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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KV变电站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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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92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92,
主编部门: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批准部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
施行日期:
1993年5月1日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的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电压为35,11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新建变电所的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5,10年发展规划进行,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的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结合国情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第1.0.6条变电所的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
变电所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第2.0.1条变电所所址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一、靠近负荷中心;二、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及经济效益高的土地;三、与城乡或工矿企业规划相协调,便于架空和电缆线路的引入和引出;四、交通运输方便;五、周围环境宜无明显污秽,如空气污秽时,所址宜设在受污源影响最小处;六、具有适宜的地质、地形和地貌条件(例如避开断层、滑坡、塌陷区、溶洞地带、山区风口和有危岩或易发生滚石的场所),所址宜避免选在有重要文物或开采后对变电所有影响的矿藏地点,否则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七、所址标高宜在50年一遇高水位之上,否则,所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或与地区(工业企业)的防洪标准相一致,但仍应高于内涝水位;八、应考虑职工生活上的方便及水源条件;九、应考虑变电所与周围环境、邻近设施的相互影响。
第2.0.2条变电所的总平面布置应紧凑合理。
第2.0.3条变电所宜设置不低于2.2m高的实体围墙。
城网变电所、工业企业变电所围墙的高度及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2.0.4条变电所内为满足消防要求的主要道路宽度,应为3.5m。
主要设备运输道路的宽度可根据运输要求确定,并应具备回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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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5条变电所的场地设计坡度,应根据设备布置、土质条件、排水方式和道路纵坡确定,宜为0.5%,2%,最小不应小于0.3%,局部最大坡度不宜大于6%,平行于母线方向的坡度,应满足电气及结构布置的要求。
当利用路边明沟排水时,道路及明沟的纵向坡度最小不宜小于0.5%,局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0.3%;最大不宜大于3%,局部困难地段不应大于6%。
电缆沟及其他类似沟道的沟底纵坡,不宜小于0.5%。
第2.0.6条变电所内的建筑物标高、基础埋深、路基和管线埋深,应相互配合;建筑物内地面标高,宜高出屋外地面0.3m;屋外电缆沟壁,宜高出地面0.1m。
第2.0.7条各种地下管线之间和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满足安全、检修安装及工艺的要求,并宜符合附录一和附录二的规定。
第2.0.8条变电所所区场地宜进行绿化。
绿化规划应与周围环境相适应并严防绿化物影响电气的安全运行。
绿化宜分期、分批进行。
第2.0.9条定。
变电所排出的污水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
第三章电气部分第一节主变压器第3.1.1条主变压器的台数和容量,应根据地区供电条件、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运行方式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第3.1.2条在有一、二级负荷的变电所中宜装设两台主变压器,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装设两台以上主变压器。
如变电所可由中、低压侧电力网取得足够容量的备用电源时,可装设一台主变压器。
第
3.1.3条装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当断开一台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不应小于60%的全部负荷,并应保证用户的一、二级负荷。
第3.1.4条具有三种电压的变电所,如通过主变压器各侧线圈的功率均达到该变压器容量的15%以上,主变压器宜采用三线圈变压器。
第3.1.5条电力潮流变化大和电压偏移大的变电所,如经计算普通变压器不能满足电力系统和用户对电压质量的要求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第二节电气主接线第3.2.1条变电所的主接线,应根据变电所在电力网中的地位、出线回路数、设备特点及负荷性质等条件确定。
并应满足供电可靠、运行灵活、操作检修方便、节约投资和便于扩建等要求。
第3.2.2条当能满足运行要求时,变电所高压侧宜采用断路器较少或不用断路器的接线。
第3.2.3条35,110kV线路为两回及以下时,宜采用桥形、线路变压器组或线路分支接线。
超过两回时,宜采用扩大桥形、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的接线。
35,63kV线路为8回及以上时,亦可采用双母线接线。
110kV线路为6回及以上时,宜采用双母线接线。
第3.2.4条在采用单母线、分段单母线或双母线的35,110kV主接线中,当不允许停电检修断路器时,可设置旁路设施。
当有旁路母线时,首先宜采用分段断路器或母联断路器兼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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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路断路器的接线。
当110kV线路为6回及以上,35,63kV线路为8回及以上时,可装设专用的旁路断路器。
主变压器35,110kV回路中的断路器,有条件时亦可接入旁路母线。
采用SF6断路器的主接线不宜设旁路设施。
第3.2.5条当变电所装有两台主变压器时,6,10kV侧宜采用分段单母线。
线路为12回及以上时,亦可采用双母线。
当不允许停电检修断路器时,可设置旁路设施。
当6,35kV配电装置采用手车式高压开关柜时,不宜设置旁路设施。
第3.2.6条当需限制变电所6,10kV线路的短路电流时,可采用下列措施之一:
一、变压器分列运行;二、采用高阻抗变压器;三、在变压器回路中装设电抗器。
第3.2.7条接在母线上的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可合用一组隔离开关。
对接在变压器引出线上的避雷器,不宜装设隔离开关。
第三节所用电源和操作电源第3.3.1条在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中,宜装设两台容量相同可互为备用的所用变压器。
如能从变电所外引入一个可靠的低压备用所用电源时,亦可装设一台所用变压器。
当35kV变电所只有一回电源进线及一台主变压器时,可在电源进线断路器之前装设一台所用变压器。
第3.3.2条变电所的直流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的接线。
采用分段单母线时,蓄电池应能切换至任一母线。
第3.3.3条重要变电所的操作电源,宜采用一组110V或220V固定铅酸蓄电池组或镉镍蓄电池组。
作为充电、浮充电用的硅整流装置宜合用一套。
其谩,缛萜髯榈牟贾茫悸俏ず图煨薹奖恪?
