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通航水域防止船舶污染重大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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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通航水域防止船舶污染重大事件应急预案
内河通航水域防止船舶污染重大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1.1.1根据《江苏省内河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为防治船舶、油码头和岸边石油设施危险货物、溢油事故引起的污染损害,保护港口通航水域环境和资源,保障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制订本预案。
1.1.2建立完善全市应急反应体制,规定在进行水上防止船舶污染重特大事件应急反应时各有关单位或部门的职责和行动要求。
1.1.3为各类突发性重特大水上污染事故提供应急反应对策和实施方案。
1.1.4污染事故发生时,按照《预案》迅速、合理地进行应急反应,各部门合作协调有序,及时有效地控制、清除污染,迅速有效地保护人命、财产安全,保护通航水域环境和资源,减少污染损害及因此引发的其它环境及社会影响,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5)《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1.3组织领导
AA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预案的组织实施,充分发挥AA市内河水上搜救中心的作用。
1.4义务
(1)一切单位和个人发现水面污染或有水上污染危险时,均有义务尽快向本预案指定的部门报告。
(2)有关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在防污染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参与污染应急反应行动。
(3)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轻污染物的溢出和污染,及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接收调查处理。
1.5制定与发布
本预案由AA市人民政府制定与发布。
1.6适用范围
1.6.1本预案适用于AA市所辖内河通航水域(不含灌河下游)的一切船舶污染应急组织指挥和反应行动。
1.6.2其它造成或可能造成本辖区内水域污染的应急反应组织和防污染应急行动。
1.6.3《预案》适用于以下种类的污染事故:
(1)重大通航水域船舶污染事故;
(2)特别重大通航水域船舶污染事故;
(3)导致或有可能导致重、特大船舶污染的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如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等。
1.7定义
1.7.1油类
是指任何形式的油及其炼制品。
1.7.2重大船舶污染水域事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属重大船舶污染水域事故:
(1)溢油量在10到50吨之间,溢油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危害或潜在的重大危害;
(2)化学危险品、溢油对通航水域水产、生态及人类开发利用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3)事故处理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参与或支持;
(4)船舶污染事故对当地居民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5)当地公众和媒体表示严重关注的事件;
(6)其他重大或有特殊影响的污染事件。
1.7.3特别重大船舶污染水域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特大船舶污染水域事故:
(1)溢油量大于50吨;
(2)事故威胁或严重影响人类生产活动或生活资源;
(3)溢油应急反应工作需要其它地区的参与;
(4)受化学危险品、溢油等影响的区域范围较大;
(5)对内河通航水域生态环境将造成长期的影响和损害;
(6)国家、省、部或周边地区公众,以及媒体极度关注的事件;
(7)其他特大或有特殊影响的污染事件。
1.7.4环境资源敏感区
是指对溢油等船舶污染相对敏感,需要采取特别或优先保护措施的区域。
主要包括通航水域生态脆弱区,具有重大环境或经济价值的区域,以及特殊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区等。
比如通榆运河、蔷薇河、自然保护区、饮用水和工业用水源、水产养殖区和名胜古迹、旅游游乐场所、农田等等。
2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系统
2.1应急反应应急指挥部
2.1.1成立AA市防止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应急指挥部,为非常设机构。
2.1.2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总指挥1人:
AA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1人:
AA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指挥部成员:
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各县区政府、各功能板块
2.1.3应急指挥部成员职责
2.1.3.1总指挥职责
(1)负责根据事故情况,适时宣布启动本《预案》;
(2)负责组织协调《预案》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3)根据应急反应应急指挥部的建议,指定应急反应的现场指挥;
(4)负责发布调用社会应急反应力量的命令;
(5)负责宣布应急反应行动的结束;
(6)负责签署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奖惩令;
(7)与本《预案》实施相关的其他事项。
2.1.3.2副总指挥职责
(1)协助总指挥的工作;
(2)具体负责本《预案》的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拟订应急反应对策及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4)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反应专家组的工作,为应急反应对策的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5)完成总指挥布置的其他工作。
2.1.3.3指挥部成员职责
(1)根据各所在部门职责参与本《预案》的实施;
(2)负责组织协调涉及本部门的应急反应力量的调用;
(3)完成总指挥、副总指挥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1成立AA市防止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常设机构,作为AA市防止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AA市地方海事局。
2.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
办公室主任1人:
AA市地方海事局局长
办公室成员:
市交通局安全处、市地方海事局及各县区地方海事管理部门
2.2.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职责
2.2.3.1办公室主任职责
(1)领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负责办公室与应急指挥部及其各成员之间的联络与工作协调。
2.2.3.2办公室成员职责
(1)具体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负责组织应急反应演习,组织《预案》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应急反应队伍的培训;
