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续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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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续二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续二
杨华兴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属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
危害公共安全,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修改}{原条文: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一十五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修改}{原条款: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上海杨华兴律师交通法博客(中的评论]
杨华兴(14:
03来源:
北方网)2月1日上午8时许,天津港保税区天保运业有限公司副调度员张义民(男,40岁)因与调度员李某发生争吵、纠纷,遂持匕首将李捅伤后,劫持本单位牌照号为津AB-6398黄海牌大客车,突然驶出,在开发区内的道路上连续撞击交通参与者,致9人死亡,11人受伤。
警方接报后,立即出动数十辆警车和数十名干警截击,3辆警车被撞,4名民警受伤,最后在开发区北海路与第九大街路口将犯罪嫌疑人张义民抓获。
2010-02-0120:
19
肖俊你好,我是今天上午给你打电话的肖俊。
四川省什邡市造成4死4伤醉酒驾驶案的遇难者家属。
今天你告诉我我们有什么权利在法庭上发言?
我们没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
还有什么权利呢?
以下有我对我们案子的介绍。
事件简诉:
2009年12月4日下午4时左右,一些奔于生计的民众在四川什邡置于城东门彩泉红绿灯近旁的公交站台上等待公车,一辆自德阳方向驶向什邡的车牌为川FF5706的车极速驶入什邡市繁华闹事区的彩泉红绿灯路口,先转向越过双实线,然后撞翻一辆老年三轮后车子冲向公交招呼站台的人群,毫无防备的无辜群众被撞翻、被压在车轮之下、被拖行十数米,地上瞬间一条血路,哀嚎一片,现场惊慌一片!
该惨剧致4人死亡,4人重伤!
可怜4个无辜的生命,就这样被无情剥夺,8个痛失亲人和亲人受伤的家庭从此陷入痛苦的深渊!
事后,据相关部门检测,肇事者施小林血液内的酒精含量达到90.5mg/100ml,属醉酒驾驶,车速为96码左右(该路段限速30公里)。
2010-02-0414:
07
肖俊这里还有我和有关人士在什邡贴吧上对交通肇事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贴吧链接。
麻烦你帮我看看。
14:
12
杨华兴此案行为人的行为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该罪名的典型案例。
2010-02-0419:
49
杨华兴适用法律的过程,是解释法律的过程。
解释法律,是为了通过合乎法律意旨的阐释,以更好地适用法律。
一般来说,法律解释的主要方法是文义解释。
在为文义解释时,还须辅之以其他解释方法。
这是法理学的内容。
本律师认为,从语言学的角度分析法律条文,有时更容易将法条的内涵解释清楚;如从此角度切入,可以透彻地将本博文中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质特征区别开来。
本博文前面两阶段本律师的评论,都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
语言是思维的载体;准确把握语言表象下的思维方法,才是理解语言的关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思维方法与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思维方法存在明显的区别。
四要件说看不到这一区别;利用四要件说分析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是不科学的,甚至走向了荒唐。
2010-02-1622:
13
杨华兴(最近几天,看了一些什邡12.4交通事故家属在贴吧上的帖子,有点个人看法,想要说一下,作为一个司机,我觉得,醉酒驾驶的人就是应该受到惩罚,同时我也能理解死者家属的心情,毕竟是至亲的人被撞死了。
但是我觉得,是不是喝酒后撞死了人就应该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点,我觉的应该区别对待。
《刑法》规定得很清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个前提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最高法院的表态也很明确,"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因此,问题的关键不是"醉酒驾车",而是"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
单纯的"醉酒驾车"并不符合刑法要求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犯罪,但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了,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驾车继续冲撞"、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才是构成该罪的主要前提条件。
