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场厂内机动车辆验收和定期检验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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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场厂内机动车辆验收和定期检验实施细则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实施细则
1、目的
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采用适当的检验检测方法实施检验检测服务,保障检验检测目的的实现和满足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确保厂内机动车辆验收和定期检验工作质量、检验检测数据准确、结果可靠,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场(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3、检验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4)《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N0001
(6)《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1268
(7)《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2014、《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
(8)其他相关标准
4、职责
检验检测人员按照检验检测细则完成检验检测任务,规范填写检验检测记录,及时编制检验检测报告,对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和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5、检验控制程序
检验控制流程框图见本实施细则附录2。
6、检验控制要求
6.1对检验人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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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场(厂)内机动车辆检验的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场(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
在从事检验期间,检验人员必须为2人,需佩带检验人员有效资格证胸卡。
6.2检验检测的准备
6.2.1检验人员相应准备
(1)根据厂车的结构特点,查阅并携带有关规程、标准;
(2)携带厂车验收监督检验原始记录;
(3)准备相应的检验检测工具及自身安全防护用品;
(4)实施厂机检验的仪器设备及计量器具,应在计量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
厂机检验必备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及其精度要求,应满足本实施细则附录1的要求。
6.2.2受检单位检验前的相应准备
(1)准备好有关资料,包括安装告知书、厂车技术资料;
(2)检验现场(主要指试车场地、车辆检验场地等)应清洁,不应有与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并应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3)指派监护人员配合检验检测人员开展检验;
(4)露天检验应在无雨情况下进行;
(5)检验现场环境符合相关标准中对检验场地的要求。
6.3检验检测实施细则
检验检测实施流程框图见本实施细则附录3。
6.3.1叉车检验
6.3.1.1资料核查
1.首检项目,制造单位提供:
【1】核查制造许可证;
【2】型式试验合格证;
【3】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包括产品质量证明书(主要受力构件的材质证明、出厂检验报告));
【4】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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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单位应提供:
【1】场车安全管理制度;
【2】场车操作规程;
【3】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
【4】使用登记文件;
【5】定期维护检查制度及记录(首检仅核查制度资料及记录表格);
【6】应急救援预案等文件;
【7】技术资料及档案齐全。
3.首检项目:
进口场车,应有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型式备案的证明。
检验方法:
根据检验类别检查相关资料
6.3.1.2检验项目
1、结构型式,产品铭牌上的型号应与产品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一致。
检验方法:
现场检查核对
2、测量额定载重
检验方法:
实际测量
3、整车外观检查
(1)定检项目:
车辆必须具有国家统一制定的牌照。
(2).发动机、底盘应有字迹清晰的编号。
(3)车辆须整洁,车身周正,各部机件齐全、完整。
(4)车轮应按国家标准的规定装置有效的防护装置(5)车辆按国家标准设置的各种仪表应齐全有效。
