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审批.docx
- 文档编号:28752487
- 上传时间:2023-07-19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19.48KB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审批.docx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审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审批.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审批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审批(许可)
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省人民政府关于黄梅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工作的批复"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省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设定和规定的,县政府明确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县城管局)实施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
第三条县城管局行政许可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在各自的职责围认真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县城管局法制和执法监视部门(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行政许可实施的监视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五条行政审批(许可)围
(一)对户外广告、景观灯饰、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设置的审批;
(二)对因建立等特殊需要而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审批;
(三)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审批;
(四)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区道路行驶的审批;
(五)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
(六)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的审批;
(七)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审批;
(八)撤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审批。
第六条行政审批(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
(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四)"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5月26日通过);
(五)"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工程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六)"建立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立部令第10号);
(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住建部第139号令);
(八)"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法"(2007年住建部第157号令);
(九)"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工程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十)"省人民政府关于黄梅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工作的批复"(鄂政函〔2012〕97号)。
第七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负责辖区以下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申请、受理、现场勘查和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并报县城管局法制机构。
县城管局法制机构负责审核及向申请人发放审批手续。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负责许可事项的批后日常监视和管理。
(一)行政审批事项
1、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的审批:
对辖区繁华商业街、广场、集贸市场等(包括春节大集、夏季冷饮摊、舞台、宣传台、彩虹桥)公益性、商业性宣传、临时占道的审批;
2、建筑堆物堆料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
3、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
4、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等设施的审批。
(二)行政审批程序
本县行政区域申请人向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提交书面申请,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负责申请的受理、现场勘查和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县城管局法制机构,县城管局法制机构审核后,上报县城管局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由县城管局法制机构负责将相应审批核准手续和书面许可通知送达给申请人。
第八条县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辖区以下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受理、初步现场勘查和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并报县城管局法制机构。
县城管局法制机构负责审核及向申请人发放审批手续。
县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许可事项的批后日常监视和管理。
(一)行政审批事项
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的审批;
2、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审批;
3、撤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审批。
(二)行政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应当在5日完成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受理、初步现场勘查、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并报县城管局法制机构,县城管局法制机构审核后,上报县城管局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由县城管局法制机构负责将相应审批核准手续和书面许可通知送达给申请人。
第九条设置户外广告、户外设施的审批。
(一)许可时限:
10个工作日。
(二)许可流程:
县城管局所属执法机构受理→执法机构初步现场勘查→执法机构初步审核意见→县城管局法制机构审核→县城管局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县城管局法制机构发放许可决定→执法机构批后监视和管理。
(三)办理条件: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2、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3、符合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技术规。
依据:
1、"中华人民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34号)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四)申报材料:
1、户外广告设置书面申请(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载体形式、规格、设置地点等容);
2、工商行政部门审批的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
3、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大型柱式户外广告);
4、符合法定条件的广告设计、制作方案、施工设计图等;
5、经公开招标拍卖取得的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中标通知书;
6、户外广告场地的所有权、允许使用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允许使用单位或个人签订的使用协议书、合同书等;
7、涉及在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和高等级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设置户外广告的,应提交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高等级公路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文件;
8、涉及使用土地的,应提交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文件;
9、涉及公共平安的,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或者平安鉴定机构出具的平安证明;
10、依据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依据:
实际工作需要
第十条设置牌匾等设施审批
(一)许可时限:
10个工作日
(二)许可流程:
县城管局所属执法机构受理→执法机构现场勘查→执法机构审核意见→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执法机构送达许可决定→报县城管局法制机构备案。
(三)办理条件:
1、有工商执照;
2、依附、占用设施权属人同意证明。
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七条条
(四)申报材料:
1、设置申请;
2、工商营业执照;
3、宣示物小样;
4、依附、占用设施权属人同意证明;
5、设置位置图。
依据:
实际工作需要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挖掘的审批。
(一)许可时限:
7个工作日
(二)许可流程:
县城管局所属执法机构受理→执法机构初步现场勘查→执法机构初步审核意见→县城管局法制机构审核→县城管局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县城管局法制机构送达许可决定→执法机构批后监视和管理。
(三)办理条件:
1、符合年度挖道方案的要求;
2、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方案;
3、取得根底设施施工许可证;
4、征得各地下管线设施部门和其它障碍物主管部门的同意。
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三条
(四)申报材料:
1、挖掘城市道路申请书;
2、年度挖掘城市道路方案;
3、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方案文件;
4、根底设施建立许可证;
5、各地下管线设施部门和其它障碍物主管部门的会签文件;
6、施工作业图纸和具体施工方案;
7、文明施工方案。
依据:
实际工作需要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2、"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占用的审批。
(一)许可时限:
7个工作日
(二)许可流程:
县城管局所属执法机构→执法机构现场勘查→执法机构审核意见→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执法机构送达许可决定→报县城管局法制机构备案。
(三)办理条件:
1、有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特殊原因;
2、有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围和时间要求;
3、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方案;
4、取得根底设施施工许可证;
5、征得各地下管线设施部门和其它障碍物主管部门的同意。
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一条
(四)申报材料:
1、建筑工地占道
