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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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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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操作规程
发票管理操作规程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操作规程(本操作规程共十三章四十九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服务纳税人,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有关发票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的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发票印制管理第二条各县(市)区局在申请印制发票时,应认真审核发票报印事项,填写《印制发票申请审批表》表格,对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票样》的统一式样,严格审查使用范围和用途,审核无误后,方可向市局申请印制,各单位不得越权批印发票,不得擅自改变已按规定程序批印的发票数量、纸张、式样、规格和衔头等内容。
第三条申请印制发票的单位应根据库存发票量的多少,提前1个月向市局报送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报送数量一般以半年或一个季度的计划用量为标准,申请印制税控发票的用量不得低于半年。
发票印制申请表中,发票管理员和征管科长、主管局长未签字盖章,手续不齐全,或印制申请表内容不完整的,一律退回不予审批。
第三章发票账簿管理第四条所有发票管理业务包括印制、入库、调拨、领购、开具、缴销、毁销等均要录入大集中系统,当日发生的业务必须要当日全部录入,录入时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业务发生时要及时打印,按时间分类保管、按月装订成册。
第五条对系统内部代开使用过的发票存根联要分月、分票种按票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认真填写发票封面各栏内容,按月报各县(市)区局发票管理部门核销,各县(市)区局发票管理部门应按规定认真登记发票存根联核销的手工台账,年底分类归档。
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缴销的发票存根联要分月、分户分票种按票号顺序装订成册,每季结束后交县(市)区局发票管理部门整理归档。
各县(市)区局发票管理部门应按年度设档保管当年发票印制、调拨、检查、违章处理等有关资料。
第六条各级发票管理部门要按月编制发票领用存报表,发票出入库手续要真实、完备,切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七条发票对外发售时,必须将发票代码、起止号码、数量、金额等内容在发票领购簿中登记完整,并履行纳税人、发票管理员双向签字确认手续;内部调拨时,调拨双方双向签字确认,做到手续齐全,责任明确。
第四章发票供应管理第八条确保必要的发票库存。
各单位到市局领取的发票库存量一般应以半年用量为准,确保库存发票能及时满足纳税人的领取需求,做到发票供应不断档、不脱节。
第九条规范发票的供应。
领取发票必须是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发票;未办理税务登记和不属税务登记范围的单位和个人,不具有发票领取资格,不允许发放发票。
首次申请领取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领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税收管理员、县(市)区局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领取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用簿核准的发票种类和数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发票;纳税人初次领取发票时,应填写《领用发票申请单》,由分管的税管员根据发票领用簿核准的发票种类和数量以及税款的缴纳情况,审批其可领取发票的种类和数量,发票发售窗口根据审批的《领用发票申请单》和《发票领用簿》发放发票。
税收管理员要严格审查初次领取发票的用票单位和个人使用发票与自身经营业务是否有关,凡与经营业务无关的不得提供发票。
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领购的发票情况应及时打印在《发票领用簿》上。
对凭税票直接领取定额发票的纳税人交(验)旧领新时可不经县(市)区局发票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条分类进行发票初始核定。
在对纳税人用票资格认定时,核定的发票种类应与纳税人登记证件中注明的经营范围一致。
发票管理
员要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在核定纳税人适用的票种、版别、数量前,分行业、分项目、分规模对纳税人进行相关调查测算,并以此作为依据,对其申请领用的发票票种、版别、数量认真进行核对和确认,并在发票领用簿载明发票票种、版别、数量。
当认定某纳税人为非正常户时,应及时将原核准的发票数量变更为零;当某纳税人注销时,应将其用票资格一并注销。
第十一条合理控制发票限量。
