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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聪明才智是一切艺术成果和发明成果的源泉
人类的聪明才智是一切艺术成果和发明成果的源泉,这些成果是人们美好生活的保证,国家的职责就是要保障坚持不懈地保护艺术和发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部大厅的题词
第五章知识产权法
第一节知识产权法概述
一、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日益重要的地位
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首先,知识产权作为独立的交易标的,是国际技术贸易的交易对象。
国际技术贸易总额的增长以每10年翻两番的速度增长。
发达国家美国日本等把知识产权作为国家战略,主导发展无形贸易出口,不仅可以扭转货物贸易的逆差,而且掌握国际贸易的主动地位和趋势。
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谈判中,极力推动知识产权立法来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就是这种表现的产物。
其次,现代国际货物贸易,越来越多地表现为附带知识产权的商品贸易。
在那些标有驰名商标,或来自著名原产地,或外观设计非常吸引消费者的商品也日益成为国际货物贸易的主要商品。
在1980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就规定了出口商对知识产权的保证义务,同时规定了进口商的相关责任。
再次,国际服务贸易中,不论是投资合作,还是银行保险服务,其技术投资和商业秘密一直是服务贸易的核心部分。
如意大利一家大公司看中我国某个研究所的一项水平高、国际市场前景好的应用技术,主动提出要合作开发,但由于该技术只进行了成果鉴定,没有申请专利,意方认为技术得不到合法性保护,使谈判终止。
可见,知识产权不再仅仅是国际技术贸易的范畴,它已经渗透到国际贸易甚至国际经济合作的各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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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
以广交会为例看,外商对广交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极为关注。
有些国家派遣驻华的商务代表到场观察知识产权的保护情况,许多外商更是年年聘请律师,交易会一开幕就来投诉,他们往往是有备而来,一投诉就是一大批。
2002年初中国DVD产品在欧洲遭遇海关扣押,6家国外企业向中国几十家DVD生产企业索赔高额专利费,这好像点醒了许多外商企业和行业联盟,之后思科对华为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彩电、电池、数码相机等产业也因知识产权问题贸易争议纷起,2003年年初思科在美国起诉华为软件和专利侵权、日本丰田诉讼直指吉利涉嫌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无论是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还是传统工业领域,发达国家均已经亮出针对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运动的战旗,我们的企业在经过知识产权制度近20年的锤炼,还是对这样的挑战措手不及,还没有学会利用知识产权战略发展和保护自己。
在国内,我们的企业更多的是在追求短期效益,重市场投入轻研发投入,缺乏利用知识产权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在我国产品方面,产品一旦变成知识产权,其附加值就将成倍的上涨,外商贴上一个驰名商标,即使全部是中国制造,全部用中国技术,利益也都是商标权人的;在文化方面,我们才开始认识版权贸易、文化产业这些名词。
国际贸易正在从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的重心转移,而中国对知识产权贸易的国际规则还是处在被动接受的阶段。
二、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种类
知识产权的英文是intellectualproperty,在我们大陆翻译成知识产权,在港台地区,包括新加坡翻译成为智慧财产权。
intellectual在英文中是知识的意思,property是财产权,有时简称为“IP”。
什么是知识产权?
例如一个直径一米的饭碗坯值人民币十万元,但烧烤经过画家描绘后,这个大饭碗被拍卖一百万港元。
这十万到一百万之间的价值来源于什么?