(6).装载运输易然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或行驶于危险场所的车辆,必须符合相应特殊安全要求。
检验方法:
实物检查及查阅有关资料
4、铭牌和安全警示标志检查
(1)场车的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置于场车的显著位置
(2)叉车的铭牌,至少包括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型号、主要参数、产品编号、制造日期、许可证编号、特种设备代码等信息。
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车,在铭牌中应当同时标注防爆等级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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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铭牌上注明“本车仅限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旅游场所使用”。
检验方法:
实物查看
5、动力检查
(1)发动机应能正常启动、熄火,运转平稳。
(2)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的机件应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无漏电现象,管路无漏水、漏油、漏气现象。
检验方法:
启动发动机实物观察
6、传动系统检查
(1)离合器分离彻底,接合平稳,不打滑、无异响。
(2)变速器变速杆的位置适当,自锁、互锁可靠(不跳档,不乱档)(3)传动系运转平稳,行驶中不抖动、无异响。
(4)液压传动车辆必须处于空档位置时,才能启动发动机。
(5)静压传动车辆只有处于制动状态时,才能启动发动机
检验方法:
操作试验
7、行驶系统检查
(1)车架和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前后桥与车架的连接应紧固。
(2)同一桥上的车轮应装用同型号的轮胎,其型号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3)充气轮胎的磨损,其胎冠花纹深度不应小于3.2mm,胎面和胎壁不应有长度超过25mm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
(4)轮辋应完整无损,车轮螺母齐全,并按规定紧固。
(5).减震器性能良好。
检验方法:
实物检查测量试验
8、转向与操纵系统检查
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有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
检查方法:
操作试验
9、液压系统检查
(1)液压系统管路布置与其它机件不应相互干涉
(2)在空载和满载情况下,液压系统的元件均应能正常工作。
检验方法:
外观检查,操作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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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制动系统检查
(1)车辆应设置足以使其减速、停车和驻车的制动系统或装置。
(2)行车制动与驻车制动的控制装置应当相互独立。
.在规定车速下,点制动无跑偏现象。
(3)停车制动应通过纯机械装置锁止工作部件,且驾驶员施加于操纵装置上的力:
【1】手操纵时不应大于600N;【2】脚操纵时不应大于700N。
检验方法:
实物检查,操作试验测量
11、电气和控制系统检查
(1)叉车的启动应当设置开关装置,需要由钥匙、密码或者磁卡才能启动。
(2)平衡重式叉车应当设置前照灯、制动灯、转向灯等照明和信号装置,其他叉车根据使用工况设置照明和信号装置。
(3)蓄电池叉车的控制系统应当具有欠电压、过电流、过热和过电压保护功能。
(4)蓄电池叉车应当设置非自动复位且能切断总控制电源的紧急断电开关。
(5)车辆应安装喇叭,且应灵敏有效,其声级应在90dB(A)-115dB(A)范围内。
检验方法:
实物检查,操作试验测量
12、工作装置检查
(1)货叉两叉尖应该等高,两叉尖高度差不得超过水平段长度的3%。
(2)货叉由于使用磨损,货叉水平段和垂直的厚度不得小于原值的90%及以下。
(3)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车,应当具有机械防爆的功能,接触、可能接触地面或者载荷的工作装置的所有表面都不能产生火花,所用材料应当使用铜、铜锌合金、不锈钢等,或者用非金属材料(例如橡胶或者塑料)包覆。
检验方法:
实物检查测量
13、防爆电器部件检查
(1)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车,其电气设备和元件的选用应当符合相应防爆级别的要求,并且符合GB3836.1-2010《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
设备通用要求》和GB19854-2005的要求。
(2)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车,安装的内燃机应当符合GB20800.1-2006《防爆性环境用往复式内燃机防爆技术通则第1部分:
可燃性气体和蒸汽环境用Ⅱ类内燃机》、GB20800.2-2006《防爆性环境用往复式内燃机防爆技术通则第2部分: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Ⅱ类内燃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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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法:
