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煤案发500号通风专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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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煤案发500号通风专业标准
通风专业标准
一、基本条件
煤矿不得存在以下情况:
(1)瓦斯超限作业;
(2)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者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3)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4)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二、基本要求
1.通风系统要符合以下要求:
(1)采用机械通风,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实现双回路供电;
(2)按规定进行通风能力核定,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3)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局部通风要符合以下要求:
(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使用抗静电、抗阻燃标准风筒,风筒吊挂平、直、稳,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的风量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3.通风设施要符合以下要求:
(1)风门、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位置合理;
(2)帮、顶、底掏槽深度符合要求,墙面平整;
(3)通风设施前后5m范围内支护完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等。
4.瓦斯防治要符合以下要求:
(1)设立防治瓦斯领导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瓦斯防治专业队伍;
(2)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
(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4)按规定测定煤层的瓦斯赋存参数,并绘制瓦斯地质图;
(5)瓦斯检查工持证上岗,井下瓦斯检查地点、瓦斯检查次数及瓦斯检查工交接班等符合相关规定。
5.安全监控要符合以下要求:
(1)建立安全监控管理机构,配足各类专业人员;
(2)安全监控系统应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的要求;
(3)各类安全监控设备、仪器仪表应按规定进行调校、检定或试验。
6.防灭火要符合以下要求:
(1)建立防灭火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建立管理制度;
(2)按规定建立防灭火系统,设置井上、下消防材料库;
(3)按规定建立监测系统,开展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制定防治自然发火的专门措施。
7.综合防尘要符合以下要求:
(1)建立综合防尘管理制度,配足防尘专业技术人员;
(2)按规定制定综合防尘措施,建立防尘供水系统,完善综合防尘设施;
(3)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的规定测定粉尘浓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及分散度等;
(4)测尘仪器、仪表齐全,并定期进行校正、检定。
8.井下爆破要符合以下要求:
(1)爆炸材料的贮存、运输和爆炸材料库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建立和执行电雷管编号制度、爆炸材料防止丢失及销毁制度、爆炸材料领退制度、“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等制度;
(3)矿井配有足够的爆破专业人员,且持证上岗;
(4)按规定编制爆破说明书,并按其进行爆破作业;
(5)采用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并做好综合防尘工作;
(6)特殊情况下的爆破作业执行相关规定。
9.管理制度要符合以下要求:
(1)按规定建立通风管理机构,配足专职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
(2)每月至少组织1次通风隐患排查,至少召开1次通风工作例会;
(3)各类人员图纸齐全、报表数据准确;
(4)各类人员按规定参加培训、持证上岗;
(5)通风措施按相关要求进行审批,并严格落实。
三、评分方法
1.按表1-1评分,通风9个大项每大项标准分为100分,各小项分数扣完为止。
2.以9项中的最低分作为通风得分。
3.局部通风按单台局部通风机进行逐台评分,以最低分为该项得分;通风设施以所检查的单道设施的平均分为该项得分。
4.项目内容中缺项时,按下列公式进行折算:
式中:
A——本项折合分数;B——本项标准分数;
C——缺项标准分数;D——本项检查实得分数。
表1-1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评分表
项目
内容
基本要求和标准
分值
评分办法
一、
通
风
系
统(100分)
完
善
系
统
1.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在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等)应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按规定审批;巷道贯通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井下爆炸材料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20
查资料和现场。
对无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突出矿井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的不得分;改变通风系统无审批措施的扣10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2.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均压通风除外)
20
查资料和现场。
1处不符合要求扣10分
3.采区应设置专用回风巷;进、回风巷应贯穿整个采区,不能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10
查资料和现场。
1处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4.矿技术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1次通风系统审查、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反风设施检查;防爆门应符合规定,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反风演习计划应按规定审批,反风效果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10
查资料。
未进行反风演习的扣5分,其他1处不符合规定扣2分
一、
通
风
系
统(100分)
风
量
配
置
1.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要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5
查资料和现场。
通风机性能或通风阻力未测定的不得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2.矿井应按规定进行通风能力核定,不能超通风能力生产;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巷道的供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15
查资料和现场测定。
未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的不得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3.矿井必须按月编制配风计划,按旬进行全面测风;井下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进行测风;全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
5
查资料。
对未编制配风计划或未进行全面测风的不得分;有效风量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