采取宽严适度方式,有效控制发票供应量,对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其领用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使用发票比较规范且无发票违章记录的发票纳税人,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个月的使用量;企业冠名发票的审批印制数量控制在不超过1年使用量范围内;对定期定额户应供应小面额发票,并及时根据使用情况调整供应量和纳税定额;对不适合推行税控收款机和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又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可提供定额发票。
定额发票的供票数量由各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营业额、纳税额确定,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同时对定期定额户应区别客户索要发票和不索要发票的比例,供票实行用票比例制度。
第十二条实行盖章出门制度。
纳税人领取各类定额和手工版发票时,应携带与其税务登记名称一致的发票专用章,在空白发票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戳记,由发票发售岗人员复查,确认每张发票专用章加盖无漏后,方可将发票发给纳税人。
发票管理第十三条推行作废发票粘贴制度。
使用税控机的纳税人办理发票购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完整的《作废发票粘贴簿》,税收管理员应督促纳税人将当月的作废发票,加盖作废字样后,完整地粘贴《作废发票粘贴簿》。
税收管理员和缴销岗位人员应对纳税人申报营业额、退票营业额及应填开而未填开发票部分的营业额认真审核,审核人员应分别在《作废发票粘贴簿》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印章。
《作废发票粘贴簿》由办税服务厅负责分户归集汇总,按月装订,每月底移交给县(市)区局发票管理部门保管。
第十四条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挂靠领票。
办税服务厅要坚决禁止借助正常纳税人户头为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挂靠领票问题,对纳税人领购发票信息必须在发票领购本上随时记载,对纳税人已使用的发票应及时做缴销处理。
对正常户不能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代开发票》代开定额发票开具内容,对非正常户申请代开属定额发票开具范围的发票,其税率必须与定额发票税率一致。
第十五条限量供应未达营业税起征点户所需发票。
对未达起征点户,办税服务厅应为其办理开户领票手续,并按规定限量供应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定额发票,即在定额发票右下方标注了未达起征点纳税户专用字样,定额发票的版面控制在100元、50元、20元、10元、5元共五种面额,发放数量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分行业、分性质实行有效控制,原则上不超过各税源管理科(所)核定的应纳税营业额。
同时建立未达起征点纳税户发票台账,领用、缴销发票要逐户逐笔登记,防止转借和倒卖发票等行为。
第十六条加强发票验旧缴销监控。
为确保纳税人按期验旧缴销发票,各县(市)区局办税服务厅应刻制该发票应于年月日前验旧缴销章,由发票发售窗口或综合服务岗位人员在纳税人领购发票时,在发票的封面上加盖此章,并将验旧日期填写在章的空白处,时刻提醒纳税人按期进行发票验旧缴销。
所有发票原则上实行一月一缴销制度,财务制度健全,发票管理制度规范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对纳税人超过发票验旧缴销期限,办税服务厅应按月书面通知税收管理员进行催缴。
第十七条加强发票调拨、发放管理。
(一)市局向县(市)区局按规定调拨发票,先开具调拨单,并由领购方签字办妥手续,然后凭调拨单进行实物交接,进行实物交接时必须当场进行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库。
(二)各县(市)区局库房向各办税服务厅发放发票,先开具调拨单,并由领购方签字办妥手续,然后凭调拨单进行实物交接,进行实物交接时必须当场进行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库。
县(市)区局发票管理部门应按季对办税服务厅(分局)发票领用、销售、结存情况进行核对。
(三)发票计划进行内部调拨,由市局发票管理所批准,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按调出发票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分别签字确认后进行实物调拨。
(四)各县(市)区局向用票单位、个人供应发票必须通过湖南地税大集中系统,严禁手工发放各类发票。
(五)根据省局关于大力压缩手工发票思路,对手工发票的发放要严格控制户数及数量,对达不到使用税控机条件的查账征收户可适当发放百元版或千元版手工发票,原则上由各县(市)区局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户数,严格审批,登记台帐。
发放手工发票的纳税人户数实行一年一定,每年3月,县(市)区局征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进行审核,经县(市)区局主管征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市局征管科盖章备案后方可发放。
(六)各县(市)区局应在大集中系统按要求设立下级发票仓库,不得违反规定多设或虚设发票仓库,对须撤销的发票仓库,县(市)区局发票管理部门应会同监察、信息部门及时进行清理,并按规定和程序核销相应的发票。
