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理标志发展战略》研究报告初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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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地理标志发展战略》研究报告初稿
成都市地理标志发展战略研究报告
1为什么要做产区品牌?
1.1产区品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1.1.1产品
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是产区品牌的基本载体。
产品的品质和特征体现产区的自然地理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产区品牌承载产区产品稳定的质量、传统的工艺、源远流长的历史。
产地、产品可以看作产区品牌某些特征的集合,因此产地、产品与产区品牌直接存在因果关系。
产品是产区品牌最基本的载体,若产品品质、特色发生变化,则产区品牌则受直接影响。
其次,产地环境直接赋予产品的特殊性,产地的变化也直接导致产品的某些特征消失。
产区品牌可以增加产品溢价能力和增值空间。
品牌不仅是商业标记,其承载的商品的良好声誉,消费者因为信赖产品而购买产区产品,消费者因为信赖产区品牌而购买产区产品,可以说产区品牌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发挥巨大作用。
产品品质和特殊承载产区品牌,同时,产区品牌赋予产品的品质保障,增强产品的溢价能力,因此打造产区品牌可以整体上提升产品品质,包装产品特色,增加产品的增值空间。
例如,以产区品牌保护中药材,可以有力地打击假冒伪劣中药材的冲击和挤占市场份额,对国内中药材正本清源,也可以彻底改变中药材出口质优价低的不合理现象,排挤和打击日本的所谓“汉方中药”,提高国产中药在国内外的市场占有率。
1.1.2产业
产区品牌可以增强产区核心竞争力,提升产区整体经济形象。
成功产区与成功企业一样,通常拥有其核心竞争力,基于地理条件相关企业空间汇集形成具有产区特色的产业聚集,以及具有相当规模和较强生产能力、较高市场占有率和品牌影响力的产品,形成其他地域难以复制的地理品牌。
总体上,我国各地区的产区的产业集群大部分由个体生产者和中小企业构成,产区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由于中小企业的资金、技术、人才等不足,综合实力有限,即使产品的质量、独特性等非常优越,通常难以树立自己品牌,在市场竞争中难以发挥潜力。
因此可以借用产区品牌来提升产区的整体形象,增强产区吸引力,扩大产区影响,有力促进产区集群企业形象和产品形象推广。
产区品牌可以促成产区内持续的品牌效应。
法国品牌管理权威诺尔·卡菲勒指出,品牌是企业价值的源泉。
产区品牌是产区内企业聚群永久的价值源泉,相比中小企业,产区品牌具有更小的风险系数,更高的价值,更持续的品牌效应。
另外,单个企业的生命周期是相对短暂的,品牌效应难以持续,而产区中的企业集群遵循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律,只要产区内的自然环境和生产工艺等不使产业集群衰退,产区的品牌效应是可以持久的。
产区品牌可以是产区内企业获得协调效应,产区品牌本质上是在产区内建立一种良好的企业制度环境和共同进化机制,可促使企业间不断深化分工,加强合作创新,获得生产运营和营销推广上的协同效应,促使产区内企业群共同进化。
同时产区品牌建立可以带动产区内其他产业发展,产区内产业纵向延伸,带动供应链上下游相关产业发展;产区内产业横向拓展,带动相关产业规模经济效应。
1.1.3政府
打造产区品牌相当于为产区内企业打造区域形象平台,随着产区品牌的发展,产区内产品和服务的品牌形象和品牌价值也随之提升,产区内相关企业都可以从中受益,产区品牌发展可以起到传播产区信息、创造市场需求、树立消费者信心已经排斥竞争者作用。
打造产区品牌目的在于利用产区内集群优势促进区域产业经济发展,同时在事实运作中,打造由政府出面进行的产区品牌建设无论是规模还是权威性、说服力都远远超过由企业单独进行运营活动。
1.2产区品牌促进城市形象提升
产区品牌是由产区和产品构成的品牌形象,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提升,也是产区城市形象的提升。
产区品牌的构成要素是产区特性、产业实力和品牌内涵。
产区是一个空间概念,即出产特色产品的区域,产区品牌的名称都是由产区和产业名称构成,如郫县豆瓣。
产区是产业的依托,产业是产区核心,产业和产区有内在的天然联系,另外,归属某个区域的产品品质特征往往不断被这一区域特征不断强化和熏陶,这种品质属性反过来也会强化这一区域特征,两者是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的。
产区内的产业聚集也促进产区城市形象的提升。
因为围绕基于地理环境和人文条件的产业,个体生产者和企业在特定区域聚集,在打造产区品牌创造了条件;产品品牌效应反过来又会吸引大量产区内个体生产者、企业的聚集和区域外的资金、经销商在产区地域内聚集,两者相互促进,形成良心循环。
1.3产区品牌促进社会民生发展
打造产区品牌可以促进产区产品销售,促进产区产业形成,推动区域经济和提升维护形象。
然而随着产区品牌的创立和发展,产品生产规模和企业数量随着增加,就业岗位随之增加,因此产区品牌可以有效促进区域就业;产区品牌的品牌效应带来的产品增值空间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除提供就业机会之外,直接可以给产区居民增收。
区域经济和城市形象提升,产区居民的荣誉感也随之提高。
2产区品牌是什么?
