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运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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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运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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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运要求
ICS13.030.99
CCSZ68
DB31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TXXXX—20XX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运要求
Requirementsforcollectionandtransportationofseparatedmunicipalsolidwaste
(征求意见稿)
20XX-XX-XX发布
20XX-XX-XX实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目 次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市容环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市资源利用和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市容环境质量监测中心、徐汇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松江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城投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邰俊、齐玉梅、毕珠洁、贾川、叶秋余、李佳圣、陆峰、邢霏霏、钟洁、陆鲁、钱诚、许碧君、陈波、奚慧、吴冰思、施至理、谭和平、胡建平、陈善平、桂凤雷、赵嘉纯、李倩茜。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运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的总体要求、分类投放、分类收运、群众性活动与突发事件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生活垃圾投放收运的设施设备设置、作业和管理要求。
本文件不适用于大件垃圾、建筑垃圾的投放收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5013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
CJJ/T47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T280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
QC/T52垃圾车
DB31/19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T1127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识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DB31/T112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活垃圾municipalsolidwaste
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3.2
垃圾收集容器wastecollectioncontainer
用于收集垃圾的各类容器,包括垃圾桶、废物箱等。
3.3
环卫标准垃圾桶standardgarbagecan
可与垃圾车配套使用、符合CJ/T280要求的120L、240L、660L、1100L等规格的塑料垃圾桶。
3.4
投放点wastecollectionpoint
配置有垃圾收集容器,可供投放垃圾的场所。
1注:
投放点根据有无建构筑物可分为固定投放点、临时投放点和流动投放点。
固定投放点处有建筑物(如垃圾房),临时投放点处无建筑物、可设置构筑物(如投放亭),流动投放点主要配合流动车、桶收集模式。
3.5
可回收物服务点recyclablewastecollectionpoint
居住区、公共场所或商业广场等专门设立的,供居民、单位和社会团体交投、交售可回收物的场所。
可结合投放点设置。
2注:
可回收物服务点可分为固定型、临时型和流动型。
固定型有建筑物(如结合垃圾房设置),临时型无建筑物、可设置构筑物(如投放亭)或自助回收箱,流动型主要配合定时定点的预约回收或车辆流动回收模式。
3.6
收集站wastecollectioncenter
将一定区域内投放点的垃圾集中和暂存、规模不超过30t/d的小型垃圾收集设施。
可兼具投放点功能。
3.7
交付点wastedeliverypoint
将垃圾交付给收运单位的地点。
可以是投放点或收集站,也可以是专门设置的地点。
3.8
驳运wasteshuttletransport
垃圾交付前的短途运输。
如将垃圾收集容器或分类垃圾从投放点短途运输至其它投放点、收集站、交付点,或从收集站短途运输至交付点的过程。
3.9
垃圾转运站wastetransferstation
用于将垃圾收集车(船)或小型垃圾运输车(船)中的垃圾转载到较大型的垃圾转运车(船)、规模大于30t/d的环境卫生设施。
3.10
可回收物中转站recyclablewastetransferstation
