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0《法律基础》期末考试指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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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0《法律基础》期末考试指导
0060《法律基础》2014年12月期末考试指导
一、考试说明:
本课程为闭卷考试,满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
考试主要包括以下五种题型:
1.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要求考生选出题目所给选项中唯一符合题目要求的答案,不答或答错均不得分。
)
2.多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20分)
(每题有两个以上正确答案,要求考生全部选对该题才得分。
)
3.简答与案例分析题(每题20分,共40分)
(简答题题目内容主要涉及对基本概念、制度的阐述,要求考生根据题目要求简要阐述。
案例分析题要求考生能正确解答案例中所提到的问题并写出理由。
)
4.论述题(每题30分,共30分)
(题目主要涉及对课程重点理论问题的探讨,要求考生结合题目所给范围,进行全面论述,并合理阐明自己的观点。
)
二、重点复习内容
第一章绪论
1.人类法制文明的起源:
①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
②世界上现存的最早的成文法典——《汉穆拉比法典》
2.世界上的主要法系:
①法系的概念:
是从比较法学的角度对历史上曾经存在的法律类型进行的分类。
②五大法系: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
其中,中华法系形成于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其代表性法律制度是唐律。
我国香港地区的法律类型属于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属于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
③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特征比较
第二章法的基本理论
1.法的基本概念:
法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进行社会秩序的控制与管理,保障人们基本生活所制定的一系列可操作的规则,是该国家、地区的人们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内必须遵守的普遍性规范。
2.法的本质特征:
①法具有正义性和利益性特征。
②法具有意志性与规律性特征。
③法具有阶级性与社会性特征。
④历史上中外学者对法的本质的探讨:
A.先秦法家集大成者韩非子曾说过:
“法这编著之图籍,设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认为法律是由统治机构制定成文并公布于社会的典籍。
B.苏格拉底认为法律是体现是非善恶的标准。
C.柏拉图认为法律应该体现正义,法律正义要以道德正义为标准。
D.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使事物合于“中道的全衡”,“中道”即公道、正义。
3.法的历史类型:
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在法律发展史上,最早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4.法的制定:
①法的制定是由国家拥有法定职权机关的立法活动;
②法的制定是一项专门的程序性活动过程;
③法的制定应包括立法、修订、补充和废止等一系列活动过程。
5.我国法的体系
6.法的形式(法的渊源)及各自的制定主体:
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⑤自治法规;⑥行政规章;⑦国际条约;⑧其他法的形式
其中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7.法的关系:
①内容:
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主体: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③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具体对象,包括:
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8.法律行为:
是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行为包括合法的行为、违法的行为,也包括通过意思表示的行为,以及非表示的行为(事实行为)。
9.法律责任:
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内,因实施了某种特定的法律行为而形成的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宪法
1.宪法的概念及分类:
①概念:
宪法首先是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②分类:
A.依表现形式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B.依制定主体可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C.依宪法的修改程序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2.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①《共同纲领》
②1954年宪法
③1975年宪法——1975年宪法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进行修改的,其指导思想存在着严重的错误,在实际生活中也没有得到实施。
④1978年宪法
⑤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是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
⑥1988年宪法修正案
⑦1993年宪法修正案
⑧1999年宪法修正案
⑨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修改内容
第一,把“三个代表”确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明确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思路。
第二,在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上,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第三,确立了土地征用或征收的补偿制度。
第四,确立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第五,确立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以及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的制度。
第六,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七,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制度。
第八,在全国人大代表的组成上,增加了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
第九,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的职权修改为“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进入紧急状态”。
相应的把国家主席宣布戒严的权力修改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
第十,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的权力。
第十一,把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的职权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的职权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第十二,把“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三,把宪法第四章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增加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
3.宪法结构与宪法规范
①宪法的结构:
序言、正文、附则;
②宪法规范的特征:
政治性、限制性、稳定性、适应性、最高性、制裁性。
4.宪法与民主政治建设
5.宪法的监督与实施
6.国家基本制度:
7.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①公民的基本权利:
A.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此原则是指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B.公民的政治权力和自由。
政治权力和自由是指公民有权参加国家政治生活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
它包括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的言论、出版、集
会、结社、示威和游行的自由。
C.宗教信仰自由权,根据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权。
D.公民的人身自由。
E.公民的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F.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G.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H.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
I.保护华侨、归侨和侨属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②公民基本义务
8.国家机构:
①国家机构的体系与组织原则
②中央国家机关
③地方国家机关
第四章行政法
1.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2.行政法的渊源和作用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①行政合法性原则;
②行政合理性原则;
③责任行政原则
4.在行政诉讼中处于被告角色的是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与受委托组织。
①行政机关:
是依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设立并以自己的名义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
②被授权组织:
法律、法规(某些情况下包括规章)将某方面或某项行政职权授予并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被授权组织的范围:
包括行政机构和其他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
前者通过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后者通过法律或法规的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被授权组织属于行政主体,可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独立应诉。
③受委托组织:
A.概念:
是指受行政主体委托并以委托者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其在受委托范围内的公务行为后果归属于委托者;
B.受委托组织的范围:
某些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组织;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特殊情况下接受行政委托的个人。
5.行政相对人:
依法参加到行政管理活动中来的行政对方当事人,包括: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特定情况下还可以包括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
在我国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相对人应履行的义务有遵守行政秩序、服从行政命令、协助行政管理。
6.行政主体的行为:
7.行政立法
8.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
①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处罚,可以当场进行。
9.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
10.行政指导与行政合同
①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
②行政合同:
是为了实现行政目标,执行公共事务,适用行政法规则,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设立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如国家订货合同、公用征收合同、行政委托合同、国土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国有企业承包租赁合、公共工程合同等。
11.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①行政复议的概念:
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是向法定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后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对该行为进行审查,并就行政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及其法律制度。
②我国行政复议的具体制度:
A.行政复议体制:
一般是一级复议;个别的是二级复议。
B.行政复议管辖的原则:
对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上一级政府复议;对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选择申请本级政府复议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复议。
C.行政复议证据规则
D.行政复议程序:
主要有申请、受理、停止执行、审理、决定、执行。
E.行政复议的法律责任
对于不依法受理、不依法转送、不按时决定、徇私舞弊、渎职失职、打击报复等情形,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12.司法审查
13.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第五章民法
1.民法的调整对象及基本原则
①民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②民法的基本原则
A.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原则
B.自愿和公平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合法性原则
E.公序良俗原则
F.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①自然人
A.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B.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指除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外,即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公民。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规定: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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