第八节电缆敷设第3.8.1条所区内的电缆,根据具体情况可敷设在地面槽沟、沟道、管道或隧道中,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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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亦可直埋。
第3.8.2条电缆路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避免电缆受到各种损坏及腐蚀;二、避开规划中建筑工程需要挖掘施工的地方;三、便于运行维修;四、电缆较短。
第3.8.3条在电缆隧道或电缆沟内,通道宽度及电缆支架的层间距离,应能满足敷设和更换电缆的要求。
第3.8.4条电缆外护层应根据敷设方式和环境条件选择。
直埋电缆应采用铠装并有黄麻、聚乙烯或聚氯乙烯外护层的电缆。
在电缆隧道、电缆沟内以及沿墙壁或楼板下敷设的电缆,不应有黄麻外护层。
第九节远动和通信第3.9.1条远动装置应根据审定的调度自动化规划设计的要求设置或预留位置。
第3.9.2条遥信、遥测、遥控装置的信息内容,应根据安全监控、经济调度和保证电能质量以及节约投资的要求确定。
第3.9.3条第3.9.4条第3.9.5条无人值班的变电所,
宜装设遥信、遥测装置。
需要时可装设遥控装置。
工业企业的变电所,宜装设与该企业中央控制室联系的有关信号。
远动通道宜采用载波或有线音频通道。
第3.9.6条变电所应装设调度通信;工业企业变电所尚应装设与该企业内部的通信;对重要变电所必要时可装设与当地电话局的通信。
第3.9.7条求。
远动和通信设备应有可靠的事故备用电源,其容量应满足电源中断1h的使用要
第十节屋内外配电装置第3.10.1条变电所屋内外配电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节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第3.11.1条变电所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节电测量仪表装置第3.12.1条第3.12.1条变电所电测量仪表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节过电压保护第3.13.1条变电所过电压保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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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节接地第3.14.1条变电所接地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四章土建部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4.1.1条建筑物、构筑物及有关设施的设计应统一规划、造型协调、便于生产及生活,所选择的结构类型及材料品种应经过合理归并简化,以利备料、加工、施工及运行。
变电所的建筑设计还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4.1.2条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应考虑下列两种极限状态:
一、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这种极限状态对应于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或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要求在设计荷载作用下所产生的结构效应应小于或等于结构的抗力或设计强度。
计算中所采用的结构重要性系数ro,荷载分项系数r,可变荷载组合系数ψc及其他有关系数均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采用,结构的设计强度则应遵照有关的现行国家标准采用。
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这种极限状态对应于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某项规定极限值。
要求在标准荷载作用下所产生的结构长期及短期效应,不宜超过附录三的规定值。
计算中所采用的可变荷载组合系数ψc及准永久值系数ψq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采用。
第4.1.3条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等级,均应采用二级,相应的结构重要性系数应为1.0。
第4.1.4条屋外构筑物的基础,当验算上拔或倾覆稳定性时,设计荷载所引起的基础上拔力或倾覆弯矩应小于或等于基础抗拔力或抗倾覆弯矩除以表4.1.4的稳定系数。
