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学籍管理规定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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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学籍管理是学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能对学生的学习资格、学习状态及结果进行认定,也对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提出具体规范和要求。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到学院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到学院报到,应向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学生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地震、台风、洪水等不能按期报到,学生可以在该因素消除后及时到学院报到,并向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说明理由,经核实后办理入学手续。
未请假或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学生所属系(部)根据学生的档案对其政治、思想品德及身体状况进行复查,学院医务室负责对新生进行健康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
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并经学院医务室复核,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医务室复核、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核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院纪律处理。
未按学院规定交纳学费和其他核定的杂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
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学生须参加学院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第六条学生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由开课单位确定,教务处审核。
毕业班学生的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和毕业答辩资格的取得由所属系(部)确定,教务处审核。
第七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具体方式根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确定。
课程考核办法和成绩管理详见《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第三章转专业和转学
第八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目前的专业状况及办学条件,学生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一、对象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的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学院相关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
二、限制条件
(一)一年级新生,可以申请平级转专业。
(二)二年级学生,可以申请降级转专业。
(三)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者不能转专业。
(四)艺术类专业和非艺术类专业之间不能互转。
(五)学生转专业除满足上述有关条件外,还需同时满足转
入系(部)的接收条件(接收条件由转入系、部确定)。
三、办理程序
(一)学院转专业的审批于每学年秋季开学集中办理审批,时间为秋季开学新生报到入学后的第二周(适用所有学生),其他时间概不受理。
(二)有转专业意向且符合上述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系和转入系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审批完毕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三)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凭审批《转专业审批表》到有关系(部)办理相关手续。
(四)学生转专业后,对原已修完的课程,按《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规定》办理。
(五)学生(含新生)转专业,学院不保证转入专业教材的供应但可协助办理教材的征订。
第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而无法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转学一般为平级转学。
由招生时所在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批次学校或由低层次录取学校转为高层次学校的。
(三)招生时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已办理退学手续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一条学生转学,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跨省转学经两校同意后,报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学生转学的相关手续按海南省教育厅琼教高【2005】110号文件《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有关规定的通知》之规定办理。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属下列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l/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或缺课累计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暂时中断学业的。
(四)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属系(部)注明休学起止时间,做出意见,并经系(部)主任签字同意后,报学院教务处批准审批。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院批准可持续休学,休学时间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2年。
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十三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论在军队工作时间多长,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退役后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则不再保留学籍。
第十四条休学学生按学院规定的程序办理休学手续后,应当离校,回父母或自己家庭所在地,学院保留其学籍。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往返路费自理。
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休学期间不得返回学院上课考试。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学院学习学生的待遇,即不参加奖学金、三好学生的评选、学杂费减免、助学贷款和勤工俭学等待遇。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所属系(部)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交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院医务室复查合格者,由系(部)签署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由系(部)签署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无论何种原因休学,在休学期间应遵纪守法,其行为应符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符合要求者才能复学。
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四)为确保学生能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学业,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
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可申请选择相近专业就读。
第五章学习年限、学籍预警、留(降)级和退学
第十六条学习年限
学院各专业的培养方案按照国家规定学制年限(以下简称规定学制)制订。
三年制学生学制一般为三年,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四年(不含休学时间)。
五年一贯制学生学制一般为五年,学习年限不超过六年(不含休学时间)。
超过学习年限者,不予注册。
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者,如尚未受退学处理,可向学院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手续在规定学制届满当年的4月份集中办理。
第十七条学院实行学籍预警制度。
学籍预警是指在学生管理工作中,针对学生在学习中出现的不良情况,及时提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通过学院、学生和家长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信息沟通和危机预警制度。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学籍预警:
(一)学生累计不及格课程(不含院级选修课,包含补考课程)达到6门课,低于9门课者。
(二)累计无故旷考课程达3门者。