对街道(镇/乡)区域范围内的可回收物进行集中回收、存储,并具备分选、打包、转运等功能的回收场所。
3.11
有害垃圾中转站harzardouswastetransferstation
各区用于临时存放、中转有害垃圾的场所。
4 总体要求
4.1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应符合DB31/T1127相关要求。
采用环卫标准垃圾桶的,桶体颜色应与DB31/T1127规定的分类标志主体颜色相同。
4.2 垃圾收集容器及相关设施配置应规范、合理,不应破损。
采用智能分类回收设备进行垃圾分类收集的,智能分类回收设备应具有安全操作提示、防夹手、防漏电、避雷等安全措施,采集的数据应按主管部门要求纳入信息化平台。
4.3 各场所、设施、设备整体设计应兼顾实用性和美观性,地面硬化,符合安全规定。
定期清洁、消毒、除异味,保持环境整洁。
无异味散发,无蚊蝇滋生,周边3m公共区域范围内无垃圾散落和污水积存。
4.4 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制定并公示管理区域的投放点、收集站示意图,指导投放人按照规范投放生活垃圾,落实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维护和分类垃圾驳运责任。
4.5 台账、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应完整、准确、及时。
宜配置信息采集设备,进行数据智能采集、传输。
5 分类投放
5.1 设施要求
投放点
5.1.1.1投放点的设置应满足GB55013中对垃圾收集点的要求。
5.1.1.2垃圾收集容器应规范设置并定期维护,保持整洁。
a)居住区干湿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成组配置,并至少有一个投放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低层(高度≤10m)独立式住宅宜按照服务半径80m~120m或服务户数40户~80户设置一个投放点,其他低层居住建筑宜按照服务半径60m~120m或服务户数40户~200户设置一个投放点,多层(10m<高度≤24m)或高层(高度>24m)居住建筑宜按照服务半径60m~120m或服务户数200户~600户设置一个投放点,可根据房屋类型、服务半径、服务户数、服务能力等综合情况合理调整投放点设置密度。
b)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应合理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公共场所应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湿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增加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
如:
企业、党政机关、公园、商场、商业综合体、学校、医院、菜场营业场所、餐饮店、园区等场所,应在楼层通道、公共道路、大厅、电梯厅、公共卫生间等区域合理位置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收集容器,在餐饮区、宿舍楼、超市等区域设置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收集容器,并至少有一个投放点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5.1.1.3除楼层投放点外,居住区干湿垃圾投放点应配置洗手装置。
宜设防雨防晒装置。
投放点有供、排水条件的,可配置收集容器冲洗设备,冲洗废水应接入市政污水管网。
5.1.1.4投放点应张贴垃圾分类公示牌,公示牌中应明确垃圾分类内容、投放时段、监督电话等信息,无明显破损、遮挡、脱落、脏污。
5.1.1.5收集容器内分类垃圾纯净度保持良好,不应有其它类型的垃圾。
可回收物服务点
5.1.2.1城区应按每500户~1000户、乡镇应每1000户~1500户居民设置一处可回收物服务点。
农村应每个自然村设置一处可回收物服务点。
5.1.2.2当可回收物服务点结合投放点设置时,该场所应同时满足本文件对两者的要求。
5.1.2.3固定型可回收物服务点宜采用封闭式结构,顶棚和围挡等符合安全规范。
5.1.2.4应具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织物等可回收物收集、存放空间或场地。
5.1.2.5对废织物专门设置单体回收箱、由专业企业进行单独收集的,回收箱容量不宜小于660L。
新增废织物单体回收箱箱体主色调应与DB31/T1127规定的可回收物标志主体颜色相同。
不应在医院等有特殊卫生防护要求的机构或组织设置废织物单体回收箱。
5.1.2.6应具备称重计量、分类存放的设备设施,并提供计价回收服务。
5.1.2.7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牌中应明确服务点编号、回收单位、回收价格、回收种类、监督电话等信息。
5.1.2.8作业单位应做到统一标识、统一服装、统一车辆、统一衡器、统一服务。
5.1.2.9应有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可回收物品类、数量及物流去向。
收集站
5.1.3.1收集站的设置应满足GB55013中对垃圾收集站的要求。
5.1.3.2当收集站兼具投放点功能时,该场所应同时满足本文件对两者的要求。
5.1.3.3设有垃圾桶暂存区的,垃圾桶应分类摆放整齐。
5.1.3.4设有压缩设备的,分类压缩装备专箱专用、定期维护。
5.1.3.5应设置垃圾分类公示牌,公示牌中应明确站点名称、作业单位、监督电话等信息。
5.1.3.6应实行雨污分流,污水纳入污水管网规范排放。
交付点
5.1.4.1当交付点与其它场所在空间上为同一个地点时,该场所应同时满足本文件对两者的要求。
5.1.4.2交付时宜采用环卫标准垃圾桶。
5.1.4.3交付点位置应有满足收运设备作业的场地和通行通道。
