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评定中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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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评定中心管理办法
附件:
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评定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国能源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能源行业技术装备质量水平,保障国家能源重大工程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选用、重点支持的原则,建设一批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评定中心(以下简称“评定中心”),“评定中心”应具有独立第三方属性、行业权威的能源技术装备质量检验及试验、研究机构,并经国家能源局认定,统一命名为“国家能源XXXX评定中心”,负责本专业领域评定工作。
依照本办法开展的评定工作,不代替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能源技术装备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常规电力、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行业所涉及的勘探开发、加工转化、传输配送等的技术装备。
第二章申请
第四条申请“评定中心”必须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具有国家、行业质检中心或国家能源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资质。
(二)具有法人资格。
不具备法人资格则应由其所隶属的具备法人地位单位出具对其评定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检测、试验和评定工作管理制度。
(四)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的专业检测设备和设施。
(五)具有较强的专业人员队伍和产品质量验证、检测、分析、评价服务能力,主要技术人员应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熟悉业务,具有5年以上相应专业的工作经历。
第五条省级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申请单位的申报,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申请,也可通过属地化管理方式申报。
第六条申报材料应包括下列材料:
(一)《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评定中心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表1);
(二)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含试验、检测设备能力和水平评价);
(三)资质证明文件,包括国家、行业质检中心和国家能源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其它相关材料。
第三章认定
第七条初步审查工作委托相关行业协会负责。
第八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成立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评定中心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实施认定和管理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能源技术装备领域资深专家组成,根据需要组建不同专业领域的专家组,并制定评定标准,具体承担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可以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抽查,开展实地抽查在10个工作日前通知相应的申请单位,并向相关的地方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通报。
第十条评审结果在国家能源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认定“评定中心”资质并授牌,定期由国家能源局网站发布。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一条“评定中心”资质有效期为3年,每3年复评一次。
在3年有效期限内,其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办公地址、实验室资质等重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提交变更申请,并抄送相应的地方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第十二条“评定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承担相关专业领域的国家能源技术装备产品评定任务,并定期上报通过评定的能源技术装备清单(具体要求见附表2)。
(二)承担能源行业产品质量状况分析任务,以及受指派开展相关专项调查工作。
(三)研究开发新的检验测试技术和方法,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四)组织业务培训。
(五)承担地方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评定工作包括设计评估、型式试验、生产能力及一致性审查评定等。
必要时,可采取组成具有代表性的专家组开展专项评定工作,专家组成员应包括制造行业、使用行业的代表。
评定具体实施办法,根据产品的不同特性由“评定中心”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则中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评定中心”对其出具的评定意见真实性、有效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所属法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评定中心”应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评定工作日常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则,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
“评定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六条“评定中心”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提交上年度业务发展报告和行业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
对于评定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处理:
(一)接受可能对评定公正性产生影响的赠予、资助;
(二)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
(三)参与与评定工作关联的经营活动,或从事可能影响评定工作公正性的活动;
(四)因弄虚作假、检验或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
(五)超范围开展评定工作;
(六)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窃取被评定单位的技术秘密,造成严重后果;
(七)不按规定上报年度业务发展报告和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或不能按规定要求完成委托任务;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在3年有效期内,评审委员会可以不定期开展抽查工作。
3年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应重新提出申请,由评审委员会再次组织认定,逾期不提出申请或3年有效期内出现违规行为的,暂停其资质并限期整改。
整改不合格或触犯法律的撤消其资质认定。
第十九条对“评定中心”评定过程、内容、结论等有疑义,可以提出申诉,“评定中心”应对申诉作出答复,对答复意见仍有疑义的,可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直接申诉;发现“评定中心”存在违规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均有责任受理申诉或举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
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评定中心申报表
申报单位名称:
(盖章)
地址及邮编: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能源局印制
基本情况表
“评定中心”名称
所在地区
省 市(区)
服务行业领域
□煤炭装备□石油天然气装备□常规电力装备□核电装备
□新能源装备□其他装备(请注明 )
组织机构代码
设施设备情况
试验场地(平方米)
恒温面积(平方米)
仪器设备(台套)
设备资产原值
(万元)
人力资源
情况
职工总数(人)
技术人员总数(人)
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数(人)
高级职称及以上人员数(人)
资质情况
通过认可或认证的证书号和证书颁发机构:
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
年
年
年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增加值(万元)
主要技术服务规模与技术水平
主要技术服务名称
服务收入(万元)
服务企事业单位数量(个)
技术水平
评定服务能力和创新能力情况表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情况
国家级质量检测机构名称
省级质量检测机构名称
近三年主要科研成果
核心技术及创新点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报表附件
附件1 申请单位的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
附件2 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复印件)
附件3 通过国家实验室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证书及项目附表(复印件)
认定表
行业协会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章]
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
年 月 日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章]
填表说明
1、“评定中心”名称的填写格式为:
国家能源XXXX评定中心;“所在地区”填写地市级以上中心城市名称,注明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2、申报表中除指定年份外,所有指标要求填写上年度的数据。
3、“主要技术服务规模与技术水平”中的“技术水平”栏按照“国际领先水平、国际先进水平、国际同等水平和国内领先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国内同等水平”六个等级填写。
4、“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指为企业提供共性技术服务、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和质量改进支持、软硬件测试验证环境的平台。
若未建有,需标明“无”。
5、“国家级/省级质量检测机构”是指经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局、国家认监委、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批准或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质量检测中心(检测站)、检测实验室。
6、“近几年主要科研成果”指在质量检测、试验、分析、评价、改进等领域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填补了国内外空白的成果,应附获奖证书或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
7、“仪器设备设施情况”指检测环境条件设施、仪器、设备、检测工具和软件等。
8、“技术人才队伍及培养情况”指在产品质量检测、验证、试验、分析、评价、改进等方面的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情况,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培养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机制情况。
9、如内容较多可另附说明。
附表2:
能源技术装备目录推荐表
项目名称:
所属行业:
承担单位:
检测(试验)机构名称:
项目评审组织(主持)单位:
专家组技术水平评价意见(下栏单选项并打√)
国际领先
国际先进
国内领先
国内先进
其它
评定中心的技术水平评价认定:
自主知识产权(括号中打√):
具备()不具备()
发明专利数量
实用新型专利数量
外观设计专利数量
评定中心推荐意见:
(公章)
年月日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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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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