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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地产项目招商代理服务合同
目录
第一条总则2
第二条合作项目3
第三条招商费用负担5
第四条营销代理佣金及支付5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7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8
第七条双方的声明和保证9
第八条违约责任和合同终止9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11
第十条附则12
商业地产项目招商代理服务合同
合同签订日:
合同签订地: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营业执照号: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营业执照号:
第一条总则
1.1序言
甲方开发的【***】商业地产项目为在建大型商业地产项目。
为充分发挥双方优势,有效整合资源,提升项目价值,实现项目的成功运作和资产的持续增值,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提供专业化招商代理服务,协助甲方打造【***】项目,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作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甲方兹保证并声明愿意签订本合同,甲方具备项目开发资格,委托乙方提供专业化招商代理服务。
乙方兹保证并声明,提供专业化招商代理服务,并以全部的经营努力和诚意履行本合同。
第二条合作项目
2.1合作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商业地产项目
项目地址:
项目总建筑面积:
48800(以最终规划面积为准,含地下室)平方米;
其中:
双方合作商业建筑41800(以最终规划面积为准)平方米。
2.2合作方式和范围
2.2.1甲方指定乙方为【***】餐饮项目进行招商代理,代理范围为【***】商业地产建筑面积共41800平方米(以最终规划面积为准)。
具体图纸见附件。
2.3合作期限及指标
2.3.1本合同招商期限为6个月,从合同签订之日起。
2.3.2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甲方可根据乙方的招商进度、能力等相关因素考虑是否终止合同。
2.3.3招商进度指标约定:
在招商代理期限内,乙方需完成代理招商面积的90%,即视为完成代理招商指标,余下面积在双方未提出异议情况下,乙方继续对该部分物业进行代理招商,乙方的招商佣金仍按照合同约定提取。
2.4合作内容
2.4.1商业地产招商策划
2.4.1.1市场调研:
乙方派出专业团队针对本项目双方合作部分进行全面、详细的市场调研,并向甲方提交市场调研报告。
2.4.1.2业态规划:
乙方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结合本项目的规划设计特点,进行双方合作部分的整体业态规划。
2.4.1.3经营规划:
乙方整合大社会资源,为经营商家锁定终端客户,致力于商家经营状况良好,以保障甲方物业的保值增值。
2.4.1.4招商策划书:
乙方利用自身强大的商家资源和丰富的招商策划经验,提出完整、全面的招商策划书。
2.4.1.5推广策划:
乙方利用自身丰富的商业地产运作经验,协助甲方进行项目商业地产部分的形象推广,制定促销策略、营销活动、广告宣传策略等。
2.4.2商业地产招商代理
2.4.2.1招商前期工作
●详尽了解项目的状况,就项目形象设计、设施、装修、间隔、管理、市场定位等方面提供专业意见。
●定期为发展商提供最新市场信息及专业意见,使甲方能准确掌握最佳招商时机。
●提供项目租金价格体系,包括优惠办法、付款方式等。
●协助发展商设计项目招商资料,如招商说明书、海报、户外广告牌、电视广告片、模型等。
●负责成立项目招商小组,对招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2.4.2.2招商期工作
●依照已定的每期推广招商计划执行一切有关任务。
●负责组建、管理招商部,长期派驻招商队伍在招商部工作,并另外安排业务员专攻目标客户的直销工作,尽快完成招商任务。
●代表甲方与商家签订《商业物业场地租赁协议》及收取租赁订金。
●对乙方招商成功的部分,协助甲方办理物业交付手续
第三条招商费用负担
3.1本项目的推广费用(包括但不仅包括现场招商部的搭建、租赁及装修以及报纸、电视广告、印制宣传材料、售楼书、制作沙盘、开展推广促销活动等)由甲方负责支付,设计方案及计划由乙方提供,乙方协助甲方工作。
如未完成招商任务(招商面积达到90%)乙方不得以甲方未做推广、广告等相关缘由而推卸责任。
3.2具体招商工作人员的工资开支及日常支出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四条招商代理佣金及支付
4.1招商策划及招商代理佣金
4.1.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一百万元整作为保证金,本保证金如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完成招商任务则保证金无息全额退还,如未能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招商任务,则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乙方。
4.2佣金支付方式
4.2.1在完成招商任务后(招商任务90%),甲方在收到商家租金后分两期向乙方支付招商佣金,2012年元月份支付50%,7月份支付余下的50%;如未完成总体招商任务,则按以下两种方式计算佣金:
a、完成60%以下的不需向乙方支付招商佣金;
b、完成61%—89%的向乙方支付招商佣金总额(已出租面积*单价*2个月)的50%;
4.3约束条款
4.3.1乙方代理招商的平均底价为人民币80元每平方米进行招商;4.3.2乙方代理招商的租赁年限为5年,如超出5年租期则需甲方书
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4.3.3乙方代理招商的年递增率根据商家实际情况而定,原则上为每年递增3%—5%;
4.4.4乙方代理招商范围内的所有面积均于2011年9月30日前交房(结构封顶、毛坯交房);
4.6.5乙方代理招商范围内的免租期为3个月(含装修期),所有商家均由2012年元月1日起计租。
4.6.6完成招商任务后,乙方代理招商的代理费为人民币15元每平方米,计算方式为:
15X出租面积=代理费;如未达标(招商面积达到90%)则不支付代理费。
4.6.7乙方在代理招商的过程中所有不确定因素均需甲方书面答复后方可执行,如未按照甲方的要求操作,则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5.1权利
5.1.1对乙方通过专业化运作带来的项目的增值及其他附加值,拥有绝对的受益权。
5.1.2对乙方相关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
5.1.3有权随时了解乙方开展工作的状况和进度。
5.1.4任何方案甲方均有权选择执行或不执行。
5.1.5甲方派驻财务人员2人,对接人员1人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协助。
5.2义务
5.2.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a.甲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银行帐户。
b.政府有关部门对开发建设项目批准的有关证明文件。
c.关于代理招商项目的所需的有关技术资料和数据,包括:
地形、地质、平面图、项目地区规划资料、规划设计图、有关项目建设、变更等相关信息。
d.项目各个分项工程准确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标准。
e.甲方正式委托乙方招商代理【***】商业地产项目的委托书。
5.2.2甲方保证所提供的上述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若客户租赁的【***】项目房屋的实际情况与甲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产权不清,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处理。
5.2.3甲方应保证按期交房,如因甲方未能按期交房导致商家签订租赁合同后不能按时入场营业,由此给商家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付。
5.2.4及时与乙方保持全面沟通。
甲方各业务、职能部门应全力支持和配合乙方工作的开展,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5.2.5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的佣金。
5.2.6无偿向乙方提供项目前期市场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助于招商工作的方案。
