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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婚假规定
劳动法婚假规定
劳动法婚假规定
新劳动法规定的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晚婚婚假多少天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婚假一般有多少天”
XX年x月x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
注:
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该《通知》现在仍然在适用,所以正常情况下,婚假最长三天,晚婚的具体婚假时间现在一般依据的是各省或者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法》自己规定的,全国各地的规定并不一致所以晚婚的婚假具体时间请查阅你所在的省或者直辖市的《xx省(市)人口与*条例》
根据《婚姻法》以及《*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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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婚假规定
上海:
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三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条例(XX年x月x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天津:
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天津市人口与*条例(XX年x月x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重庆:
婚假5天+晚婚假10工作日
1、一、职工本人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4号)[5]
2、“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重庆市人口与*条例(XX年x月x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安徽:
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九条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给予表彰、奖励”安徽省人口与*条例(XX年x月x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
福建:
晚婚的婚假=15天
“第三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福建省人口与*条例(XX年x月x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甘肃:
晚婚的婚假=30天
“第二十五条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
(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二)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甘肃省人口与*条例(XX年x月x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广东:
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给予表扬和奖励广东省人口与*条例(《广东省人口与*条例》将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
广西:
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九条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条例(XX年x月x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
贵州:
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五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农村义务工;晚育的,免除产妇1年的农村义务工”贵州省人口与*条例(XX年x月x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河北: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二条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河北省人口与*条例(XX年x月x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应给予适当照顾”河南省人口与*条例(XX年x月x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六条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
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黑龙江省人口与*条例(XX年x月x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湖北: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七条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湖北省人口与*条例(XX年x月x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XX年x月x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湖南:
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四条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湖南省人口与*条例(XX年x月x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吉林:
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四十八条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三)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乡(镇)人民*规定的优惠待遇;
(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人民*规定的优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吉林省人口与*条例(XX年x月x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江苏:
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条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给予表扬和奖励”江苏省人口与*条例(XX年x月x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江西: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
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会优先安排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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