第十八条加强发票发售的规范管理。
(一)发票售票人员要认真做好发票发售的清点工作,做到日清月结。
同时要加强发票库房的安全管理,每月一盘底,防止发票的丢失或盗损。
(二)发票资格认定与发票发售应在不同部门分别进行。
发票发售的窗口操作人员,不能为纳税人进行发票资格认定或更改发票核定信息。
发票认定岗位要严格把关,凭主管征管的局领导签署的意见调整发票核定信息。
发票管理(三)发票资格认定人员和售票人员的密码实行个人保护的原则,必须按照规定,设置电脑口令,一人一口令,个人要严格保密,并要按照30个工作日为期限进行修改,出现泄密,责任自负。
(四)办税服务厅售票人员因故需要暂时离开售票窗口的,必须将售票系统全部退出,避免其他人员使用自己窗口权限售票。
第五章发票开具管理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规范发票代开行为:
(一)规范代开发票资料审核制度。
对临时需要地税机关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有关规定和省局代开发票的规定。
地税机关相关人员应告知纳税人代开发票的范围、需提交的证明资料、办理程序和手续,并及时受理,认真审核、照章征税后为其办理代开事宜。
办税服务厅窗口对单笔开票金额5000元以上的,应要求申请开票人提供付款人开具的有效证明,并严格审查提交资料的真实性。
决不能因为征收了税款,而忽视对经营行为真实性的审查。
为纳税人开具发票后,应在税收缴款书或完税凭证上注明发票已开字样,每份代开发票的存根联应附相关材料装订后备查。
(二)实行大额发票的审查制度。
对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窗口代开发票必须经办税服务中心主任或税务分局长审核签字。
(三)代开发票岗位人员应按规定的综合税率代开发票,不得少征、多征、不征、漏征税款,在代开发票打印操作时,必须在打印的代开发票上注明相对应的完税凭证号码,并在完税凭证上手工登记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
(四)代开发票岗位人员应按月将代开发票的存根联和证明材料进行装订;办税服务厅应安排相关监督人员按月对代开发票的份数和代开金额、应征已征税款和资料进行检查、审核;征管部门应定期对办税服务厅代开情况进行抽查并定期通报,年终应将本年的代开资料移交发票管理仓库保管。
第二十一条加强税控收款机用户的最高开票限额(包括:
单张开票最高限额、退票累计金额限额、发票累计金额限额)的审定。
新《发票管理办法》中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增加了开票限额,因此全市服务、娱乐行业使用税控机用户单张卷式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为10000元,使用平推式发票的纳税户最高开票限额由各县(市)区局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各单位应根据纳税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经营特点、以往使用发票的开具数据和税务机关日常管理的需要等因素,确定纳税人的单张开票最高限额;定期定额纳税户开票累计金额限额不超过核定营业额的20%,即按核定定额的1.2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退票累计金额限额一般以不超过开票累计金额限额的20%为宜。
各单位征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对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数额、月营业收入总额及开具笔数等因素综合确定纳税人月使用发票的数量,并将相关信息传递办税服务厅,由办税服务厅负责将开票核定信息录入大集中系统。
第二十二条加快实行机具开票、逐笔开具制度。
凡已推行税控收款机的县(市)区局,要全面推行税控机具开票,并要求纳税人要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数据;使用机具开票的电子数据,必须妥善保存,做到不丢失、不更改,确保所存储的每一张发票电子存根数据与付款方取得的发票联数据一致。
发票电子存根数据视同纸质发票存根保存。
各县(市)区局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手工开票。
第二十三条建立内部配合协调机制。
进一步完善办税服务厅和税源管理科(分局)的信息传递制度。
办税服务厅每一季度应及时将发票违章、逾期未缴销发票等事项通知相关税源管理科(分局),税源管理科(分局)应将发票缴销和违法查处情况及时反馈给办税服务厅。
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动时,办税服务厅和税源管理科(分局)应共同对纳税人的发票领购和税款缴纳情况进行审核,督促其缴销发票、结清税款,然后办理税收征管权属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加强税控发票的开具管理。
税控发票一次发放不能超过一个月的用量,发票使用完后,必须交旧领新,并结清发票上产生的税款,严格实行按月结算,发票金额小于当月核定营业额的,按定额交税,发票金额大于当月核定营业额的,按发票金额交税。
第六章发票审核与缴销管理第二十五条加强发票缴销环节中作废发票的管理。
受理发票缴销的岗位人员应要求纳税人对作废发票必须加盖作废印记或作废字样,未填开的空白发票,要剪角作废,详细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填写发票作废份数、作废发票金额及发票代码、发票号码。
《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一式两份由发票缴销人员、税收管理员分别负责保管,发票缴销人员将此表按月装订成册,税收管理员将此表分户存入纳税人征管档案,以便查阅。