那么在这次交通事故里面,施小林确实是醉酒驾驶了,也确实一下子就撞死了4个无辜的群众,但是我们要注意,是"一下子"就撞死了四个,而不是在撞死或撞伤一个后继续驾车冲撞,危害到不特定人群的安全。
所以什邡12.4交通事故我觉得施小林就是个交通肇事罪,而不应该上升成什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0-02-1809:
56
杨华兴受害者家属向我发送的起诉书(扫描文件)显示,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起诉施小林。
2010-02-1809:
59
杨华兴整体解读《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本律师认为,第一百一十四条实际上隐含着第二款内容:
过失实施前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2010-02-1810:
58
杨华兴为方便"四要件说"分析,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要件比较,更为促进"四要件说"推崇者思维之完整,本律师现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增加两款内容,作为其第一款和第三款。
不要认为这是亵渎法律--实在是技术分析的需要--"四要件说"实际上就是一种技术分析方法。
设计内容如下: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发生重大事故,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不构成犯罪;
(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3)过失触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否/是)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均不构成本条所述犯罪。
2010-02-1909:
34
杨华兴[模型]交通肇事罪:
(故意/过失)GGG,因而(有/无)ggg,(是/否)构成犯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过失)QQQ,因而(有/无)qqq,(是/否)构成犯罪。
2010-02-1909:
53
杨华兴
每罪的模型各包括了四种情形。
其中,交通肇事罪模型中只有一种情形构成交通肇事罪:
故意GGG,因而ggg;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模型中只有一种情形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QQQ,未导致qqq。
在此,本博文创新思维的又一成果顺便提前揭晓:
交通肇事罪是故意犯罪。
这是本博文思维发展下去的必然结论,现在已现端倪,本律师性急,提前奉献。
2010-03-0920:
08
杨华兴什邡12.4交通事故案进入审判阶段,已经超过一个半月了,法院仍没有判决。
案件受害者家属肖俊告诉我,他已经把本博文(含本律师评论)打印出来(所有评论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分别递交给主审法官和主诉检察官,并递交给有关人大机构;但似乎未能影响到法官的思维。
肖俊发给我的署名为"什邡市12.4醉酒驾驶案受伤与遇难者家属"(2010年3月9日)的"写给欧可能法官的信"有内容如下:
"本案肇事者在回答事发时自己的状态,却用在事发时自己突然很困,睡了几秒来狡辩,一个对自己事发前连车速都能清晰的记得的人,在车辆行人众多的闹事区能游刃有余的高速行驶一公里后,会对突然的转向没意识?
睡觉的人还能转动方向盘?
如此低级的狡辩行为明显是肇事者在为自己事发时的行为编造借口。
它恰恰表明了肇事者在事发后任然百般抵赖,拒不悔改的态度。
"XX贴吧()"sbs500"的留言,本律师估计,是什邡检察院或者法院代言人的留言,表达了什邡市当时法院和检察院的观点。
本律师的观点非常明确而肯定:
施小林的行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案件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的典型案例。
2010-03-2320:
02
杨华兴
驾车的醉酒状态,有两个标准:
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
客观标准,是指驾驶人血液中含有的酒精浓度标准;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普遍采用的标准,刑法、行政法(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范)都应适用这一标准。
根据这一标准判断,施小林驾驶车辆撞击候车人群时,正处于醉酒状态。
主观标准,是指血液中有酒精的驾驶人是否实际处于神志不清状态;根据这一标准,酒量好的驾驶人不容易达到醉酒状态;我国现行法律不采用这一标准。
施小林供述,"在事发时自己突然很困,睡了几秒",这显然符合醉酒驾车的主观标准。
所以,不管是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施小林的行为均构成醉酒驾车。
醉酒驾车,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质特征。
2010-03-2323:
22
杨华兴本律师以前和以后所有的评论均受著作权法保护。
欢迎您在本博文留言;您的留言可能构成本博文的一部分,本律师有优先使用权、无偿使用权;您的离题的留言、违法的留言,将被本律师删除。
2010-03-2323:
31
杨华兴(红网-潇湘晨报周华平北京报道)"我主张设立酒后驾车罪。
"作为法学专家,谢勇对此问题,一直在关注和思考。
"醉驾行为裁判之争,难就难在如何判断主观罪与客观危害之间的关系。
""明知开车不能喝酒、喝酒不能开车,否则可能酿成大祸,仍然执意为之--果然导致惨祸,对这后果,行为人虽不是直接故意,但毫无疑问已构成间接故意。