4.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矿井通风系统的阻力应满足《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的要求;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0
查资料和现场测定。
巷道失修率超过规定,每超1个百分点扣1分;严重失修率每超1个百分点扣2分;矿井通风系统阻力每超1个百分点扣0.2分;局部通风机至掘进回风口段风速不足的,1处扣5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5.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率每年至少测定1次,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5
查报告、记录。
未测定的扣5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二、
局
部
通
风
(100
分)
装
备
和
措
施
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最低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发生循环风;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两台局部通风机应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15
查资料和现场。
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扣10分,其它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2.瓦斯喷出区域和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局部通风机设备齐全,装设消音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和除尘风机除外),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应安设在进风巷道中,地点距回风口10m以上,且支护完好、无淋水、无积水、无杂物;局部通风机离地面高度应大于0.3m;瓦斯浓度不应超过0.5%
15
查现场。
瓦斯浓度超过规定的不得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3.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巷道应安设两台同等能力的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具备相互独立的两回路电源,并能实现自动切换
10
查资料和现场。
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4.局部通风机应安装开停传感器,且与监测系统联网;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每天进行自动切换试验和风电闭锁试验,并有记录;不出现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前应制定专项通风安全技术措施
10
查资料和现场。
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二、
局
部
通
风
(100
分)
风
筒
敷
设
1.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的风量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巷道中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保证工作面和回风流的瓦斯浓度不超限
10
查资料和现场。
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2.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接头严密,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应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应加垫并拧紧螺钉
15
查现场。
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不得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3.风筒吊挂应平、直、稳,软质风筒逢环必挂,硬质风筒每节至少吊挂两点;风筒不得被摩擦、挤压
15
查现场。
1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4.风筒拐弯处应用弯头或骨架风筒缓慢拐弯,不能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应用过渡节,不准花接
10
查现场。
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三、
通
风
设
施
(100
分)
密
闭
1.用不燃性材料构筑,严密不漏风,墙体厚度不小于0.5m
5
查现场。
1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2.密闭前无瓦斯积聚
5
3.设有统一规格的瓦斯检查牌板、施工说明牌板、栅栏和警标
5
4.密闭前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漏顶、杂物、积水和淤泥。
所有导电体不应进入密闭(瓦斯抽采等管路应采取绝缘措施进行处理)
5
5.密闭内有水时应设反水池或反水管,有自然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应设观测孔、措施孔,且孔口设置阀门
5
查资料和现场。
抽检至少3处以上,1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6.密闭周边掏槽(岩巷、锚喷、砌碹巷道除外),应掏至硬帮、硬底、硬顶,并与煤岩接实,四周要有不少于0.1m的裙边
5
查现场。
1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7.墙面要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并进行勾缝或抹面,每平方米内凸凹深度不应大于10mm
5
风
门
风
窗
1.每组风门不应少于2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1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m,主要进回风之间的风门应设反向风门,其数量不少于2道,通车风门前要设置防撞装置,并正常使用。
风门墙上设有规格、字体统一的施工说明牌;防突风门安设地点、质量须符合规定要求
5
查现场。
1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2.风门能自动关闭,并进行连锁,保证2道风门不能同时打开,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
5
3.风门墙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应小于0.5m(防突风门不应小于0.8m),周边应掏槽,掏槽深度符合规定要求,严密不漏风。
墙面要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并进行勾缝或抹面,每平方米内凸凹深度不大于10mm
5
4.门框应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调节风窗正规可靠
5
三、
通
风
设
施
(100
分)
风
门
风
窗
5.风门水沟应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通车风门应设底槛,电缆、管路孔应堵严
5
查现场。
1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6.局部通风风筒穿过风门墙体时,应在墙上安装与胶质风筒直径匹配的硬质风筒
5
7.风门前后5m范围内巷道支护完好,无淋水、杂物、积水和淤泥
5
风
桥
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5
查现场。
1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2.桥面平整不漏风
5
3.风桥前后各5m范围内巷道支护完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5
4.风桥通风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4/5,呈流线型,坡度宜小于30°
5
5.风桥两端接口严密,四周为实帮、实底,且用混凝土浇灌填实;风桥底部与下部巷道顶板的垂距不小于1.5m
5
6.风桥上、下不准设风门、调节风窗等,报废风桥应及时拆除
5
四、
瓦
斯
防
治
(100
分)
机构设置