2.1产区品牌是什么?
2.1.1相关概念解析
产地标志(IndicationofSource)是表明特定商品是由某个国家、地区或场所生产、制造或加工而所使用的文字或符号。
产地标志特征如下:
1.产地标志作为地理名称,涉及区域范围较大,甚至泛指一个国家地区;2.产地标志作用只表明产品出产地,并不直接保证产品品质;3.产品标志是一种纯粹的地理标志,显著性差,在绝大部分国家禁止作为商标注册。
产地标志在在商业历史发展中扮演过举足轻重的角色,商业活动中,产地标志成为商品生产者法定义务,因为产地标志有利于消费者对产品产地的知情权,甚至在进出口贸易中,产地标志直接影响如配额、卫生检疫、限制进口数量、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禁运、优惠关税以及贸易统计等问题。
原产地名称(AppellationofOrigin)指某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某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区,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其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文因素(原产地名称保护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第2条)。
不同于产地标志,原产地名称本质是表示产品具有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的商品来源的标志,产品质量与制定区域相联系,关于区域范围只限定于决定产品特有品质的人文地理环境所覆盖的区域,另外,原产地名称产品多为天然产品、农副产品和地方名优土特产品。
2.1.2产区品牌定义
产区品牌概念
产区品牌(Productingregionbrand)是组合名词,是“产区”与“品牌”的涵义的综合。
产区(Productingregion)是产品(Product)与区域(Region)的组合。
产品是指能够提供给市场,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任何东西,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
产品一般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核心产品、形式产品、延伸产品。
核心产品是指整体产品提供给购买者的直接利益和效用;形式产品是指产品在市场上出现的物质实体外形,包括产品的品质、特征、造型、商标和包装等;延伸产品是指整体产品提供给顾客的一系列附加利益,包括运送、安装、维修、保证等在消费领域给予消费者的好处。
区域是一个地理学概念,地理学家P·詹姆斯认为,“区域”是用某个或某几个特定指标划分出来的一个连续而不分离的空间,这个空间是指地球表层的一定范围,它的界限是由这些指标来确定的。
这些种指标可以是均质共性(例如,气候区、植被地带等);也可以是辐射吸引力(例如,运输枢纽,流域、贸易区等);也可以是一定的管理权(例如行政区、教区等);更可以是一定的土地类型结构分布范围(例如即一定土地类型组合在该区内经常重复出现构成一定地域分布的自然区);还可以是起着一定的职能作用(例如城市规划中的功能分区)。
根据划分指标的不同便有不同的分区,从自然区、经济区、工业区、农业区一直可以到文化区、教区、民族区等等,视所研究的对象而定。
综合“产品”和“区域”的内容,因此产区是特殊经济区的概念,产区品牌(Productingregion)是基于当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形成的具有相当规模、较强生产能力、较大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等优势的产业产品特定产业集群区域。
国内外关于品牌定义目前尚未形成统一定论,在所有品牌的定义中,都涉及到以下三个方面:
1.品牌的实体感知形态是识别符号,品牌的主要表现形式为:
名称、术语、标记、图案、名字、术语、记号、象征、文章、标记等等,通过符号的形式存在。
2.品牌符号指代特定对象(产品、企业、服务),以便于顾客区分识别,即作为符号形态的各种表现形式(名称、术语、标记、图案、名字、术语、记号、象征、文章、标记等等),其作用是指代对某一对象以方便识别、以便区分财产的所有权权属(如最早的牲畜烙印)、或让顾客区分不同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或便于顾客区分不同的产品或服务。
3.品牌符号承载两个主体的认知信息:
“企业的表达”和“顾客的感受”。
企业的表达:
即企业需要赋予品牌的内涵(希望其承载的信息),如:
“视觉的印象和效果,可感知性;厂商和产品的形象要素”、“一种错综复杂的象征,更是企业、产品、社会的文化形态的综合反映和体现”等等。
顾客的理解和感受:
即顾客的认知,如:
“消费者的心理因素(如对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的认知、感受、态度、体验等)在内”、“品牌是一个认知的实体,它源自现实,同时也反映了消费者的认知,甚至反映了消费者的特质”、“消费者对产品的感受总和”等等。
产区品牌(Productingregionbrand)是指在某个特定产业集群区域内,基于当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形成的具有相当规模和市场影响力等优势的产业产品,并且该产业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从而形成以区域著称的集体品牌或综合品牌。
产区品牌的表现形式为“地名”+“产品类别”的形式。
产区品牌产品可以分为农副产品类、养殖农牧类、工业加工品类和服务体验类。
产区品牌内涵
从产区品牌的内涵看,其构成包含两个基本要素:
区域产业基础和区域公共品牌。
产区内基于地理资源的产业集群状况是构成产区品牌的基本内容之一。
产区品牌体现着产业集群的整体发展水平。
与一般意义上品牌一样,产区品牌也是一个名称、术语标记和象征,也具有为了确定不同卖方间的产品或服务,将其与其他竞争者区分开的目的。