知识产权依附在类似那个碗坯等物质载体上的一种信息,主要价值不在于那个坯,而在于所蕴含的和依附的信息。
可口可乐商标等无形资产估价达300亿美元,可口可乐公司总裁说,如果世界上所有可口可乐厂房一把火烧尽,一年内厂房就会全部恢复原样。
上海生产的“鳄鱼”牌夹克衫,每件售价600元左右,而世界名牌的“巴利世家”牌夹克衫则卖到每件1800元。
由此可见,其中无形信息蕴含的价值。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与相关精神权益。
知识产权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1、著作权。
著作权包括作者权与邻接权。
2、工业产权
(1)专利权:
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2)商标权:
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等标志及商业名称。
(3)商业秘密。
(4)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权。
1、新产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生物工程技术、植物新品种等。
我国也把科学发现权、科技成果权列入知识产权范畴。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人类的智力成果的方式越来越多,知识产权的种类也会越来越多。
三、知识产权的特征
1、客体的无形性
客体的无形性,是知识产权的物理特征。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智力成果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是人们看不见、摸不着的,在客观上无法被人们实际占有和控制的无体财产。
这是知识产权最重要、最根本的特征。
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与有形的财产不同,比如说茶杯、电脑,他们都是有形的“物”。
怕损坏可以拿回家去,或者拿到屋子保存起来,不让外人接触,别人也就损坏不了它。
对于无形资产这种可能性不存在,无形资产不可能被占有,因为它是无形的,这种无形性使得创作、发明、发表等出现在市场以后,马上就可以复制、传播。
权利人没有办法将它拿回家去保存起来,不像杯子、电脑,它和物权保护的物不一样,更容易受到这种侵犯。
所以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是它更应当加强保护重要原因。
例:
电脑软件盗版,盗的是知识产权,即其所记载信息是知识产权,盗的不是付钱购买的软件本身。
进口的设备不是知识产权,其设备含有的先进技术是知识产权。
可见知识产品不是知识产权。
2、法定性
法定性是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使得知识产权的种种方面依赖于法律的规定。
这里主要指大部分的知识产权的取得与转让,一般要通过特定的法律程序来确认。
法定性的基本含义有两个方面,一是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只有依法办理手续,才能由主管国家机关授予。
比如商标注册、专利登记等国际制度。
法定性的另外一个含义,就是有法律才有知识产权,没法律就没有知识产权。
现在社会上有一种误解,认为谁搞出了成果,获得了科技成果奖励,就已经有了自主知识产权,这是一种思想认识上的误区。
只有将创新成果依法取得知识产权,才能得到法律保护,才能得到国际公认。
没有依法获得知识产权的成果,都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例:
前几年我国VCD机生产异军突起,这项由中国人首次运用数字压缩和解码高新技术研制的VCD整机技术发明,自1993年问世后,很快形成年产规模1000多万台VCD机的新兴电子产业。
但遗憾的是,当时发明人没有申请专利,造成国内数百家生产,市场一片混乱。
(1)独占性
独占性又称专有性、排他性、垄断性。
不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
这种垄断权力是法律赋予的,也正是知识产权的高额利润和快速发财的根源所在。
例:
专利译自Patent,含义是独占或垄断和公开的意思,即向专利机关申请对社会公开后,经过一定时期核准后取得垄断权利。
如果两个人分别搞出完全相同的外观设计,在分别申请的情况下,法律只会授予一个人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这就排斥了另一个人的使用许可或转让给第三人的权利。
商标权也是这样。
这也是判断该无形资产是否被侵权的主要立法执法依据。
(2)地域性
因为法律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也具有地域性。
由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常是国内法,而国内法的效力一般局限在其本国领土内,导致这种依国内法产生的权利具有地域性。
即使通过国际公约保护的知识产权,也仅在公约缔约国范围之内保护,不会超出缔约国范围之外。
在国内享有了某项知识产权,不能认为你在国际市场也享有了该项知识产权。
例:
我国在稀土资源钕铁硼研究开发领域,取得了世界一流的成果,但由于没有及时申请国外专利保护,让日本抢了先。
日本住友公司仅一件钕铁硼永磁材料的专利就在国际市场上占据了优势。
相反,日本厂商在中国申请了电视技术专利权,前几年我国生产彩电每生产一台20寸以下的彩电,要向日本交付1.3美元使用费。
现在国外投资者纷纷在中国注册商标、专利,在国内的市场中,如果人家把“雷区”都划好了,你现在或者将来一触进去,那么你肯定要涉嫌侵权。
中国的企业所面临的是全球的大市场,国外的市场开拓应当怎么做?