当基础处于稳定的地下水位以下时,应考虑浮力的影响,此时基础容重取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的容重减10kN/,土容重宜取10,11kN/。
表4.1.4基础上拨或倾覆稳定系数
计算方法按考虑土抗力来验算倾覆或考虑锥形土体来验算上拔仅考虑基础自重及阶梯以上的土重来验算倾覆或上拔荷载类型在长期荷载作用下1.81.15在短期荷载作用下1.51.0
注:
短期荷载系指风荷载、地震作用和短路电动力三种,其余均为长期荷载。
第二节荷载第4.2.1条荷载分为永久荷载、可变荷载及偶然荷载三类。
一、永久荷载:
结构自重(含导线及避雷线自重)、固定的设备重、土重、土压力、水压力等:
二、可变荷载:
风荷载、冰荷载、雪荷载、活荷载、安装及检修荷载、地震作用、温度变化及车辆荷载等;三、偶然荷载:
短路电动力、验算(稀有)风荷载及验算(稀有)冰荷载。
第4.2.2条荷载分项系数的采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永久荷载的荷载分项系数r宜采用1.2,当其效应对结构抗力有利时宜采用1.0;对导线及避雷线的张力宜采用1.25;二、可变荷载的荷载分项系数rq宜采用1.4,对温度变化作用宜采用1.0,对地震作用宜采用1.3,对安装情况的导线和避雷线的紧线张力宜采用1.4;注:
在大风、覆冰、低湿、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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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地震情况下的导线与避雷线张力均作为准永久性荷载处理,其荷载分项系数宜采用1.25,但安装情况的紧线张力宜作可变荷载处理,其荷载分项系数宜采用1.4。
三、偶然荷载的荷载分项系数rqi宜采用1.0。
第4.2.3条可变荷载的荷载组合系数ψc,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房屋建筑的基本组合情况:
风荷载组合系数ψcw取0.6;二、构筑物的大风情况:
对连续架构,温度变化作用组合系数ψcr取0.8;三、构筑物最严重覆冰情况:
风荷载组合系数ψcw取0.15(冰厚?
10mm)或0.25(冰厚,10mm);四、构筑物的安装或检修情况:
风荷载组合系数ψcw取0.15;五、地震作用情况:
建筑物的活荷载组合系数ψcw取0.5,构筑物的风荷载组合系数ψcw取0.2,构筑物的冰荷载组合系数ψcj取0.5。
第4.2.4条房屋建筑的活荷载应根据实际的工艺及设备情况确定。
其标准值及有关系数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四所列的数值。
第4.2.5条架构及其基础宜根据实际受力条件,包括远景可能发生的不利情况,分别按终端或中间架构来设计,下列四种荷载情况应作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基本组合,其中最低气温情况还宜作为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条件对变形及裂缝进行校验。
一、运行情况:
取30年一遇的最大风(无冰、相应气温)、最低气温(无冰、无风)及最严重覆冰(相应气温及风荷载)等三种情况及其相应的导线及避雷线张力、自重等;二、安装情况:
指导线及避雷线的架设,此时应考虑梁上作用人和工具重2kN以及相应的风荷载、导线及避雷线张力、自重等。
三、检修情况:
根据实际检修方式的需要,可考虑三相同时上人停电检修及单相跨中上人带电检修两种情况的导线张力、相应的风建筑物,纵横墙交接处一隔一设置。
第4.3.8条变电所内的主要砖承重建筑及多层砖承重建筑,其抗震横墙除应满足抗震强度要求外,其间距不应超过附录五的规定。
第4.3.9条多层砖承重建筑的局部尺寸宜符合附录六的规定,但对设有钢筋混凝构造柱的部位,不受该表限制。
第四节构筑物第4.4.1条结构的计算刚度,对电焊或法兰连结的钢构件可取弹性刚度,对螺栓连结的钢构件可近似采用0.80倍弹性刚度,对钢筋混凝土构件可近似采用0.60,0.80倍弹性刚度,对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构件可近似采用0.65,0.85倍弹性刚度。
长期荷载对钢筋混凝土结构刚度的影响应另外考虑。
第4.4.2条钢结构构件最大长细比应符合表4.4.2的规定。
各种架构受压柱的整体长细比,不宜超过150,当杆件受力有较大裕度时,上述长细比允许放宽10%,15%。
第4.4.3条第4.4.4条人字柱的受压杆计算长度,可按本规范附录七采用。
打拉线(条)架构的受压杆件计算长度,可按本规范附录八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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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4.2钢结构构件最大长细比
