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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务员法律专业大纲
法律类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概念和要素
1、法的定义、特征和本质
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
法的本质有两方面:
第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第二、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二、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分类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
3、法律原则与法律概念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法律概念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它是指表达法律和认识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与法律相关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第二章法的形式与效力
一、法的渊源和分类
法的渊源也是指法的形式上的渊源,也就是效力渊源。
(1)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分成文法渊源和不成文法渊源
(2)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分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
(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分制定法渊源和非制定法渊源
(4)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分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
(5)根据是否表现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实践中,法的渊源最主要的分类)
二、法律效力的层次和范围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1)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6)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2.在同一位阶的法之间,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
3、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
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特征:
第一,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第二,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第三,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第四,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和分类
权利是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义务是指法律对公民或法人必须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
三、人权
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所谓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
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概念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
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
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
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人,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
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会流于形式,变得空洞无物、失去意义。
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种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种类:
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违宪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
二、归责与免责
归责也叫法律责任的归结,它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的活动。
它是对法律责任的认可和归结,具体包括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轻和免除法律责任等活动。
归责的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合理性原则
免责又称为法律责任的免除,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责任的条件,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管和客观条件,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即不实际履行)法律责任。
免责的形式:
时效免责不诉及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补救免责
三、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
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为司法制裁(包括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第五章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法律关系,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种类:
1.调整型、保护性法律关系】
2.纵向(礼隶属型)、横向(平权型)法律关系
3.单向、双向、多向法律关系
4.第一性(主)、第二性(从)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在我国,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包括国家、机构和组织以及公民。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分为:
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三、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
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法律关系终结。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2大条件:
法律事实法律规范
第六章法制现代化与法治国家
一、世界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模式
法制现代化模式划分为内发型、外发型和混合型这三种样式。
内发型法制现代化的模式,是指由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内部创新、经历海长过程的法律变革道路,是因内部条件的成熟而从传统法制走向现代法制的转型发展过程。
外发型现代化模式则是指因一个较先进的法律系统对较落后的法律系统的冲击而导致的进步转变过程。
混合式法制现代化模式是指因各种内外因素相互作用而推动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的转型与变革过程。
二、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道路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它既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规划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执政党对中国法治经验的理论追求和升华。
分五个内容: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着重强调的是法治的社会主要方向和基本原则,主要内容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
法治精神则着重强调的是树立先进、科学、文明的法治价值观。
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多方面努力。
2.实行依法治国,必须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3.实行依法治国,必须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4.实行依法治国,必须严格执法。
5.实行依法治国,必须增强全体人民的法律意识。
第七章法的运行
一、法的制定
法的制定就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根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立法活动具有如下特征:
首先,它是一项国家机关的活动,是同国家权力紧密相连的活动。
其次,它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权活动,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专门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
第三,是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
第四,它是一项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活动。
第五,立法是产生或者变更法的活动,这是立法的内容和要达到的结果
二、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也叫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三、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
宪法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概念、本质和分类
宪法指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法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宪法发展史上,曾有过关于宪法本质的各种观点,主要有神志论、全民意志论、意志调和论和阶级意志论。
阶级意志论反映了马克思主义对宪法本质的基本看法,符合近代宪法发展的事实和规律。
比较常见的宪法分类有:
(一)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二)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三)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四)平时宪法战时宪法
(五)联邦宪法与州宪法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它的特点:
普遍性特殊性最高性抽象性稳定性
基本原则的内容: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分权与制衡原则民主与法治原则
三、宪法规范与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是指根据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中的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宪法上的表现。
其性质和特征主要表现在:
1.宪法关系是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同时又对政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2.宪法关系是近现代法制体系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
3.宪法关系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和现代化。
4.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静态宪法联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互动的方式。
5.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
宪法规范是由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宪法规范具有以下特点:
1.根本性。
宪法规范的根本性是指宪法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
2.最高权威性。
宪法规范的最高权威性是指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
3.原则性。
宪法规范的原则性是指宪法规范主要规定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
4.纲领性。
宪法规范的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
5.相对稳定性。
宪法规范必须具有稳定性,但这种稳定性只是相对稳定性。
四、宪法的价值与作用
五、宪法与宪政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
一、国家性质
二、政权组织形式
三、国家结构形式
四、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五、选举制度
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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