应当考虑到知识产权战略,应当考虑到国外申请专利、去申请注册商标,这样你才能在国际市场上站得稳脚跟。
像海尔这样能经得住考验的开放性的企业,已经在国外打开了市场,他们注意运用了知识产权战略。
中国的同仁堂注册商标无法在日本注册,是因为已经有日本商人抢先在日本注册了同仁堂商标。
如果要取得在国外的经济利益,就必须要取得外国法的保护。
现在我们有一些很出名的、老字号的传统的中成药等等产品,让日本、新加坡的商人在国外注册了商标。
你的产品就出口困难。
一出去就会遇到商标问题说这是侵权的。
(3)时间性
法律强制性地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期限,一旦保护期限届满,财产权利(非精神权利)即自行终止,成为社会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知识。
法律既考虑了权利人的贡献的大小,也衡量了社会文明对不同形式知识产权的发展需要,因此,法律所保护的时间各有不同。
但商业秘密没有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
例:
我国法律保护财产权期限,发明专利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从申请日起计算。
著作权是作者终生和他死后50年。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后保护期10年。
商标权是核准注册之日起10年,但是在快到期时候六个月有一个续展期,每次续展以后又是10年,只要办理续展手续,商标权可以无限期的延续下去。
商标权如果你不续展,不付费,那么就没有了,注销了。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是不确定的,一旦秘密被泄露了,自然就没办法再获得法律保护了。
从另一个角度讲,过期的专利仍然是尚待重新发开的宝藏。
我们可以通过检索我国过期的专利,尤其是通过检索外国过期的专利,可以大大节省开发引进的费用和周折,更可以避免我国曾经出现的耗费巨资引进外国过期专利的国际笑话。
四、知识产权法概述
(一)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制度
1、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法律工具并不局限于知识产权法,要综合民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海关法、行政法、刑法多角度的应用,因此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不仅包括民事责任,还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例:
我国《专利法》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商标法》规定: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知识产权是否侵权的判定
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标准,既包括知识产权法专门规定,也包括民法的一般规定。
一般来讲,构成侵犯知识产权一般需要四个条件:
(1)侵权人有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的前提,是该知识产权已经被法律授权保护。
因此抗辩一方常常使用的第一招就是主张原告权力无效。
侵权行为主要体现在未经许可而非法使用。
例:
我国《专利法》规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
我国法律规定,违反《专利法》的许诺销售、违反《商标法》使用“近似商标”也构成侵权。
但是法律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也作了例外规定:
一是如果知识产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时,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国家为了社会的发展,可以采取强制许可的办法允许他人实施,但被许可人应付给权利人合理的报酬,这就是法定的强制许可实施,这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及相关的国际公约中都设定了该制度;二是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合理使用”情况下,不必经过权利人的许可。
(2)造成侵权后果;
这涉及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一是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二是双方协商不成,要结合每起损害赔偿案件的具体案情,依据权利人的赔偿要求,予以确定。
主要考虑四个方面:
一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二是侵权人的非法获利;三是受到侵犯的知识产权的公平合理的使用费或转让费;四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的标准赔偿,它主要适用在上述方面都无法确定的情况下。
例: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专利法》规定专利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3)侵权行为与侵权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侵权人有主观过错。
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归责原则是以过错责任原则(有的主张是过错推定原则)为主,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因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比较重,只能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才能适用。
例:
我国《商标法》规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立法
我国在国内外力量的推动下,有关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进步取得国际认同。
除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基本法外,关于商业秘密立法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植物新品种立法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集成电路立法方面,有《集成电路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原产地标志立法方面,有《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与《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另外还有《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等。
在国际条约方面,除了我国与美国、法国等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外(如《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我国还加入了许多多边国际条约: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
《商标注册条约》
《专利合作条约》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
《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公约》
《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罗马公约)
上述公约规定,不仅是我国的义务,也是我国权利。
相关链接:
世界知识产权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定于每年的4月26日为“世界知识产权日”。
(三)有关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规定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关规定
鉴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同一种商品在中国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在进口国或者转售第三国却可能构成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但是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法复杂性,《公约》没有规定卖方的绝对保证义务,构成卖方的这种担保必须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但是,如果这种权利或要求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卖方的义务应依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
(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
(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
(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第四十三条:
