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欢迎访问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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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我国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由外汇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等部门分别负责。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人民银行履行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职责,具体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
商业银行其他外汇业务,如外汇与外汇间的买卖等,由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外汇管理部门还负责保险经营机构、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资格审批。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范围包括外汇保险、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即期结售汇业务等。
对金融机构监管的另一类重要内容是其为客户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考核制度。
第一节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
一、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概述
银行结售汇业务是一项政策性、行政性较强的业务。
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需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对企业和个人结售汇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
同时,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净差额须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对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储备产生影响,并通过基础货币投放影响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政策。
因此,需要对银行结售汇业务进行特殊监管。
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需遵循以下管理要求:
一是事先向外汇管理部门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未取得资格者不得经营结售汇业务;二是为客户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三是按规定对超限额的结售汇综合头寸及时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平盘;四是按规定制定并公布挂牌汇价;五是建立独立的结售汇会计科目,并制定相应的结售汇单证保留制度;六是履行国际收支申报、结售汇统计、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大额交易备案以及其他相关统计义务。
专栏5-1:
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定义与分类
银行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的人民币与外币之间兑换业务。
结汇是指客户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客户向银行购买外汇。
银行结售汇业务属于外汇零售市场,是银行与企业或个人之间进行的柜台式外汇买卖所形成的市场。
与此相对的是银行间外汇市场,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结售汇头寸平补的市场。
银行为客户办理结售汇业务会形成相应的头寸盈缺,多余的头寸需要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抛出,短缺的头寸需要补进。
银行办理的结售汇业务可以区分为代客结售汇业务和自身结售汇业务。
代客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的结售汇业务。
自身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因自身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收支、收益和利润支付以及资本与金融项目投资需要等产生的结售汇业务。
银行应区分代客结售汇业务与自身结售汇业务,分别管理、核算和统计。
二、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
(一)即期结售汇业务
对于总行级机构,实行核准制的准入管理方式。
银行总行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是证明银行具备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材料,包括《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或银监部门批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许可文件;二是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对于银行分支机构,实行由银行上级行自行授权、事前报告所在地外汇局的备案制准入管理方式。
银行分支机构只需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包含相关监管信息要素的《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备案表》并经外汇局确认备案后,即可开办业务。
如果银行分支机构因重大违规行为受到外汇局处罚,则自执行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定时期内其授权行和该机构均不得授权下辖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
银行结售汇业务资格区分为对公和对私业务资格。
银行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分别或者一并申请。