5.1.4.4将投放点或收集站的分类垃圾或垃圾收集容器驳运至道路旁边的露天交付点进行交付的,应提前与收运单位进行预约,交付前垃圾在交付点的暂存时间不应超过30min。
5.1.4.5交付点的地面保洁应与交付作业同步完成。
5.2 投放要求
投放可回收物时,应保持清洁干燥,避免污染。
其中,废纸应保持平整;立体包装物应清空内容物,清洁后压扁投放;废玻璃制品应轻放,有尖锐边角的应包裹后投放。
投放有害垃圾时,应注意轻放。
废灯管等易破损的有害垃圾应连带包装或包裹后投放;废弃药品宜连带包装一并投放;杀虫剂等压力罐装容器,应排空内容物后投放。
湿垃圾时应沥水后投放,投放时宜去除湿垃圾的包装物,盛放湿垃圾的塑料袋应投放至干垃圾收集容器中。
5.3 驳运要求
驳运机具应外观整洁,规范张贴分类标志。
应根据作业安排,及时将垃圾收集容器或分类垃圾驳运至相应地点。
驳运过程不应跑冒滴漏。
规范使用和管理驳运机具。
及时清洗驳运机具,清洗废水应纳入污水管网。
6 分类收运
6.1 设施要求
垃圾转运站
6.1.1.1垃圾转运站的设置和建设应满足GB55013、CJJ/T47的要求。
6.1.1.2应设置地磅等称重设备,对入站垃圾实时计量。
6.1.1.3应配置车辆识别记录装备,对入站车辆实现自动登记。
6.1.1.4各压缩泊位(机位)应明确标识所接收垃圾的品类。
可在垃圾泊位设置视频监控装备,对入站垃圾进行异物监控。
6.1.1.5作业过程应控制异味、噪声。
6.1.1.6应采取有效的污水处理或排放措施。
冲洗废水应经处理达到DB31/199标准后纳入城镇污水管网。
垃圾污水应经处理达到DB31/199标准后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无处理能力的,应收集并运送至有处理能力的处理设施。
6.1.1.7站内各类设备、车辆及配套设施应定期检验、维护,保持外观整洁,确保运行稳定、无安全隐患。
6.1.1.8应有健全的电子台账,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垃圾的转运量、来源、物流去向,污水的处理量、物流去向,相关数据应按主管部门要求纳入信息化平台。
可回收物中转站
6.1.2.1可回收物中转站的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外环内区域可两个街道统筹设置1个可回收物中转站,其余每个街道(镇/乡)应至少设置1个可回收物中转站。
6.1.2.2应建有围墙和场房,地面防腐、防渗漏,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分选、破碎等设备设施,建(构)筑物等符合安全规范。
有条件的可配置压缩、打包等装置。
6.1.2.3合理设置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织物等不同品类可回收物的来料堆放区、分拣区、出货区等功能区,并明确标识。
6.1.2.4应具备称重计量数据自动采集传输功能。
各类称重计量设备应按照设备使用要求定期校准、检定。
6.1.2.5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牌信息应包括回收价格、回收种类、监督电话等。
6.1.2.6应在醒目位置张贴相关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安全制度、消防制度等。
6.1.2.7作业单位应做到统一标识、统一服装、统一衡器、统一服务。
6.1.2.8应积极做好环境污染防控措施,避免异味、噪声等扰民。
6.1.2.9应有健全的电子台账,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可回收物品类、数量及物流去向,相关数据应纳入信息化平台。
有害垃圾中转站
6.1.3.1应有固定场所、空间封闭,地面防腐、防渗漏,具备通风、防雨、防晒、防尘、防火、防污染、防泄漏条件。
占地面积不宜小于50m2。
6.1.3.2有害垃圾应分类存放,存放容器、功能区位设置合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
a)废镍镉电池和废氧化汞电池;
b)废荧光灯管;
c)废弃药品及其包装物;
d)废油漆桶和溶剂及其包装物;
e)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
f)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
g)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
h)废胶片及废相纸及其它类别的有害垃圾。
6.1.3.3应有健全的电子台账,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有害垃圾品类、数量及物流去向。
6.2 收运车辆、船舶
收运车辆应满足QC/T52的要求。
车辆、船舶、垃圾集装箱应按要求进行涂装,标识齐全清晰、密闭性能良好。
有害垃圾收运车辆应在车厢内部配置缓冲设备或材料,防止有害垃圾在运输过程中破损爆炸。
新购置车辆、船舶宜采用新能源动力型式。
分类垃圾运输车辆、船舶应安装定位装备,宜安装计量装备、视频监控装备,实现对垃圾清运作业实时监管。
6.3 收运要求
分类投放后的各类生活垃圾应由收运单位分类收运。
i)可回收物可采取预约或定期收运方式,应每半月至少清运一次,宜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清运频次。
j)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预约收运。
每月至少清运一次。
k)湿垃圾应密闭收运,日产日清。
高温季节宜适当增加清运频次,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
l)干垃圾应根据投放点、收集站等实际条件合理确定收运频率,收运单位每周至少清运一次。
应避免垃圾满溢和异味散发。
应按规定地点和路线收集、运输、装卸垃圾,按收运车辆核载量、核载品类装载垃圾。
装载时应对装载垃圾分类品质进行判断和记录,有条件的可采取信息化记录手段。