受理发票缴销的岗位人员和税管员均要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上签名,以明确责任,市局在发票抽查和发票对比中,发现应作废发票没有加盖作废印章,追究发票缴销岗位人员和税管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完善发票缴销程序:
(一)纳税人发票缴销。
各单位应以方便纳税人为目标,根据办税服务厅一窗式服务的要求,通过调整窗口功能设置,制订本单位发票缴销的具体办法和流程,把原来分散在税管员和各职能部门的缴销审批受理前移到办税服务厅窗口统一受理,通过内部流转,简化发票缴销程序,切实为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各县(市)区局主管局长和征管科长每月25日前对上月缴销税控发票的纳税人上报的税控卡产生的营业收入汇总数与纳税申报表申报金额要进行不定期核对抽查,并每季通报抽查情况。
(二)内部发票缴销。
各办税服务厅按月到征管科领用发票,同时将上期已领并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作废的发票(全联)装订成册,上交征管科,做到手续齐全、责任明确。
发票代开人员应于每月5日前到本厅发票管理员处缴销上月开具的代开发票;缴销代开发票时一律实行交旧领新、及时审核的原则。
首先由代开票税务人员自审,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员初审,各县(市)区发票管理所的发票管理员复审,审核人员均应在发票审核记录上签字。
坚持谁审核、谁把关、谁负责的原则,初审、复审把关不严,造成税款流失的,由审核人员分别负责赔缴。
已缴销的发票由各办税服务厅装订成册,编制详细的发票缴销清册,经主管办税服务的局领导签章后,加盖办税服务中心公章,连同发票和税票原件、相关证明资料等一并报送各县(市)区局发票管理所保存。
第二十七条做好需缴销的空白发票核销管理。
对纳税人因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发票换版等原因造成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各单位应核对其种类、代码、号码、本(份)数与大集中系统数据一致后,予以剪角作废,并在大集中系统做缴销处理。
缴销的空白发票的作废处理按以下规定操作:
(一)未填开使用完的单本手工版发票由税收管理员负责剪角作废。
发票缴销人员根据纳税人填报的税源管理部门已签署意见的相关表格与发票实物进行审核后由各办税服务厅进行数据录入。
(二)税控收款机发票由办税服务厅发票缴销人员根据纳税人填报的税源管理部门已签署意见的相关表格与发票实物进行审核后由各办税服务厅进行数据录入。
发票缴销人员对空白发票进行打孔作废并收缴。
(三)发票缴销人员应按月分户将收缴的空白发票造册报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审核,征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分别签字后,每季将空白发票清册手续移送征管部门保存归档。
(四)手工版发票和平推式税控发票在发票监制章处剪个V形缺口进行作废处理;卷式发票在发票中间用钻孔机打四个对称孔进行作废处理。
(五)征管部门负责空白发票的收缴入库并定期对收缴的作废空白发票进行销毁处理。
(六)对依法应当缴销的空白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既不能擅自销毁,也不能弃之不管、不报不缴,更不能违章使用或私自转让。
主管税务机关应监督用票单位和个人及时按规定缴销发票,以保障发票管理工作有秩序的进行。
第二十八条规范换版、改版后空白发票销毁程序。
地税机关实行统一换版后需要作废销毁的发票,由发票管理部门组织清理和收缴,在发票销毁前,各县(市)区局应邀请监审部门人员参与并对销毁的旧发票清理造册,填写《普通发票销毁清单》,提出核销发票的书面申请,经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主管征管的副局长审核,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报请市局审批,由市局派员会同县(市)区局征管、监察部门统一监销。
县(市)区局发票管理部门根据市局审批意见,将需要销毁的发票送到造纸厂或指定场所进行销毁,销毁时现场须有两名以上税务人员监督粉碎打浆,并请厂方在场人员在《普通发票销毁清单》上签字。
发票销毁后,有关清册、资料必须完整存档。
第二十九条完善发票审核制度和审核情况通报制度。
每个季度末,县(市)区局征管科(综合业务科)要会同纳税服务中心对缴销的发票进行认真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在本单位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加强到期发票存根联的销毁管理。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为此对纳税户超过五年以上的发票存根联的缴销由各主管地税机关自行审批,并由各县(市)区征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组织实施销毁,销毁前发票管理部门要分年度、分票种、分领用单位、分时间顺序造具发票销毁清册,详细登记发票数量、份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和填开日期,由监察部门清点核实数量后签字盖章,经本单位主管征管的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市局盖章备案后方可销毁,销毁时征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必须在场,并在清册上签字,销毁的发票清册由县(市)区征管部门归档保存。
第七章发票购票方式管理第三十二条各县(市)区局对纳税人领购发票种类应实行分类管理。