实物检查及资料核查
14、安全保护与防护装置检查
(1)叉车应当设置后视镜;
(2)座驾式车辆的驾驶人员位置上应当配备安全带等防护约束装置;(3)应当设置下降限速装置、门架前倾自锁装置,如果下降限速阀与升降油缸采用软管连接,还应当有防止爆管装置;(4)起升装置应当设置防止越程装置和限位器,避免货叉架和门架上的运动部件从门架上端意外脱落;(5)挡货架、车轮防护罩应当符合GB10827.1-2014《工业车辆安全要求和要求和验证第1部分:
自行式工业车辆(除无人驾驶车辆、伸缩臂式叉车和载运车)》中4.7.5、4.9.2的要求
检验方法:
实物检查和操作试验
15、作业环境
场车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场车工作区域的路况,规范场车作业环境;
检验方法:
现场检查,使用单位出具承诺书
16、转向性能试验
(1)方向盘呈自由状态,测量方向盘从中间位置向左和向右的最大自由转角并进行记录,从中间位置向左、向右各不得大于15度。
试验方法按如下:
方向盘呈自由状态,测量方向盘从中间位置向左和向右的最大自由转角并进行记录。
(2)车辆转向时作用在方向盘外缘的最大切向力不应大于245N。
试验按方法如下:
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水泥或沥青道路上,叉车呈标准无载状态,以10km/h的速度在5s之内沿螺旋线从直线行驶过渡到直径为24m的圆周行驶,用方向盘测力仪测定方向盘向左、向右的转向力。
向左、向右各测量3次,取平均值。
检验方法:
操作试验测量
17、制动性能试验
(1)行车制动器在第一次采取制动措施时就应达到最大的制动效能。
(2)车辆应在平坦、干燥、清洁、坚实的,且轮胎与地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0.7的沥青或棍凝土路面上进行制动性能试验。
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应符合表1中的规定叉车的制动距离符合下表的要求:
205
表1制动距离、稳定减速度测试表
项目
车类
装载
初速度
(km/h)
制动距离
(m)
稳定减速度(m/s2)
点制动
大型轮式自行专用机械
总质量≥5.0t
空
20
≤4.01)
≥4.0
不跑偏
重
≤9.5
≥4.0
大型轮式自行专用机械
总质量<5.0t
空
20
≤3.51)
≥4.0
不跑偏
重
≤9.5
≥4.0
1.注:
1)额定起重量小于10t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空载制动距离为6m,额定起重量10-42t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空载制动距离为7m,侧面式叉车空载制动距离为8m。
检验方法:
操作试验测量
18、安全保护与防护装置试验
(1)试验防止越程装置和限位器是否有效
(2)试验下降限速装置、门架前倾自锁装置是否有效。
检验方法:
操作试验
6.3.2观光车检验
1、资料核查
(1)首检项目,制造单位提供:
【1】核查制造许可证;【2】型式试验合格证;【3】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包括产品质量证明书(主要受力构件【4】的材质证明、出厂检验报告))【5】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2)使用单位应提供: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2】场车操作规程;【3】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4】使用登记文件;【5】定期维护检查制度及记录(首检仅核查制度资料及记录表格);【6】应急救援预案等文件。
【7】技术资料及档案齐全。
(3)首检项目:
进口场车,应有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型式备案的证明
检验方法:
现场查阅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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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整车外观检查
定检项目:
车辆必须具有国家统一制定的牌照。
发动机、底盘应有字迹清晰的编号。
.观光车底板应防滑,车轮应按国家标准的规定装置有效的防护装置。
车辆的车外噪声:
观光车在标准载荷最高车速下匀速行驶时的噪音限值(A计权)符合下表的规定。
车辆类型
噪声限值
汽油观光车
75
柴油观光车
80
电动观光车
70
检验方法:
现场观察,操作试验测量
3、铭牌和安全警示标志检查
(1)场车的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置于场车的显著位置.
(2)【1】观光车辆的铭牌,至少包括制造单位的名称、产品名称、型号、主参数(额定乘客人数、最大运行速度)、最大行驶坡度、整车整备质量(指重量,下同)、产品编号、制造日期、许可证编号、特种设备代码等信息。
【2】应当在铭牌上注明“本车仅限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使用”。
检验方法:
实物检查
4、观光车连接装置及二次保护装置检查
(1)【1】连接装置应坚固耐用;【2】牵引车和被牵引车连接装置的结构应能确保相互牢固的连接;【3】牵引车和被牵引车的连接装置上应装有防止机动车在行驶中因振动和撞击而使连接脱开的安全装置。
(2)观光列车的牵引车头、车厢的所有连接部位,应当设置当牵引连接失效后的二次保护装置。
检验方法:
实物检查
5、主要参数测量
(1)检查额定载客人数、座位数、观光列车的车厢数、观光列车每节车厢的座位数。
(2)测量最大运行速度、H点高度、轮距(前轮、后轮)。
检验方法:
实物测量