(1)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
(2)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
(3)开工通知单;
(4)建筑工程图纸;
(5)实体围墙设置位置示意图;
(6)文明施工方案。
2、商服等其它设施占道
(1)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
(2)与周边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协议书。
依据:
实际工作需要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2、"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撤除城市卫生设施的审批。
(一)许可时限:
7个工作日
(二)许可程序:
县城管局所属执法机构受理→执法机构现场勘查→执法机构审核意见→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执法机构送达许可决定→报县城管局法制机构备案。
(三)办理条件:
1、确需撤除环境卫生设施;
2、具备环卫设施复建(还建)的能力;
3、已确定还建的区域和具体方位;
4、有拆迁环卫设施还建协议及还建保证金或异地另建一次性赔偿金票据等相关材料。
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第二十二条
2、"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四)申请材料:
1、撤除环境卫生设施的申请书;
2、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立工程施工许可证;
4、环卫设施复建(还建)方案;
5、拆迁环卫设施还建协议及还建保证金或异地另建一次性赔偿金票据。
依据:
实际工作需要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审批。
(一)许可时限:
10个工作日
(二)许可流程:
县城管局所属执法机构受理→执法机构初步现场勘查→执法机构初步审核意见→县城管局法制机构审核→县城管局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县城管局法制机构送达许可决定→执法机构批后监视和管理。
(三)办理条件:
1、经规划部门规划许可;
2、经建管部门施工许可;
3、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住建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2、"建立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立部令第10号)
(四)申报材料:
1、填写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报表;
2、工程图纸;
3、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4、建筑垃圾运输合同;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据:
实际工作需要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运输效劳许可
(一)许可时限:
10个工作日
(二)许可流程:
县城管局所属执法机构受理→执法机构初步现场勘查→执法机构初步审核意见→县城管局法制机构审核→县城管局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县城管局法制机构送达许可决定→执法机构批后监视和管理。
(三)办理条件:
1、有工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2、具有5辆(含)以上载重量10吨以上的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应符合以下标准:
车身为橘红色;车门两侧喷有运输单位字样和编号;车厢两侧挡板高度不低于1.2米,并喷有“渣土运输〞字样和举报;后挡板喷有放大车牌;车厢与后挡板之间间隙不得大于10毫米;两侧翻盖宽各1.2米,长度与车厢径一样;翻盖与车厢接合处间隙不得大于20毫米;翻盖之间活动间隙不得大于40毫米;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办公设施以及满足车辆停放需要的停放场所;
4、有健全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熟悉运输企业运营、管理、车辆保养等业务的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
依据:
1、"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住建部令第139号)第十三条
(四)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所有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行车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同时提供两证的复印件;提供能表达该运输车车牌号及正面车体全貌的6寸彩色照片;
4、企业运输车辆和设备管理制度;
5、职工人员情况;
6、企业固定办公地址、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的证明;
7、运输企业上一年度承运工程情况明细表。
依据:
实际工作需要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审批
(一)许可时限:
10个工作日
(二)许可流程:
县城管局所属执法机构受理→执法机构初步现场勘查→执法机构初步审核意见→县城管局法制机构审核→县城管局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县城管局法制机构送达许可决定→执法机构批后监视和管理。
(三)办理条件:
1、有相应的推土、冲洗、监控等机械设备和排水、照明、消防等设施;
2、按规定设置围栏等设施,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3、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设置规的净车出场设施,保持离场地车辆清洁;
4、对进入的运输车辆予以记录,定期汇总数据情况并报告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5、不接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外的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6、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39号)第五条、第九条
(四)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证明;
2、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申请;
3、建筑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
4、建筑施工许可证及复印件;
5、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土地用途证明;
6、处理场地的坐标图、场地布局图;
7、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8、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9、提交相应的营业执照。
10、承当建筑垃圾处置的运输企业资质证明及中标合同;
依据:
实际工作需要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统一使用县城管局规定的格式文本。
第十八条受理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为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并负责承受申请人的咨询,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由申请人按规定份数如实、准确填写。
第十九条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时,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做出处理:
(一)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按照格式文本的标准、容、要求进展审核。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应注明申请事项、回执编号、办结期限、取件途径、联系方式等容,并经工作人员签字,加盖印章;
(二)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工作人员填写"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容。
"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中应明确、详细、条理清晰的注明告知补正容。
"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一式二份,申请人、工作人员双方签字,并填写日期,加盖印章。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存在文字、数字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加盖印章后予以受理;
(三)对申请人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审核有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情节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条行政许可实施单位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和电子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第二十一条行政许可实施单位组织本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展书面审查。
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展实地核查,核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说明身份。
第二十三条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展审查时,如果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同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述和申辩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第二十四条以下事项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听证的。
第二十五条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应当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文本文件。
文件中应包括被准予人名称、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有效期、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和必要的说明事项等,并应在许可文件上签署日期,加盖县城管局印章。
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送达格式文本形式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其容应当包括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在文件中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签署颁发文件的时间,加盖县城管局印章。
不予受理的办理时限为当日。
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实施单位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在本制度规定的承诺时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七条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应当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管,要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等方式,切实保证行政许可事项按法定条件施行。
第二十八条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月备案制度,将办结的许可事项报县城管局法制机构备案。
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即应当告知听证权利或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在行政许可决定做出后10个工作日报送县城管局法制机构和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县城 管理 执法 行政 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