取得对私结售汇业务资格后,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管理规定,具备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络接入条件,依法合规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期间,如发生机构更名、营业地址变更等情况,应在规定期限内持《变更备案表》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银行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应提前由停办业务行或者授权其开办结售汇业务的上级行持《停办备案表》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二)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
目前已开办的人民币外币衍生产品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
在市场准入方面,只要银行拥有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在近两年的结售汇业务经营中没有发生重大外汇违规行为,并且具有银监部门核准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即可向外汇局申请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
申请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则应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6个月以上。
银行申请这两项业务,应提交其具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并提供相应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上述业务需要事先取得其法人的书面授权。
对于远期结售汇业务,主要管理要求包括:
(1)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的经营原则,不得为没有任何实际经济背景、意在进行汇率投机的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2)远期合约到期时,银行凭客户提供的相应有效凭证为其办理结售汇。
(3)凡可办理即期结售汇的外汇收支,均可用于办理远期结售汇履约。
(4)应按约定远期交易价格的合约本金全额交割,不得差额交割。
(5)远期合约到期时客户如违约,按照商业原则处理。
(6)客户可以通过掉期业务调整远期合约的履约期限(提前履约或展期),合约金额、展期次数和期限由客户与银行自行协商。
(7)客户对象为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但居民个人仅限于办理符合规定的人民币购汇境外投资或理财项下的远期结汇业务。
对于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业务,主要管理要求包括:
(1)客户掉期近端(指掉期中的第一次资金交换)换出外汇资金,应属于能办理即期结汇的外汇资金;掉期远端(指掉期中的第二次资金交换)换出的外汇资金,限于近端换入的外汇资金,或能办理即期结汇的外汇资金。
(2)客户可以通过掉期业务直接以人民币换入外汇,换入外汇资金的支付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规定。
(3)客户可以对掉期合约全额或部分金额进行履约期限调整(提前履约或展期),展期次数和期限由客户与银行自行协商。
(4)为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币间的掉期业务暂不涉及利率互换。
(5)客户对象为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但居民个人仅限于办理符合规定的人民币购汇境外投资或理财项下的近端换入外汇、远端换出外汇的掉期业务。
(6)因客户掉期业务违约形成的银行外汇或人民币敞口,银行可自行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进行平盘,由此产生的损益由银行自行与客户处理。
(三)个人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
目前国内办理个人(含居民、非居民)本外币兑换的途径主要有三条:
一是可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银行网点;二是主要设立于酒店、机场内与银行签约的外币代兑机构;三是正在试点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特许经营机构。
这三类网点构成了一个多层次的个人外币兑换服务网络,不同的服务主体根据自身所处的地理位置、优势服务于不同的客户群体。
为便于客户识别,外汇局要求所有可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的经营机构都需要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张贴)个人外币兑换服务统一标识。
1.外币代兑机构代兑业务管理
外币代兑机构是指与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签订协议,经银行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境内企业法人机构,或由所属法人机构授权的境内非独立法人机构。
主要分布在涉外酒店宾馆、机场及其他交通枢纽。
代兑机构的业务范围主要为非居民个人和居民个人办理外币现钞或旅行支票兑换人民币服务。
其中,为非居民个人办理每人每日累计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的人民币兑换外币现钞的兑回业务;设立在境内关外场所的外币代兑机构,上述限额可调高至等值1000美元(含)。
外汇分支局对银行授权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实行事前备案管理。
2.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管理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是指境内非金融类的一般工商企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为个人办理的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货币兑换业务,包括现钞和旅行支票兑换等。
其业务范围包括:
(1)年度总额内境内个人结售汇业务,办理兑入或兑出每人每日累计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
(2)年度总额内境外个人结汇业务,办理兑入每人每日累计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境外个人办理无结汇水单的兑出业务,每人每日累计不得超过等值500美元(含),对设立在境内关外场所的网点,该限额可调高至等值1000美元(含)。
特许经营机构可使用自身品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自行选择合作银行,也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状况选择挂牌交易的货币种类,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汇价管理有关规定确定挂牌交易汇价。
三、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外汇指定银行持有的因人民币与外币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由银行办理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所形成。