(三)上一学期缺课累计占总学时的四分之一的。
二、程序:
(一)各系(部)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对所属系(部)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统计,并向教务处报送本系(部)应予以学籍预警的学生名单。
(二)教务处在第二周内发文下达学籍预警的学生名单并在网上公布,学生所属系(部)在第三周将《学籍预警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
(三)学生所属系(部)应主动与学生及其家长沟通,查找原因,针对不同学生制定相应的措施。
(四)学生应对本人受到学籍预警的原因进行深入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并写出书面材料报所属系(部)备案。
第十八条留(降)级
学院实行留(降)级制度。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留(降)级:
(一)学生累计不及格课程(不含院级选修课,包括补考或重修课程)达到9门以上(含9门)的。
(二)学生累计无故旷考课程达5门以上(含5门)的。
二、具体程序:
(一)留级每学年的秋季开学办理,降级每学年的春季开学办理。
各系(部)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周内审核留(降)级学生名单,并以书面形式(经教学主任签名、加盖系、部公章)将留(降)级学生名单以及留(降)级生就读的班级安排报教务处,教务处在第二周将留(降)级的审批结果公布,返回各系(部),并通知计划财务处和学生工作处。
(二)各系(部)在第二周内将留(降)级的结果通知到学生本人。
因特殊原因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
学生应在收到留(降)级通知之日起三天内(含三天)按规定标准缴清学杂费并到新班学习,逾期一周未办缴费手续并到新班参加正常教学活动者,作退学处理。
(三)留(降)级生的学籍归入下一年级,各类教学活动纳入下一年级统一管理。
(四)留(降)级生在规定时间内按新安排的班级收费标准缴清相应的学杂费。
(五)留(降)级的学生原则上不能转专业,如果下一年级没有相应的班级,可继续跟原班修读,其不及格的课程应跟专业性质或所开课程相近的班级修读,或随开设同一课程的其他专业(含其它系、部)的班级一起修读考试,但缓一年办理毕业手续。
(六)留(降)级学生应随班学习,参加学院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
除学院组织(统一安排)外,原则上留(降)级学生不能自行申请参加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的实践活动。
(七)学生留(降)级前已学的各门课程,凡考核成绩在60分(或及格)以上的课程,允许免修。
学生学有余力,经教务处批准可以学习部分后续课程,考核及格的,以后可以免修;考核不及格的,不计入不及格门数,以后重修。
(八)学生在校期间留(降)级以一次为限。
学生在留(降)级期间,应参加学院组织的相应的以往不及格课程的考试,自学院公布留(降)级之日起一年期满仍有6门及以上的课程(含以往不及格课程)不及格或仍有3门及以上课程(含以往旷考课程)旷考的,终止留(降)级,按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不及格课程认定与课程门数统计,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不及格课程认定包括以下五种情况
(一)一学期内正常考试不及格的课程。
(二)补考或重修后仍不及格的课程。
(三)无故旷考的课程(总评成绩按“缺考”记)。
(四)考试作弊的课程(总评成绩按“作弊”记)。
(五)总评成绩以“0”分计的课程(学生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由任课教师提供日常考核材料,所属系(部)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该课程总评成绩按“0”分记)。
二、课程门数统计
(一)当前学期开设的课程各按一门课程计算(公共选修课不计算在内)。
(二)跨学期开设的课程,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则每学期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凡单独设置、单列成绩的实验实训等实践教学课程,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二十条退学
一、对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累计无故旷考课程达8门以上(含8门)者。
(二)因课程原因应留(降)级,在规定期限未办理留(降)级手续者。
(三)在留(降)级期间因课程原因被终止留(降)级者。
(四)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或不符合延长休学者。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应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的退学,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海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即生效。
因特殊原因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
第二十三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四条学生退学后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院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秋季学期退学者,学校退还已缴的下一学期的学费及有关费用;春季学期退学者,已缴费用不退还。
四、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六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五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取得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相一致的职业资格证书,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全部课程,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不及格、未能取得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相一致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在校就读期间因受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未满等原因而没有达到毕业要求的,不予毕业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因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参加由学院组织的相关考试(考试一般在结业当年的10月份进行,具体的考试时间和地点由学院统一安排,考试的对象为当年的结业生,机会仅有一次)。
相关课程考试合格,经学校审查符合毕业条件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二)因实习不及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在结业后的一年内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属系(部)审查、考核合格,经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三)因没有取得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相一致的职业资格证书而未能毕业的学生,可在结业之日起一年内持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到所属系(部)进行认定,凭所属系(部)出具的认定证明向学院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四)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能毕业的,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结业之日起一年内),用人单位或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机构向学院提供工作及现实表现和评议意见,经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五)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的填写,按实际换发证日期确定。
第二十八条对学满1学年以上而未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中途退学(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学校可以发给肄业证书;不满1年者,发给学习证明书。
已办理肄业证书的学生不得申请回校补修、重修、重考。
第二十九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印制、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须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历证书。
第三十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颁发的学历证书的相关信息可网上查询。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给予发放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可以追回,并报海南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二条学历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三条毕业与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不再补办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历证明书与原学历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学院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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