矿井应设立瓦斯工作防治领导小组和满足工作需要的瓦斯防治专业队伍,配备1名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
10
查设置。
无机构或缺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的不得分;人员不足的,缺1人扣2分
瓦
斯
管
理
1.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瓦斯超限,应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按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治措施
10
查资料和现场。
瓦斯超限未比照事故处理的,1次扣5分;检查周期内瓦斯超限,1次扣1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2.矿井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测定煤层的瓦斯参数,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10
查资料。
未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扣5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3.瓦斯防治实行“一井一策、一面一策”,矿井应编制年度瓦斯治理技术方案、安全措施计划,按规定备案并严格执行;
10
查资料和现场。
未编制方案及计划的,1项扣5分;未按规定备案的,1项扣2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4.井下瓦斯检查地点、瓦斯检查次数及瓦斯检查工交接班等瓦斯检查及管理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无空班、漏检和假检;每月应编制瓦斯检查地点设置计划,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采掘工作面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工
10
查资料和现场。
发现空班、漏检或假检的不得分;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的,每处扣2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5.临时停风地点,应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长期停风区应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予以封闭,并切断通往封闭区的电源、管路和轨道等
10
查资料和现场。
1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四、
瓦
斯
防
治
(100
分)
瓦
斯
管
理
6.瓦斯排放及启密闭前,应有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且有记录
10
查资料。
无专门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的不得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7.瓦斯检查工应持证上岗,瓦斯检查做到井下记录牌、瓦检手册、瓦斯调度台账“三对口”;通风瓦斯日报、瓦斯监测日报每日上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并有记录
10
查资料和现场。
未持证上岗的,1人扣5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8.对特殊环节的瓦斯管理,巷道贯通、工作面安装(准备)和回撤、井下摄像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措施并严格执行。
矿井对高冒区、井下煤仓、密闭前、空巷等易积聚瓦斯地点应制定瓦斯防治措施。
盲巷必须及时封闭,封闭前应设置栅栏和警标,防止人员误入
10
查资料和现场。
有1处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仪器仪表
瓦斯检查仪器、仪表应完好,并按照规定进行校正和检定
10
查仪器、仪表。
1台不完好扣5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五、
安
全
监
控
(100
分)
机构人员制度
矿井应建立安全监控管理机构,配足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建立健全安全监控人员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
10
查资料和现场。
无管理机构,不得分;无责任制或操作规程或值班制度,缺1项扣2分;人员不足,缺1人扣1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装
备
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风电、瓦斯电、故障”闭锁和手动控制断电闭锁功能;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用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实行联网,并能正常运行;矿井(采区)主要通风机安设监控系统,以监测主要通风机及电机的运转情况,并按规定安装正压计、负压计和全压计等监测仪器仪表
10
查资料和现场。
未安设通风机监测系统的不得分;未联网或系统不完善扣5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2.安全监控系统安全装置的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电缆敷设等都应符合相关规定,各种监控设备性能、仪器精度符合要求,井下分站实行挂牌管理
10
查报表资料、现场测试。
报警、断电、复电1处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其他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3.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应双机或多机备份,24小时不间断运行。
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
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
井下分站应能实现地面中心站遥控断电
10
查现场。
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4.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或者井下单人进入无人区域作业时,应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数字式甲烷检测报警矿灯。
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
有自然发火的矿井,按规定配备一氧化碳、氧气、温度等便携式检定仪
10
查资料和现场。
仪器数量不足扣5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五、
安
全
监
控
(100
分)
装
备
5.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使用6~12个月应升井全面检修,井下装置的完好率应为100%,装置的待修率不超过20%,并有检修记录
6
查资料和现场。
未按规定升井检修1次(台)扣3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检
测
试
验
安全监测设备每月至少调试、校正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10天应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进行调校,并有调校记录;.每10天应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试验,并有试验签字记录;安全监测仪器仪表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检定
10
查资料和现场。
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监
测
装
置
安全系统监测装置运行正常,性能完好,系统中断或出现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传感器不能正常显示或中断期间,该范围应停止作业,并有记录可查
6
查资料和现场。
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资
料
管
理