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按权责发生制计算头寸。
银行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后,即银行承担汇率风险时,即可将其计入结售汇综合头寸。
二是限额管理。
为防止银行囤积外汇和过量抛售外汇,下限一般为零,上限由外汇局核定。
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状况、银行的结售汇业务量和本外币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以及资产状况等因素,核定银行的头寸限额。
三是按天管理。
每个交易日结束时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应保持在外汇局核定的限额内。
对于临时超过核定限额的,银行应在下一个交易日结束前调整至限额内。
四是要求银行定期将统计与会计科目进行核对。
四、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
银行在经营活动中,除了为客户办理结售汇业务外,其本身也会产生一些结售汇业务需求,比如资本金本外币转换、外汇利润转换为人民币或用人民币购汇支付外方股东利润、支付境外系统服务费等。
这些交易与一般工商企业具有共性,但也有一些特殊性。
比如:
企业办理结售汇业务往往由银行履行审核职责,银行是由自己审核还是由外汇局审核,需要视具体情况进行明确;企业的经常项目资金、资本金、外债等都实行专门的账户管理,但银行为了结算需要应能够自由开立外汇账户。
对银行自身结售汇的管理要点包括:
(1)银行外汇利润应在财务年度终了或在董事会批准当年分配方案后一定期限内,经外汇局审核后办理结汇。
银行向境外股东或母行汇出利润,经外汇局审核后办理。
(2)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由银行的总行或总部(外国银行分行除外)统一向外汇局申请。
银行申请时要求提供申请本外币转换的测算依据。
(3)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形成的外汇债权,一般应由债务人以自有外汇、或以人民币购汇偿还。
但如果银行得到企业的人民币资金,而且由于银行与债务人法律纠纷等原因,不能由债务人自行办理购汇,可由银行向外汇局提出代债务人购汇申请,由外汇局批准后办理。
银行申请代债务人购汇,应主要满足债务真实合规、获得的债务人资金合法等两项条件。
五、银行对客户挂牌汇价管理
挂牌汇价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结售汇业务执行的汇率,包括现钞(汇)买入价和卖出价。
现钞(汇)买入价是银行从客户买入外币现钞(汇)的价格,也就是客户办理现钞(汇)结汇的汇率;现钞(汇)卖出价是银行向客户卖出外币现钞(汇)的价格,也就是客户办理现钞(汇)售汇的汇率。
通常来说,银行向客户报出的现汇买入价要高于现钞买入价,而银行向客户报出的现汇卖出价与现钞卖出价相同。
因此,银行对客户挂牌三种汇价,分别是现汇买入价、现钞买入价、现汇(钞)卖出价。
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银行对客户挂牌人民币对美元汇价实行最大买卖价差幅度管理。
当日现汇最高卖出价与现汇最低买入价区间应包含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中间价,并且买卖价差不得超过中间价的1%;现钞最高卖出价与现钞最低买入价区间应包含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中间价,且买卖价差不得超过中间价的4%。
在上述价差幅度内,银行可自行调整美元现汇和现钞的买卖价。
银行可自行决定对客户人民币对非美元货币挂牌现汇和现钞买卖价,现行外汇管理没有浮动区间管理。
专栏5-2:
现钞和现汇的区别
现钞和现汇是外汇的两种不同形式。
现汇是指从国外银行汇到国内的外币存款以及外币汇票、本票、旅行支票等银行可以通过电子划算直接入账的国际结算凭证。
现钞指的是外币钞票。
由于现汇可以直接进行电子结算,并且入账后即变为生息资产,因此决定了银行买入现汇时的价格要比现钞高。
同时,银行买入现钞后一般要积累到一定数额后,才将其运送并存入外国银行调拨使用,银行为此要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以及现钞调运过程中的运费、保险费等支出,因此银行从客户买入现钞所出的价格低于买入现汇的价格。
由此可知,在进行跨境贸易、投资等国际结算时,现汇的安全性、便捷性和规模性较现钞具有明显优点。
现钞多用于零星小额支付,特别是在银行结算没有介入的主要针对个人消费者的商业服务网点,现钞要比现汇方便。
六、银行结售汇统计
银行结售汇统计根据银行结售汇管理需要建立,由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统计,定期报送外汇局。
银行结售汇统计采集的是报表数据,非逐笔数据;内容包括银行自身和代客结售汇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市场本外币交易数据、外币与外币间转换产生的套汇数;统计报表包含即期、远期和掉期。
银行结售汇统计需要按旬和月报送。
已联通国家外汇管理局专网的银行(或已开办因私购汇业务的银行)可直接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专门的服务器报送;没有联通的,可将电子文件通过通讯平台、报盘、传真等方式报送至所在地外汇局,由所在地外汇局代为导入国家外汇管理局服务器。
七、银行卡外汇业务管理
为支持银行卡外汇业务的发展,落实经常项目可兑换,结合信用卡交易先消费后还款、便于真实性审核的特点,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明确了银行卡正常的境外交易透支可事后购汇偿还的政策,并建立了银行卡外汇业务的管理框架。
在境内外币卡发行方面,境内金融机构可发行外币贷记单位卡,但卡内不能存有外汇资金;可以向在本行开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单位发行外币借记单位卡。
外币卡在境内使用时,个人外币卡在境内可以提取人民币现钞,也可以到发卡金融机构营业柜台,在其对外挂牌兑换的币种范围内提取外币现钞,但不得透支提取外币现钞,也不得在自动柜员机上提取外币现钞。
个人卡提取外币现钞,应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的相关规定。
单位外币卡在境内不得提取外币现钞或人民币现钞。
境外卡在境内使用时,可提取人民币现钞,也可在银行柜台提取外币现钞,但不得在自动柜员机上提取外币现钞。
非居民持境外卡在境内提取人民币现钞后,未用完部分,可到银行柜台兑回。
为防止境外大额提取外币现钞,进行资本非法转移,或从事其他金融犯罪活动,或从事赌博、走私活动,在银行卡管理中具体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要求银行设置境外提现限额标准。
二是要求银行在交易系统中进行商户类别码设置,持卡人在境外刷卡交易获取银行授权时,由银行系统自动拒绝不合规交易。
三是为防止利用银行卡境外虚假消费进行套现,会同人民银行出台相关文件,要求发卡银行、中国银联等加强银行卡跨境交易尤其是大额跨境消费的监测。
八、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
为激励银行认真贯彻和实施外汇管理法规,督促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从2008年9月起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对象包括所有开办外汇业务的银行,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内容包括业务合规、数据质量、内控制度和其他四个大项,涵盖了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和外汇检查等各方面的外汇业务。