(一)财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供应手工发票或税控发票,如纳税人需要,也可供应定额发票。
(二)对于财务不健全或未建账的纳税人原则上只供应定额发票,但此类纳税人如规模较大,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使用税控机,可申请使用税控发票。
(三)对使用税控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限量供应定额发票,供停电、税控机故障等情况时使用。
第八章遗失发票管理第三十三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发票丢失、被盗的,包括发票的任意一联、一份(套)或本数,已填开或空白发票,应于当日持发票领购簿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发票被盗抢的还要取得公安机关报案回执),报告要详细说明丢失、被盗的时间、地点、发票的名称、份数、发票代码及起止号码、是否填用、是否盖章及经手人、证人等情况。
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现发票丢失、被盗之日起一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向纳税人开具《办理发票遗失公开声明作废证明》,纳税人持此证明在市级党报上或本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发票作废声明公告,声明作废。
税源管理部门对发票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填报《发票核销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报县(市)区局发票管理所,县(市)区局发票管理所对用票单位和个人申报材料和调查报告进行复核,依照根据情节轻重、丢失、被盗发票的位数(指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金额的位数)和数量及造成的税收损失程度,依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税务违法案件处罚程序进行处罚和补税后,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收入一般缴款书、完税凭证和刊登的发票作废声明报样等资料,报经市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将业户遗失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遗失时间等有关资料通过大集中系统录入作核销处理。
办税服务厅根据市局审批结果办理丢失、被盗发票核销手续,并将记录打印在《发票领购簿》上。
第三十四条地税机关发生发票丢失、被盗情况的,税务经办人员应在24小时内报告市局征管科,填报《发票挂失报告表》、《挂失发票清单》和《发票核销审批表》,报征管科审核。
审核后的《发票挂失报告表》、《发票核销审批表》应报市局分管局领导审批。
征管科根据分管领导的审批意见,通过媒体声明作废丢失、被盗发票,保存核销信息,同时将丢失、被盗发票信息上传省局,并录入大集中系统作核销记录。
第九章有奖发票兑奖管理第三十五条各县(市)局要积极取得地方财政支持,推行有奖发票,开展发票刮奖活动,鼓励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积极举报发票违法行为,促使纳税人依法开具、使用发票。
市局根据城区5个局和直属局发票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全市城区统一开展发票有奖活动,适时调整发票有奖方案。
城区发票布奖、兑奖由市局统一负责,具体规定如下:
(一)消费者持有奖发票或经营者持加盖纳税人发票专用章的兑奖联到主管地税机关兑付奖金时,办税服务厅应对需兑奖的每一张发票通过发票管理系统进行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经办人员签字盖章,并及时兑付奖金。
(二)办税服务厅支付给纳税人的兑奖手续费,应由纳税人如实填写《纳税人发票兑奖明细表》(分户、分奖项填列张数、金额)和《纳税人发票兑奖手续费审批表》。
《纳税人发票兑奖明细表》、《纳税人发票兑奖手续费审批表》应由纳税人加盖纳税人发票专用章,区局经办兑奖的工作人员初审,办税服务厅主任复审,主管征管的局领导审批之后,方可支付。
发票兑奖联上未加盖纳税人发票专用章的各区局不得兑付。
(三)城区各区局每季末20日前凭《中奖发票兑奖审批表》和《纳税人发票兑奖明细表》到市局申请拨付发票兑奖奖金,审批表上的金额应与明细表上的金额一致。
(四)兑付特等奖和一等奖,中奖人应填写《衡阳地税刮奖发票特等奖和一等奖领奖审批表》,主管地税机关指定专人负责审核中奖发票的真实性,并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
(五)发票管理部门和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作废发票的刮奖区刮开套取刮奖发票奖金,刮奖区应连同作废发票全部联次完整保存在《作废发票粘贴簿》上。
发票管理部门和办税服务厅应分别将兑付奖金的相关情况,逐户逐月登记在发票兑奖台帐,以便日后核对、查阅。
第十章发票库存管理第三十六条库房发票存放要分门别类,码放整齐,标记清楚,分货架摆放整齐,实行分类按代码、号码顺序进行堆放,以便于发放和检查。
县(市)区局应建立严格的发票领发制度,指定专人保管空白发票,空白发票的领发一律由发票管理员统一办理,其他人不得替代。
各类空白发票要分类、分票种、分柜存放,领用或发放时,必须履行双方签字手续,对所有集中保管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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