1.地面中心站值班设置在矿调度室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值班人员要动态掌握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运行状态,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主要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审阅;建立监测系统、瓦斯抽采系统数据库,并有备份,其中安全监测、瓦斯抽采系统数据要保存2年以上,人员管理数据要保存1年以上
20
查资料和现场。
数据无备份扣5分,数据库缺少1项数据扣5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2.安全监控系统报表、账卡、图纸资料应符合相关规定
8
查资料。
缺少图纸扣5分,缺1种台账、报表和记录扣2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六、
防
灭
火
(100
分)
制度规程
矿井应建立、健全防灭火管理制度及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并建立火灾应急预案
10
查资料和现场。
缺1项扣5分
防
灭
火
措
施
1.按规定进行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并制定防灭火措施
10
查资料。
未鉴定或无措施的不得分
2.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防灭火设计,按相关规定建立防灭火系统和制定防治自然发火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应有防治自然发火的专项措施,对采空区、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灌浆和充填、注氮、喷洒阻化剂、注凝胶、均压等综合防灭火措施(不少于2种);要建立完善的火灾监测系统,开展预测预报工作
10
查资料和现场。
无防灭火系统或措施不得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3.每处火区都应建立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并制定火区管理制度;启封火区应有计划和经批准的安全措施
10
查资料。
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设
施
设
备
1.井上、下应设置消防材料库,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且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5
查资料和现场。
未按标准设置消防材料库不得分,其他1处不符合规定扣1分
2.井下电气焊作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经企业负责人批准执行
5
查资料和现场。
对不符合规定进行电焊的不得分
六、
防
灭
火
(100
分)
设
施
设
备
3.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耦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配备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及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规定
10
查资料和现场。
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4.矿井应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隔100m设置专用支管和阀门;在安装带式输送机的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并保证正常有效。
地面消防水池应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10
查资料和现场。
无消防水池,扣10分;缺支管、阀门,1处扣2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5.凡开采自然、容易自然煤层的矿井,要开展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建立火灾监测系统。
在开采设计中应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
观测地点:
采空区、回风巷、采煤工作面及上隅角等可能自然发火地点;观测次数:
已封闭的采空区每周至少观测1次、工作面及上隅角每班至少观测1次、其他地点每天至少观测1次。
发现异常,采取措施,立即处理
10
查资料和现场。
无监测系统不得分,1处(次)预测预报不符合要求扣5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6.开采容易自然和自然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然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然和自然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然性材料充填密实,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对于由于受采动影响可能产生于地面导通裂隙的矿井,要加强地面巡查,及时封填地表裂隙,减少漏风,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
10
查资料和现场。
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控制指标
无一氧化碳超限作业和内、外因火灾事故。
消除采空区密闭内及其他地点超过35℃的高温点(因地温和水温影响除外);井口20m范围内无明火
5
查资料和现场。
一氧化碳超限作业、井口有明火或封闭区冒烟,该项不得分;有1处温度超限,扣2分
封闭时限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应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5
查资料。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七、
防
尘
粉
尘
(100
分)
制度措施
建立健全综合防尘管理制度,配足防尘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开展煤尘爆炸性鉴定并备案;制定年度综合防尘措施,建立完善综合防尘系统,并有相关图纸、记录、台账
10
查资料和现场。
无管理制度或未鉴定或无综合防尘措施,该项不得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设
备
设
施
1.按照《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建立防尘供水系统;防尘管路吊挂平直,不漏水;管路三通及阀门设在巷道行人侧,并编号管理
15
查资料和现场。
未建立系统不得分,缺管路1处扣5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2.所有运煤转载点应有完善的喷雾装置,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及掘进工作面回风流应按规定至少设置两道净化水幕,其他地点的喷雾装置和净化水幕按规定设置
15
查资料。
缺设备1处扣5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七、
防
尘
粉
尘
(100
分)
设
备
设
施
3.按要求安设隔爆设施,且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及质量应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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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资料和现场。
未按规定安设隔爆设施,1处扣5分;其他1处不符合规定扣2分
4.采掘工作面的采掘机应有内外喷雾装置,喷雾压力符合要求,且能正常使用;爆破时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水幕应开启;综采工作面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放煤口应安设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设自动同步喷雾,喷雾压力符合要求;破碎机应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爆破前后要洒水和冲洗巷帮;炮掘工作面应安设移动喷雾装置
10
查资料。
缺设备1处扣5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消
尘
措
施
1.采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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