""将醉驾行为从交通肇事罪中移出来,单独创设刑事责任。
"谢勇主张。
醉酒驾车为《交通安全法》明令禁止,但现实中这种现象司空见惯。
他分析,原来之所以把醉驾列为过失犯罪,是因为当时车子很少,一般是机关和少数人拥有,并配有专职司机,醉驾引发的车祸也少,人们没强烈意识到醉驾危害的严重程度和紧迫感。
"醉驾不像其他刑事犯罪,没出事前,行为人并没有罪恶感,一旦出事也只认为是偶然发生的惨剧。
"
2010-03-2513:
59
杨华兴本律师思忖,谢勇先生对于以前发生的各醉酒驾车案的定性(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无肯定而明确的观点,所以提出设立"酒后驾车罪"。
谢勇先生的思维,与前述案件的审判员一样停留在"四要件说"的框架内无法挣脱,他同样看不到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质特征区别,所以出此下策。
但谢勇对于此类案件行为人故意心态的认定,无疑是明确的,也是正确的;然而其中仍有相当多问题。
2010-03-2515:
02
杨华兴2009年4月13日,一个叫王建强的南京公交车司机开着114路公交车,撞向公交站台的多位市民,撞倒两人后又撞向骑助力车的孙国富,并将其碾在车轮下拖行数条马路致死。
事后,王建强在公安机关做笔录时称:
"我就是要杀人,报复社会。
"王建强被以"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死,不服上诉。
上诉审公开审理,王建强当庭翻供了!
侦查阶段和第一次审判中多次供述开车出去就是为了杀人报复社会,昨天却说没这种想法。
对此,王建强是这么解释的:
事情发生后,整个蒙了,做笔录时心态很不好,信口胡说,把自己说得要多坏有多坏,做完笔录看都不看就签字,他反问法官--"正常人会自己拿屎盆往自己头上扣吗?
"律师认为量刑过重,建议比照张明宝"无期";检方建议维持原判;法院宣布鉴于案情重大,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审议,因此将择日宣判。
()(来源:
扬子晚报作者:
陈珊珊石小磊选稿:
张侃理)(本博主再整理)
2010-04-1021:
28
杨华兴犯罪模型,即罪状构成要素的排列组合关系,是立法者对特定罪行表述的形式,是其思维的展示。
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罪的模型相同:
要素相同,要素的排列顺序相同。
模型中包括四个要素:
行为人心理状态(故意或过失)、行为客观状况状态(特定危险)、行为客观状况与实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而"、"致"、"造成"、"使""遭受")、实际损害后果(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这四要素的排列顺序,就是事物发展的顺序,即人们常说的"事理",是立法者思绪的基础,也是此两罪法理的基础。
罪状语言叙述顺序与此相同,此为语言学中的"顺叙"。
本律师将以此归纳性结论作为基础性命题,充分展开关于两罪实质特征、关于前述案例"四要件说"荒唐性等的分析。
本律师将为您留出充足的时间,供您对此基础性命题进行批驳;过时(展开下文分析后),我将不予讨论这一问题,您迟到的批驳将被删除。
本博文的条理不容干扰。
2010-04-1121:
02
杨华兴(中新网哈尔滨4月25日电(记者肖劲彪)24日20时20分左右,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民生路与香滨路交口附近发生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一辆华泰圣达菲吉普车撞飞一辆摩托车后又接连撞倒几名行人,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记者赶到现场时,死伤者人员已经被120急救车运走。
肇事是一辆银灰色的华泰·圣塔菲吉普车,车牌号为黑AGY063号。
交警正在将肇事司机从车上拉下来,肇事司机30左右岁,穿一件白色T恤。
口中不断说着,"我和你们走,我和你们走。
"从言语表情可以判断,司机有明显酒后驾车嫌疑。
随后,肇事司机被警察带上警车。
记者看到,吉普车驾驶员位置风挡玻璃破裂,保险杠脱落,掉在车前方五六米远,左侧车大灯被撞碎,机器盖翘起,驾驶员一侧后视镜都撞掉了。
车前方有一大摊血迹。
在吉普车后方约30米远,一辆两轮摩托车倒在地上,车旁还有一双鞋子。
路人介绍,这个摩托车是最先被撞倒的,之后吉普车又向前冲,连续撞到几个人才停下。
从摩托车到肇事车停下的地方,一路上扔着好几只鞋,还有被撞者丢下的帽子。
此时,多名交警正在现场勘查,四周聚集了数百名围观群众。
2010-04-2511:
31
杨华兴(来源:
中国广播网)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听取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孟建柱表示,进一步完善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制度和措施,研究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并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
孟建柱表示,针对事故高发、多发态势,对酒后驾驶、使用假牌假证、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客车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研究增加拘留处罚措施,提高财产罚、资格罚幅度。
孟建柱说,当前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还比较突出,管理水平和执法能力仍有待提高。
交警警力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
