该《意见》第182条规定:
“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
28.一个人在国内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以(内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29.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在任何地方都没有住所,各国一般视其(居住地)为其住所。
30.我国对住所的确定采取以下原则: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31.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属人法)解决。
32.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秀以(属人法)解决。
33.法人对一个特定国家的属性就是法人的(国籍)。
34.对外国人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用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
”外国法人的民事行业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36.涉外物权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权。
37.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是一个古老的原则,其产生可以追溯到13世纪的意大利。
巴托鲁斯创立法则区别说时就主张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
对物权法律关系,主张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对动产物权,适用(所有人的住所地)法。
38.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交往增加,使动产的法律适用发生了变化,动产物权不再适用(所有人住所地)法,转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39.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亦有例外。
外国法人财产清算时,如果外国法人自行终止,其清算适用(外国法人国籍所属国)法律处理。
如果外国法人因某种原因被取缔时,其清算适用(法人章程批准地或法人董事会所在地)法律。
40.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主张一国对外国人在本国的财产实行国有化时,采用(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原则。
41.新颖性是一项发明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之一。
对新颖性,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我国采用的是(有限世界新颖性)标准。
4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工业产权保护优先权原则,《公约》规定对发明专利给予(12个月)的优先权保护。
43.《专利合作条约》规定了(一项发明一次申请)制度。
44.我国于1980年3月3日递交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入书,1980年6月3日我国成为该组织的第(90)个成员国。
45.将一个合同关系中的几个方面作为一个整体统一适用一个法律,这是合同据法确定的(同一论)。
46.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47.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规定公约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货物买卖合同。
48.采用FOB贸易术语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都是以(船舷)为界进行划分的。
49.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限采用(船至船)原则。
50.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体系认为当事人的票据能力依当事人(本国法)。
51.指出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哪一国法律,不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称为(冲突规范)。
52.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创始人是(萨维尼)。
53.从结构上看,冲突规范上由范围和(亲属)组织。
54.法院依内国冲突规范的指定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如其适用将与自己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道德与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便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这种制度称之为(公共秩序保留)。
55.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56.我国法律规定,在适用外国法时,如经充分努力仍不能查明外国法内容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7.《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fas贸易术语进行了修改,出口报关手续由买方办理改为由(卖方)办理。
58.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59.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60.涉外经济合同最基本的法律适用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
61.在我国,一般认为国际私法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规范组成。
这四种规范中,最主要的规范是(冲突规定)。
62.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纠纷,悬挂或涂印在船舶或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家的法律称之为(旗国法)。
63.在我国,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如果适用该外国法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则不予适用,而应适用(我国相应的法律)。
64.在我国,法院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该外国法的内容首先由(法官)查明。
65.英美法系国家国际私法中的属人法指的是当事人(住所地法)。
66.为了协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之间的属人法冲突,一些国际条约和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开始把当事人的(习居住地)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67.用来解决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法人解散等方面问题的法人国籍国法律称之为法人(属人的)。
68.法国的德帕涅与德国的沃尔夫主张识别适用(准据的)。
69.从国际私法的学说史看,公共秩序保留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13世纪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70.瑞士的布鲁歇把公共秩序划分为国内公共秩序和(国际公共秩序)。
71.与我国无条约关系国家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可由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按(互惠原则)办理。
72.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73.我国的仲裁委员会为独立法人,独立于行政机关,各种裁委员会之间无(隶属)关系。
74.1869年,法国和(瑞士)缔结了世界上第一个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法院判决的双边条约。
75.我国的(司法部)是我国与外国进行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
76.《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第1款规定: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有地法律。
”
77.在我国,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78.我国于(1997年底)开始享受普制待遇。
79.最早以法律的形式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加以规定的是(《法国民法典》)。
80.大陆法系国家把当事人的(本国法)作为属人法。
1.对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学说,有代表性的是法律的一元论和二元论的主张。
一元论的学说又分成两派,一派(强调国内法优先),另一派(强调国际法优先)。
2.国家管辖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属人管辖),(属地管辖)。
3.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国际法主体的增加)、(国际法调整和对象的范围扩大)、(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
4.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方式有(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
5.中国的陆地边界长(15000公里),海岸线长(18000公里)。
6.国际争端的外交解决方法有(谈判、斡旋、调停、和解和国际调查)。
7.领事馆一般分为四种(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处)。
8.西方学者在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研究中提出的三种学说是(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
9.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因素:
一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的存在,二是他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10.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它构成(国际法规范)的基础。
11.国际上采用的领海基线有11直线基线,(正常基线),(混合基线)。
12.大陆架的宽度为(200)海里,最长不超过(350)海里。
13.外国商船,军舰和飞机通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实行一种特殊的制度,叫作(过境通行制)。
14.联合国的六个主要机构是(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
15.国家管辖权主要包括二个方面:
(领域管辖)、(国籍管辖)。
16.按照海洋法公约的约定,各国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基线起不超过(24海里)。
17.国际上订有三个有关防止和惩治空中劫持的公约是(海牙公约),(东京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18.联合国体系中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是(安理会),该机关现在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有(5个)常任理事国。
19.划分边界的习惯是,山脉以(分水岭)为准,通航的河流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不通航的河流以(中间线)为界。
湖泊的边界线一般(通过湖的中心)。
20.使馆馆长分(三),级,即(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
21.联合国国际法院(1946)年成立,由(15)名法官组成,法官任期(9)年。
22.根据不同的情况,难民的待遇可以有以下几种:
(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低于一般外国人的待遇)。
23.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外层空间活动的制度主要有:
(责任制度、援助送回和归还制度、空间物体登记制度)。
24.国际人权保护从权利主体的角度可分为:
(个人人权、集体人权)。
25.政府间开展国际法的编纂于(19世纪)。
26.缔结条约的程序包括(约文的议定),(约文的认证),表示同意受条约的约束。
27.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为(诉讼管辖权),(咨询管辖权)两种。
28.条约的加入只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
29.个人人权包括:
(公民和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30.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31.联合国的国际法主要的编纂机关是国际法委员会(国际法委会)。
32.196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两个人权公约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33.联合国组织的根本法是《联合国宪章》。
34.当事国双方交换外交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照会,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的方式叫(换文)。
35.国际条约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可分为(一般性的条约)和(特别的条约)。
36.联合国的行政首脑是(联合国秘书长),他是联合国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任命的。
37.条约的修订可以分为(修正)和(修改)。
38.在国际法院咨询案中有直接请求权的仅限于(联合国)和(联合国专门机构)。
39.国际仲裁是以(自愿接受管辖)为基础的。
40.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是(1922)年在海牙成立的。
41.《芝加哥公约》将航空器分为两种一是:
(国家航空器),二是(民用航空器),同时把国际航空运输的飞行分为两类:
一是:
(航班飞行),二是(非航班飞行)。
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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