但是,产区品牌不是以某一个有形产品为依托,而是以某一特定的区位为载体,是集群众多企业行为的综合表现,更具有持续的品牌效应,是有效提高区域产业的竞争力,促进本地产业开拓更广阔市场的有效手段。
产区品牌并非单个企业所享有,而是区位内所有生产相同产品的相互关联的企业共同享有的一种无形资产,具有公共产品属性。
产区品牌是区域形象是外化,是一种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外部经济等基本特征。
与单个企业品牌相比更形象、直接,是区域内众多知名企业品牌精华的浓缩和提炼,更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的品牌效应良好的产区品牌具有正向外部效应,能给区域外部造成积极影响,使区域内企业共同分享利益,导致效用增加或成本减少,有助于本区域内企业品牌的成长,产生产区品牌的搭载、辐射和协同效应。
2.2产区品牌4大经营主体
2.2.1个体生产者
个体生产者是产区产品的生产者和初级产品(原材料)的提供者。
因为产品种类不同,产区产品的供应链模式各不相同,个体生产者+生产商+经销商是的常见供应链模式,若是产区品牌以农产品为主,则具体表现为公司+农户的形式。
个体生产者与企业是品牌产品供应链的两个重要节点,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共生关系,上游个体生产者产出的初级产品作为下游企业的原材料,经过加工或流通增值转移到顾客手中,初级产品的质量、稳定的供货直接关系着后续环节乃至整个供应链的成败,而企业对原材料的持续购买则为个体生产者提供了稳定的市场。
个体生产者是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决定者。
产区产品的初级产品(原材料)来源于个体生产者,个体生产者的初级产品生产是在一个较长期的时间内完成的,以农产品为例,施肥、打药、消毒等是影响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
个体生产者是经济利益主体,其行为符合经济行为主体的一般特征,当经济利益和产品质量安全发生冲突时,在没有外在道德和法律的约束下,个体生产者往往会选择经济利益放弃质量安全。
因此,初级农产品的生产过程是一个充满质量安全隐患的过程,如何引导和督促个体生产者生产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产品,是政府和企业在品牌产品建设中面临的重要课题。
2.2.2企业
企业是是产区产品的生产者和提供者,是带动产区经济发展的主体,也是产区产品品牌建设的主体力量。
在产区产品供应链上,企业位于产业链条的中游和下游,是产区产业链中最接近消费者的环节。
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一方面为适应竞争和追求效益,企业会不断优化配置企业资源要素,通过“公司+基地+个体生产者(农户)”的模式,使生产和流通的各个主体分工协作、共同发展,既提升了产区品牌的附加价值,又有利于产区品牌的市场化运作。
另外,随着部分企业规模扩大,通过横向和纵向的拓展,不断提高产业聚集度,获得规模经济效益。
此两方面都促进产区品牌的建立。
2.2.3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以行业等具有经济关联性的多数企业为主体在自愿基础上结成的以保护和增进会员利益为目标的非政府组织。
”《经济学百科全书》对其定义是:
行业协会是一些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同行或商人的团体。
行业协会的宗旨在于协调和组织相关行业中的生产者与销售者服务于行会成员并为行业或其成员谋取最大市场收益。
行业协会比单个主体组成的市场具有明显的优势。
在内部协商成本方面,通常产区行业协会都会以一定方式最大范围内的组织行业内相关企业,参与协商以形成共同行动实现行业利润的最大化。
同时产区行业协会通常政府的有力支持,所以产区行业协会具有同政府沟通的天然交流的优势。
国家在产区产业方面立法技术性通常比较强,特步牵涉产区产品质量检测和产区品牌认定客观标准的问题,一般都会咨询或委托行业协会完成,因此,产区行业协会可以把成员的利益反映在法律上,以立法保护的形式保护产区品牌和产区企业的利益。
2.2.4政府
政府是产区品牌建设的重要主体。
产区品牌建设是一项同技术工程一样需要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的系统工程,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专业性,依靠行政力量来塑造产区品牌的整体形象,是产区品牌建设的基础和保障,各级政府是推动这一进程的最重要的力量。
政府是培育和增强个体生产者品牌主体意识的主体。
在产区生产规模普遍较小的客观条件下,对个体生产者的引导、支持,鼓励其进行品牌创建的信心,政府的作用不可替代。
政府是基础设施、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和管理者,基础设施的建设能够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和产区产品竞争力,对产区品牌建设是有力的支持。
政府对公共产品的投入和改善是产区品牌建设必要的基础支撑。
政府又是产品安全、产品检疫、技术标准化等制定与实施的管控主体。
没有技术标准,产品生产就没有规范;有标准而落实不严格,产品质量就没有保证,直接损害产区品牌,这一过程均需要政府的管控。
政府还是产区形象的宣传、规范农产品市场和竞争秩序的主体,产区品牌认证体系,产区品牌竞争行为的仲裁和监理等,均有赖于政府的作用。
各级政府通过建立本地产品产区品牌,促进产业集群发展,获取聚集效应,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2.3五大保护策略
2.3.1地理标志保护
地理标志是什么?