到2009年底,全国农村公路达333.6万公里,但管理农村公路的警力只有2.1万人,人均管理近160公里。
机动车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仍很突出,近年来因机动车未礼让行人导致事故致死人数年均增长5%。
2010-04-2819:
18
杨华兴
本律师反对设立"危险驾驶机动车罪"、"酒后驾车罪";如此做法,是对先前和现行的混乱、错误、甚至荒唐的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的包庇与纵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足以制裁醉酒驾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醉酒驾车是典型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行为。
严重超速行驶行为,也能够归入其中。
2010-04-2820:
34
杨华兴今日21时google搜索"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博文忝列第二页。
除本博文外,其他文章观点罗列如下:
[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
"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被告人如果仅仅是醉酒之后驾车,肇事之后马上就停止了,没有继续进行冲撞,他在主观上应该判定是过失状态""行为人违反交通法规是出于故意,但其对因此而发生的交通肇事严重后果主观上则是过失的"客体:
"交通运输的安全""(本质上)危害公共安全"客观方面: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酒后驾驶、超速驾驶、严重超载驾驶等等""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交通肇事罪的侵害对象是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是特定的人或特定的物。
""必须有危害结果"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方面:
"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客体:
"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
"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从司法实践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
(1)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包括高速飙车威胁公共安全行为。
(3)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醉酒后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危险非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具有开放性,但把危险作为处罚根据本身就是危险的,极易导致刑法权的泛滥。
因此,在本罪罪状缺乏对行为自然性质的描述的情况下,认定本罪就必须进行实质判断,且需要借助其他罪名判断本罪的实行行为。
其他危险方法是与放火、决水并列的行为方式,应当具有可罚的危险相当性,即危险方法在危险性上应当与放火、决水具有相当性:
危害对象的广泛性和危害后果的严重性。
在交通过程中驾车冲撞人群的行为与放火等行为具有相当的危险性,根据判例及理论通说,此种方法属于危险方法的一种""行为体现为不计后果,并针对不特定的对象""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也可以定罪""作为放火罪、决水罪尾巴而存在的,从长远观点看,这些尾巴必须从立法上予以取消""其他危险方法是与放火、决水放在同一个条文中的,根据刑法解释中的可比性原则,飙车和醉驾确实还不能和这些行为相提并论""界定方法只强调了手段与其他犯罪的相当性,操作性较差,在实践中难以具体把握"
[两罪的区别]"本质区别在于,实施犯罪行为时,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或是过失的甄别"
2010-05-3023:
03
杨华兴
这就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实务界现今关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识程度,是"四要件说"所能达到的认识深度。
这些观点中,除了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法规是出于故意,但其对因此而发生的交通肇事严重后果主观上则是过失"、"(本质上)危害公共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放火、决水并列的行为方式,应当具有可罚的危险相当性"等观点稍有深度(但没有进一步深入探讨)外,其他的观点均属肤浅。
2010-05-3023:
48
杨华兴本律师认为,"四要件说"中的主体和客体要件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没有必要辩论;如果真的分歧巨大,那是立法存在问题了。
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才是需要花脑力探讨的;其中,客观方面是第一要件,主观方面是第二要件--只要客观方面的事实能够认定,隐藏其中的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可以采用法律推理的方法认定的。
司法实践中过分重视主观方面认定,是造成刑讯逼供的思想根源。
主次不分,轻重不分,四方面平均用力,致"四要件说"分析两罪发生混乱、错误、荒唐。