装卸过程应避免垃圾洒落,控制扬尘、噪音及臭气。
装载容器应保持密闭,不应出现跑冒滴漏、飞扬洒落、垃圾拖挂等污染道路和影响城市容貌的问题,不应违规排放垃圾或垃圾污水。
收运作业单位应有健全的电子台账,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信息、分类垃圾收运重量等信息,相关数据应纳入信息化平台。
7 群众性活动与突发事件
7.1 群众性活动
面向社会公众举行的群众性活动,应根据人员数量、场地面积、活动性质、人流交通等合理确定垃圾投放点、清运方式、清运频次,并予以落实。
每场次预计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的,应在活动方案中编制环卫专篇。
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位置的指引标识,相关标识清晰、明确。
7.2 突发事件
如遇台风、暴雨、暴雪、冰冻、设施故障、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根据规定启动应急响应行动,合理开展分类垃圾投放、收运作业。
台风、大风、暴雨预警级别I级(红色)时,预警区域内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应暂停,投放人应尽量避免外出投放垃圾。
各区应至少选择一处临时生活垃圾中转点,确保3d的生活垃圾可临时堆积。
遇到暴雪、冰冻天气,应采取减速、防滑等有效措施保障收运作业安全。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疫情防控期间,作业人员应配戴符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的防护用具,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洗手消毒。
作业单位应根据相关要求实施作业人员健康报告,根据规定对作业机具、作业场所进行消毒,消毒剂浓度、用量、频次、方式应符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
参 考 文 献
[1]生态环境部令第15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2]国卫办监督函〔2020〕14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消毒剂使用指南的通知
[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1号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4]2001年11月1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4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9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5]2008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管理办法
[6]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7]沪府办规〔2018〕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完善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8]沪绿容〔2018〕391号关于规范有害垃圾全程分类管理的通知
[9]沪绿容〔2019〕181号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实施导则》的通知
[10]沪绿容〔2020〕56号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环境卫生行业作业流程规范的通知
[11]沪绿容〔2020〕405号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的通知
[12]沪绿容〔2021〕78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本市生活垃圾清运精细化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3]沪公行规〔2019〕7号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4]沪分减联办〔2019〕3号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的通知
[15]沪分减联办〔2020〕11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导则(2020版)》的通知
[16]沪分减联办〔2021〕10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废织物回收服务规范管理的通知
[17]GB/T37515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
[18]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13年修订)
[19]CJJ/T65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
[20]CJJ179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
[21]SB/T10720再生资源绿色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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