6、动力系统检查
207
(1)发动机的安装应牢固可靠,连接部分无松动、脱落、损坏。
(2)发动机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应有良好的启动性。
(3)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的机件应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无漏电现象,管路无漏水、漏油、漏气现象
检验方法:
实际检查,操作试验
7、传动系统检查
(1)离合器分离彻底,接合平稳,不打滑、无异响。
(2)传动系统不得有异常噪声,变速箱不应有自动脱档、串档现象。
检验方法:
操作试验
8、行驶系统检查
(1)同一桥上的车轮应装用同型号的轮胎,其型号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2)充气轮胎的磨损,其胎冠花纹深度不应小于3.2mm,胎面和胎壁不应有长度超过25mm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3)轮辋应完整无损,车轮螺母齐全,并按规定紧固。
减震器性能良好
检验方法:
实物检查测量
9、转向与操纵系统检查
(1)转方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有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
(2)当观光车以15km/h(最大设计车速<15km/h时,以最大车速)速度直线行驶,方向盘保持不动时,不应有明显的蛇行现象。
最大转角时,转向轮不应有明显的侧滑
检验方法:
操作试验
10、制动系统检查
(1)制动力能够保证在额定载荷状态下,使其在最大爬坡度的上、下方向驻车。
(2)观光车辆应具有完好的足以使其减速、停车和驻车的行车制动系统和驻车制动装置,行车制动应作用在观光车辆的所有车轮上,行车制动的控制装置与驻车制动的控制装置应相互独立。
(3)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效能时的踏板力应不大于700N。
(4)驻车制动应通过纯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止,驾驶员在座位上就可以实现驻车制动。
(5)驾驶员施加于操纵装置上的力:
【1】手操纵时,应小于或等于400N;【2】脚操纵时,应小于或等于500N。
在规定车速下,点制动无跑偏现象。
检验方法:
操作试验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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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电气和控制系统检查
(1)场车的启动应当设置开关装置,需要由钥匙、秘密或者磁卡才能启动。
(2)应当设置前照灯、制动灯、转向灯等照明装置。
(3)【1】观光车应设置具有连续发声功能的音响装置(如喇叭),其工作应可靠有效;【2】观光车应装备倒车声音警告音响装置。
(4)仪表和信号装置:
内燃观光车辆应装备里程表、车速表、发动机水温表或水温报警灯、机油压力表(或油压报警灯)、蓄电池充电(报警)指示灯和燃油表,采用气压制动系统的观光车还应装有气压表。
(5)仪表和信号装置:
电动观光车应装备车速里程表或计时表、车速表、电流表或蓄电池荷电状态指示器。
(6)蓄电池的剩余电量低于一定值时,应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装置(例如:
声或光信号)显示。
(7)蓄电池观光车辆的总电源应当设置机械方式紧急断电装置,该装置在电路失控时,驾驶人员应当方便地切断总电源。
检验方法:
实物观察,操作试验
12、安全保护与防护装置检查
(1)场车应当设置后视镜。
(2)每个座位上应当配备安全保护装置,并且满足GB28709-2012《非公路旅游观光车座椅安全带及其固定器》的要求。
(3)应当为每位乘客设置安全适用的扶手或者拉手,扶手或者拉手距离坐垫的上平面高度不低于180mm。
(4)应当在观光车辆侧面的乘客上下入口处设置护栏、侧围、护链等安全保护装置,并且在车辆运行时,能够起到安全防护的作用;(5)应当为运行方向相反布置的、位于观光车辆最后部的乘客,设置安全护栏或者侧围等安全防护装置观光列车的最后一节车厢内,应当设置安全员专用座椅,并且设置安全员与驾驶人员有效沟通的装置
检验方法:
实物观察测量
13、观光列车视频监控系统装置检查
观光列车上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装置,能清晰监测到车内乘客、道路及周边环境,视频存储时间不应小于72小时。
检验方法:
实物检查
14、作业环境检查和行驶路线最大坡度检测
(1)场车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场车工作区域的路况,规范本单位场车作业环境。
(2)观光车行驶的路线中,最大坡度不得大于10%(坡长小于20m的短坡除外),观光列车的行驶路线中,最大坡度不得大于4%(坡长小于20m的短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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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
使用单位提供承诺书,行驶路线实际测量
15、转向性能试验
(1)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或向右转角均应不大于15°。
试验方法按如下:
方向盘呈自由状态,测量方向盘从中间位置向左和向右的最大自由转角并进行记录
(2)作用在方向盘外缘上的切向手操作力应不大于150N。
试验按方法如下:
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水泥或沥青道路上,观光车呈标准无载状态,以10km/h的速度在5s之内沿螺旋线从直线行驶过渡到直径为24m的圆周行驶,用方向盘测力仪测定方向盘向左、向右的转向力。