构件名称容许最大长细比受压弦杆支座处受压腹杆150一般受压腹杆220辅助杆250受拉杆400预应力受拉杆不限
第4.4.5条格构式钢梁或钢柱,其弦杆及腹杆的受压计算长度,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弦杆:
正面与侧面腹杆不叉开布置时,计算长度取1.0倍节间长度;正面与侧面腹杆叉开布置且弦杆使用角钢时,计算长度取1.2倍节间长度,相应的角钢回转半径取平行轴的值,如弦杆采用钢管则计算长度仍取1.0倍节间长度。
二、腹杆:
对单系腹杆计算长度取中心线长度;对交叉布置腹杆,当两腹杆均不开断且交会点用螺栓或电焊连结时,计算长度取交叉分段中较长一段的中心线长度。
第4.4.6条人字柱及打拉线(条)柱,其根开与柱高(基础而到柱的交点)之比分别不宜小于1/7及1/5。
第4.4.7条1/20。
格构式钢梁梁高与跨度之比,不宜小于1/25,钢筋混凝土梁此比值,不宜小于
第4.4.8条架构及设备支架柱插入基础杯口的深度不应小于表4.4.8的规定值。
根据
吊装稳定需要,柱插入杯口深度还应不小于0.05倍柱长,但当施工采取设临时拉线等措施时,可不受限制。
表4.4.8柱插入杯口深度
柱的类型插入杯口最小深度架构支架钢筋混凝土矩型、工字型断面1.25B1.0B水泥杆1.5D1.0D钢管2.0D1.0D
注:
B及D分别为柱的长边尺寸及柱的直径。
第五节采暖通风第4.5.1条变电所的采暖通风及空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在严寒地区,凡所内有人值班、办公及生活的房间以及工艺、设备需要采暖的房间均应设置采暖设施。
在寒冷地区,凡工艺或设备需要,不采暖难以满足生产要求的房间均可设置采暖设施。
不属于严寒或寒冷的地区,在主控制室等经常有人值班的房间可根据实际气温情况,采用局部采暖设施。
采暖的方式可根据变电所的规模,结合当地经验作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但必需符合工艺及防火要求。
第4.5.2条主控制室及通信室的夏季室温不宜超过35?
;继电器室、电力电容器室、蓄电池室及屋内配电装置室的夏季室温不宜超过40?
:
油浸变压器室的夏季室温不宜超过45?
;电抗器室的夏季室温不宜超过55?
。
第4.5.3条屋内配电装置室及采用全封闭防酸隔爆式蓄电池的蓄电池室和调酸室,每小时通风换气次数均不应低于6次。
蓄电池室的风机,应采用防爆式。
第六节防火第4.6.1条变电所内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九的要求。
第4.6.2条变电所与所外的建筑物、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变电所内部的设备之间、建筑物之间及设备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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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3条变电所应根据容量大小及其重要性,对主变压器等各种带油电气设备及建筑物,配备适当数量的手提式及推车式化学灭火器。
对主控制室等设有精密仪器、仪表设备的房间,应在房间内或附近走廊内配置灭火后不会引起污损的灭火器。
第4.6.4条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当防火净距小于本规范附录十的规定值时,应设置防火隔墙,墙应高出油枕顶,墙长应大于贮油坑两侧各0.5m。
屋外油浸变压器与油量在600kg以上的本回路充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净距不应小于5m。
第4.6.5条主变压器等充油电气设备,当单个油箱的油量在1000kg及以上时,应同时设置贮油坑及总事故油池,其容量分别不小于单台设备油量的20%及最大单台设备油量的60%。
贮油坑的长宽尺寸宜较设备外廓尺寸每边大1m,总事故油池应有油水分离的功能,其出口应引至安全处所。
第4.6.6条主变压器的油释放装置或防爆管,其出口宜引至贮油坑的排油口处。
第4.6.7条充油电气设备间的总油量在100kg及以上且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建筑物的房间时,应采用非燃烧或难燃烧的实体门。
第4.6.8条电缆从室外进入室内的入口处、电缆竖井的出入口处及主控制室与电缆层之间,应采取防止电缆火灾蔓延的阻燃及分隔措施。
第4.6.9条设在城市市区的无人值班变电所,宜设置火灾检测装置并遥信有关单位。
对位于特别重要场所的无人值班变电所,可以装设自动灭火装置。
附录一地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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