(3)负责《预案》的维护与更新;
(4)负责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3应急反应资源
3.1应急反应队伍
3.1.1专职应急反应队伍
专职应急反应队伍,是指拥有充足的通航水域上防污染、溢油专业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专门从事通航水域上清污应急反应工作,并能够随时、有效地实施控制污染事故的组织或单位。
专业应急反应队伍可以通过国家投资或依靠社会力量组建。
3.1.2兼职应急反应队伍
兼职应急反应队伍,是指非专业从事通航水域上清污应急反应工作,但拥有一定的通航水域上防污染专业设备和技术人员,能够对一定规模的通航水域上污染事故进行控制并进行污染物清除的单位或组织。
3.1.3专兼职应急反应队伍都是应急反应工作的重要力量,一旦辖区内河通航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各专兼职应急反应队伍都必须随时听从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准备参与应急反应工作。
3.1.4各专兼职应急反应队伍,必须根据要求积极参加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的培训和演习工作。
3.2污染防治设备
3.2.1应急设备调用
3.2.1.1所有应急设备的调用由应急指挥部统一调用或授权调用。
3.2.1.2民间紧急征募:
在缺乏防污染清污设备、外界支援不能满足要求的情况下有必要采取最原始的清污方法,就地取材,从民间紧急征募以下应急物资:
一切船舶(包括渔船),用于清污时作为工作平台和储运设备;
稻草、桔杆,用于吸油替代材料;
鱼网、瓢、大漏勺等作为临时清污回收工具;
桶、盆等作为临时回收容器。
3.2.2应急设备购置、使用、维护和共享
3.2.2.1区域内的防污染应急设备由其货主码头负责使用和维护。
3.2.2.2政府投资购置设备时,由辖区应急指挥部或应急协作联席会议按实际需要选择配置。
3.2.2.3防污染应急设备的使用还分为培训演习和清污行动中的使用,前者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筹措,后者则由污染事故污染损害责任者承担。
3.2.2.4建立与AA海事局辖区内防治船舶污染应急资源的共享联动机制。
3.3通信系统网络的使用
3.3.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固定电话一部,号码为:
****-********;同时设立传真一部,号码为:
****-********。
3.3.2市地方海事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市地方海事局值班电话:
****-********),并保持信息畅通,一旦接到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要能够迅速赶到事故现场。
3.3.3现场指挥应将收集到的信息及时传递给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再将消息传递给有关成员单位,并由此协调清污行动和请求区域协作。
3.3.4利用水上搜救中心、邮电公用通讯网、无线通讯网可以迅速与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组成指挥部。
3.4应急咨询专家组
3.4.1专家组的组成
专家组成员主要是法律、环保、消防、水产、污染物清除、化学品处理、航运、保险、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专家、学者。
3.4.2专家组的职责
根据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的要求,为污染应急反应提供技术支持。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污染事故的防治对策;
(2)应急反应行动方案;
(3)有关敏感区域及资源的保护建议和措施;
(4)有关应急反应行动安全保障措施的建议;
(5)污染损害评价与评估;
(6)损害赔偿等。
3.5应急反应的区域性合作
3.5.1当污染事故涉及或可能涉及到辖区以外的通航水域时,或者污染事故严重到仅依靠本地的力量不足以控制时,需要进行区域性的合作。
3.5.2实施区域性合作的决定由应急指挥部做出,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负责组织实施。
3.5.3实施区域性合作的过程中,提请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为参与合作的其他市、区有关部门提供一切有利于应急反应的便利条件。
3.5.4如果有必要,可以扩大应急反应的合作范围。
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负责协调。
4污染事故的优先保护原则
4.1优先保护原则
4.1.1任何情况下,都应最先保障人的安全与健康;
4.1.2一旦发生污染事故,首要目标是防止污染的扩散和保护重点区域,其次是进行污染物的清除;
4.1.3如果依靠现有的应急力量不足以对所有敏感区域提供有效的保护时,应按照优先保护次序对最重要的区域优先提供保护;
4.1.4决定优先保护区域,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1)该区域遭受或可能遭受污染损害的程度;
(2)保护措施可能取得的实际效果;
(3)保护能力的限制;
(4)季节及其他因素对保护工作的影响等。
4.2优先保护次序
(1)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省、市等各级别);
(2)饮用水和工业用水源或取水口;
(3)水产养殖区和通航水域自然水产资源;
(4)濒危动、植物的栖息地;
(5)潮间带生物;
(6)湿地;
(7)名胜古迹、旅游游乐场所;
(8)农田、林场;
(9)各种类型的通航水域岸;
(10)船舶和水上设施。
5应急反应行动
5.1污染事故报告
船舶发生内河通航水域污染事故或有关单位(含船舶、飞机等)及个人发现内河通航水域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市县地方海事机构报告,市县地方海事机构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办公室值班人员应做好记录。
报告、记录的参考内容如下:
(1)报告日期和时间;
(2)事故位置;
(3)污染源及初步污染原因(碰撞、搁浅、沉没、溢出等);
(4)风向和风力;
(5)潮流或潮汐;
(6)通航水域状况和能见度;
(7)污染趋势;
(8)可能受到污染的地区;
(9)现场及周边的情况;
(10)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行动;
(11)是否采样和取证;
(12)已通知的其他部门和组织;
(13)报告人、联系方式;
(14)接收人、接收时间。
5.2污染事故的初始评估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除要求报告人对污染物的泄漏和扩散等情况继续报告、保持联系外,应根据情况及时落实污染规模和潜在的风险,并对以上信息进行分析、总结,确定是否需要启动本《预案》。
5.3报警(通报)
5.3.1经分析认为事故系重特大船舶污染事故或可能上升为重特大船舶污染事故,而需要启动本《预案》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报告。
5.3.2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根据事故情况,通知有关指挥部成员到达应急指挥部参与应急反应行动。
5.3.3在征得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的同意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向以下单位发出报警通知,要求做好应急反应准备工作:
(1)向应急专家组成员报警;
(2)向辖区拥有可利用的应急反应资源单位报警;
(3)向可能遭受污染损害的单位或人员报警;
(4)如果有必要,向有关区域性合作单位报警;
(5)如果有必要,向国家援助队伍报警。
5.4对污染事故进一步评估
5.4.1上述准备工作完成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组织开展对事故的进一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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