各国关于地理标志(GeographicalIndications)的定义各不相同,主要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公认权威定义是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于地理标志的定义,“理标志是鉴别原产于一成员国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地区或一地点的产品的标志,但标志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它确定的特性应主要决定于其原产地”。
我国地理标志的规定主要来源于商标法,《商标法》规定:
“地理标志是指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它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基本特征
1.地理标志具有惟一性
地理标志构成上,地理标志都是指特定的地域以及特定的产品,如郫县豆瓣,一个地理标志不会同时表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域,同时也不会同时表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产品,即地理标志构成只会是一地域名和一产品名组合名词语。
2.地理标志产品有一定知名度
地理标志所标示的产品的知名度都很高,不仅质量好、有特色或者生产工艺历史悠久,获得消费者认同,在地理标志区域外的更大范围内获市场认同。
地理标志产品与标识地域紧密相关,或以地方特殊原来制作,或者收地理气候环境限定,或者采用区域内历史悠久的特殊加工工艺。
3.地理标志不可跨区域转让
地理标志与特定的地域密切相关,那么地理标志只可以由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或者政府持有,不可以转让区域外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为地理标志产品以地方特殊原来制作,或者收地理气候环境限定,或者采用区域内历史悠久的特殊加工工艺,如果跨区域转让难以获得市场认可,该地理标志也失去价值。
4.地理标志可具有永久性
地理标志具备其他知识产权的其他保护客体不具备的优势就是地理标志保护没有保护期限限制,地理标志标识区域可以是永久存在的,只要地理标志产品悠久存在,且质量和独特性获市场认可,那么地理标志保护就一直存在。
产区品牌和地理标志关系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依据菲利普·科特勒的品牌定义:
“品牌是一个名称、名词、标记、符号或设计,或是它们的组合,其目的是识别某个销售者或某群销售者的产品或劳务,并使之同竞争对手的产品和劳务区别开来。
”
如果单从这两个定义看,的确很难将二者辨别清楚。
区别商品来源都是商标和品牌的最基本来源。
但是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一经注册即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其他任何未经许可的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仿冒侵权。
而品牌相对于商标,品牌是一个市场概念,它与消费者息息相关,因而涵盖更宽泛、更具想象空间。
品牌所表示的是卖者对交付给买者的产品特征、利益和服务的一贯性承诺。
品牌本身不是法律术语,不具有和商标同等的法律地位,商标法不承认和保护品牌的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也叫商标独占使用权。
品牌沿着地区名牌、全国名牌和世界名牌的阶梯向前发展,它们在相应的地区范围内都可被称为知名品牌。
而商标则是沿着注册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阶梯向上推进。
地理标志本质上是商标,地理标志与商标在形式与内容上,很多方面是一致的,地理标志和商标都是一种标识,且这种标识都与一定的商品相关联,都可使用在商品上,都属知识产权的范畴,并且具有一定的价值,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地理标志是一种特殊的商标,其不同之处商标是表明特定商品的制造商,而地理标志则是表明特定商品来源于某一特定地区商标有时间限制,而地理标志没有时间限制商标可以转让,地理标志不能转让商标有地域性,哪个国家没有注册的,在那个国家就不受法律保护,而地理标记一经注册,便在世贸成员国中受到保护商标一般不使用地名,而地理标主要用地名等等。
产区品牌本质是品牌,基于当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形成的具有相当规模、较强生产能力、较大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等优势的产业产品,并且该产业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从而形成以区域著称的集体品牌或综合品牌。
然而,产区品牌不同一般的品牌,其特殊性表现在当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而形成的产业。
品牌的拥有者往往是单独的企业,但是产区品牌是一个公共产品,是由产区各企业共享的公共品牌。
地理标志和产区品牌的关系,本质上是商标与品牌的关系。
虽然区别产品来源是地理标志和产区品牌共同基本属性。
商标是法律概念,品牌则是市场概念,产品的溢价能力和增值空间在与市场的认可程度,没有消费者认可的商标也没有价值,因此,产区品牌是地理标志发展的目的。
2.3.2商标保护
品牌本身不是法律术语,不具有和商标同等的法律地位,商标法不承认和保护品牌的专用权。
产区品牌的保护往往以地理标志的法律地位受到法律保护。
地理标志以证明商标的形式进行保护是按照普通商标法来实施的。
对商品的生产地域和生产标准进行界定,属于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权利,而在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中,这属于法院的裁决范围,在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中,属于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范围。