5.2.7对乙方提交招商策划书及相关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转让乙方的智力成果。
5.2.8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之任何权利、义务或责任予以转让或转移给未经乙方书面指定的第三方。
5.2.9甲方对其因违反本合同约定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索赔、要求行为、责任和法律程序负责。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1权利
6.1.1依据合同向甲方收取佣金。
6.1.2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及配合。
6.2义务
6.2.1在合同期内,乙方指派专业策划、招商团队深度介入本项目,全程参与招商过程,为本项目提供招商服务。
6.2.2因项目推广、拓展的需要,在甲方认可的前提下向社会公开双方的合作关系等有关信息,赢取项目的品牌效应。
6.2.3严守在合作过程中知晓的甲方商业秘密。
6.2.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之任何权利、义务或责任予以转让或转移给未经甲方书面指定的第三方。
6.2.5乙方对其因违反本合同约定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索赔、要求行为、责任和法律程序负责。
第七条双方的声明和保证
除双方在本合同内所作的其他声明和保证外,每一方向另一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7.1其享有充分的权利和授权签署、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已为此取得了所有必需的政府和公司的批准。
7.2本合同构成合法、有效的义务,且该义务对双方均具有强制约束力。
第八条违约责任和合同终止
8.1违约责任
若甲方逾期支付佣金,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当期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若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00万元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以外的理由违反本合同任何实质性规定,另一方有权立即解除和终止本合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据实赔偿:
(1)在违约行为未于违约通知后三十(30)日内进行补救的情况下。
(2)违约行为无补救可能时。
8.2合同终止的权利
8.2.1倘若发生以下任何事件,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
a.另一方由于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其义务长达六(6)个月。
b.另一方发生破产、破产接管、清算、向债权人和解偿还、解散或任何类似程序。
c.由于政府机构的任何法律、法令、干涉或干预致使本合同的执行已在任何实质方面失去实际的商业可行性。
8.2.2倘若发生以下任何事件,任何一方均可单方终止本合同
a.当乙方不按合同规定履行其职责或义务时,甲方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收到甲方要求其限期履行职责的通知后三十(30)天内,仍不改正的情况下,甲方有权立即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b.乙方有权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终止合同,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①依本合同约定甲方不按期提供相关资料,并且在乙方发出缺陷清单后七日内,仍未着手改正。
②甲方恶意不执行本合同第四条规定,逾期未支付佣金达到20天以上的(含20天),乙方有权中止合同并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
同时,甲方仍应按本合同标准支付佣金,并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8.3合同期限的届满
倘若甲方于乙方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委托他方招商和经营管理,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相关合同另行协商制定。
8.4合同的终止
若在本合同到期,双方均同意终止本合同时,或一方行使本合同8.2约定的权利终止合同时,双方应通力协作妥善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宜,并按本合同第8.5条结清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经济等事宜。
8.5合同终止时的手续
8.5.1当合同届满或终止时,按下述条款办理:
a.乙方应立即将持有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票据、备忘录、记录稿件或其他文件交还给甲方。
b.按照本合同规定,甲方应于终止本合同之日起五日内将佣金及保证金(按第四条规定应支付尚未付清部分的佣金)支付给乙方。
8.6合同的变更
经双方同意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9.1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制定、效力、解释、执行、修改和终止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的法律管辖。
9.2争议的解决
9.2.1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9.2.2若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2.3在争议发生后,除争议事项已提起诉讼的问题外,双方都必须按本合同的规定继续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条附则
10.1不可抗力
10.1.1“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一方无法控制,致使该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政府或公共机构的禁令或法令、暴动、战争、敌对行动、公共骚乱、罢工、公共运输工具或其他公用设施的停顿或中断、时疫(如非典)、火灾、水灾、地震、暴风雨或其他自然灾害(此条款中,“罢工”系指发生在房屋和场地以外的公共设施、其他设施以及运输工具的停顿或中断)。
10.1.2一方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14)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同时应尽可能利用合理方法在可能的范围内减轻损害。
如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任何一方无需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停止或延迟履行义务致使另一方招致的任何损害、费用增加或损失承担责任。
上述停止或延迟履行义务不应被视为违约。
声称遭遇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采取适当方法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应努力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
10.2合约保证金
乙方就本项目的招商代理工作,需支付甲方项目保证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整,作为对本项目的招商保障。
在乙方完成项目约定招商面积的90%后,甲方需返还乙方50%保证金,余款在乙方完成合同约定招商指标后,一次性返还乙方。
10.3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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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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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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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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