向左、向右各测量3次,取平均值。
检验方法:
实际操作测量
16、制动性能试验
1.当最高车速达到规定值后驾驶员用脚制动器进行紧急制动,观察观光车辆能否制停。
试验方法如下阿:
在无载状态,18km/h≤最高车速≤30km/h时,按(20±2)km/h的初速度进行制动;最高车速<18km/h时,按(10±1)km/h初速度进行制动。
观光列车按(10±1)km/h初速度进行制动试验。
检验方法:
操作试验
17、制动距离测量
.观光车行车制动距离应满足下表的要求:
观光车类型
制动初速度(km/h)
满载检验制动距离要求(m)
空载检验制动距离要求(m)
18km/h≤最大设计车速≤30km/h
20
≤6.0
≤5.0
最大设计车速<18km/h的观光车
10
≤3.5
≤2.5
观光列车
10
≤4.5
≤3.5
测量方法如下:
按3.3项的试验要求进行制动试验,测量制动距离。
制动距离为开始踩下制动踏板的一瞬间车辆的位置至停车位置的距离。
用下式进行修正:
式中:
—修正后的制动距离,单位为米(m);
—实际制动距离,单位为米(m);
210
—规定初速度,20km/h或10km/h;
—实际初速度,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往返各进行两次,记录测量结果及平均值
检验方法:
实际测量
18、最大坡度下坡制停试验
在使用现场行驶路线中最大行驶坡度的下坡方向进行,在观光车辆额定载荷状态下,采用最大速度制动,观光车辆应当能平稳制停。
检验方法:
操作试验
6.4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填写要求
(1)记录应当在检验检测时完成,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检测数据和计算结果填入记录;
(2)受检设备规格和参数表;
(3)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和编号;
(4)按照厂车监督检验原始记录表内容完整填写;
(5)原始记录表不得少于检验大纲规定的各种检验项目、内容及合格指标;
(6)记录内容不得随意涂改,确需修改之处不应涂擦,可划去后在旁边标注修改人及日期;
(7)检验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6.5例外情况的处理方法
(1)在检验过程或检验结束后,客户对检验产生异议时,检验员应对客户进行解释,如客户还不满意,可向本所相关负责人反映;
(2)检验前准备工作未能达到检验条件要求时,检验员应对客户进行解释,有权不进行检验;
(3)检验过程存在影响人身安全因素时,检验员应对客户进行必要的解释,有权终止检验;
(4)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如是影响检验结论的情况下,检验员应停止检验;如是不影响检验结论的情况下,检验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检验。
211
6.6检验检测报告(证书)的出具
(1)检验检测工作完成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2)检验报告的内容应根据原始记录填写,格式应符合规程规定,单位名称应填与单位公章一致的全称;
(3)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并签字须本人手签或电子签名,不得使用私章代替;
(4)检验报告一式两份,一份发送受检单位,一份我所存档;
(5)执行《检验检测报告和证书管理程序》BJTJ/B-23。
7、引用的相关/支持性文件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3)《文件控制程序》BJTJ/B-01
(4)《记录控制程序》BJTJ/B-02
(5)《检验检测设备管理程序》BJTJ/B-06
(6)《检验过程控制程序》BJTJ/B-11
(7)《设施和环境条件控制程序》BJTJ/B-14
(8)《现场检验质量保证程序》BJTJ/B-15
(9)《检验报告和证书管理程序》BJTJ/B-23
8、涉及的技术记录
(1)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报告
(2)厂内机动车辆验收定期检验原始记录BJTJ/F2-16.44
(3)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212
附录1:
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量具名称
精度要求
备注
1
转向参数测试仪
±2%
2
侧滑仪
±1.5%
3
转向轮定位测试仪
±2%
4
制动性能测试仪
±2%
5
液压踏板力计
4”
6
声级计
0.1dB(A)
7
秒表、塞尺等常用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
8
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
水平<1%;垂直<5%
选用
9
便携式磁粉探伤仪
A1试片
选用
10
烟度计、尾气分析仪等其他检测仪器
选用
11
坡度仪
±0.1%
213
附录2:
场(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控制流程图
注:
每一工序合格或完成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工作。
214
附录3:
检验检测实施流程框图
注:
每一工序合格或完成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工作。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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