证明商标的侵权诉讼原则上也由其所有人提起,而不必通过公共法律机构。
证明商标保护制度一方面充分发挥了注册人保护地理标志的作用,将执法机关从地理标志的内部使用管理等非执法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另一方面由于各国都有一套现成的商标法律体系,将地理标志制度纳入商标法的调整范围不仅节省了立法和执法成本,而且保持了商标法制的完整性,因此正在成为世界性通行做法,以美国、英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为主要代表的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制度。
199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使地理标志在我国第一次可以作为证明商标受到保护。
2001年10月27日,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2003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颁布新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保护做了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2007年1月24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并于2007年1月30日起施行。
2.3.3非商标法律保护
除了《商标法》的保护,对于产区品牌的法律保护途径还包括其他方面:
反不正当竞争与禁止仿冒
国家上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准则是在1900年修订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时建立的。
该准则要求巴黎公约所有成员国有效制止“任何违反诚实工商业习惯的行为。
”
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主要适用于已获得显著性和声誉的产区品牌。
为了赢得诉讼,原告必须证明XX的当事人对该产区品牌的使用正在引人误解,并证明那种使用可能造成的损害或者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反仿冒诉讼以制止XX而使用某个产区品牌的行为,原告必须是在其所提供的使用该产区产品上建立了信誉或声誉,而被告使公众误认为由其提供的商品来自原告,使原告因那种误解而遭受损害,如果原告证明不了这一点,就会败诉。
反不正当竞争和反仿冒措施的作用在于使贸易者或生产者制止第三者XX而使用产区品牌,而不在于他们创立了个人财产权利。
作为原产地名称的保护
一个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是一个起着区别产品来源作用的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巴黎公约》把它明确地纳入工业产权范畴,作为一种受保护的权利。
《里斯本协定》为此建立了专门的原产地名称国际注册保护制度。
XX而使用一个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者要承担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
诉讼程序常常由公共法律机关提起,诸如公平贸易机关,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托管机关或消费者保护机关。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原产地名称保护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在于这种保护是一种基于公法而采取的行动,是立足于行政管理程序的结果。
像生产地域的划分和生产标准等重要参数都是由执法机关通过这种管理程序来界定。
我国产区品牌的非商标法律保护
1999年8月17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产区品牌制度的部门规章。
2001年4月1日,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施《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对地理标志作出了新的管理和保护规定。
2005年6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以第78号局长令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并于2005年7月15日开始施行。
我国形成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商标法》并行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现状:
质检总局对地理标志产品主要是针对产品产地、标准、质量、工艺等方面进行管理和保护,工商总局主要是对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志进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保护。
2.3.4产品壁垒保护
产品壁垒保护是非法律的保护形式,产品壁垒制度主要表现在产区品牌授权的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
品牌授权的准入机制则是产区品牌持有人对授权企业的资质审核,只有授权企业的生产条件达到产区品牌的授权条件,才能允许该企业使用。
产区品牌的退出机制对于已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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