"四要件说"关于两罪客观方面的归纳,基本上就是罪状文字的重述(个别稍有深度的除外)。
问题在于,两罪罪状文字都不是关于犯罪行为事实的叙述性文字,不体会文字下面的思维方法,只简单学舌,必然落入肤浅。
另外,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客体的逻辑联系,是把握犯罪特征的重要内容,"四要件说"却不予考虑,得出荒唐的结论也就很自然了。
2010-06-1120:
40
杨华兴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其事实特征有: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等。
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必备要件,危害结果是绝大多数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以其他危险方法"没有指明特定危害行为,那么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采用了简单罪状(形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呢?
显然,文字表述不同,思维方法不同。
2010-06-1121:
11
杨华兴犯罪的构成要件与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不同的。
我们不能将民商法中的"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的"其他危险方法"等量齐观。
刑法绝对不允许法院具有"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就可以规定其他事项"的权力,可我们的最高人民法院却在如此行使权力,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竟然可以解读出"私设电网、驾车撞人",实在不可理喻。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从"放火"到"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归纳思维的过程。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特征必须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四行为的特征完全一致,才能构成犯罪。
此四特定行为的共同特征有两点:
(一)行为人神志清楚地实施"放、决、使爆炸、投放"行为;
(二)"火、水、爆炸物质、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被激发成活力状态后对特定社会关系的侵害,就完全是该自然力量特性所致,行为人的意志和行为就成为案外因素了。
这才是相当性--是行为的相当性,不是危险的相当性。
2010-06-1122:
04
杨华兴(为观看世界杯足球比赛,停止了100分钟的写作)危害行为相当性分析,是法律适用中的正当的推理方法。
危险相当性分析,将导致危害行为范围的不当扩张,破坏罪刑法定原则。
"四要件说"将"私设电网、驾车撞人(包括高速飙车)、制、输坏血、病毒血、向人群开枪、醉酒后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是从危险相当性角度作出的认定,是想当然的思维方法,缺乏科学性;而将"醉酒驾车发生一次撞击事故"认定为一般交通肇事罪,就是自然的结论了--很荒唐。
醉酒驾车完全符合危害行为相当性的两个特征(不管是否因此发生交通事故)。
知道要驾车仍故意过量喝酒,即行为人对醉酒驾车有清醒的神志;车辆由醉酒者驾驶,与瘟疫(传染病病原体)传播、火舌乱窜等状况并无二致。
第一百一十四条前四种特定行为造成危险发生后,行为人的行为和意识不再列入犯罪构成的考察范围,而醉酒驾车是行为人神志不清状态下的行为,两者无本质区别。
2010-06-1200:
41
杨华兴这两个特征,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各罪行的实质特征,其足以与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相区别。
交通肇事罪的实质特征是:
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实施的,违反交通规则驾车过程中行为人也是神志清楚的,因此发生严重损害事故时行为人的神志仍然是清醒的,只是缺乏注意而已。
2010-06-1201:
05
杨华兴
由上面分析可以得出结论:
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言,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属于叙明罪状,而就"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犯前四罪而言,属于简单罪状。
这是归纳推理的附属结论,是危害行为相当性分析的必然结论。
危险相当性分析方法认为,"其他危险方法"只要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即可认定构成有本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如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在应当放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后(即第139条之二,或者之三、四一直顺延),做兜底罪名。
想当然的思维方法太浅薄了。
2010-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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