(1)买方如果不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就丧失援引第四十一条或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权利。
(2)卖方如果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就无权援引上一款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尽管有第三十九条第
(1)款和第四十三条第
(1)款的规定,买方如果对他未发出所需的通知具备合理的理由,仍可按照第五十条规定减低价格,或要求利润损失以外的损害赔偿。
例:
1998年8月份,营业地位于北京的中国A公司(卖方)与营业地位于开罗的埃及B公司(买方)订立了一份出口设备的合同(该设备所含技术已在中国获得专利权)。
8月底,中国A公司依约如期将该设备运交埃及B公司。
9月份,因营业地位于大马士革的叙利亚C公司急需该设备,埃及B公司随后将该设备转售给叙利亚C公司。
对这项交易,中国A公司毫无所知。
由于该设备所含同一技术已被他人在叙利亚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
于是,在叙利亚C公司从埃及B公司收到该设备后不久,叙利亚专利权人在事先未告知的情况下,将中国A公司列为被申诉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此案,因为争议双方没有仲裁协议。
叙利亚C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
因为上述合同均无法律选择或排除条款,而中国、埃及和叙利亚均为《公约》的缔约国,应当适用《公约》的规定处理。
根据《公约》有关卖方权利担保的规定,中国A公司事先事后不知转售到叙利亚,只能按买方营业地埃及国家的知识产权法来判断是否侵权,不能按照第三方叙利亚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判断。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主要规定
TRIPS,其英文全称是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全文7章73条,为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包括商品贸易和技术贸易,提供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最低要求。
TRIPS提出和重申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原则,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公众健康原则,对权利合理限制原则,权利的地域性独立原则,专利、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原则,版权自动保护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争端解决原则,对行政终局决定的司法审查和复审程序,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
”
TRIPS把已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分为3类:
1、要求全体成员必须遵守并执行的国际公约:
这类国际公约共有4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TRIPS对这4个国际公约的个别条款做了修改和保留。
2、要求全体成员按对等原则执行的国际公约:
这类国际公约共有10余个,主要是巴黎公约的子公约。
3、不要求全体成员遵守并执行的国际公约:
凡是TRIPS没有提到的、也不属于上述两类的国际公约,均不要求全体成员遵守并执行,主要有《世界版权公约》、《录音制品公约》等。
TRIPS把知识产权分成两大类:
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从7个方面分别规定了成员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的最低要求,包括:
版权及其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未经披露的信息(商业秘密)等,并涉及到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问题。
TRIPS原则上将成员分为发达国家成员、发展中国家成员、正在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国家成员、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等几类,在一些条款的执行上给予不同的限期。
TRIPS规定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监督本协议的实施,尤其是监督全体成员对本协议所定义务的履行,并为成员提供机会,协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
例:
在“乐高”玩具遭“克隆”案件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瑞士公司,而瑞士及中国均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
中国对起源于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负有保护义务。
原告的部分积木块符合实用艺术作品的构成要件,被告可高公司的部分被控侵权的玩具积木块与原告上述积木块相比构成实质性相似,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在迪斯尼状告北京某出版社等被告案件中,我国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生效后,美国国民的作品在中国受到保护。
该出版社先后两次出版含有米奇老鼠等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卡通形象,构成侵权。
第二节我国知识产权法主要规定
一、专利法
(一)专利法原则
专利,英文Patent,本意为一种不封口的特许证书,实质含义为垄断与公开。
专利制度作用在于为天才之油上添加利益之火,以法律制度保障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垄断权。
法律原则有:
1、先申请原则:
专利权授予给最先申请之人。
2、书面原则:
递交必要的法律文件
3、优先权原则:
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的,在后申请的已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为优先权日,审查新颖性时以优先权日为准。
4、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原则:
专利申请受理后形式审查完毕即将次申请的全部内容公开。
然后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再进入实质审查。
5、单一性原则:
一发明一申请原则
6、后置无效原则:
专利授权后任何人都可以依专利法的规定对该专利提出无效申请。
7、在先权利原则:
不得与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原则。
(二)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申请被授予后申请人自动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
成的发明创造,单位和发明人可以约定权属;委托发明与合作发明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权利归属完成方。
相关链接:
职务发明
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为职务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属于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料或者
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其中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包括技术档案、设计图纸、新技术信息等。
对上述物质条件的利用,应当是完成发明创造所不可缺少的。
少量的利用或者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没有实质帮助的利用,不应算作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
(三)专利权的客体
1、专利的种类
(1)发明专利:
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自然定律的发现、抽象的智力活动规则等不属于发明。
(2)实用新型专利: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专利: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相关链接:
我国专利法不保护的客体
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的;不给予保护的技术领域包括:
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2、授予专利的条件
(1)新颖性:
至少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创造性: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指同申请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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