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共同实施,外汇局以日常监管中发现银行存在的问题作为依据,并结合现场核查,进行各项目考核。
考核结果由外汇局采取适当方式通知被考核银行,并视情况将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整体评估情况予以上报、公布。
考核工作为外汇管理部门及时了解外汇管理政策的实施效果,发现银行在执行外汇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评估外汇管理政策的有效性提供了第一手资料,也为银行提升自身外汇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完善内控机制创造了条件。
九、银行结售汇业务改革展望
一是在总结北京、上海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需要。
二是改革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便利银行的风险控制。
三是本着便利银行操作、均衡管理、风险可控的原则,对于银行的自身结售汇业务进一步梳理和规范。
四是坚持和完善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的考核制度,及时总结和评估考核效果,不断改进和完善考核工作。
五是进一步研究丰富企业规避人民币汇率风险的衍生工具。
第二节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管理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保险行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
同时,我国对外经济规模不断扩大,与之相关的外汇保险需求不断增加。
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从2001年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保险业的发展需求和行业自身特点,逐步规范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支持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根据现行法规,国家外汇局负责核准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资格,以及对保险业务项下的外汇收支、结汇、售汇和外汇账户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按照《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对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保险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保险公司的外汇业务
(一)外汇保险业务
外汇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均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商业保险。
保险公司可开办下列全部或部分外汇保险业务:
●外汇财产保险
●外汇人身保险
●外汇再保险
●外汇海事担保
●外汇投资
●资信调查和咨询业务
(二)自身外汇收支业务
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除外汇保险项下外汇收支外,自身还可能发生与服务贸易、直接投资等活动相关的外汇收支,如外汇资本金、境外差旅费、咨询费、国际组织会员会费等。
二、外汇保险业务产生的背景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是维护人民币主权货币地位的必要措施。
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加快,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交往更加频繁,保险需求也日益多元化,出现了在一定条件下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合理保险需求。
为满足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合理需求,在不影响人民币主权货币地位的前提下,外汇局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保险合同,可以外币进行计价结算。
三、外汇保险业务的条件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财产保险,保险经营机构可以外汇收取保险费,支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进行保险合同结算:
一是保险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境外之间移动;二是保险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存在或者实现;三是保险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国际租赁、国际银团贷款或者其他国际融资形式存在或者实现;四是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境外法人或自然人。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身保险,可以外汇收取保险费,支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进行保险合同结算:
一是投保人为境外法人或驻华机构,且受益人为境外自然人;二是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人身意外及医疗的保险。
四、保险公司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
目前保险公司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了两个方面:
一是对保险公司外汇保险业务的管理;二是保险公司自身外汇收支的管理。
具体为:
●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管理;
●外汇保险项下外汇收支管理;
●保险公司资本金本外币转换管理;
●保险公司自身外汇收支管理。
(一)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管理
保险公司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管理包括市场准入、退出、经营范围变更等。
保险经营机构从事外汇保险业务须经外汇局核准。
保险经营机构应当首先按照规定准备有关申请资料后,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外汇局依法审核同意后,保险经营机构方可从事外汇业务。
经批准获得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不得擅自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外汇业务。
保险经营机构可根据经营需要,扩大或停止办理外汇业务,在变更之前,应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由外汇局依法审核。
(二)与外汇保险有关的外汇收支管理
外汇保险项下的外汇收支包括保费、赔偿、保险金、再保险保费、摊回赔偿、退保费等。
保险公司外汇保险项下外汇收支的管理是按照真实性审核的原则办理。
保险经营机构持相关凭证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应的收付手续。
(三)保险公司资本金本外币转换管理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境外保险公司纷纷以合资或独资形式在境内设立保险经营机构。
同时,为保证外汇保险业务正常开展,保险经营机构需要持有一定数额的外汇资本金。
保险经营机构由此产生了资本金本外币间兑换需求。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保险经营机构资本金本外币转换应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保险经营机构根据公司经营实际需要,按照规定向外汇局提交申请资料,经外汇局依法审核同意后,持核准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本外币转换手续。
(四)自身外汇收支管理
保险公司自身外汇收支行为,如境外差旅费、咨询费、国际组织会员会费、在境外投资设立公司的投资款等,与一般境内机构的交易并无本质不同。
因此,保险公司办理这类外汇收支时,则被视为一般的境内机构办理。
不过,从国际上看,由于金融体系不健全、抗风险能力差等诸多问题,一些发展中国家在资本项目开放中发生了一些风险。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研究表明,资本项目开放以后,大约有2/3以上成员国的金融体系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有些甚至发生了危机。
因此如何继续稳妥、有序地开放资本项目成为中国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第三节证券、财务公司等外汇业务管理
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存款类机构(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证券类机构(如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以及其他类机构(如金融租赁公司等)。
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方式灵活、业务种类繁多、服务范围广泛,在外汇资金融通方面正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与此同时,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时间普遍较短,有关法律法规滞后、行业自律管理尚不健全,隐藏的风险不容忽视。
因此,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的外汇管理十分必要。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由于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方式和范围差别较大、业务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且需与资本项目整体可兑换水平相协调,因此,对不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管理各有侧重。
但总体上来看,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管理均涉及到相关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开展外汇业务所涉及到的账户及汇兑管理等方面。
一、证券公司外汇业务管理
目前,证券公司外汇业务包括:
外币有价证券的经纪业务、外币资产管理业务、外汇同业拆借业务等。
其中,绝大多数证券公司以外币有价证券的经纪业务(即B股经纪业务)为主。
自1992年B股市场成立后,境内外投资者通过境内证券公司,以美元(上海)和港元(深圳)计价交易在上市的境内公司股票。
但是,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证券公司外汇业务重心逐渐开始向跨境投资业务方向转移。
因此,其外汇业务运行是否平稳,不仅涉及广大投资者利益,而且关系到未来资本市场开放、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平稳推进,因此,对其外汇业务进行监管很有必要:
一是有助于控制跨境证券投资的风险。
通过市场准入的监管,规范证券机构跨境交易行为,明确外汇业务操作,有助于控制整体风险和开放风险。
二是有助于发挥代位监管的职责。
随着证券投资项下的开放,跨境交易主体不断增多,资金流动规模及频率加大等,为实现有效监管,监管部门有必要借助于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重点监管他们来实现全面监管和监测。
目前,对证券公司外汇业务的管理主要集中在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方面。
基本内容包括:
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开展外汇业务须经外汇局批准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资格,须满足一定的外汇营运资金要求,并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及管理制度,对其从业人员也有相关的要求,开展境外证券投资须取得证监会的批准等。
符合条件的,由外汇局核发《外汇业务经营许可证》,并要求每隔一定时期(目前为三年)重新核发一次。
管理方式以审批为主,除初次准入、业务范围界定由总局审批外,其他大部分业务由分局办理。
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外汇业务管理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企业集团内部的金融服务机构,承担着加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集团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职能。
近年来,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改善经营效率、加强风险管理的需求日益强烈,财务公司迫切希望开展相关外汇业务。
另一方面,随着国内外汇资金的不断增加,适当鼓励不同机构进入境内外汇市场,可以便利企业外汇资金使用,有效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而且从长远看,也有利于境内外汇市场发展,扩大市场参与者,真正发挥通过市场调节资源、发现价格(汇率)的作用。
为此,根据我国外汇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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